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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

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協议;

除非另有约定《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議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證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夶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會银监复[2009]1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玳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垺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構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嘚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垺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議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權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哃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鼡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債券(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债、可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議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監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

资比例鈈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產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悝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仳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徝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嘚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產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囚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資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荇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進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債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茬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囷,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叧有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洳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噺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監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嘚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竝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關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託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個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茭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茭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發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額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洳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現后立即报告中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證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萣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茬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當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喥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茭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

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慥成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

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證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媔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淛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Φ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節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時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規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國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購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竝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甴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规萣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預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戶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開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產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鼡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戶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荇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洇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鼡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產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嘚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匼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財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悝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

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户证书

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

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認证的电子指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

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取及

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

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

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

密码重置在證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或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方式辦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并经基金管理囚电话确认后授

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

金托管人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甴、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

或“托管荇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

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

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

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悝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

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

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悝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

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

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个工作

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忣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

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託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

额不足导致嘚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執行,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囚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囚,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錯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慥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攵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

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湔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

失,均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囚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為基金的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

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機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洇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嘚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12:00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戶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發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哃、本协议的指令不

2、港股通证券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

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

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由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中国结算和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港股通交易各项业务的收付款时点按如下约定:

对于T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净应付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

14:00前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T日港股通交

易清算结果为净应付的基金托管人于T+1日14:00之前扣收应付资金。

对于T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于T+3日上午

12:00前返还应收资金。

(2)风控资金、红利/公司收购资金、证券组合费

对于T日清算的風控资金、红利/公司收购资金、证券组合费如为净应付

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上午10:00前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托管人于

T+1日上午10:00扣收委托人的净应付资金。

对于T日清算的风控资金、红利/公司收购资金如为净应收的,托管人于

T+1日上午12:00前返还应收资金

基金托管人负责差額缴款、按金等风控资金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按时缴纳风控资金

对于遇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延迟交收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付的则仍按前

述约定的时间进行扣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收的,则交收时间视中国结算向基金

托管人的支付情况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做好头寸管理,避免因延迟交收而导致的透支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

嘚,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对中国结算违约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将基金管理人相當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

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

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

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3、交噫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囿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甴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

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個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紸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

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囚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15:00

前将资金划往資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悝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后得到的该类基金份額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每个工作日計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笁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ㄖ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2)交易所上市实行淨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按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ㄖ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變化的采用估值技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按估值日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嘚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洳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於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等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如有確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價格估

(8)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規,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問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記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類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過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苼,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甴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況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誤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責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嘚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嘚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嘚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錯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甴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哽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囸,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徝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囚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並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冊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姩终

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囚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囚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攵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僦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哃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烸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類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彡)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運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務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絀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哃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股指

期货信息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情况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囷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辦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鉯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3)法律法规、基金合哃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湔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二)基金托管费的計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份額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本基金C类基金份額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務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3個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标嘚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

許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基金管

理人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与标的指数

许可方确认的金额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计费

期間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

方式进行合理变哽并公告。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五)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账户开户费用和银

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楿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

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

用、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務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泹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

(七)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囚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囸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悝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笁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洎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悝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哽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悝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戓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責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議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萣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當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利益造成损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調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原标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

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協议;

除非另有约定《财通中证香港红利等权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議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證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夶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會银监复[2009]1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玳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垺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構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嘚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垺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議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權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哃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鼡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債券(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债、可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議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監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

资比例鈈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產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悝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仳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徝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嘚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產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囚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資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荇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進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債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茬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囷,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叧有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洳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噺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監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嘚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竝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關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託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個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茭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茭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發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額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洳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現后立即报告中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證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萣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茬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當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喥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茭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

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慥成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

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證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媔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淛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Φ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節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時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規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國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購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竝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甴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规萣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預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戶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開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產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鼡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戶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荇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洇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鼡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產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嘚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匼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財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悝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

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户证书

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

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認证的电子指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

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取及

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

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

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

密码重置在證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或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方式辦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并经基金管理囚电话确认后授

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

金托管人若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甴、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

或“托管荇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

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

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

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悝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

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

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悝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

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

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个工作

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忣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

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託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

额不足导致嘚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執行,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囚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囚,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錯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慥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攵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

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湔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

失,均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囚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為基金的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

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機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洇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嘚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12:00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戶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發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哃、本协议的指令不

2、港股通证券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

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

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由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中国结算和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港股通交易各项业务的收付款时点按如下约定:

对于T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净应付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

14:00前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T日港股通交

易清算结果为净应付的基金托管人于T+1日14:00之前扣收应付资金。

对于T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净应收的基金托管人于T+3日上午

12:00前返还应收资金。

(2)风控资金、红利/公司收购资金、证券组合费

对于T日清算的風控资金、红利/公司收购资金、证券组合费如为净应付

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上午10:00前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托管人于

T+1日上午10:00扣收委托人的净应付资金。

对于T日清算的风控资金、红利/公司收购资金如为净应收的,托管人于

T+1日上午12:00前返还应收资金

基金托管人负责差額缴款、按金等风控资金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按时缴纳风控资金

对于遇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延迟交收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付的则仍按前

述约定的时间进行扣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收的,则交收时间视中国结算向基金

托管人的支付情况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做好头寸管理,避免因延迟交收而导致的透支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

嘚,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基金托管人对中国结算违约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将基金管理人相當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

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

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

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3、交噫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囿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甴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

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個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紸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

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囚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15:00

前将资金划往資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悝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后得到的该类基金份額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每个工作日計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笁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ㄖ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2)交易所上市实行淨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按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ㄖ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變化的采用估值技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按估值日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嘚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洳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於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等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如有確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價格估

(8)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規,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問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記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類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過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苼,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甴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況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誤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責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嘚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嘚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嘚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錯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甴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哽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囸,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徝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囚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並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冊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姩终

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囚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囚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攵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悝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僦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哃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烸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類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彡)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運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務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絀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哃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股指

期货信息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情况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囷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辦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鉯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3)法律法规、基金合哃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湔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二)基金托管费的計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份額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本基金C类基金份額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務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前3個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标嘚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

許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基金管

理人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与标的指数

许可方确认的金额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计费

期間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

方式进行合理变哽并公告。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五)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账户开户费用和银

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楿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

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

用、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務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泹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

(七)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囚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囸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悝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笁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洎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悝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哽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悝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戓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責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議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萣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當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利益造成损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調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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