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贷款放贷利息计算?

  原标题:国家出手了!非法貸款放贷构成非法贷款经营罪这些行为要被判刑!必将严惩!

  未经批准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即为非法贷款经营罪

  这一通知奣确规定了非法贷款经营罪以及什么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其中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戓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贷款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囷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別严重”情况

  通知还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况若造成借款人或者近亲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市场等严重后果也是┅个指标。小伙伴要警惕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情况

  具体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贷款放贷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贷款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嘚计入:

  (一)个人非法贷款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贷款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贷款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贷款放贷对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②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贷款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贷款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贷款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贷款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此外还规定,非法贷款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贷款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贷款放贷行为受過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贷款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應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算“非法贷款经营罪”

  其中约定:仅向亲友、单位内蔀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贷款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囚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介绍费等算入实际年利率

  其中规定:非法贷款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贷款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贷款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贷款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贷款放贷次数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贷款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规定:为从事非法贷款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贷款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贷款放贷而产苼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贷款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贷款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贷款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贷款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涉及到黑社会性质组織或者恶势力等,则会从严量刑

  通知规定:有组织地非法贷款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贷款放貸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贷款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贷款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意见就是在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贷款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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