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外化物质其能危害
体健康物质食品或者用收食品作原料产食品;
(二)致病性微物、农药残留、兽藥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危害体健康
(三)营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其特定群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虫、污秽洁、混异物、掺假掺杂或者官性状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明禽、畜、兽、水产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物卫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合格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合
(七)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食品;
(九)标签预包装食品;
(十)家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产经营食品;
(十)其符合食品安铨标准或者要求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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