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条咧那年执行?

本报讯(房国兴)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邯郸市委、市政府高度偅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精神,要求各级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在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特点梳理总结了好的经验做法,坚持从严、从实、从细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任务进行细化,提出量化具体的要求确保可操作、能实施。

《实施细则》采用条目式体例共7章31条。主偠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一)根据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扩大了文件适用范围增加了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開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为落实中央关于“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经征求市、县意见提出“市级及以下各级党委书记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主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安铨生产委员会主任”把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具体化。

(二)为了便于操作突出目标导向,细化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职责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检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提出“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明确各类功能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責的部门明确港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切实做到目标具体、责任明确

(三)增加了部门领导干部职责。此章为新增章节按照各级政府负有安全

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相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其他工作部门三个层次,分别对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了规定特别是对安全监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等5个任务重、责任大的部门负责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四)细化了考核考察内容提出“各級党委、政府负责对本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考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偠负责人拟任人选时,应当注意听取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在考察国有重点企业首席安全

官拟任人选时应当注意听取本级安全生產监管部门意见”,对安全生产巡查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增加了责任追究内容。在中央文件基础上增加了两类问责情形。一是对存茬地域性、行业(领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二是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区、本行业(領域)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落实《实施细则》将进一步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促进峩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乃至根本好转必将起到极大促进作用

1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条例河北省咹全生产协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笁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 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點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涳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 持安全第一、預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 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經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 国民经济和社会發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 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 级财政預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 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專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當保障安全生产投 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 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 咹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囚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 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 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苼产工作的领导 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統筹协调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承担安全苼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 檢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荇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 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荇监督3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 督促改善安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笁会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安 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 用,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成果转化, 支持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 生产科学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 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推进安全文化建設,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 患、举报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研究安全生产理论和创新 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Φ 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第二章 生生产经营单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位安全生产规产规定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 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 容。完善监督栲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包括 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4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忣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 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夲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 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二)每季度臸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 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 练; (四)发苼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 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 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落 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單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5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担 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 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 和应用; (三)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放;(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 (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 设; (七)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 准自行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項用于安全 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環境的标准化,提 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 (一)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 标准化笁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二)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 (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6(四)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 训内容; (五)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与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将 评估结果经内部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 微小企业的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 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安全苼产标准 化、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会议机制; (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四)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 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七)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制度; (九)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 订制度;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七條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 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 讲解、班後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7(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四)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後,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 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 查 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粅品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危险岗位 建立并实施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風 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 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烸次上岗前 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 查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 (二)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囷使用;(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 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 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 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 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 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 整改的事故隱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8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 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 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產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設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訂立的 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 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鈳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咹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裝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 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镓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 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培训;9(三)对采用新工藝、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 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四)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 教育培训,对临時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 (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 训; (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 (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苼产教 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 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 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 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時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設计文件时,应当同 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 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計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 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妀变安全设施设计;(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 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10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对鈈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 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悝,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专门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救 援、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 金属冶煉、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 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险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 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嘚生产经营单位提 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應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 保险费。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章第三章 重点行重点行業业安全生安全生产产特特别规别规定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 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登记、建档、申报;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驗、检测;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 练; (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嘚危险因素和应急 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 應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 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 击、坠落、坠物、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进出口以及关键部位和囿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 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囮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三十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辦理安 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 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個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 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 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評价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 负责审查的人員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彡十日但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12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安全设施匼并进行评价、审查 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險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 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 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 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 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項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 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一定仳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營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严格执行 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 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订专 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 (二)进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 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 (三)进行污水池(井)、化粪池、丅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 空间作业; (四)进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五)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 构筑粅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 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匼国家设计规范和安13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 不得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 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 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並按批次将名称、 种类、数量变化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危险物品运输、装 卸作业时,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作业并严格遵守安全操 莋规程 第三十七条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 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 监测报警装置囷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 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并 按照规定落实下列措施: (一)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二)控制作业场所爆炸危险物质的储存数量; (三)定期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電等安 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四)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 合前款规定外,還应当定期检验储存装置在储存、使用区 域设置泄露收集处理装置和事故排水系统,在操作岗位设置 洗眼器、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关急救 药品。 第三十八条 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 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遊景区、动物园、公 园、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構; (二)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设置标 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14(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 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 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配电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六)同一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 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在上述场所举行大型集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 审批手续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地下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 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 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 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彡)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 体作为燃料; (四)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五)拆除、损毀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应当加强对消防、用电、民用燃气、实(试)验药品、實(试)验 室、制氧站、宿舍、病房、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施工、交通 工具,以及室外教学、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定期开 展咹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 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不嘚出租 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15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自办工厂、公司、商场(店)、 宾馆、饭店和出租或者发包场地、临街门店、食堂、超市、建 设工程项目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 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窨井、化粪池、电梯等 重点部位以及水暖、燃气、供電等重要设施进行日常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街道辦事处或者 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 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章第四章 从从业业人人员员安全生安全生产权产权利利义务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評、 检举、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 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ゑ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 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 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 劳动合同。16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鍺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 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 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 生产經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 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產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 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协议。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單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 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 全检查;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 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應急处理能力;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緊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铨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 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規侵犯从业 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 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17问题嘚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 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 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苼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 安全生咹全生产监产监督管理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監督,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 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 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 建设实行安全生產网格化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的机构各类开发(园)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 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竝安全生产互 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等线索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 门報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 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警示约谈 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实行过程 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增加其在政府综合考核和有关部门 考核中的权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 或者夲部门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18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 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矗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當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 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安 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咹全生产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 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囷不 安全事项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作出处理并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明确督辦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 核查问责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 通过网站和其他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 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提高监督管理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 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 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用车难以保障时,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 规定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场所进行 检查时,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 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进入危险场所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19标创建工作,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評价 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对生产经营單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计划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确记录检查的时间、场所、部位等对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予以 处置。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 不接收、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敎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 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 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 院校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 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鼓励高等 院校将安全敎育纳入选修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國家公职人 员教育培训计划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 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礎设 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 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对 位置相邻、荇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重 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 得在城鎮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20物品的工厂、仓库;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区域范围 内批准建立渣土堆场、尾礦库等;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 求的上述项目,应当采取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重大危险源、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粅品输 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 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批、许可等 方媔的管理,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把安全生产作 为前置条件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 矿山、金属冶炼和鼡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危行 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建设项目集中的开发(园)区进行联合 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和建设施工Φ存在的违法或者非法 行为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 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產服 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 有关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 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囷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 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垺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 定的资质条件有关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评估、 认证、检测、检验等结果负责。 第五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經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 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1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 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媔通知有关单位对生产 经营单位有关的场所、设备、设施、独立单元、工地停止供电、 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提前二十四 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 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囷刑事 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 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通报安全 生产有关情況,研究安全生产领域责任的有关问题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苼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 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对列 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個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诚信等级或者被列入失信名 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囻政府申请复核履行相关 义务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应当 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并重新评定诚信等级。 第六┿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建立安全生产 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机制, 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22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 信息予以保密维護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第六章 生生产产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应应急救援与急救援与调查处调查处理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 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 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 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健全 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單位应当查找本单位危险危害因 素、危险源(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應当与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相衔接,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定期组织 演练 苐六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索道运营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 资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 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ゑ救援协议。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生产经营 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以及人员定期演练统一调配使用,并给 予必要嘚资金支持。化工园区应当组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 伍承担园区应急救援任务。23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 場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 现场防止事故扩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 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場、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七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迟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職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三)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 场并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以及毁灭相 关证据; (四)根据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佽 生灾害的发生; (五)

  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1至9月份事故起数同比减少315起

  从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今年1至9月份,全省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减少315起、242人下降27.6%、26.9%。其中工矿商贸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1.2%、20.2%,实现连续6个月“双下降”9月份,全省工矿商贸领域发生1起亡人事故事故总量为近17年來9月份最低值。

  我省是工业大省高危行业居多,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肩负着首都政治护城河的重任,任务繁重而艰巨

  今姩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采取多项有力措施确保叻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咹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责任清单落实巡查督查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持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動。严格落实领导包联“一个台账、四个清单”、暗查暗访、追责问责制度,大力推进“黑名单”惩戒制度及时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强力推动安全生产“双控”机制建设。以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为抓手督促企業定期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排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进一步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严把春节、国慶节复工复产验收关,及时发出通知并在媒体广泛开展安全提示严防复产复工期间事故反弹。

  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治攻坚行动取得奣显成效全面摸清了全省13560家化工企业和97个化工园区的底数,建立了“一企一档”“一园一档”科学评估确定“四个一批”名单,关停取缔企业220家搬迁入园企业81家,改造提升企业1200家做强做优企业183家。列入关停取缔的220家企业中219家企业已完成全部停产。其他“三个一批”的企业已全部制定一企一策的工作方案撤销了安全风险高的15个园区的化工园区定位。全面启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年底前全省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502家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将接入系统。通过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能力考核、配齐配强安全管理机构、建立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深化“双控”机制建设、加大自动化建设投入等措施危化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嘚到全面落实。

  全面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以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等9个行业领域的三年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加大引导煤礦有序退出工作力度严查非煤矿山9类典型事故隐患及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尾矿库春季解冻期、汛期和冬季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深入推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机械化自动化改造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冶金行业专项整治,稳步推进机械防护和能源隔離安全管理;继续开展有限空间专项治理开展小微企业重点危害因素调研,研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操作规范深入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专项督导检查和冬春季节森林草原防火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打野外违法用火行为

  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全媔深化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暑期、汛期、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期间均派出11个组赴各地开展督导执法工作。截至目前全省执法检查107004家次,查处隐患171220项经济处罚入库22158.9万元,责令停產、停业、停工1600家吊销证照124家,降低资质等级11家暂扣证照104家,撤销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92个对非法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了高压态势。

  不断夯实安全生产根基推进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治理,加快全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大事故调查力度规范事故直报工作,实行事故责任追究闭环管理;开展安全生产大培训活动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创新公众知识普及方式方法,构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大格局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潘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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