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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秀路36、38、40号。
法定代表人:韩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新铭、程军
被告:董利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富润路。
住所地:绍兴市马山海南路68号。
委托代理人:冯坚、王鹏权浙
小额借款匼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80元,由原告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