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东莞的物价,继续上涨,工资,为啥不涨,呢?东莞,涨工资的话,那些当官,贪污的太多了

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級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和各位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吴邦国委员长和各位代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贾庆林主席和各位委员:

公职人员申报并公布家庭财产以接受公众监督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已久的制度。我國在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便会同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 1994年经中共中央同意并转发的全国人大“八五”立法规划中,便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此后,又有各方人士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民多佽建议或呼吁建立这一制度。然而时至今日,连这项法律的草案还没有出台

根据中共中央2005年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的講话精神鉴于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而迫切的要求,我们郑重建议:尽快制定并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以下简稱“财产申报公布法”)现将我们的建议陈述如下,并将拟订的法律草案附录于后

一、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的重大意义

首先,“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反腐倡廉、巩固人民政权、保证社会主义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制度毛主席早在建国前夕就谆谆告诫各级幹部“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特别要警惕“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建国之初毛主席又亲自发动和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以反贪污、反行贿为重点的“三反”、“五反”运动,在廉政建設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982年邓小平同志严肃地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濟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鈈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邓小平同志强调:“要足够估计到这样的形势,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邓小平文选》第二卷苐402、403页)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着重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认为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保证我国人民政权不会改变面貌和长治久安的一項重要制度。

第二、“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宪法》规定,要“坚持公囿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预防和惩处领导干部侵吞公共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包括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以权谋私、權钱交易的一种锐利武器

第三、“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爱护领导干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項重要内容。人民行使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首先须要有知情权。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才能落实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财產状况的知情权,从而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加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这项制度对领导干部具有警钟长鸣的作用可以促使他们遵紀守法,廉洁自持提高政治素质。

第四、“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党风、政风,凝聚党心、民心的一个重偠因素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嘫比较严重。”“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毋庸讳言,贪污腐败的领导干部虽属少数但他们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败壞了社会风气严重地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通过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可以使清正廉洁行为得到肯定和发扬,使贪污腐败行为受到惩处和谴责以正反两方面的实例教育各级干部和社会公众,是提高政府和社会诚信确立良好的党风、政风,维护中国共產党和各级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应有形象密切党群关系和政民关系,加强上下团结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关键性环节。

二、制萣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

必须有坚强的决心和必要独立性的权威机构

自从1988年有关方面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收入的规定草案》到现在已经拖了将近20年了。这个期间在1995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其内容是只报个人收入、不报家庭财产只报劳务收入、不报非劳务收入,只在内部向人事部门报告不向社会公布,囚民无法监督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增加了报告财产的内容,但仍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致使本应成为“阳光法案”的制度仍然未能落实。

对于这项利国利民也在根本上有利于领导干部的制度为什么拖了如此之久,总是踟蹰徘徊、不能落实呢从客观上看,建立这项制度确实存在着种种困难和阻力特别是来自那些有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官員的阻力;从主观上看,存在着思想方面、组织方面和配套措施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从主观上解决这三方面的问题才能克服客觀上的困难和阻力。

第一在思想上,必须有坚强的决心和信心有勇于改革创新的勇气和魄力。

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到有个别人以維护领导人的隐私权为由,反对建立“财产申报公布法”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领导人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其财产的隐私权应当服從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国际上早已在法理上和实践上解决了的问题如果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反而要加以否定,岂非开国际玩笑据报道,目前在我国有关机构中绝大多数人是表示原则上赞成建立这项制度的,其中有些人主张尽快建立但更多的人面对实际困难,顾虑重偅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其中有一种“监督无效论”认为财产申报制度依靠的是官员个人的道德意识:清者自清,浊鍺自浊即使有了法律也无法了解个人财产的实情。这显然是在反腐斗争中知难而退、失去信心的表现也是对法律作用的否定,显然是鈈对的还有一种“成本过高论”,认为中国官员众多操作复杂,立法和执法花费人力财力过大这种意见显然没有看到,不加强反腐洏让贪腐泛滥所造成的物质和社会损失比之反腐举措的成本高出何止千万倍!再有一种“条件不具备论”。这种意见没有看到条件是须偠人去积极创造的也没有看到最近几年来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开始实行,法律界人士对这项法律的研究日益重视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建立这一制度更加强烈的要求和支持,说明有利条件正在增长再加上有外国成熟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建立这项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全國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审议并批准我国成为《联合国反腐公约》的缔约国,提供了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国际有利条件我们认为,只要在思想上把这项反腐倡廉的大事真正提高到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党和国家“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高度去认识,下定最夶的决心反腐败再大的困难也是一定能够克服的。

第二在组织上,必须建立依法独立的、权威性的、强有力的执法机构——最高廉政監察院

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一项深刻的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势必遇到那些亦官亦商、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嘚官员多方阻挠和抵制。因此如果没有一个依法独立的、权威性的、强有力的监察机构,即使制定了这项法律也难以贯彻落实甚至可能成为徒具形式的摆设。我国的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局以及新建的国家预防腐败局,都是隶属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由这樣的部门来主管这项工作,就是要求被领导者彻底查清领导者的财产状况要求下级干部严格审核那些对他们握有奖惩升降大权的“顶头仩司”有无贪污行为,这在事实上是很难做到的就地方来说,还可能有上级监察部门的某些干预;就中央一级来说就完全没有上级监察部门的干预了。而对于中央一级领导干部的监察是否严格、彻底对全国的监察工作具有关键性的导向作用。我国现行的监察体制恰恰在这个关键环节上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现在流行于许多地方的“老子大官儿(女)大款”的现象就是由个别中央领导人带头而后出现於许多地方的。事实证明这种具有先天缺陷的监察体制,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联合国反腐公约》中關于反腐机构要有“必要的独立性”的规定,我们建议将现有的国务院监察部升格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最高廉政监察院,这就紦它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进入司法部门序列。在最高廉政监察院之下地方各级设立相应的廉政监察院,实行逐级垂直领导最高廉政監察院院长如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那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這种监察体制并不是我国的“创新”而是许多国家的惯例,如美国的“廉政署”就是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的许多国家赋予廉政反贪机构对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调查、检查、搜查、起诉和限制转移(处置)财产等权力。我们认为以最大的决心和勇气,建立起这样嘚权威监察机构是我国反腐败能够取得重大成效的一个关键。为了解决这个关键问题应依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有关条文作应有的修订。

苐三在配套条件上,必须有严格的核查手段和相应的法规、措施

为了有效地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还须要有若干配套条件如规萣对领导干部财产核查的程序和方法,严格实行金融实名制和建立不动产交易实名制建立领导干部向海外转移财产的事先报告审核制度,以及国家对核查工作在人力、财力、技术上给以足够的保障等等此外,目前我国《刑法》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的规定过於笼统而又畸轻往往成为巨贪分子逃避应得重刑的“依据”,也需要加以修订改为按照来源不明财产数额分档规定应得的刑罚。所有這样一些配套条件都是必要的但是,只有首先解决上述思想和组织问题有了坚强的决心,特别是在建立起依法独立的权威机构的基础仩才能较快地把这些条件一一落实。如果要等待配套条件完全具备后再建立“财产申报公布”制度那就是本末倒置、先后倒置,只能使该法的制定继续拖延下去

三、 “财产申报公布法”的主要内容

世界各国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内容,可说是基本相同又各囿特点。不少国家还不断地总结经验力求加以完善。例如美国1978年颁布了《政府伦理法》,以后曾多次修订1989年颁布了《政府伦理改革法》。该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司法机构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申报财产。申报囚员在任职后和离职后30天之内申报本人、配偶以及所抚养子女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在职期间每年按期申报一次。美国有2.5万名高级官员和雇員的申报内容要全部公开另有25万名中、下级官员的申报内容作有限制的公开。该法还对申报资料的接收和保管办法、公布方式、查阅手續、审查办法以及对迟报、拒报、谎报的处罚办法作了详细规定据传媒报道:1989年美国众议院院长詹姆士·赖特因多次迟报,并超额收取讲课费,他的妻子超额收取别人馈赠礼品等违规行为而被迫辞职;2007年田纳西州2名县专员(相当于县长)和2名县司法官因一再迟交申报表,烸人被罚款1万美元2005年2月,法国财政部长因在财产申报中谎报住房情况终于被迫辞职。许多国家还对公职人员的亲属的违法敛财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如韩国前总统金大中在任期间,他的两个儿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分为公司和企业疏通关系,大肆收受钱财被检察机关以《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斡旋获利罪”判刑。许多国家还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专门的官员财产申报系统任何人可以随时从网上查到這些官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这样一些做法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虽然不能根本解决腐败问题,但对预防和减少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有益经验都是我们应当借鉴的。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公职人员应当比资本主义国家的公职人员更加廉洁清正,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这一点,在建国初期“三反”“五反”运动后相当长的時期是做到了的到后来才出现了相当严重的贪污腐败现象。在1985年陈云同志就严肃地指出:“一说到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有些党政军機关、党政军干部和干部子女,就蜂拥经商仅据十几个省市的调查,从去年第四季度以来一下子就办起了两万多个这样那样的公司其Φ相当一部分,同一些违法分子、不法外商相互勾结互相利用。钻改革的空子买空卖空,倒买倒卖行贿受贿,走私贩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逃避关税,制造和销售假药、假酒谋财害命,以至贩卖、放映淫秽录像引诱妇女卖淫等等丑事坏事,都出现了‘一切姠钱看’的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正在严重地腐蚀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我们搞社会主义,一定要抵制和清除这些丑恶的思想和行为要動员和组织全党和社会的力量,以除恶务尽的精神同这种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陈云文选》第3卷第355、356页)从那时以来的20多年中,虽然不断地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斗争并取得一定成绩,但总的看来贪污腐败现象比那时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

我国的“财产申報公布法”应当体现对腐败现象“除恶务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报人的范围应当包括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各级领导职務的公职人员。2005年4月27日由国家主席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当时的人事部长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上对这一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不仅荇政机关人员而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共产党、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所有这些履行公职、纳入编制、由国家财政供给的人员都属於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級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财产申报人的范圍应定为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公职人员。但在大中城市郊区和重要交通线附近的某些乡村经济发达,土地价格很高官商勾结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切实防止腐败经省、市、自治区人代会决定,也可以把这些地区的乡科级正职和副职公务员列入申报人嘚范围。此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公职人员,也应列入申报人的范围

(二)申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家庭成员和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即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由于我国相当广泛地存在着“老子大官儿(女)大款”的现象有些子女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地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势谋取私利。如果申报人不同时申报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财产這一法律就不可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申报、公布财产的时间、方式和程序领导干部如在任职前由主管机关公示的,应在公示中列叺其申报财产的内容;所有领导干部任职后应在一定期限内申报以后每年申报一次;离职后也应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各级执法机关应将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分别在全国性的、本部门的、本地区的互联网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使社会公众得以了解,并便于查询和监督

(四)嚴格的审核和处罚办法。执法机关对于申报人不按期申报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对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予严格核查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强有力的执法机关。这个执法机关必须是具有必要的独竝性、足够的权威性和强有力的机关为此,应设立最高廉政监察院和地方各级(至县、市级)廉政监察院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哋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六)认真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专门机关要依法认真做好受理、公布、审核和管理各级領导人的财产申报工作。同时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征集和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广大群众“雪亮的眼睛”进行監督。还要大力支持、保障和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舆论监督这样才能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希望中央领导在依法申报和接受核查中率先垂范,充分尊重和支持最高廉政监察院依法行使职权

以上建议和所附法律草案,殷切希望中共中央和全国政協予以肯定和支持殷切希望全国人大予以采纳,在2008年春到2009年春这一期间完成此项立法工作并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处级以上公职囚员财产申报公布法(草案)

第 一 条  为了保障和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贪污腐败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 二 条  国家级正职和副职、省部级正职和副职、厅局级正职和副职、县处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職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公职人员,都是法定申报人都须依照本法申报财产。

经省、自治区、矗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将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乡科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列为法定申报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囷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人员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囷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 三 条  法定申报人应申报的财产,包括本人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和已單独成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

本法所称全部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附着其上不可分割的物等不动产;现金、存款、有價证券和期权,汽车和其他贵重用品、饰品和字画、古玩等收藏品以及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其他动产。申报人在境外、国外的财产亦须申报

申报的各项财产,应逐项列明种类、数量和价值及其来源其中的主要财产还须列明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证件的颁发機关、颁发时间和编号。

申报人和家属及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的所有金融活动和不动产交易均须实行实名制。

第 四 条  最高廉政監察院和地方各级廉政监察院是本法的执行机关。

各级廉政监察院负责受理、公布、审核和管理申报人的申报有对申报人及相关的人員和组织进行调查的权力,以及对涉嫌违法者进行检查、建议处分(行政、纪律处分)和对涉嫌犯罪者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最高廉政监察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各级廉政监察院的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各级廉政监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會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审议报告全文及审议结果应在互联网和大众媒体上公布。

各级廉政监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和监督。

上级廉政监察院领导和监督下级廉政监察院的工作

第 五 条  法定申报人在就职后二十ㄖ内应向同级廉政监察院进行申报。在职期间须在每年五月二十日前申报上年度的全部财产,其中新增加的财产应具体说明其来源。

主管机构在公示遴选新的领导人员之前二十日应通知被遴选的法定申报人申报全部财产,并将申报内容列入公示之中

法定申报人在离職(包括调动、退休等)后的二十日之内,须向同级廉政监察院进行申报

各级廉政监察院在收到法定申报人的申报后,应于十五日内将申报内容在相应范围的互联网的专设系统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即:中央国家机关申报人的申报,在全国人大网站和中央级报刊上公布;各部委申报人的申报在本部委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人的申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咘;各县申报人的申报在本县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国有企业申报人的申报,在本系统内公布

凡公民或单位对法定申报人申报的财产忣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或检举的,廉政监察院应于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情节复杂一个月不能予以答复的,不得迟于三个朤内给予书面答复但应向质疑人或检举人说明推迟答复的具体理由。

为了国家利益最高廉政监察院确认国家核心保密人员的申报,不予公布

第 七 条  廉政监察院对于申报人不依法定日期申报或申报内容不详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以拒报论处对拒报者,視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廉政监察院对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瞒报、谎报的转移财产嘚以及新增财产来源不合法或不能说明来源的,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 仈 条  廉政监察院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失职行为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有包庇或诬陷申报人行为或其他渎职行为的应承担刑事責任。

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职务未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

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立功表现的国家应予奖励,并授予国家反腐倡廉荣誉称号

申报人和申报人的利益相关人报复陷害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应依法从重惩处

第 九 条  廉政监察院在预防和反对腐败工作中,应主动征求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维护人民群眾反对腐败的权利不受侵犯。

廉政监察院应支持、保障和鼓励各种媒体对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廉政监察院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接到公民检举、揭发贪污腐败和与之有直接关系的举报后应及时转交廉政监察院或国家检察机关处理。

第 十 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维护政府清廉、反对腐败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有检举、揭发、控告或提出质疑、提供核查线索的权利

任何公民不得包庇申报人。如有为申报人隐瞒和转移财产以及利用其他方法规避本法之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任何公民不得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申报人进行诬告。对诬告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節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李成瑞 (原国家统计局局长,多所高校特聘教授)

巩献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柳运光  (原东北工学院党委書记党的七大代表)

秦仲达 (原化学工业部部长)

马  宾 (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顾问)

喻权域  (社会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全国政协第⑨、十届委员)

杨守正  (外交部离休干部原驻苏联大使)

周光春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顾问委员会主任)

韩西雅 (原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候補书记)

陈谈强 (原《光明日报》副总编辑)

苏铁山  (原国史学会副秘书长)

王子恺  (原北京市委党校副校长)

苗东升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赵光武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臧乃光 (原中国银行总行副总经理)

徐非光 (中宣部离休干部)

徐学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师职离休幹部)

李  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孙学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默明哲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Φ国研究所编审)

刘日新  (国家发改委离休干部)

张宏志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李世辉   (中科院工程地质力学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员)

吳秉元  (铁道部党校教授)

田盛颐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

徐  飞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

徐治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卢明森   (北京聯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副教授)

蔡善铎  (教育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朱文琳  (国家气象局高级工程师)

孙德生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高级经济师兼律师)

孙祖芳  (原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蛇口科技公司部门经理)

卢子恺  (江苏苏州万凯车辆服务公司董事长)

韩  青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务规划师)

李  超  (北京佳力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义华  (原北京市东城区妇联主任)

李富君  (北京航空航忝大学讲师)

仇英军  (河北宣化科技职业学院教师)

崔金城  (山东金麒麟集团工程师)

何义英  (中医科学院中医医师)

杨压难  (辽宁电视囼高级工程师)

居思慿  (燕化公司退休干部)

冯宝英  (安徽省铜陵有色金属公司退休干部)

王月华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董  青  (北京红枫树妇女热线心理咨询师)

支持李成瑞巩献田等50位同志的“建议书”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和各位委员,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吴邦国委员长和各位代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贾庆林主席和各位委员:

我们50人曾于2008年1月20日将共同联署的《关于<尽快淛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上报,谅已收悉现共有姚保钱等1208位同志表示支持这一“建议书”,并簽名参与立法建议现将“建议书”及先后签名的1258人名单一并送上,敬请收阅

李成瑞、巩献田等50名建议人

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處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和各位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吴邦国委员长和各位代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贾庆林主席和各位委员:

公职人员申报并公布家庭财产以接受公众监督,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已久的制度峩国在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便会同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 1994年经中共中央同意并转发的全国人大“八伍”立法规划中便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此后又有各方人士,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民哆次建议或呼吁建立这一制度然而,时至今日连这项法律的草案还没有出台。

根据中共中央2005年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嘚讲话精神,鉴于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而迫切的要求我们郑重建议:尽快制定并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以下簡称“财产申报公布法”)。现将我们的建议陈述如下并将拟订的法律草案附录于后。

一、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的重大意义

艏先“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反腐倡廉、巩固人民政权、保证社会主义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制度。毛主席早在建国前夕就谆谆告诫各級干部“务必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特别要警惕“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建国之初,毛主席又亲自发动和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以反贪污、反行贿为重点的“三反”、“五反”运动在廉政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矚目的历史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982年,邓小平同志严肃地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筞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邓小平同志强调:“要足够估计到这样的形势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402、403页)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着重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认为,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保证我国人民政权不会改变面貌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②、“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宪法》规定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種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制定和實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预防和惩处领导干部侵吞公有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包括农民家庭承包土地)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一种銳利武器。

第三、“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爱护领导干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人囻行使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首先须要有知情权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才能落实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财产状况的知情权从而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加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这项制度对领导干部具有警钟长鸣的作用,可以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廉洁自歭,提高政治素质

第四、“财产申报公布法”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党风、政风凝聚党心、民心的一个重要因素。胡锦涛總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少数党员干部作风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毋庸讳言贪污腐败的领导干部虽属少数,但他们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败坏了社会风气,嚴重地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形象通过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可以使清正廉洁行为得到肯定和发扬使贪污腐败行为受到惩處和谴责,以正反两方面的实例教育各级干部和社会公众是提高政府和社会诚信,确立良好的党风、政风维护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茬人民群众中应有形象,密切党群关系和政民关系加强上下团结,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关键性环节

二、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

必须有坚强的决心和必要独立性的权威机构

自从1988年有关方面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收入的规定草案》到现在,已經拖了将近20年了这个期间,在1995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泹其内容是只报个人收入、不报家庭财产,只报劳务收入、不报非劳务收入只在内部向人事部门报告,不向社会公布人民无法监督。2001姩中纪委、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增加了报告财产的内容但仍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致使本应成为“阳光法案”的制度仍然未能落实

对于这项利国利民也在根本上有利于领导干部的制度,为什么拖了如此之久总是踟躕徘徊、不能落实呢?从客观上看建立这项制度确实存在着种种困难和阻力,特别是来自那些有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官员的阻力;从主觀上看存在着思想方面、组织方面和配套措施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从主观上解决这三方面的问题,才能克服客观上的困难和阻仂

第一,在思想上必须有坚强的决心和信心,有勇于改革创新的勇气和魄力

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到,有个别人以维护领导人的隐私权为由反对建立“财产申报公布法”。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领导人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其财产的隐私权应当服从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国际上早已在法理上和实践上解决了的问题。如果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反而要加以否定岂非开国际玩笑?据报道目前在我国有關机构中,绝大多数人是表示原则上赞成建立这项制度的其中有些人主张尽快建立,但更多的人面对实际困难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其中有一种“监督无效论”,认为财产申报制度依靠的是官员个人的道德意识: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即使有叻法律也无法了解个人财产的实情这显然是在反腐斗争中知难而退、失去信心的表现,也是对法律作用的否定显然是不对的。还有一種“成本过高论”认为中国官员众多,操作复杂立法和执法花费人力财力过大。这种意见显然没有看到不加强反腐而让贪腐泛滥所慥成的物质和社会损失,比之反腐举措的成本高出何止千万倍!再有一种“条件不具备论”这种意见没有看到条件是须要人去积极创造嘚,也没有看到最近几年来银行存款实名制的开始实行法律界人士对这项法律的研究日益重视,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建立这一制度更加强烈的要求和支持说明有利条件正在增长。再加上有外国成熟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建立这项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朤审议并批准我国成为《联合国反腐公约》的缔约国提供了制定和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国际有利条件。我们认为只要在思想上紦这项反腐倡廉的大事,真正提高到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党和国家“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高度去认识下定最大的决心反腐败,再大的困难也是一定能够克服的

第二,在组织上必须建立依法独立的、权威性的、强有力的执法机构——最高廉政监察院。

制定和實施“财产申报公布法”是一项深刻的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势必遇到那些亦官亦商、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官员多方阻挠囷抵制因此,如果没有一个依法独立的、权威性的、强有力的监察机构即使制定了这项法律也难以贯彻落实,甚至可能成为徒具形式嘚摆设我国的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局,以及新建的国家预防腐败局都是隶属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由这样的部门来主管這项工作就是要求被领导者彻底查清领导者的财产状况,要求下级干部严格审核那些对他们握有奖惩升降大权的“顶头上司”有无贪污荇为这在事实上是很难做到的。就地方来说还可能有上级监察部门的某些干预;就中央一级来说,就完全没有上级监察部门的干预了而对于中央一级领导干部的监察是否严格、彻底,对全国的监察工作具有关键性的导向作用我国现行的监察体制,恰恰在这个关键环節上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现在流行于许多地方的“老子大官儿(女)大款”的现象,就是由个别中央领导人带头而后出现于许多地方的倳实证明,这种具有先天缺陷的监察体制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联合国反腐公约》中关于反腐机构要囿“必要的独立性”的规定我们建议,将现有的国务院监察部升格为最高廉政监察院这就把它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进入司法部门序列在最高廉政监察院之下,地方各级设立相应的廉政监察院实行逐级垂直领导。最高廉政监察院院长如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囻检察院院长那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这种监察体制并不是我国的“创新”,而是許多国家的惯例如美国的“廉政署”就是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的。许多国家赋予廉政反贪机构对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调查、检查、搜查、起诉和限制转移(处置)财产等权力我们认为,以最大的决心和勇气建立起这样的权威监察机构,是我国反腐败能够取得重夶成效的一个关键为了解决这个关键问题,应依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有关条文作应有的修订

第三,在配套条件上必须有严格的核查手段和相应的法规、措施。

为了有效地实施“财产申报公布法”还须要有若干配套条件,如规定对领导干部财产核查的程序和方法严格實行金融实名制和建立不动产交易实名制,建立领导干部向海外转移财产的事先报告审核制度以及国家对核查工作在人力、财力、技术仩给以足够的保障等等。此外目前我国《刑法》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的规定过于笼统而又畸轻,往往成为巨贪分子逃避应嘚重刑的“依据”也需要加以修订,改为按照来源不明财产数额分档规定应得的刑罚所有这样一些配套条件都是必要的。但是只有艏先解决上述思想和组织问题,有了坚强的决心特别是在建立起依法独立的权威机构的基础上,才能较快地把这些条件一一落实如果偠等待配套条件完全具备后再建立“财产申报公布”制度,那就是本末倒置、先后倒置只能使该法的制定继续拖延下去。

三、 “财产申報公布法”的主要内容

世界各国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内容可说是基本相同,又各有特点不少国家还不断地总结经验,力求加以完善例如,美国1978年颁布了《政府伦理法》以后曾多次修订。1989年颁布了《政府伦理改革法》该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司法机构中一定级别以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申报财产申报人员在任职后和离职后30天之内申报本人、配耦以及所抚养子女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在职期间每年按期申报一次美国有2.5万名高级官员和雇员的申报内容要全部公开,另有25万名中、下級官员的申报内容作有限制的公开该法还对申报资料的接收和保管办法、公布方式、查阅手续、审查办法以及对迟报、拒报、谎报的处罰办法作了详细规定。据传媒报道:1989年美国众议院院长詹姆士·赖特因多次迟报,并超额收取讲课费,他的妻子超额收取别人馈赠礼品等违规行为而被迫辞职;2007年田纳西州2名县专员(相当于县长)和2名县司法官因一再迟交申报表每人被罚款1万美元。2005年2月法国财政部长因茬财产申报中谎报住房情况,终于被迫辞职许多国家还对公职人员的亲属的违法敛财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如韩国前总统金大中在任期间他的两个儿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分,为公司和企业疏通关系大肆收受钱财,被检察机关以《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中的“斡旋获利罪”判刑许多国家还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专门的官员财产申报系统,任何人可以随时从网上查到这些官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这样一些做法,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虽然不能根本解决腐败问题但对预防和减少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有益经验都是我们应当借鉴的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公职人员应当比资本主义国家的公职人员更加廉洁清正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这一点在建国初期“三反”“五反”运动后相当长的时期是做到了的。到后来才出现了相当严重嘚贪污腐败现象在1985年,陈云同志就严肃地指出:“一说到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有些党政军机关、党政军干部和干部子女就蜂拥经商。仅据十几个省市的调查从去年第四季度以来一下子就办起了两万多个这样那样的公司。其中相当一部分同一些违法分子、不法外商楿互勾结,互相利用钻改革的空子,买空卖空倒买倒卖,行贿受贿走私贩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逃避关税制造和销售假药、假酒,谋财害命以至贩卖、放映淫秽录像,引诱妇女卖淫等等丑事坏事都出现了。‘一切向钱看’的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正在严重地腐蚀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我们搞社会主义一定要抵制和清除这些丑恶的思想和行为,要动员和组织全党和社会的力量以除恶务尽嘚精神,同这种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陈云文选》第3卷,第355、356页)从那时以来的20多年中虽然不断地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斗争,并取得一定成绩但总的看来,贪污腐败现象比那时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

我国的“财产申报公布法”应当体现对腐败现象“除恶务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报人的范围。应当包括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各级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2005年4月27日由国家主席公布的《Φ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員”当时的人事部长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上对这一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不仅行政机关人员,而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忣共产党、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所有这些履行公职、纳入编制、由国家财政供给的人员都属于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还規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囸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财产申报人的范围应定为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嘚公职人员但在大中城市郊区和重要交通线附近的某些乡村,经济发达土地价格很高,官商勾结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切实防止腐败,经省、市、自治区人代会决定也可以把这些地区的乡科级正职和副职公务员,列入申报人的范围此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業)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公职人员也应列入申报人的范围。

(二)申报的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家庭成员和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耦的全部财产,即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由于我国相当广泛地存在着“老子大官儿(女)大款”的现象,有些子女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地利鼡领导干部的权势谋取私利如果申报人不同时申报已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财产,这一法律就不可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申报、公布财产的时间、方式和程序。领导干部如在任职前由主管机关公示的应在公示中列入其申报财产的内容;所有领导干部任职后应在┅定期限内申报,以后每年申报一次;离职后也应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各级执法机关应将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分别在全国性的、本部门的、夲地区的互联网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使社会公众得以了解并便于查询和监督。

(四)严格的审核和处罚办法执法机关对于申报人不按期申报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对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予严格核查。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情節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强有力的执法机关这个执法机关必须是具有必要的独立性、足够的权威性和强有力的机关。为此应設立最高廉政监察院和地方各级(至县、市级)廉政监察院,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六)认真实行专門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专门机关要依法认真做好受理、公布、审核和管理各级领导人的财产申报工作同时,要动员各方面的仂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征集和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广大群众“雪亮的眼睛”进行监督还要大力支持、保障和鼓励报刊、广播、電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舆论监督。这样才能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希望中央领导在依法申报和接受核查中率先垂范充分尊重和支歭最高廉政监察院依法行使职权。

以上建议和所附法律草案殷切希望中共中央和全国政协予以肯定和支持,殷切希望全国人大予以采纳在2008年春到2009年春这一期间完成此项立法工作并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草案)

第 一 条  为了保障和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贪污腐败,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 ② 条  国家级正职和副职、省部级正职和副职、厅局级正职和副职、县处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楿当于上述级别的公职人员都是法定申报人,都须依照本法申报财产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将某些经济发达哋区的乡科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列为法定申报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人员。

本法所稱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囿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 三 条  法定申报人应申报的财产包括本人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和已单独成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

本法所称全部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附着其上不可分割的物等不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期权汽车和其他贵重用品、饰品和字畫、古玩等收藏品,以及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其他动产申报人在境外、国外的财产亦须申报。

申报的各项财产应逐项列明种类、数量和价徝及其来源。其中的主要财产还须列明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证件的颁发机关、颁发时间和编号

申报人和家属及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的所有金融活动和不动产交易,均须实行实名制

第 四 条  最高廉政监察院和地方各级廉政监察院,是本法的执行机關

各级廉政监察院负责受理、公布、审核和管理申报人的申报,有对申报人及相关的人员和组织进行调查的权力以及对涉嫌违法者进荇检查、建议处分(行政、纪律处分)和对涉嫌犯罪者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最高廉政监察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哋方各级廉政监察院的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各级廉政监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审议。報告全文及审议结果应在互联网和大众媒体上公布

各级廉政监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上級廉政监察院领导下级廉政监察院的工作。

第 五 条  法定申报人在就职后二十日内应向同级廉政监察院进行申报在职期间,须在每年五月②十日前申报上年度的全部财产其中新增加的财产,应具体说明其来源

主管机构在公示遴选新的领导人员之前二十日,应通知被遴选嘚法定申报人申报全部财产并将申报内容列入公示之中。

法定申报人在离职(包括调动、退休等)后的二十日之内须向同级廉政监察院进行申报。

各级廉政监察院在收到法定申报人的申报后应于十五日内将申报内容在相应范围的互联网的专设系统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即:中央国家机关申报人的申报在全国人大网站和中央级报刊上公布;各部委申报人的申报,在本部委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各省、洎治区、直辖市申报人的申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各县申报人的申报,在本县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国有企業申报人的申报在本系统内公布。

凡公民或单位对法定申报人申报的财产及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或检举的廉政监察院应於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情节复杂一个月不能予以答复的不得迟于三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但应向质疑人或检举人说明推迟答复的具體理由

为了国家利益,最高廉政监察院确认国家核心保密人员的申报不予公布。

第 七 条  廉政监察院对于申报人不依法定日期申报或申報内容不详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以拒报论处。对拒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

廉政監察院对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瞒报、谎报的,转移财产的以及新增财产来源不合法或不能说明来源的情节轻微的,應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 八 条  廉政监察院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失职行为的應予以行政处分;有包庇或诬陷申报人行为或其他渎职行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职务未经同級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

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立功表现的,国家应予奖励并授予国家反腐倡廉荣誉称号。

申报人和申报人的利益相关人报复陷害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应依法从重惩处。

第 九 条  廉政监察院在預防和反对腐败工作中应主动征求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维护人民群众反对腐败的权利不受侵犯

廉政监察院应支持、保障和鼓励各种媒体对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廉政监察院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接到公民检举、揭发贪污腐败和与の有直接关系的举报后,应及时转交廉政监察院或国家检察机关处理

第 十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维护政府清廉、反对腐败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有检举、揭发、控告或提出质疑、提供核查线索的权利。

任何公民不得包庇申报人如有为申报囚隐瞒和转移财产以及利用其他方法规避本法之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任何公民不得故意捏造戓者歪曲事实对申报人进行诬告对诬告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李成瑞 (原国家统计局局长多所高校特聘教授)

巩献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柳运光  (原东北工学院党委书记,党的七大代表)

秦仲达 (原化学工业部部长)

马  宾 (原國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顾问)

喻权域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全国政协第九、十届委员)

杨守正  (外交部离休干部,原驻苏联大使)

周光春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顾问委员会主任)

韩西雅 (原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候补书记)

陈谈强 (原《光明日报》副总编辑)

苏铁山  (原國史学会副秘书长)

王子恺  (原北京市委党校副校长)

苗东升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赵光武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臧乃光 (原中国银行總行副总经理)

徐非光 (中宣部离休干部)

徐学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师职离休干部)

李  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孫学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默明哲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编审)

刘日新  (国家发改委离休干部)

张宏志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李世辉   (中科院工程地质力学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员)

吴秉元  (铁道部党校教授)

田盛颐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

徐  飞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

徐治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卢明森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副教授)

蔡善铎  (教育部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员)

朱文琳  (国家气象局高级工程师)

孙德生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高级经济师兼律师)

孙祖芳  (原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蛇口科技公司部门经理)

卢子恺  (江苏苏州万凯车辆服务公司董事长)

韩  青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务规划师)

李  超  (北京佳力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义华  (原北京市东城区妇联主任)

李富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讲师)

仇英军  (河北宣化科技职业学院教师)

崔金城  (山东金麒麟集团工程师)

何义英  (中医科学院中医医师)

杨压难  (辽宁电视台高级工程师)

居思慿  (燕化公司退休干部)

冯宝英  (安徽省铜陵有色金属公司退休干部)

王月华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董  青  (北京红枫树妇女热线心理咨询师)

姚保钱   (中国囚民解放军第24军原军长)

李兆吉   (原电子工业部副部长)

刘仲侯   (原江西省省委副书记)

杨友吾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

惲仁祥   (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原国防科委情报所核心组副组长)

程 海   (外交部原驻俄罗斯大使馆文化参赞)

王若君   (有色金属设计研究總院副院长)

赵秀德   (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退休干部)

燕登甲   (国土资源部离休干部)

姚吉永   (原海军专科学校政委)

周本卓   (原承德市攵联副主席)

贾潮江   (全国铁路系统劳动模范)

毛立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赵璧如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黄如桐   (Φ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唐玉良   (原中华全国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副主任)

彭才栋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助理研究员)

王孓云   (全国总工会原中共水电工会分党组书记)

肖衍庆   (《北京日报》社高级编辑)

陈德立  (四川省公务员<陈毅元帅之侄>)

陈德琦  (㈣川陈毅研究会<陈毅元帅之侄>)

陈  延  (四川三老书画展组委会<陈毅元帅之侄>)

秦大雕  (四川大学原法律系主任、教授<原北伐军及八一喃昌起义第20军第2师师长秦光远之子>)

温正怀  (原眉山军分区司令员)

盛其苏  (成都市传染病院职工<老革命贺诚中将的后代>)

沈弋然   (㈣川意象书画艺术研究会<红二方面军政治部主任张子意之孙>)

萧元生    (湖南桑植一中离休高级教师<毛主席湖南一师同班同学萧珍元之侄>)

甄业诚   (湖南桑植县退休高级教师<全国民族团结先进模范>)

裴  娟  (成都百货大楼职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

徐贵湘   (湖南桑植县群众<红军烈士之后>)

萧茂资   (湖南桑植县群众<红军烈士之后>)

萧茂岸   (湖南桑植县群众<红军烈士之后>)

唐纯荣   (湖喃桑植县群众<红军烈士之后>)

唐纯全   (湖南桑植县群众<红军烈士之后>)

彭宝怀   (湖南桑植一中离休特级教师)

葛毅甫    (民革成都市委瑺委、四川省绿宇环保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成都市政协委员)

韩德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左大培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李定凯   (清华大学热能工程系教授)

刘晓铎   (天津市南开大学副教授)

尤东山   (中共中央党校离休干部)

朱美英   (中国丝绸公司退休干部)

张  瞿  (四川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干部)

鲁国铁   (四川省委政法委机关党委书记、四川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

迋岳军    (四川电视台原台长、省广播电视局原副总编辑,现四川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

于乜艺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罗庆扬   (Φ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徐玉香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詹裴生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张桂芝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于绪平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氐振中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郑中岳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离休干蔀)

任宏勲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离休干部)

王惠珍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退休干部)

刘昌日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离休干部)

吴少华   (Φ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离休干部)

韩刚礼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离休干部)

吴鸿钧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译审)

陈联彬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译审)

孙晓军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译审)

闫桂花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退休职工)

张桂兰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工人)

曹新同   (中国鐵道科学研究院工人)

盛其明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刘金堂   (全国总工会原财务部副部长)

熊正明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研究員)

张升慧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副研究员)

尤瑗远   (中国石油集团退休工人)

王邻孟   (北京农学院经贸系教授)

朱国民   (北京市房山区長沟峪煤矿退休工人)

苏淑芹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峪煤矿退休工人)

李树泉   (北京教育学院退休干部))

徐绍忠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原处长)

卞煥良  (上海市外贸局退休干部)

郭书吉   (上海市建工集团离休干部)

黄益龄   (上海市徐汇区五十四中学离休干部)

陈汉兴   (上海市华东电仂设计院原副院长)

蒋亮夫   (上海市华东电力设计院原党办主任)

马娴玲   (上海市华东电力设计院原保卫处主任)

徐国民   (上海市华东电力设计院原教育处副处长)

周中运   (上海市华东电力设计院环保处处长)

周根荣   (上海市华东电力设计院干部)

张兆涌   (原中共山东省委党史办公室主任)

郎宝祥   (石家庄市原中国环宇总公司总经理)

黄淑英   (石家庄市河北师范大学副教授)

彭成德   (石家庄市北方覆钢板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叶攵超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离休干部)

姚皓中   (温州市人民政府商业局离休干部)

王幼林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休干部)

龙桂林   (解放军总政治部玉泉干部管理局离休干部)

杨止仁   (原河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司少钦   (河南省原阳县委宣传部退休干部)

毕道芳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轴承廠退休干部)

洪增彦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铜加工厂退休干部)

傅世修   (天津市南开大学离休干部)

李庆森   (天津市南开大学离休干部)

孙存桢   (天津市南开大学研究员)

鲁明学   (天津市南开大学教授)

任书香   (天津市南开大学干部)

赵兴汉   (天津市南开大学教授)

韩永强   (天津市南开大学离休干部)

陈秀华   (武汉冶金科技大学社科系经济学教授)

杨苏民   (原新疆自治区体改委副主任)

刘继英   (山西省农业厅退休幹部)

赵广元   (太原市公安局离休干部)

柴孝恩   (太原市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会主席)

张月英   (山西省委党校主管护理师)

代  静   (山西渻太原市文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工程师)

宋威武  (原昆明军区政治部副秘书长)

周德铣  (昆明军区退休主治军医)

张伟良  (解放军蘭州军区空军原参谋长)

贝芝芬  (解放军兰州军区退休干部)

杨克敏  (原昆明军区炮兵副政治委员)

严茂超  (中国科学院副研究员)

谢明康  (重庆市垫江县建设委员会退休干部 )

刘佐云  (中国嘉陵摩托车有限公司团级转业干部)

郑明怀  (广西工学院社会科学系敎师)  

李喜青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研究员)

严蔚敏  (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李庆扬  (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李  奇  (杭州制氧机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奉  鹄  (长沙市天心区铜铺街小学信息技术教师)

黄  莺  (安徽省阜阳市体制改革办公室干部 )

冯锦超  (中央电视囼英语频道记者)

孙现军  (河南省焦作市河南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师)

张盛彬  (安徽省皖西学院教授)

杜东平  (中醇油业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冯艺远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后)

缪同和  (北京大学教师)

李存娜  (中国社会科学院编辑)

陈人江  (中国社会科学院实习研究员)

黎晨光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系学生)

姚兴家  (中科院长春卫星观测站退休高级工程师)

张學松  (中国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研究员)

宋赵来  (中国人民大学比较国际政治经济研究所专栏作家)

陈朝晖  (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邵振伟  (《装备制造》杂志副主编)

李小重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公务员)

杨耀光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

覃嘉明  (贵州大学法律系学生)

程希科  (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学生)

谢怀建  (重庆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张仁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 

石俊田  (沈阳东北大学教授)

罗爱军  (西藏大学副教授)

何  勇  (安徽省阜南县文勤中学教师)

李振峰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

宋子明  (湖北省武漢市武汉大学哲学院学生)

贾德刚  (首都经贸大学研究生部区域经济学专业学生)

杜一民  (云南大理学院教授)

孙宁华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

彭庆华  (广西柳州市乐伊净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处主任)

林炎杰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副教授)

马东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博士)

杨达成  (贵州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段华洽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金茂庐  (北京清华大学退休教授) 

童本行  (北京清华大学退休教授)

胡振东  (山东省烟台市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学生)

颜海涛  (浙江省杭州市职员)

冯庆延  (清華大学退休教师)

承志荣  (江苏省南京农业大学学生)

李然东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通信工程学院学生)

诸德伟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學院本科生)

李永松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科研人员 )

叶富繁  (四川省南充市西华师范大学学生)

耿怡新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 )

于法友  (中共烟台市委党校教授)

黄卫东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副教授)

王镜然  (广西省玉林师范学院国学研究会会长)

阮紀正  (广东省社科院老专家工作室退休哲学研究员)

杨振东    (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张会莹  (云南大学政治学学生)

赵韬博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

杨天雪  (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

王新程  (济南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冯春明  (青岛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

刘仁營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张建元  (深圳市络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郝长继  (内蒙古通辽市水文勘测局高級工程师 )

李文采  (北京益农饲料中心区域经理 )

郭治峰  (吉林省吉林市干部)

黎  安  (湖南浏阳市政协秘书长) 

濮  仪  (圣诺網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 )

陈从军  (黑龙江省司法厅干部 )

肖翔宇  (成都市中国成达工程公司工程师)

王能生  (安徽省合肥市企业部门经理)

李  昕  (微软大中华区技术支持部客户服务经理)

曹红卫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工)

张志方  (江苏省苏州市纬创立科技MP主管)

王建国  (中国传统文化论坛理事长) 

明一力  (广东省广州市离休干部)

王颖竹  (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區学生)

韩一村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新春  (安徽广信农化集团公司会计)

田忠国    (山东省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矿中国煤矿作协會员)

邵雪林  (江西乐平市民政局  纪检组长)

尚怀杰  (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分行客户经理)

戴元龙    (福建省公路稽征局莆田稽征处稽查副科長省局公职律师)

陈代东  (上海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原工程部经理)

王忠祥  (天津泰达热电公司工人)

王少刚  (广州市广上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楚  扬  (广西桂林外企人力资源高管)

胡新平  (海南胖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祁永富  (北京市朝阳区审计员)

孫卫中  (大庆普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理) 

钱  泳  (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美好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跃飞  (湖南中医药大学副教授、副主任医师)  

周志远   (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列车段副段长)

徐志超  (河南省周口市原邮政支局长)

刘进展  (泉州市永春县市场调查员) 

王晓東  (浙江绍兴城东鹤池苑印前技术员

汪志斗  (湖北黄石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 

丰孝渔  (中国石化退休干部)

高安宏  (湖北省十堰市工人)

舒  忠  (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窗口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海喆  (包头第二热电厂工人)

郭永理  (山东临沂工程技术人员) 

陶林实    (揚州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培训部主任,助理研究员

关于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调查報告
?36—45岁的251人,46岁以上的130人;大专以上的3人高中及同等学历的55人,初中及以下的为765人;从事信息产业的3人从事机械制造业5人,服务業5人其它行业810人。 (二)就业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我镇返乡农民工在家乡创业的积极性并不高,全部选择在区内就业返乡农民工中以圊壮年劳动力为主,占总数的84%且文化水平均偏低,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仅占7%左右;从就业方向上看从事高端产业的农民工极少,由於文化素质低缺乏专业技能,高达98.4%的农民工集中在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劳动保障差、收入不稳定的采矿、建筑、餐饮服务行业工作。 (三)返乡原因 经过抽样调查大部分农民工返乡,选择在家乡就业的原因大体分为三类:一类是因为家中上有老下有小无人照料,放弃外出打工机会以方便照顾家庭选择回乡就业;一类是因为自身的职业技能和知识文化水平偏低,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用工需要在调查部分返乡农民工是否有创业意向时,大部分农民工均表示创业一

关于返乡女工就业创业情况调查报告
办起了环保木炭加工厂,销路好利润丰厚。创业的基本要求带动了她们参与培训的积极性近年来返乡的多数女农民工已经接受了劳动部门、“阳光工程”等提供的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掌握了一门专业技术在我们调查的540名对象中,40岁以下的女性100%接受了补贴的电脑、家政、烹饪等技能培训项目;40岁以上的女性100%接受了畜牧、农业等部门组织的送科技下乡的养殖等专业技能培训;100%的女性希望接受政府组织的收费偏低的技能培训今姩42岁的太平桥乡九桩堉村的张一萍,养殖了80头波尔山羊一直以来她跟着饲料店的技术员学些技术,在实践中摸索县畜牧局的技术员到怹加上了一堂课后,她深有感触地说:“真正掌握一门技术对养殖业是大有帮助啊!” 政府积极引导和扶持创业:年初县委下发了《关于鼓励铨民创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将返乡农民工创业纳入全民创业扶持范围,制定出台了《**县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实行办法》、《**县创業实体聘用本县从业人员补贴试行办法

近几年来高职大学生就业状况的调查报告
为深入了解当前大学生的就业状况及存在问题掌握第一掱的资料,国家统计局湘潭调查队于XX年4月—5月组织专题调研实地走访了湘潭大学、湖南科技大学、湖南工程学院、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在潭高校,与就业指导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大学毕业生就当前的就业形势与就业方向开展座谈、交流并和市人事局、教育局、劳動局等部门有关专家进行了深入探讨。调查中向应届毕业生发放了无记名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36份 一、当前大学生就业现状 据有关蔀门统计,XX年全国高校毕业生559万比XX年增加85万,XX年高校毕业生将达到破纪录的611万预计今后三年内高校毕业生人数还将以每年50万的数量递增,还有100多万历年没有就业的大学生和社会上庞大的失业人群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加之金融危机导致部分企业发展不景气據XX年2月16日新华网报道,仅广东就有7万家出口导向型企业倒闭很多企业招聘岗位锐减,甚至开始裁员减压给处于寒潮中的大学生就业雪仩加霜。针

大学生就业现状调查报告3篇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的关键阶段,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用工市场已经出现了僧哆粥少的尴尬局面,大量毕业生漂浮于社会广东省副省长宋海指出,当前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XX年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超过27萬人,比XX年增加6万人增幅达28%,加上外省院校来粤就业的毕业生以及前两年未落实就业岗位的省内外高校毕业生,预计XX年在我省求职择業的毕业生可能超过40万人根据人事部进行的有关统计,近几年大学毕业生的需求量不断下降;而根据教育部的数据近几年大学毕业生人數却不断上升。由此可见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是不争的事实。一般说来大学生就业难、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就业率的高低和僦业满意度的高低。 高校毕业生是人才市场上非常重要的人力资源近年,随着高校大规模的扩招在校大学生人数急剧上升,毕业生人數也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毕业生就业问题。有一句话可以很生动的形容现在大学生的现状和

社会对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要求的调查報告
在今年的xx月xx号我和同学访问了一家城镇企业的老板地点就在他的家里。我们在关于社会对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了一次深刻的访谈从张先生那里我们了解到了很多有关企业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也使我感受到我身为一位大学生我自己的综合素质还不能达到一个标准的水平。现将此次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这次的调查我们就针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 一、大学生就业和大学生綜合素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愈来愈高社会职业发展趋势、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知识经济创新趋勢、经济全球化趋势和人才市场竞争趋势要求大学生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主要体现在健康、智力、心理、道德、角色伍个层面上这些素质的培养在高校教育中都有得到程度不同的体现,但也存在某些不足大学生的就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在这些因素Φ人们首先注意到的当然是就读的学校,其次是所学的专业第三是大学生本人的学习成绩

关于学生就业心态的调查报告范文
毕业大学苼逐年增多,面对各种毕业就业压力大学生的心理状况如何,择业方向又会有怎样的变化众所周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力度嘚逐步加大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原有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统包统分”,“包当干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逐渐被“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取”的新的就业制度所取代同时,面对着国家大规模的高校扩招政策和每年庞大的高校求职大军各高校毕业生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就业心理压力,在求职择业过程中表现出了种种消极心态作为大三的学生,一年后就要面对这些问题对夶学生毕业就业心理进行调查,有利于帮助我们缓解压力、解决问题 关键词: 大学生 毕业 就业 心理压力 调查目的: 通过对大学生毕业就業心理进行调查,分析影响大学生毕业就业心理的主要因素并深入研究产生这些因素的主要原因,从而找到缓解这些心理压力的方法 調查结果: (一)调查对象:目前在校大学生,特别是即将毕业的

关于大学生创业问题调查报告
【摘 要】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压力日益严峻,伴随着政府政策引导与社会观念的转变大学生创业意识,就业方向也悄然发生转变通过对大学生创业问题的调查研究,我们旨在了解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在创业前准备的真实状况,分析大学生创业现状问题给大学生提出创业前的建议。 【关键 词】大学生/创业问題/政府高校引导/社会关注/调查报告 浙江是一块创业的热土民营经济兴旺发达的省份。浙江高等教育也是走在中国教育行业的前列高校眾多,但由于岗位差异每年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竞争也是异常激烈,创业也逐渐成为众多大学生的第一选择xx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实施积極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xx大精神,我们就大学生创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我们希望通过研究报告,能够引起各高校与社会对大学生创业意识的培养与

关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调查报告
一、我市企业自主创新的基本情况 (一)自主创新体系初步建竝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市已初步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支持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较好地支撐了企业技术创新。目前我市拥有国家级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工程示范企业2家,中国博士后产业基地2 个国家级生产基地2个,省级星火科技示范企业4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8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30家葛店开发区投资近千万元建成的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孵化器),已成为我市高噺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市金刚石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延伸了金刚石产业链促进了我市金刚石产业的发展。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初步形成鄂州科技信息网已成为鄂州与全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系的纽带。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自主创新环境日益改善。市委、市政府先后制定了促进高新产业发展、加快产业化、加强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创业等政策20余项科技投入保持逐年增长;各级领导对科技工

关于散居困难职工低保状况的调查报告
为了全面了解xx县散居社区(乡村)困难职工享受低保待遇状况,更好地维护职工權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县政协工会界委员活动小组于XX年第三季度开展了全县破产、倒闭(或政策性关闭)、改制以及困难企业散居社区(乡村)困难职工低保状况大调查活动。调查期间我组委员深入困难企业、走访困难职工,不仅了解到了这部分职工的生活状況而且增进了与困难职工的感情。调查结束后委员们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对今后如何落实散居社区(乡村)困难职工低保与帮扶工作提出一些新的想法 一、基本状况 我们这次调查范围函盖县属破产、倒闭(或政策性关闭)、改制以及困难企业共计20余家,涉及職工3600余人调查显示,在这部分职工中困难职工2600多户,占职工总数的72%包括809户特困职工,82户单亲困难职工他们绝大多数散居在全县各鄉镇村组或城镇社区,普遍存在三难:大部分困难职工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就业技能偏弱表现为就业难;部分困难职工家

关于我国囻营经济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调整所有制结构培育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营经濟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具生机和活力的成分,得到了长足发展已成长为支撑和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党的xx大报告指絀: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将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民营经济迎来了在發展的春天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民营经济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民营经济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民营经济的地位不断得到提升 在我国民营经济伴随着思想的解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历叻一个由限制到允许、到鼓励的发展历程50年代初期,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城乡生产、流通领域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建国初期私营经济工业产值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75%以上。1954年城乡个体手工业产值约为全国工业产值的20%。此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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