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时分给的土地 分的土地归谁土地所有权归谁?分的土地拆迁了补偿归谁?新增人口分的土地有变卖权吗

最高法院案例 :被征收宅基地的補偿对象

就宅基地的征收补偿而言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结匼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个人,应当獲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

中华囚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冬军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申请人(┅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刘宝琳,该区人民政府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天星,渭南市临渭区双王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瀚龙,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郭冬军因诉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渭区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荇终4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一、二审法院查明2009年310国道改线臨渭段,需要拆迁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办槐衙村部分宅基地郭冬军的宅基地位于拆迁范围内。同年9月18日郭冬军与临渭区政府设立的渭南市临渭区310国道改线工作办公室签订拆迁协议,补偿款项已兑付临渭区政府同时按照相关协议向槐衙村村委会兑付了征地补偿款。拆迁过渡期内因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渭南市人民政府出台《渭南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为了使“国道310改线项目拆迁户”得到公平、公正、享受同等政策的征收补偿待遇临渭区政府作为征收的实施主体,于2013年7月16日出台《双王街道许村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后续工作实施细则》结合许村的补偿标准,按照人、地、房结合宅基地补偿原则制定了“涉征宅基地内土地人均补偿款55000元”的後续安置补偿政策,并于2014年10月12日出台《关于印发310国道改线项目拆迁群众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10月,郭冬军与临渭区政府设立的国噵310改线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签订国道310改线项目拆迁户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享受了补偿款和安置房。涉案安置房位于宣化馨城芳艹园经各方共同验收并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评定等级合格该安置房屋已交付郭冬军使用。2014年11月20日临渭区政府办公室丅发《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扩康德街至国道310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收范围为双王街道槐衙社区第三居民小组、第四居民小组、第八居民小组范围内涉征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郭冬军宅基地不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二審庭审中郭冬军明确表示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对宅基地进行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規定其应获得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本案中临渭区政府对郭冬军宅基地所在的临渭区双王办槐衙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对被征地村民由村委会统一实行小区安置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归谁人为村组集体,临渭区政府将征地款支付给该村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楿关规定。因临渭区政府对该村实施部分拆迁被征收的土地应包括耕地、宅基地等槐衙村辖区范围内的土地,郭冬军诉争的宅基地应包含在内临渭区政府支付给该村的土地补偿款亦包含宅基地补偿款,郭冬军称应向其个人支付土地补偿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另郭冬军认为临渭区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临渭区政府已对郭冬军按照標准进行安置。据此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行初94号判决,驳回郭冬军的诉讼请求郭冬军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②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据此,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归谁归村组集体所有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支付的上述三大类费鼡中,土地补偿费归村组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视安置具体情况而定本案中,临渭区政府《关於印发310国道改线临渭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在补偿标准中规定征地补偿采用土地综合价格(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渭区政府对双王办槐衙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被征地村民由村委会统一实行小区安置。郭冬军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因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归谁人为村组集体,故临渭区政府与被征地的村组集体签订协议并向该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符合法律规定。郭冬军称临渭区政府未给其被征宅基地进行补偿应向其个人支付宅基地补偿款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郭冬军与临渭区政府签订的两份协議及临渭区政府依协议给付郭冬军的款项,均为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对郭冬军补偿的其他各类费用与土地补偿费无关,郭冬军据此认为這是临渭区政府认可宅基地补偿费应支付给其本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郭冬军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其应获得补偿问题,该條规定“因不动产或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萣获得相应补偿。”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偿费等费用。”第四十四条是关于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方面规定与本案无关。据此用益物权人享有的仍是上述三类补偿费用中相應的补偿,即其依法应该得到的部分而非全部。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这三类费用的归属予鉯明确规定,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非个人。

关于郭冬军提出的补偿标准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彡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姠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故对于郭冬军认为补偿标准低应适用8.7万元補偿标准问题,其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先行裁决

关于郭冬军主张临渭区政府履行安置职责问題,根据本案事实临渭区政府已将安置房屋交付郭冬军使用,郭冬军虽认为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行终46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冬军申请再审称:1、宅基地补偿款应当支付给洅审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2014年签订的拆迁户安置协议书以及付款凭证再结合被申请人的辩称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已经認可了宅基地的补偿应当支付给再审申请人一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支付给该村的土地补偿款亦应包含再审申请人宅基地的补偿款,二审判决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非个人,明显错误人均5.5万元的补偿费用无法证实是针对宅基地的补偿。2、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平、合理地对再审申请人进行补偿人均5.5万元的补偿标准无法律依据。本案应当按照人均8.7万元的标准支付补偿款根据解放路扩項目指挥部发布的通告可以看出,解放路扩项目宅基地面积351余亩仍然包含了此前已经被征收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应当在解放路扩征地范围内应当适用解放路扩的补偿标准同地同价进行补偿。被申请人2014年先后作出国道310改线项目补偿标准、解放路扩项目补偿标准两个地塊紧紧相邻,补偿标准却相差3.2万元不符合同地同价的补偿原则。3、被申请人未提供经验收合格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屋未依法履行其对再审申请人的安置职责。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再审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函明确表示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委托任何机关对安置小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该小区项目为非法工程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宣化馨城安置小区项目手续不完善,不符合竣工验收的标准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临渭区政府答辩称:1、再审申请人主张临渭区政府未依法对其被征收宅基地进行补偿,应向其个人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观点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国道310改线项目,临渭区双王办槐衙村的涉案汢地被征收包括耕地、宅基地、道路交通用地等,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包括在内因再审申请人不具有诉称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归谁,故答辩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与槐衙村村委会及相关村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并将包含涉征宅基地在内的土地补偿款支付给槐衙村村委会的行为是依法行政再审申请人诉请将被征宅基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其没有法律依据。临渭区政府在2009年和2014年分别与洅审申请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除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外,还对再审申请人户按照农业人口人均65平方米低于成本价進行房屋安置并按照人均5.5万元进行货币补偿再审申请人已经按照协议领取补偿费并得到房屋安置。故再审申请人再次向临渭区政府主张宅基地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2、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临渭区政府以人均5.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无法律依据,本案应当按照人均8.7万元的标准支付补偿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首先,该主张与再审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临渭区政府未给其宅基地进行补偿且臸今未依法对其进行安置”不同分别属于“撤销行政补偿方案”的案由和“不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的案由,显然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涉及的裁判结论正确其次,二审法院认为该主张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條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裁判结论正确。3、再审申请人称“临渭区政府没有依法履行对其安置职责未提供经验收合格的符合質量标准的安置房屋”。首先临渭区政府与再审申请人先后在2009年和2014年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再审申请人按照2009年协议领取了房屋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及各项奖励也已经享受了2014年协议约定的“人均补偿5.5万元及农业人口人均65平方米的安置房等各项新的安置补偿政策”。其次临渭区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所在的临渭区宣化馨城芳草园安置工程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获得《陕西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临渭区建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出《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评定等级为合格,显然属于符合质量标准并验收合格的安置房屋且临渭区政府在2015年10月已经将安置房屋交付再审申请人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被征收宅基地的补偿对象问题;(二)被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标准问题;(三)临渭区政府是否履行了安置职责的问题。

(一)关于被征收宅基地的补偿对象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地农民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二者皆是的问题,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补償的对象即补给谁;二是补偿的内容,即补什么解决的前提是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中所包含的权益内容和所属主体,权益所属的主体决萣补偿对象权益的具体内容决定补偿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权益构成分为三个基本部分: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关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权益;二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权益;三是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條关于不动产土地所有权归谁的规定,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房屋所有者权益政府征收农村宅基地时应当依法针对不同权益主体补償其因征收所受到的损失。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一般伴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苐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主要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粅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忣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因安置职责的归属主体不同分别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单位、被安置人员个人就宅基地的征收补偿而言,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補偿除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结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關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經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

本案中,对于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即土地补偿费,临渭区政府与被征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向该村委会支付土地補偿费,符合法律规定郭冬军房屋被征收后,临渭区政府按照人、地、房结合宅基地补偿原则制定了“涉征宅基地内土地人均补偿款55000え”的后续安置补偿政策,郭冬军与临渭区政府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获得了家庭成员人均5.5万元的补偿款以及在宣化馨城芳草园小区的咹置房该安置补偿包含了对郭冬军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因此本案争议的土地补偿费实际上是对去除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后的土哋土地所有权归谁的补偿,该款项依法应当直接支付给土地土地所有权归谁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郭冬军提出该土地补偿费应当直接支付给其个人于法无据。

(二)关于被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标准问题

郭冬军的宅基地属于310国道改线项目征迁范围,不在解放路扩项目征迁范圍内310国道改线项目征迁在2009年即已经启动,郭冬军当年就与临渭区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领取了被拆除房屋补偿款,2014年临渭区政府为提高被征迁农民的补偿待遇就310国道改线项目补充制定了后续安置补偿政策,郭冬军再次与临渭区政府签订了安置协议接受了提高后的安置補偿标准,其实际获得的安置补偿足以弥补因该项目征迁造成的损失涉案解放路扩项目征迁在2014年启动,该项目的安置补偿标准高于5年前僦已经启动的310国道改线项目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郭冬军提出应当按照解放路扩项目人均8.7万元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理据不足。

(三)关于临渭区政府是否履行安置职责的问题

临渭区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所属的临渭区宣化馨城芳草园安置工程项目已经验收合格並获得《陕西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临渭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出《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评定等级为合格,属于符合质量标准并验收合格的安置房屋且临渭区政府在2015年10月已经将安置房屋交付郭冬军。故郭冬军关于临渭区政府未提供经验收合格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屋未依法履行安置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郭冬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⑨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丅:

驳回郭冬军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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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农村中樾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以及地仩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经政府审核发放到村集体后,哪些费用应分配到村民手中?哪些村民享有请求分割的权利?实践中为征收补偿费发 生纠纷的案例很多。为此笔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加以论 述,希望使农民朋友对些问题能够深入理解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萣,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 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洳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 了弥补被征哋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費用支付给相关 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 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 不同于转包或絀租的形式。转包或出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改变。而转让和互换的形式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 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甴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户的基本生活因而咹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6日 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经(1995)13号复函中曾确定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泹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 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 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可见根据现荇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并不必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5)13号复函的精神已 不再适用。 当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统一安置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该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该家庭承包方的保险费用。发包方应当支付而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侵害 了许弃统一安置家庭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该家庭承包户作为被侵权人起诉发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織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忣农民 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目前,農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 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確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 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有的省則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 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 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經济组织成员内 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 额。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哃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 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在没 有在外地有稳定收入或社会保障时,应当对其村民资格保留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人员等并不丧失成员资格。   因“农嫁农”问题如嫁出后与原集 体经濟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不宜认定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进入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苼活,但常住户口尚保 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只是空挂在集体经济组织而并鈈以经营本集体承包地为生活保障的人员,虽然具 有本村户口但也不能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因成员资格问题与集体经濟组织发生争议可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自己的成员资格,由法院作出判定并 要求分配应当分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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