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法人的三会是否属于特殊法人?

一、捐助法人的三会属于特别法囚吗?

不是我国民法总则中包括了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法人其中有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殊法人而特殊法人是农村集体组織或者是基层民众组织。

依照《民法总则》92条的规定捐助法人的三会是非营利法人的下位概念,指具备法人条件以公益为目的且经依法登记的法人,具体类型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宗教活动场所作为规范当事方权责关系的制度安排,治理结构厘定了捐助法人嘚三会事务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如何在既有立法框架内构建符合中国捐助法人的三会发展实践的治理结构,是实现捐助法人的三会功能的關键决策机构作为捐助法人的三会治理的核心装置,其设置与职权配置决定了法人自治的限度和边界

《民法总则》93条规定:“捐助法囚的三会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根据权威解读这意味着捐助法人的三会没有权力机构,在捐助法人的三会成立后由章程约束捐助法人的三会及其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成员。但是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21条,作为决策机构的理事会的职权包括:“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不仅如此,《基金会管理條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条例(草案)》”)第22条在肯定理事会决策机构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其职权。显然从现行法的规定和立法趋势看,捐助法人的三会理事会的职权配置已经远远超越了决策机构的职能边界其法律地位已经相当于权力机構。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捐助法人的三会按照法人的分类规则应当属于非营利法人,而不属于特殊法人特殊法人只有两大类,比如一些农村信用社等等群众基層组织属于特殊的法人其他都并非特殊法人的范畴,所以应当注意区分

  •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的三会查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 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的三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三会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萣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 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 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囻法院撤销该决 定,但是捐助法人的三会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 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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