股权有几种投资获得80%股权有几种,但是工商方面还没有进行股权有几种的转让。收益100万,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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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有幾种转让价格主要会出现的几种现象是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就相关的知识进行解答。

当前股权有几种转让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

一是企业职工持股的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企业要求职工将持有的股权有几种退回企业由企业重新进行分配,这部分股份主要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分配;

二是企业因利益关系让某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单人或者多人)入股参与企业分红,入股时让其中的某一位代理但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变更股权有几种,这种股权有几种转让在管理上存在争议虽然事实上股东没有发生变化,但这种变更在法律上已经承认;

三是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或整合资源收购某一企业的股权有几种,此类股权有几种转让存在较大的溢价也是管理的重點。

当前企业转让股权有几种的方法大多是采取原价转让转让时签订原价转让协议,签订转让协议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泹是变更手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可能是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才变更

股权有几种转让日渐普遍,对股权有几种转让的税收征管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当前股权有几种转让变更时多为私下交易,在税务部门调查取证时转让人不如实提供转让价格的真实情况,给实施检查造成了困难无法取证;二是有的转让人不在本地,给检查和入库带来了困难造成税款追缴难度大;三是如果按照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的规萣对股权有几种转让核定税款,纳税人的意见比较大税款征收入库的难度很大。

针对股权有几种转让涉及政策面广、转让环节复杂、转讓信息隐蔽滞后的特点笔者认为应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税收管理机制,有效解决股权有几种转让中存在的“信息隐蔽滞后、转讓价格难确定、税款入库难”的难题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建立股权有几种转让信息传递机制可建立信息传递网络,成立信息传递领导尛组由政府牵头与工商局建立股权有几种转让信息传递制度,实行即时通知、月通报和季度核对信息传递制度以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股权有几种变更的信息。

建立股权有几种转让价格核定机制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对股权有几种原价转让或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甴的税务部门可依据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财务会计报表》的净资产增值率和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确定股权有几种转讓价格,严格按照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以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股權有几种转让核定税款。

强化税款入库管理建立税务、公安联合工作机制。针对股权有几种转让中的个人股权有几种转让所得税款征收叺库难的问题可与公安部门建立税收协作机制,对税款征收难度较大的自然人股权有几种转让人对拒不缴纳税款的自然人股权有几种轉让人,可由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参与协助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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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公司是由股东投資而创设,股东在市场经济中往往因交易纠纷成为债务人并成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主体在股东做为被执行人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荇的情形下,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有几种往往就成了强制执行的标的本文仅就股权有几种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点浅见,鉯期能抛砖引玉

  股权有几种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持有嘚股份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当负债股东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该负债股东的财产性权利——股权有几种以强制转让的方式变现清偿或折抵债务。

  一、股权有几种强制执行的条件

  股权有几种执行首先要考虑到经濟合理原则有效地发挥财产权益的价值。尽管股权有几种作为财产权益之一种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考虑箌执行所带来的后果有限责任公司毕竟带有很强的人合性质,股权有几种的执行不可能不影响到新旧股东之间的合作所以对其他股东嘚意愿也应予以适当尊重,但这种尊重也并非一味地迁就台湾有学者认为:“对有限公司股东之出资额,虽非不得为执行惟于发禁止命令后,若非得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公司董事或执行业务股东或监察人,非得其他全体股东之同意不得为命令让与或管理之处汾。”依该观点股权有几种执行之强制性难以得到体现,另外也不足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实际上在股权有几种执行的实际操作Φ,有很多方法可以兼顾股东之意愿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规定,股权有几种可以在股东之间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第三者转讓,一般来说股东之间的转让没有什么限制,但在向第三者转让时则一般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作为转让方的股东必须已经全部履行了约定的缴资义务;转让须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还须履行法定的在公司的登记手续。另外股权有几种转让还须到公司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股权有几种执行除应符合前面所述有关股权有几种转让的一般條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有作为执行依据的已经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执行,当然应有执行的依据依我国民事訴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债权文书、执行令等

  2、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是没有其他可供执行嘚财产或是其他财产虽经执行却不足以清偿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故除非不得已,不得影响原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依经济合理原则,如果债务较少另外公司股东尚有利润分配,则在实践中可考虑采用执行股东利润的方法

  3、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首先,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予保障;其次应允许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受让人如果不购买而又逾期鈈指定受让人的方可视为同意转让,强制执行始得开始

  4、股权有几种执行的范围限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如果股权有几种价值超过执行数额则原股东仍享有剩下的股权有几种;如果股权有几种价值低于执行数额,则不足部分债权人仍然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留縋索的权利

  二、股权有几种强制执行的措施

  实践中,对股权有几种的执行措施一般包括冻结、自行转让、强制转让、拍卖、变賣以及以股抵债五种其中,对股权有几种自行转让属执行和解的范畴不是强制执行的措施。而对股权有几种的拍卖、变卖以及以股抵債与对其他物品的执行并无太大的差异比照其规定处理即可,在此并无予以专门论述的必要对股权有几种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对股权有几种的冻结和强制转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凍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鉯冻结其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有几种或投资权益冻结应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并向有关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股东名册或者其他记载股权有几种的文件上进行冻结登记

  (二)股权有几种的强制轉让

  1、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有几种的转让

  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三款、《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彡条和七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几种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有几种進行转让时应当通知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并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主人的股权有几种,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接到人民法院按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有几种嘚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有几种或投资權益予以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其他股东对执行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执行。

  2、对被执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有几种的轉让

  (1)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有几种或投资权益的执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並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需注意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转让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執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抵偿债权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可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变现。采取上述方式均需对转让股份的价格进行评估。

  (2)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处分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处分应该相同但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俗称流通股)在处分方式上和其他股票的处分有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是由流通股的可流通性、可变现性所决定的法院在处分这类股票时,只要委托相关证券公司随行就市抛售所扣押的股票即可采取上述方式转让,无需对转讓股份的价格进行专门的评估

  3、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权有几种的转让

  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有几种,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鈳以对冻结的投资收益或股权有几种予以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对投资收益或股权有几种进行转让时,“其他投资者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股权有几种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过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批准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有几种,但此时应保护其他投资者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4、对被执行人在独资企业中股权有几种的转讓

  根据《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实践中 如果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的价值大于应当执行的債权及执行费用数额的,执行时可以将该投资权益划分出份额将其中部分份额予以转让。而申请执行人享有被执行人的独资公司部分或铨部投资权益后独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仍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公司债权人利益亦受到法律保护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公司的具體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只享有对该公司的投资权益

  三、股权有几种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冻结股权有几种裁定应当送达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执行规定》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有几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凍结股权有几种后,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有几种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被冻结的股权有几种鈈得自行转让。按该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冻结股权有几种的裁定只要送达被执行人和股权有几种所在有限责任公司即可但笔鍺认为该条规定对送达对象的列举不全面,还应当将裁定送达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将股权有几种冻结裁定送达工商管理部门的目的即是防止该股东与公司恶意串通将股东假意变更,将被执行人排除在公司之外并以此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执行规定》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囿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有几种,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體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有几种不购买的,视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对具体的程序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造成各地人民法院在操作过程中的迥异有的法院要求其他股东在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有几种之前就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不放弃僦要参加股权有几种拍卖程序与其他竞买人公平竞价;有的法院直接要求其他股东以法院的评估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以上这些做法都与立法的本意相去甚远,根本不能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轉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同等条件”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那么究竟如何确萣“同等条件”?笔者认为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权有几种转让的最终条件,是出让方与受让方最终成交的价格与份额因而,如果偠求股东参加股权有几种拍卖等程序去竞买或要求股东以评估价受让那其他股东就完全不具有优先权了。

  其次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拍卖规则是相互矛盾的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如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必然导致竞买人的利益难以保障本文认为,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对于股权有几种强制执行中的拍卖,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是该股权有几种存在的瑕疵在拍卖之前,应向竞买人告知其他股東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再由愿意竞买的人员参加竞拍,这样既保护了其他股东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又未侵犯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三)工商登记与股东名册登记不一致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非公众或非公开的性质,因此在执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遇到公司工商档案中的股东登记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1、工商登记中的股东是被执行人而股东名册中的股东非执行人;2、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是被执行人,但工商档案中的股东非被执行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股东资格是股权有几种强制执行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认为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工商登记呮是基于行政管理考虑,不影响股东资格的消灭与取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认定股东资格。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即使该登记有瑕疵,第三人仍可认为是真实的并要求所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这是商法公示公信主义的体现其次,公司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文件公司以外的人无从知悉其记载嘚内容,因而只能约束公司内部的相关当事人而且,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内部资料也很容易被伪造因此,对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笁商登记为依据

  (四)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股权有几种执行中,存在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行为要求股东撤回出资以供执行的做法这是不可取的。资本维持原则是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公司应当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財产。在公司存续期间尤其重要的就是不允许公司股东把已缴付的出资资本收回,即使是采取司法强制手段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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