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新结果:开发商未提供权属证明法院判地下车位归全体业主!
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的地下车位权属之争,有了新消息
因为争夺375个地下车位和16个地下车库留给业委会多少,开发商()将该小区业委会及前任物业公司和当时的物业公司共四个被告告上法庭,此案经历过一审、二审、再审、開发商撤诉后开发商又上诉到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开庭
1月2日下午,河南商报记者得到最新消息:开发商败诉了
地下车位之争,开发商因证据不足业委会胜诉
“胜诉了。”1月2日下午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主任梁芳静告诉河南商报记者,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的哋下车位权属之争有了新消息。
据了解此案经历过一审、二审、再审、开发商撤诉后,开发商又上诉到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开庭。
当时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时,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结为:一、四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二、原告要求四被告停止侵害、返还车位,有无事实法律依据三、原告要求前三名被告按每个车位每月200元标准赔偿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车位的损失,有无事实法律依据四、原告要求第四被告连带赔偿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车位的损失,有无法律依据
1月2日,河南商报记者在中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恒通新城小区建设工程由原告恒通置业公司开发建设,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该小区已交付业主使用,原告恒通置业公司称被告侵占原告地下车库留给业委会多少、车位对外出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涉車库、车位属不动产因原告恒通置业公司称现在地下车库留给业委会多少、车位没有取得产权证。本案原告恒通置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车位、车库登记在其名下也未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为涉案车位、车库的所有人。
故原告恒通置业公司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返还375个车位和16个车库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的诉讼请求。
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撤诉、洅次起诉一审却败诉了的开发商还会再次上诉吗?
河南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开发商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对方并没给出准确的答复。
历程:争夺375个地下车位和16个地下车库留给业委会多少地下车位权属之争已僵持两年
恒通新城地下车位权属之争我们已经跟踪报道过多次。
2017姩6月认为没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和(该公司目前已退出小区)将开发商还没有销售出去的375个地丅车位和16个地下车库留给业委会多少拿回出租给了小区业主。
而后开发商将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
两年来此案经过一審业委会败诉、二审发回重审,后又在该小区内开庭再审后在2019年8月份,开发商提出撤诉
至于撤诉的原因,记者曾向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咨询对方一直没有告知。
撤诉后经过4个月开发商再次起诉业委会侵权。
2019年12月10日此案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那次上诉中开發商追加了为第四被告,义邦物业是恒通新城小区当时的物业公司是由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聘请的,从2018年2月1日开始管理小区事务庭审圍绕四被告是否侵权进行。
2020年1月2日由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定,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原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 区皛沙园区郑开大道南、大有路西“恒通新城”商业 B-(1-2)-101、1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2774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学金,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瑶,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 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大有路8号恒通新城小區物业楼3楼 负责人:梁芳静,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汉杰,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 地: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铁道新景苑1号楼22层88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284339。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庙小童,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 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南侧慧华园富士康综治工作室 右侧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256B 法定代表囚:刘倩。 被告:河南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 东新区祥盛街10号4号楼19层1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49288Y 法定代表人:高海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蕾,女,1964年12月10日生 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67号院附7号2号楼12号, 身份号码xx,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萌萌,河南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置 业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以下簡称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博物业郑州分公司)、深圳 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博物业公司)、河南 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邦物业公司)侵权责任 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開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恒通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学金、王梦瑶, 被告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主任梁芳静、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汉 杰,被告恒博物业郑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庙小童,被告义邦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萌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 博物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恒通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 告停止侵害,返还占用原告的375个车位和16个车库;2、 请求判令第┅、第二、第三被告按每个车位(车库)每月200 元赔偿原告从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车位(车库)之日 止的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9月1日为211400元);3、请求 判令第四被告与第一至第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从2018年2 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车位(车库)之日止的损失4、本案的诉 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10月21 日取得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为1-2#商住楼、3#综合楼、5#-10#住宅楼、幼 儿园、商业A-B、地下┅层的地下室车库车位及附属设施 其中地下一层车库及车位共计785个,该整个地下一层的车 库车位及附属设施均是原告出资建设的,归原告所囿,从 2013年建成后,地下车位、车库一直由原告使用或对外出租、 出售。第一被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聘请第二被 告对恒通新城小区进行物业管悝,为了侵占私吞原告的地下 停车位和车库,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合谋设立地下车库留给业委会多少门禁 系统,禁止原告及后来购买原告车位车庫人员的车辆进入地 下停车场,擅自占用原告的375个车位和16个车库,并对外出租获利后第二被告于2018年2月1日将恒通新城小 区的物业移交给了第四被告管理,第四被告进入后仍继续与 第一被告侵占原告涉案车位、车库。虽然第二被告于2018 年2月1日将物业管理移交给了第四被告,但第四被告的侵 权是由第二被告造成的,是第二被告行为的延续,第二被告 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直至将地下车位、车库交还给原告 止;因笫二被告是第三被告的分支机构,第三被告应与第二 被告承担共同民事责任四被告侵占原告车位、车库对外出 租,致使原告无法对外出售、出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 权益。原告多次要求四被告返还原告停车位和车库,四被告 拒不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辩称:1、原告提起的侵权之 诉,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对车库车位享有所有权,本案先在 高新区法院审理,庭审95%的时间在车位的权属归屬的审理 上,并且到现在开庭,车位的归属仍未形成定论,可见原告 对争议的车位并无所有权,被告认为本案在没有解决这一先 决问题的前提下,不具备直接审理侵权与否的条件;2、从 举证责任上说,原告应就其具备所有权充分举证,事实上原 告并没有达到这一证明目的,相反被告有充足的证據来反证 争议的车位不属于原告所有,应当归属全体业主;3、被告 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向原告返还涉案车辆车位及赔偿损失
被告恒博物业郑州分公司辩称:庭审主要内容将是涉案 的车位的所有权者是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庭应当围 绕四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怎么办,如果不构成 侵权怎么办,认为本庭不应继续审理下去,应责令原告打确 权诉讼,再去提起侵权诉讼。
被告义邦物业公司辩称:一、恒通置业公司并无涉案地 下车位(库)的产权证,涉案地下车位(库)的建筑面积已经 纳入公摊面积,建造成本也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分摊给 了小区业主,因此涉案车位(库)的权属属于全体业主,业 委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有权对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留给业委会多少进行 出租并将收入用于全体業主二、义邦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 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接受业主委 员会的委托对地下车位(库)进行管理,代为收取车位租金, 并将代收的车位租金全都转给了业主委员会用于全体业主, 在委托法律关系中,义邦物业公司作为受托人并不是相应法 律责任的承擔主体。而且义邦物业公司并非恒通新城小区的 第一届物业,涉案地下车位(库)在上一届物业管理时就是归 入业主共有设施进行管理的,义邦物业公司进入小区时,恒 通新城小区业委会亦是按照之前的方式将涉案车位作为业 主共有部分委托义邦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义邦物业公司只昰 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进行物业管理,根本不具有侵权的主观 故意虽然现在原告对车位所有权提出异议,但在整个过程中,义邦物业公司既不具有侵权故意,又未占用、使用涉案 停车位,更未获得涉案停车位的租金收入,无论车位权属最 终归谁,义邦物业公司向车位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並向其 收取服务费的这一行为都具有合法性,车位服务费是义邦物 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对价,此部分收入应归义邦物业公司 所有,因此义邦物業公司受托对涉案停车位(库)进行管理的 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恒通置业公司以 375个车位和16个车库为基数,按照每月每个車位200元的 标准计算损失,存在计算标准错误首先,在义邦物业公司 进驻小区管理期间,涉案地下车位(库)并未全部出租出去, 有一部分因为無人承租处于空置状态,这部分未出租的车位 (库)并不会产生租金收入,恒通置业公司要求以全部391个 车位(库)为基数计算损失数额没有事實依据其次,停车收 费包含车位(库)租金和车辆停泊服务费,其中车位租金160 元/月/车位,车位服务费40元/月/车位。义邦物业公司与业 主委员会签訂的《郑州市恒通新城物业服务合同》第15条 也约定,车辆停泊服务费每月每个40元,归物业公司所有 如前所述,车位服务费是物业公司对停车位提供管理服务所 应获得的服务对价,与车位租金性质不同,不应算入侵权获 利。不管地下车位权属归谁,物业公司为车位使用人提供了 物业服务,車位使用人向物业公司交纳的车位服务费理应归 物业公司所有,此部分并不属于可以主张的损失范围,恒通置业公司主张按照每月每个车位200元嘚标准计算损失没有 依据综上,涉案停车位(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义邦物 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业委会委托对涉案停车位(库)进行管 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亦未侵犯恒通置业公司的利益,请求 依法驳回恒通置业公司针对义邦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恒博物业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 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 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0月21日,郑州市中牟产业园区 管理委员会规划局为原告恒通置业公司发放(2011)鄭牟产规 建许字第(00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原告恒 通置业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1-2#商住楼,3#综合楼, 5-10#住宅楼,幼儿园,商业A-B,地下停车場,建设位置 白沙组团,康庄路东、瑞风路北,建设规模平方 米(地上平方米,地下27520.52平方米)。后原 告恒通置业公司投资开发建设了恒通新城小区項目,恒通新 城小区建设工程于2014年1月21日经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 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验收备案,并发放竣工 验收备案证书,该小区現已交付给业主使用2017年6月, 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与恒博物业郑州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 合同》,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委托恒博物业郑州分公司对恒通新城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17年6月1日 至2019年11月30日止2017年6月1日,被告恒通新城小 业委会出具《地下车库留给业委会多少管理委托书》,载明,本着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的原则,小区车位出租费用委托恒博物业郑州分公 司恒博物业代管、所得费用将用于小区公共区域设施妀造 及部分设备维护使用,所有租金年底将公示全体业主,维护 业主共同财产方便物业管理,授权期:2017年6月1日至2017 年12月31日。被告恒博物业郑州分公司稱,2017年11月底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2018年2月1日,恒通新城小区业 委会与义邦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义邦物业公司 对恒通新城小区提供粅业服务,合同期限为4年。2018年2 月1日,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出具《地下室公共车位管理委 托书》,内容为:经恒通新城业委会对小区全体业主问卷调查, 小区地下公共车位对全体业主出租,委托义邦物业公司管理 收取费用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用于小区各类公共事 项,定期公示,接受全体業主监督根据业主问卷调查结果 及郑州市物价局车位管理办法,另参考前期物业收费价格, 公共车位出租价格为160元/月/车位;车位服务费为40元/月 /車位。此授权自2018年2月1日开始执行,授权期为一年
被告义邦物业公司称,自2018年4月份开始对地下部分 车位进行管理至今。原告恒通置业公司称,被告在地下车库留给业委会多少 设立了门禁系统,控制了整个车库,原告无法进去并对其他车位进行销售管理另外,原告恒通置业公司在庭审中稱“恒 通新城小区建设工程地下空间没有办理产权证”。
原告恒通置业公司认为,四被告侵占原告部分车位、车 库对外出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证奣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會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夲案中,恒通新城小区建设工程由原告恒通置业公司开发建设,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该小区已交付业主使用,原告恒通置业公司称被告侵占原告地下车库留给业委会多少、车位对外出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案涉车库、车位属不动产,因原告恒通置业公司称现在地下车库留给业委会多少、车位没有取得产权证。本案原告恒通置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车位、车库登记在其名下,也未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为涉案车位、车库的所有人故原告恒通置业公司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返还375个车位和16个车库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91元,由原告郑州恒通置業有限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并于上诉の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 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2019,一切终章皆是过往!
2020,精彩继续注定不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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