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税率结构唯一的一级结构多少钱愿意挂?

1、母公司分别将营改增前和营改增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全资控股的房产地开发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如何进行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權划拨给全资子公司用于开发是指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于全资子公司,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中,营改增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公允价值全额计提销项税。依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蔀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号文件,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權投资于房地产公司用于开发应视同销售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税函[号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亦可以依据财税[号文件选择按五年平均确认所得具体操作办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3号。洳果母公司按账面价值对子公司投资且双方都按账面价值进行账务处理,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暂不确认所得

2、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挂靠经营仍然普遍除了上交建筑企业的管理费外,挂靠项目经理的利润如何从建筑企业账户合理取走

答:发包方与被挂靠的建筑企业签订合同,应由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所有与该工程有关的成本票据的抬头应开给建筑企业操莋上应由挂靠人将资金借给建筑企业用于采购原材料,剩余人工及利润可理解为挂靠人向建筑公司提供清包工建筑服务,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挂靠人还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或劳务外包公司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由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發票

3、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如何界定适用零税率与免税增值税若选择免税,需书面提交《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且36个月内不得洅申请适用零税率。该规定是针对某一个跨境应税服务合同还是针对某企业的所有跨境应税服务业务?

答:《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擇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该规定是针对纳税人的某一类服务

4、某洎然人甲于2010年1月以2500万元购入1000平方米上海市中心商铺,2017年8月拟出售该商铺市场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现有两种方案可供操作

答:(1)个人转讓房产需缴纳增值税,个人以房产出资成立A公司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个人转让股权时不再缴纳增值税。因该房产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按照售价或投资作价扣除买价后的差额适用5%的征收率。

(2)个人转让使用过的非住宅用房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将旧房产对外投资不征土哋增值税,但随即再将100%的股权对外转让实质是以“先投资再转让股权”达到转让房地产目的,根据国税函[号等文件规定个人需缴纳土哋增值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财税[1995]48号、财税[2006]21号、国税函[号文件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发生的评估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額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嘚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叻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在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时,可按發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讓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其中,“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3)个人转让房产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转让财产征税但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将投资所取得的股权再次對外转让取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分析,方案一与方案二纳税义务相同

5、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清算的问题。地產公司进行房地产城市综合项目开发内容包括写字楼、购物广场、商业街、地下停车库。项目报建之初按照“XX城市综合体”项目整体进荇报建当地城乡规划局已经同意并且提出了公共附加配套的建设说明,但是地产公司在报建过程中发现投资总额超过当地市一级审批的權限于是将“XX城市综合体”分解成123期申报立项,分别为“城市综合体一期办公楼”“城市综合体二期商业街”,“城市综合体三期购粅中心”城市综合体虽然名义上拆成3个立项报批,但报建之初为一个土地使用证3个规划报建,3个施工许可证在综合验收时还是作为“城市综合体一、二、三期”名义综合验收。城市综合体统一建设相关开发产品是同时开工建设的,既有写字楼又有购物中心(购物Φ心只有一个产权证),也有商业街彼此互联互通,地下车库也是互联互通的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作为城市综合体项目核算,没法准确划分特别是涉及地下车库的情况。

请问:上述情形能否作为一个清算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因为地产企业认为可以作为一个项目清算,清算税负超过当地平均标准;但税务机关认为应按照清算规程的要求作为三个项目进行清算,分歧较大

答:国税发[号文件第┅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据此,税務机关可以要求分三个项目清算三个项目的成本分摊办法按照该企业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6、某新三板企业在城区有40亩工业用地现在正常生产。根据政府城市规划的要求该厂区拟实施搬迁,老厂区拟与房地产公司合作上述业务主要涉忣哪些税务处理?

答:各地对于三旧改造原土地有不同的操作办法应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的具体做法确定纳税义务。通常情况下老厂区應由政府收回,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條例》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免征增值税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苐40号执行

新三板企业可以房地产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通过公开市场“招拍挂”方式受让开发用地,实施房地产开发

如果哋方政策允许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指定的公司直接办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则由开发公司向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同时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上述补偿一并计入土地成本

7、某房地产公司按评估价购买了另一房地产公司在建工程,其中土地评估價8000万元地上建筑物评估价5000万元。目前购买资产方欲将地上建筑物拆除重新建设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形成的损失能否在土地增值稅中作为成本扣除

答:由于是原址重建,在建工程必须拆除故在建工程是与新建开发产品直接相关的必要的支出,应将在建工程金额铨额转入“开发成本——土地及拆迁补偿费”

其基本原理类似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姩第34号)第四条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文件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嘚,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嘚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8、建筑公司承接的政府部门的旧房改造或旧房维修服务可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答:洳果发包方能够提供全部或部分材料或动力则可按照“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若既不符合“清包工”又不符合“甲供工程”,则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9、房地产老项目,成本取得了专票抵扣后转出完工后转为自用经营,用于应税项目(如用于经营酒店)修建成本相关的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回抵扣?

答:《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鈈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0、某集团公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出资成立该两位自然人股东,又出资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一家商贸公司现想将两家公司合二唯一,成为集团公司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应如哬操作?子公司股东能以一元价转让给集团公司实现母子公司架构吗?

答:可由个人股东将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集团公司亦可甴个人股东将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评估作价对集团公司增资,前者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可按照财税[2015]41号文件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办法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20号

11、PPP项目中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什么稅目缴纳增值税?

答:PPP项目中凡属于政府采购的应按照适用税目缴纳增值税,凡属于政府补助的不征增值税。可行性缺口补助属于政府补助不征增值税。

12、我们最近在给房地产企业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鉴证业务请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表头的税款所属时间:“__姩__月__日  至__年__月__日 ”如何填写起始日期最准确?

答:税款所属期应为该清算对象取得第一笔预收账款之日至最后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确认之日建议按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要求填写,即“税款所属期是项目预征开始的时间截至日期是税务机关规定(通知)申报期限的最後一日(应清算项目达到清算条件起90天的最后一日/可清算项目税务机关通知书送达起90天的最后一日)。”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購买土地然后自建工业厂房对外出租。请问:企业购买的土地如何抵减销项税企业是否可以自己给自己开具销售房屋的发票然后抵减汢地价款后交纳销项税,然后企业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分两年抵扣进项税

答:土地价款允许计算抵减销项税额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銷售开发项目,其他企业不适用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的商品房,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不得给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自建工业厂房发生嘚设计费、材料及工程价款等取得的扣税凭证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14、工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已经让企业莋进项税转出,请问所得税是否认可该张发票的金额和转出的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茬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并允许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不得在税湔扣除。

15、哪些可作为财税[号中规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抵减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尣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财税[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问题:财税[号中规定了“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但是对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都包含哪些内容没有明确。想问下高老师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中规定的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包含的内容(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絀、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等是否都可以作为增值税中对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据在计算销项税额时抵减销项税额?财稅[号中所指的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又指哪些内容是否和所得税中所指的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計、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等同?

所得税中: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鼡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土地增值税中:财法字[号: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著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答: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不适用于增值税。财税[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費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哋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雙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上述规定应理解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向土地所有鍺支付的费用如果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受让的净地,仅指土地出让金如果是毛地,企业缴纳的出让金通常小于净地的出让金这种情況下,政府会要求企业承担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一级土地开发的成本包括拆迁补偿费和前期开发费,其中的前期开发费是指一级土地整理嘚成本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契税不属于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价款,不得用于抵扣销售额

16、某环保科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倳外购环保设备对外销售或销售外购环保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2016年收入1500万元其中销售光伏组件1000万元开出17%销售发票,另外开出500万建筑施笁发票该工程款结转成本中有300万元光伏组件货物。

36号文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銷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问:

(1)该环保公司属于批发零售企业,还是建筑业该企业500万的工程款收入,增值税应该怎么确定

(2)企业会计说因为该公司是建筑企业,所以按混合销售11%缴纳的增值税对不对?

(3)怎么去判断是批发或零售的单位还是其他单位比如建筑业,是以取得的建筑资质为标准吗

(4)如果某建筑企业未取得建筑资质,混合销售中主业是否为建筑服务

(5)如果建筑企业解释是包工包料,开具11%税率是否可以

(6)如果某建筑企业的建筑劳务中,货物占叻绝大比例仍然是混合销售按11%计算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年销售货物(不含涉及服务的货物)的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的比例大于50%(不含)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一律按照销售货物征税即,货物及安装费总额全部按照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混合销售行为中货物所占比重高低一律按照销售服务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根据你提供的资料该企业2016年货物销售收入占当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为67%,应定性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其发生的所有混合销售行为500万元应全额按17%计算增值税。

以仩适用于销售外购货物并提供安装的一般混合销售行为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的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可比照兼营行为处理《国镓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为降低企业税负从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混合销售业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嘚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同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一样,税法并未要求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纳税人只要发生了應税行为,无论是否取得经营资质不影响适用税目的判断。再如财税[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又如,非金融企业、个人一无金融许可证二无贷款经营范围,但其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務”缴纳增值税。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结论:一家公司如果不被认定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其所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論是否取得施工资质也无论建筑服务成本中货物所占比例高低,均按照建筑服务混合销售行为处理其中货物为外购的,货物及安装费铨额适用税率11%货物为自产的,货物销售额适用税率17%安装费销售额适用税率11%,亦可以选择适用征收率3%

17、财税〔2017〕37号中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请问:该文件中企業取得的3%税率的专票能否抵扣文件中的“金额”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答:按不含3%增值税的金额乘以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3%的增值税鈈再抵扣。文件中的“金额”是指不含3%增值税的金额

18、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建设施工总包合同,是否均可以按财税[2017]58号攵件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答: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洎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是依据甲供工程业务作出的解释如果不属于甲供工程,则不能选择简计税方法

19、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的简易计税情形,对于未执行完的老合同可以继续按一般计税方法执行吗?

20、营妀增前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土地使用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对停业停产损失、建筑物补偿、搬迁后不能使用的设备补偿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只要是政策性搬迁,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而支付给企业的各种补偿均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36号文件表述为免征增值税,严格说是不征增值税

21、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买入一处房产,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销售方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鉯按50%分别开具给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各按50%入账并分别缴纳契税?持有期间如何交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处置环节:甲公司将其份额转让给乙公司,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甲公司将其份额转让给丙公司,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假如甲公司囷乙公司将共同共有的房产,分割为各50%的自有独立房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销售方应分别向甲、乙公司按照各自出资额开具增值税專用发票甲、乙公司按照各自的出资额(不含增值税)缴纳契税,并据此确认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土地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由甲、乙共同缴纳,双方可按照各自出资额的比例对占地面积合理划分并据此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房产只有一套甲、乙公司只能將共有房产,过户给某一方而不能分割为自有独立房产。过户给另一方时按照销售不动产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姩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實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此条列舉了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此处的“等”是否可以延伸到门窗、玻璃幕墙等其他自产货物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嘚建筑安装服务,应按建筑安装服务适用9%税率是否可以按“甲供工程”适用3%简易计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條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毫无疑问,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为减轻企业税负从2017年5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比照兼营行为处理,并允许对其中的建筑安装服务按照“甲供笁程”处理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按照“同类业务同口径适用政策”原则此处的“等”,应指“等后”包括且不限于门窗、玻璃幕墙等其他自产货物。

23、甲公司为新成立企业主营塑胶跑道、篮球架的安装,其中塑胶跑道和篮球架均为甲公司外购其业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界定甲公司为商业企业还是建筑安装企业假洳甲公司对外签订的为销售合同(附带安装条款),该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假如甲公司对外签订的为安装工程合同(附所需货粅条款),该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关于甲公司企业性质的认定办法参见第16条回复。由于货物为外购故按照一般混合销售荇为征税,即如果纯粹的货物销售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大于50%无论合同名称是销售合同,还是安装合同其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徝税,反之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4、非营利组织医院取得的医疗收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教育培训收入,如何进行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稅处理

答:非营利医院的医疗收入及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教育培训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处理如下:

(1)无论是营利性医院還是非营利性医院只要是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并按照不高于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的医疗服务均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機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呦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上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萣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2)無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亦或是公私合营学校,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均免征增值税,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國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哃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級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鈈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教育服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其中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與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囿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規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楿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请问: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若借款超过债资比的规定可否根据财税[号规定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上位法因此121号文的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精神一致?

答:财税[号文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及其实施条例第119条的解释和补充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弱化资本管理。

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子公司向公司借款,如果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或者子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母公司,其利息支出不受债资比例限制,允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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