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更名给买方产权未下售出,买方押1/3款,合同拿产权证付余款,中途买房人转卖他人并装修入住怎样要求付余款

我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卖了一处房子卖价65w,买家是贷款付款规定(1)于2016年9月7日前支付28万作为定金

(2)双方于2016年9月17日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收缴证件收据后3天内,买方付清首期楼价款(已

(3)38万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卖房印章帐号作为楼价餘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

交易手续需在2016年9月17日前完成如因房地产交易中心、房管局或银行原因导致延迟,則时间相应顺延

(4)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按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文件/合同等

合同还规定:卖方交付该房屋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业主收齐楼款当天)2016年9月17日前。

对于违约合同规定1.买家逾期支付楼款,或者未能按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業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60天,卖方有权不再出售该房屋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

现在房子已經过户给买家但是买家因为银行贷款未批原因到今天9月30日一直未支付尾款37万,那么我该怎么办我当初应该过户给买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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