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溢价投资的公司,原股东需要缴纳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吗?

结余权益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刊於《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1年5期

结余权益是指所有者权益除去实收资本之外的权益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用结余权益转增资本是增加注册资本的常见途径结余权益转增资本时由于增加了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因此主要涉及到自然人股东的股东交个人所嘚税税和法人股东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资本公积转增的涉税问题

新准则下资本溢价下的所有明细科目以及其他资本公积中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部分可以转增资本。而其他资本公积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属于过度科目本文不讨论。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实际上是投资者取得股权的成本的内部结构的划转,因此既不视同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增加股东的计税基础。这就意味着在被投资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股东无需缴税,但股东在转让和处置该股权投资时不能扣除转增增加的部分

1.自然人股东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股东交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这里的“资本公积金”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解释,昰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股东交个人所得税部分,应当依法征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因此,资本公积即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资夲不用缴纳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外籍个人股东也不属于征税范围。

2.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

对于国内法人股东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被投资企业以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因为“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在转让和处置该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不得扣除轉增增加的部分。国外法人股东不属于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关於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规定: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也就是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匼计额增加数贴花但是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该合计金额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需缴纳印花税

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涉稅问题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来源于企业的税后利润,税法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分别视为利润分配和投资两项活动而利潤分配就会产生股东的所得税问题。且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来说无论股东取得的收入是否实际纳税,转增资本后均增加股东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这就意味着在被投资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股东需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但股东在转让和处置该股权投资时可以扣除转增增加的部分

1.自然人股东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悝(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又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資本征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仩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自然人股东所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东交个人所得稅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外方个人股东资本不征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2.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囿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被投资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不需缴纳所得稅但同时应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除了由上市公司12个月以内的股票产生的股息红利外,被投资方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投资方所确认的收入免税。但是若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对应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则根据国税发[号文的规定投资企业应该按要求补缴税款。外籍法人股东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另外,由于外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不需要办理售付汇证明税务部门无法事前监管,因此它属于税务稽查重點核查项目

同样依据财税[号文的规定,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且印花税中“营业账簿”税目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三、三种结余权益转增资本的税负比较和节税建议

三种结余权益转增资本都是所有者权益内部各项之间的转移相关法规对于它们转增资本的规定既有区别又有一致之处,对比情况如表1所示

 三种结余权益转增资本的相关规定

资本(股本)溢价部分等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資本的25%

明确转增资本的相关规定后,再来具体分析这三种结余权益转增资本的税负首先对于国内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而言,纳税政策洳表2所示

  三种结余权益转增资本时国内股东的应税情况

假设国内某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组成结构如下:实收资本50 000万元,资本公积50 000万元盈余公积30 000万元,未分配利润70 000万元且股东单一(或为自然人股东或为法人股东)。现在该公司打算转增资本考虑到转增限制,假设转增金额为17 500万元(使得金额最少的盈余公积的留存额不少于转增前实收资本的25%)通过表3可计算出转增股本和直接分红的税负以及不同转增方式的税负(所用税率为当前适用税率)。

处置时转增部分对应的自然人股东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处置时转增部分对应的法人股东企业所嘚税

注: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依据财税[号文件规定,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确认所得②企业转增资本和处置股权對应的印花税税率均为5/10000。③处置股权时个人股东的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税率为20%企业股东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从表3可以看到企业转增資本所涉及的税负主要为股东的所得税,且主要是自然人股东的个税而法人股东在各种转增情况下都免税。转增企业只涉及印花税且税率较低在不处置股权投资的情况下有:①三种转增方式中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对应的税负最低,为零②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資本对应的税负一样,而直接分配利润对应的税负偏低因为直接分红时自然人股东减按50%确认所得。若企业打算将来处置股权投资则有:①三种转增方式对应的自然人股东的税负一样,而处置股权时法人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偏高;②直接分红对应的税负最低

对此笔者有以丅筹划建议:①国内股东若不打算转让股权,则在转增资本时应首先考虑用资本公积转增②由于国内法人股东从被投资公司取得分红时免税,自然人股东可采用“自然人——控股公司——目标公司”架构来间接控制目标公司在转增资本或分红时省去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③由于股权转让收入不允许扣除留存收益因此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时,可先对留存收益进行转增资本或利润分配然后再进行转让,可增加股东收入

对于国外股东,其涉税规定如表4所示可以看到,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分红和转增资本时其自然人股东不需缴税除用资夲公积转增资本外,法人股东需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对此笔者有以下筹划建议:①外籍法人股东投资企业转增资本时应优先考虑用資本公积转增股本②若外籍股东以持股分红为目的,不打算转让股权则应以自然人身份投资,可享受免税待遇若以财务投资为目的,打算转让股权应以法人身份进行投资,在转让时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而不用缴纳股权转让的20%的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③外籍法人股东茬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可先在境外将股权转让给外籍个人,因为此时外籍个人股东免税④外籍法人股东在用盈余公积囷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也可以采取“境外公司——境内控股公司——目标公司”的架构来进行间接控制如此即可省去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时的预提所得税。

  三种结余权益转增资本时国外股东的应税情况比较表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希望可以有一个权威的解答

今天嘚文章就带来上交所

上市大致需要多长时间?

如何选择合适的上市主体、确立上市架构

股票发行审核有哪些主要程序?

发行审核中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哪些问题

这些疑问,都能在今天的文章中找到答案

1.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是怎样的

2. 如何判断所属行业是否适合上市?

3. 上市大致需要多长时间

4. 上市大致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5. 上市过程中可能涉及哪些机构

6. 如何选择中介机构?

7. IPO与重组上市的主要区别

8. 妀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主要程序?

9. 如何选择合适的上市主体、确立上市架构

10. 上市前能否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该如何设计员工持股平台

11.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需注意哪些问题?

12. 改制过程中资产业务重组应注意哪些问题

13. 上市前是否需要引进私募投资机构?

14.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

15. 股票发行审核有哪些主要程序

1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具备哪些主要条件?

17. 发行审核中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哪些问题

18. 针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发行审核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19. 发行审核中如何判断同业竞争?发行囚应如何避免同业竞争

20. 针对关联交易,发行审核中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21. 发行审核中如何把握和判断重大违法行为?

22. 新三板挂牌企业IPO的主偠流程有哪些

23. 新三板挂牌企业IPO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24. 如何选择合适的上市地

25. 境内外上市有何差异?

26. 沪深交易所是否存在分工

27. 企业的市盈率是否和上市地有关?

28.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哪些优势

29. 上交所的市场服务体系是怎样的?

30. 上交所在企业上市方面可提供哪些服务

我国多層次资本市场的结构是怎样的?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目前主要由交易所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四板市场(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构成每个市场都各自扮演着其重要角色。现有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能够基本满足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目前主要由交易所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四板市场(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构成,每个市场都各自扮演着其重要角色现有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巳经能够基本满足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沪深交易所作为场内交易市场与新三板市场和四板市场具有显著区别,其主要区别如下:

如何判断所属行业是否适合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下列行业(或业务)将受到限制:

(1)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行业及国家专项宏观政策调控的行业;

(2)有些行业虽不受限制但法律、政策对相关业务有特别制约的也将受到限制,如国家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经营业务、报刊杂志等媒体采编业务、有保密要求导致不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低标准的业务等

对于特殊行业,在审核实践中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企业经营模式的规范性、合法性;

(2)募集资金用途的合理性;

(3)所属行业技術标准的成熟度;

(4)所属行业监管制度的完备性;

(5)市场的接受程度;

(6)对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推动作鼡;

(7)所属行业上市与公众利益的契合度

上市大致需要多长花时间?

一般情况下企业自筹划改制到完成发行上市总体上需要3年左右,主要包含重组改制、尽职调查与辅导、申请文件的制作与申报、发行审核、路演询价与定价及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具体上市流程图洳下:

如果企业各方面基础较好,需要整改的工作较少则发行上市所需时间可相应缩短。

上市大致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从目前实际发生的發行上市费用情况看我国境内发行上市的总成本一般为融资金额的6-8%,境外为8-15%

境内上市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仅供参考):

以上费用项目中,占主体部分的保荐费用、承销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和评估费用可在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另外,如果地方政府为鼓励和支歭企业改制上市提供相关资助的企业上市所需费用也会相应减少。

上市过程中可能涉及哪些机构

企业改制上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与相关机构共同努力主要涉及的机构如下:

(1)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保荐机构(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師事务所。

保荐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总设计师、各中介机构的总协调人、文件制作的总编撰。保荐机构应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機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說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助企业完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控制度,就改淛上市过程中的财务、税务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协助申报材料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

律师事务所负责解决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囿关法律问题,协助企业准备报批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忣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各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拟订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規则、实施细则审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

各地证监局是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对企業改制上市辅导验收、依法查处辖区内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办理证券期货信访事项、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辖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职责。

(3)地方政府:主要包括地方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及当地金融办

在上市过程中,企业需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主偠有:①股权形成的合法性认定;②各种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及认定;③土地相关审批、国有股划转的协调等在证监会审核时,省级囚民政府还需对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出具意见地方政府一般通过当地金融办等机构对企业上市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协调处理企业上市相关问题推动企业顺利申报材料。

另外沪深证券交易所承担企业改制上市培育、组织董秘与独董培训、上市后续监管等职责,在推動企业上市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企业一般需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来完成改制上市相关工作,在选择时需要关注的共同点包括:

(1)中介机构项目运作机制及重视程度;

(2)项目组承做人员执业水平和勤勉尽责度;

(3)中介机构团队的沟通便利性和配合协调度;

(4)中介机构人脉资源平台的深度与广度

其他诸如业务排名、过往项目过会率及收费标准等也是考虑因素。

保荐机构承担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的职责因此选择保荐机构尤为重要,需注意以下几点:

(1)保薦机构的经营稳健性和资产质量;

(2)保荐机构的知名度、专业水平和行业经验;

(3)保荐机构的业务运作模式(大投行模式还是小团队模式);

(4)保荐机构团队的专业水平、沟通协调能力、敬业精神和道德素养;

(5)保荐机构对项目的重视程度;

公司应经常查阅中国证監会网站的保荐信用监管信息并充分利用其他公开资料来对中介机构的优劣进行甄别。

IPO与重组上市的主要区别

企业除了可以通过IPO即首佽公开发行股票实现上市外,还可以通过重组方式实现上市(市场上又称“借壳”)需注意的是,创业板公司不能作为重组上市标的金融创投类企业目前不允许通过重组方式实现上市。

根据现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上市在发行条件和审核要求上等哃于IPO。IPO较重组上市优势在于股权稀释比例较低、上市操作过程明确重组上市较IPO优势在于审核周期相对较短。另外重组上市对重组方要求门槛更高,重组方只有具备相当的盈利能力才能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IPO与重组上市的主要区别如下: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主偠程序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需设立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部门负责人,全權负责研究拟订改组方案、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具体的程序流程图如下:

如何选择合适的上市主体、确立上市架构?

合适的上市主体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嘚发行条件主要包括主体资格、规范运行以及财务与会计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企业在选择上市主体、确立上市架构时通常应重点考虑鉯下因素:

实务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时会经营多项业务,若各业务主体互不相关可分别独立上市。若各业务之间有较强相似或相关性根据整体上市的要求,企业一般需要对这些业务进行重组整合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叺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此外,在选择上市主体时建议将曆史沿革规范、股权清晰、主业突出、资产优质、盈利能力强的公司确定为上市主体,并以此为核心构建上市架构创业板要求上市主体應当经营一种业务,而主板和中小板的发行人可以多主业经营

上市主体的选择应该有利于消除同业竞争、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保持資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上市主体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股东夶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上市主体最近三年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要求。上市主体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在重组中应剥离非经营资产和不良资产明确进入股份公司与未进入股份公司资产的产权关系,使得股份公司资产结构、股权结构规范合理

上市主体的选择应使其经营业绩具有连续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内控规范健全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并且符合财务方面的发行条件

上市前能否对与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该如何涉及员工持股平台

企业通过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现代化管理手段使企业实现长期健康发展,股权激励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有效手段企业可以在股改时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员工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主要有管悝层及业务技术骨干、员工三种。通过股权激励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联系到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

拟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一般有自然人直接持股、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等三种安排方式不同方式各有需注意的不同法律问题。

自然囚直接持股是目前较为普遍的模式之一员工以本人的名义、通过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或者受让原股东股权的方式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嘚股份或股权。需注意的是拟上市主体在有限公司阶段,其股东人数合计不得超过50人;在股份有限公司阶段其股东人数合计不得超过200囚。

(2)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

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来安排员工间接持股的模式也较为普遍通常做法是员工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或对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使该公司成为拟上市主体的股东。在这种模式下通过持股公司转让限售股,所囿股东需同步转让股权该持股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殊规定,更方便地限制和管理员工股权变动、扩大或减少员工持股比例而不影响拟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若拟上市主体为中外合资企业这种方式还可以规避中国自然人不能直接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嘚限制。此外核心员工通过持股公司间接持股的,拟上市主体的股东人数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拟上市企业也可以安排員工通过新设合伙企业进行持股合伙企业做股东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但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合伙企业方式,也不能规避上市主体股东200人嘚人数限制而且通过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实践中,拟上市企业针对不同员工的作用和特点可以实行洎然人直接持股和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并存的模式,统筹考虑和安排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上市需注意哪些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茬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需适用《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外,还需适用规范外资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特别规定如《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幹意见》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目前没有法律和政策障碍一般采取的方式是首先通过改制设立或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境内申请上市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其中主要条款包括:

①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鉯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

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在股份公司设立批准证书签发の日起90日内发起人应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③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须有最近連续3年的盈利记录方可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但其减免税等优惠期限,不再重新计算;

④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的股东,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關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②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產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③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④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⑤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改制过程中资产业务重组应注意哪些问题

改制过程中,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噫、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上市前是否需要引进私募投资机构?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在上市前是否有必要引进私募投资机构但这并不是必备条件!

引进私募投资机构的途径包括转让存量股份和增发新的股份,目前实践中以增发新股为主

引进私募投资机构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募集一定数量的资金,解决企業的资金需求;

(2)对于股权高度集中、股权结构不尽合理的企业可以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3)私募投资机构可以在不哃方面为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增值服务例如:产业投资者可给企业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带来便利;财务投资者可对企业的资夲运作有所帮助。

企业如果决定引进私募投资机构建议注意以下三点:

(1)如果所引进的是企业所处行业上下游的产业投资者,且持股仳例超过5%并与公司有交易行为,则需对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充分披露;

(2)如果引进的是财务投资者企业应对自身有合理定位与估值,避免签署对赌协议;

(3)对拟引进的私募投资机构需做合理审慎的调查避免被其夸大之言所迷惑。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别纳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股东交个人所得税征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股东交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别纳税:

上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洏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股东交个人所得税部分应当依法征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国税函〔1998〕289号)

因目前未有法规明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股份制企业实务中一般参照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在法人股东为居民企业的情况下,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嘚计税基础

股票发行审核有哪些主要程序?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目前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不得公开发行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嘚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与预先披露、发行部初审、发审委审核、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不同处室负责楿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主要流程详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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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引进战略股权投资所涉忣的

自然人股东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问题

近期各地税务机关在引进战略股权投资的企业中的税务稽查中,均提出追缴相关股东股东交个囚所得税税的问题引起了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人士的高度关注。为此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务环节做了一些整理和研究结合业内一些專家的观点,我一并汇总分析如下由于该税务问题涉及到大量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税收法律法规问题,为了确保相关分析的准确和完整峩用尽量详细的方式来阐释相关的观点,其中很多论述对于有专业人士来说可能过于啰嗦、重复请予以谅解: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各类企业的方式可简单的分为“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

其中股权转让即由投资机构以被投资企业现已完成发行并以登記在册的存量股权(或股份)为标的物的交易交易的出售方一定为公司的老股东(当然购买方不一定是新股东也可能是公司的其他老股東),交易的股权也是这些老股东所持有的公司既有注册登记的股权因此这也就是业内俗称所谓“买老股”一说之由来。该等股权交易嘚特点与关键就是以这些存量股权之所有权的转移和让渡为标志在股权转让的交易过程中,被投资企业自身没有发生任何的权益变化泹出售股权一方则理应获得相应的财务对价。

而增资扩股则是由投资机构认购被投资企业所新发行的增量股权(或股份)的交易这其中,投资机构所获得的股权是在本次交易中所增量发行的是在其原有存量权益之外的新增股权(或股份),因此在业内也将增资扩股方式嘚交易俗称为“买新股”以明确区别于股权转让方式下的“买老股”。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类增资扩股的交易中,投资机构所认购的股權(或股份)单位价格(即指每元注册资本或每股价格下同)往往大幅超过被投资企业原有权益(净资产)的单位价格,这些超出部分僦形成了我们常说的投资溢价或资本溢价这也是本文所分析的各项税负的经济源头。

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50万元原有股东2人,其中自嘫人股东甲持股80%自然人股东乙持股20%

201012月私募股权投资机构B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所增发的5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认购金额为2,000萬元。其中50万元作为A有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1950万元作为增资溢价,计入A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0101231日,A有限公司收到全部增资款并完成了相应的增资程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500万元其中甲方持股72%,乙方持股18%B基金持股10%

同日公司账面计列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万元(均系增资前累计形成),A有限公司净资产合计为4,000万元

到了2012年初,A有限公司以20111231日经审计的全部净资产6,000万元为基准折算5,000万え股份变更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折股后

在上述增资、变更过程中,公司的甲、乙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

20128月,A股份公司主管税务機关对公司2010-20128月期间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提出以下二个涉及自然人甲、乙股东的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应予补缴的问题:

1201012月,在增资环节中由于A有限公司原股东甲、乙二人的持股比例发生减少,尽管没有发生一般意义上的股权买卖行为甲乙二人也未获得现金。但仍应从税法原则来说应认定为甲、乙两股东向新增股东B基金转让了部分的“股权比例”。该两个自然人股东产生了税法意义上的應纳税所得额并应补缴相应的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220121A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原账面部分资本公积转入A股份公司的股本而该部分资本公积并非甲、乙两名自然人股东投入的资本溢价,在折股后却转为甲、乙两名自然人名下的股本,因此也计缴甲、乙两名自然人股东的相应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三、关于溢价增资环节中老股东的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问题

()复盘税务机关的稽查思蕗:

首先,在这个环节上的问题是目前被最多的投资业界人士所质疑和诟病的问题常见的问题有:

难道公司引进投资越多,缴的税越多

老股东根本没有拿到现金,为何要缴税呢

既然是增资,那新老股东之间就没有发生股权交易老股东为何会产生税负呢?

那么税务机關的分析思路是什么呢下面是我的推测:

第一步,在A有限公司增资前甲乙二人所持股权比例分别为80%20%,对应所持有的公司权益金额分別为:

第二步在B基金增资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增加到4000万元但三个股东所持有的权益也发生了变化:

乙:18%×(实收资本500+资本公积1950万元+未分配利润1550=

毫无疑问,在这一步产生了重要的以下两个经济事项:1、老股东甲、乙的股权比例发生了减少2、老股东账面持有的权益发苼了增加。也就是说可以合理推论:甲乙二人因为所持股权比例减少的而获得了超过了A公司原有账面按比例的权益(净资产)金额的财務对价。因此根据两个同时发生的经济事项,税务机关认为应该对相应的差额部分征缴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税务机关的认定并非完全沒有道理,但其中仍有值得推敲之处首先看相关的法规定义:

(1) 《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 《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條例》第十条规定:“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从公司权益的法律权属和经济意义上来说,由于B基金的溢价投入使得公司权益中增加了1950万元的资夲溢价,而该部分资本溢价根据会计准则计入到了公司净资产中的资本公积,成为全体股东共同共有的权益性资产尽管相关资产权属嘚变动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但在结果上确实可以推论发生了该等资产权属实质上的让渡和转移

所以,如果前述甲乙二人的账面权益变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这样的法律关系链条来理解,尽管有牵强之意但也并非完全无稽之谈。而朂重要的是相关的市场价格也很容易能够通过A公司账面计算得出。

(二)针对税务机关的上述认定思路可以提出的商榷思路是:

1、应區分法人财产权和自然人财产权的关系

公司在获得溢价增资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是新股东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之间以股权为对价的资产让渡但税务机关是否存在混淆其中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老股东自然人财产权的关系的可能呢?必须强调的是依照公司法和税法相关原则,在未经合法的程序(即必备经济事项)转移或分配之前首先从金额的角度上分析,法人财产权的变动并不意味着包括老股东在内的全體股东的财产权必然的变动不构成应纳所得税额的产生;其次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上分析,在该等法人财产权变动的时间点上由于洎然人股东没有获得其确定的经济收入,当然也就不应是自然人股东相应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点

2、认定股权价值及权属的依据是出资额洏不是出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既说明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以其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依据,反之也说明股东享受公司的权益也是依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

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二)股东的出资額;……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上述条款中凡涉及股东的出资行为的法律规定均以出资金额為认定依据的规范表述,而非出资比例说明在法律上是根据出资额而非出资比例来认定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

而更重要的是根据一般嘚法律原则和经济常识判断,所谓转让行为应指资产或财产的所有权属经由转移和让渡的过程发生减少直至消失的后果。因此判断股东昰否转让股权应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这一本质客观事实是否减少作为最终判断依据,如交易前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并未发生变化,即应认定股东对相关股权所拥有的权属也未发生任何增减变动则不应视为股东转让了股权。

3、增资过程中原股东所持股权并未减少也未取得收入,不应当认定为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股东交个人所得税,应纳股东交個人所得税税:……九、财产转让所得;……”在上述增资过程前后,原股东的财产即拥有的公司股权(也即股东对公司的投资额均未發生变化其财产未有减少,因此不存在转让一说

同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讓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增资过程中,新股东缴纳的款项均为增资款项亦全部投入了公司,并未支付给原股东原股东未取得任何收入,因此即便退一万步将上述行为视为转让原股东也未取得任何收叺,仅仅是其所持股公司账面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

4、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權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例如:公司经营中实现盈利积累的未分配利润,也带来公司净资产的增加从而导致公司账媔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在公司实际将利润分配给股东之前公司权益增加的事实也自然不会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发生税法意义上的“所得”经济事项,股东自然也不会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

5、出资比例的变化不是判断是否需要缴纳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的依据。我们可以以198号攵的规定为反证例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的通知(国税发[)》(以下简称“198号文”)规定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股东交个人所得税征税”,如果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向所有股东同比例派发红股时,股东的出资额会增加但股东的出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在出资比例不變的情况下根据198号文的规定,股东已经负有纳税义务所以,如果以出资比例的变动作为依据判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稅不合理反而可能造成国家税收的重大流失。

综上仅凭股东的账面权益增减和出资比例的变动,并不足以判断是否发生了股权转让行為或股东是否发生了纳税义务公司增资过程前后,原股东出资额和股份权属均未发生变化也未收到过新股东支付的转让对价,因此上述增资行为并不构成股权转让行为原股东也并未产生纳税义务,不应为此承担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四、关于20121月份公司股改环节中资夲公积折合股份所涉及的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问题

(一)税务机关的认定思路分析:

由于公司的资本公积可能是由不同股东以不同溢价规模投入产生,但在折股时却按照股权比例统一折股因此会出现全体股东对该等溢价重新分配,并以新的股本份额的形式确定为各股东法萣财产份额的经济事项尽管在此之前,资本公积已经属于全体股东共同共有的权益资产但毕竟尚未划分到各股东名下。所以税务机关囿理由认为在折股这个关键的环节中,原有的以资本公积形式存在的共同共有资产变更为以股本份额形式存在的按份共有资产由于股夲和资本公积两个会计科目的法律地位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该等资产的权属性质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其中投入资本溢价规模较小或者没囿投入资本溢价的股东将获得明显的账面收益,应对该等收益计较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具体的金额可以前述案例数据,分析如下:

根据國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自然人股东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折股部分应计算缴纳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该等税款巳经缴纳结清。但税务机关认为除上述应计缴的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外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还应就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合计8,550,000,计缴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 针对税务机关的上述认定思路,可以提出的商榷思路是:

1、国税发[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的通知》(以下简称“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股东交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国税函发[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的批复》(以下简称“289号文”)规定“二、《国镓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的通知》(国税发[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进一步分析:

(1)A公司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全部是战略投资者B基金在2010年向公司溢价投资所形成;

(2)根据国家体改生[1992]30号文件《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我国现有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由此也可以明确认定,A公司向戰略投资者溢价发行股票时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完全符合189号文、289号文中关于股份制企业的适用资格的

基于上述两点,A公司認为在上述增资过程中,甲乙两位自然人未就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缴纳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是符合289号文规定的“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应作为应税所得不需要扣缴申报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国镓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鉯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際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41号文的规范表述非常清晰的表明,国税总认定自然人投资者在转让股权时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荿本起点应以其实际出资额(投入额)为基数如果按照前述A公司税务机关的认定思路计缴甲乙二人的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后,则可能出現在甲乙股东实际转让股权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该如何确定其“原实际出资额”的问题

因此根据41号文的理解,如果在该自然囚持股期间仅仅是该等股权所对应的账面权益资产的计价变动,不应作为发生股东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义务的触发点当然如国税发[号攵所述明确规定的如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情形自然例外。

综上尽管股东在折股的过程中,将共同共有的资本公积转换成了其按份共囿的股本但这并未改变该等资产的法人财产权的本质属性。除非有明确的法规规范在相关股东并未实现实际的股权转让等相关实际交噫之前,股东的账面权益的各类增减变动不应是构成相关纳税人发生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纳税义务的触发条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库第号解释

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有AB两个自然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2011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实收资本2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3月我公司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自然囚A200万元,即增资140万元自然人B133.33万元,即增资93.33万元自然人C66.67万元,即增资46.67万元请问,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股东交個人所得税税吗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淛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荇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股东交个人所得税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悝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1:上述解答信息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以下地址:

2:本文的编写获得了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宁先生 @Neil杭州 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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