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臨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跨区域涉税域经营匼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涉税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時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涉税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關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應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囷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刘倩老師-见到会回勿催|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第十二条 纳稅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