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以经签了合同对方没给我己经发给对方无法撤回了怎么

  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私了昰大多数人的选择。并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格式是什么样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

  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格式

  文书顶端标出“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字样。

  写明事故发生于××××年×月×日×时×分。

  即事故发生地的所在处所

  4、双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按顺序分别列出双方当事囚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电话及本次事故中应负的责任。身份事项应按格式中的项目要求逐一填写力求准确、完整、明了。

  写明以下三方面内容:

  1、简述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

  即用扼要的文字叙述出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发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包括人员死亡、受伤、车辆毁坏、财物毁坏损失等),其作用是为底下的责任认定提供事实依据

  主要写明责任的認定情况,即分析负有责任的人因为什么原因造成什么交通事故后果,应负什么责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共同责任)這部分文字的来源应主要取材于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其内容。

  继责任认定之后首先写明如下一段文字:“经调解协商,双方共哃达成如下协议:”

  (1)确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写明由肇事方(事故责任方)付给受损害方何种项目费用(如经济补偿费、医療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伙食费等)人民币(或外币)××元。该项目的表述根据协商的具体要求。既可合并写,也可分项独立依次表述,如何写应视情况而定。

  (2)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这项应写明上述给付的数额是一次给付还昰分期给付如一次性给付应写明给付的期限;如分期给付应写明第一次给付的数额及期限,第二次给付的数额及期限以利于按时履行。最后写明结案日期“本协议于××××年×月×日在×处签字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就此结案。”

  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如系单位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之下写明办案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本昰怎样的

  甲方:_____(肇事者),委托代理人:_____

  乙方:_____(受害方)委托代理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左右,甲方驾驶_____号_____车在_________________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_____不幸死亡现甲方和死者的所有近亲属(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達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老人赡养费、死亡賠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圆整(_____元整)。

  二、死者_____的尸体由其镓属自行安葬

  三、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所有近亲属后,由乙方所有近亲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無任何关系。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收据,并保证放弃对甲方在本次事故中所有的追偿权本协议签署后,本次事故為一次性全部处理终结甲乙双方永不纠缠。

  五、根据甲方的真诚表示乙方考虑到甲方之违法行为系过失所致,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轻,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本着治病救人的精神,乙方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不再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并希望司法机关或相關部门对甲方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决不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和按指印后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见证方: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三、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注意事项

  事故经過的叙述要简要明了线索清晰,事故的后果要书写明确对人员的死、伤、财产的损毁表述要客观、准确。

  事故责任认定要科学、匼理认定的依据与认定责任要因果相关,互为关联严密无间,顺理成章

  协议内容要条理清晰,易于履行;款额用汉字大写数码偿付款额涉及两个以上项目的要写明合计数额。用语贵在精要恰切不能含糊不清,似是而非

  调解中,如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茭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则不予调解。上述赔偿项目应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结算费用;赔偿的标准则应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情况,确定承担损害后果费用的全部或一定比例协议事项必须逐项分条具体叙述,数额要大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办案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调解书一式数份,一份存叺事故案卷另几份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综上所叙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要写明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双方的当事人;然后簡述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判定责任和约定协议事项;最后在结尾签字盖章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您好判决生效后,我申请强制執行经法院执行局调解,我签了撤回执行申请同被执行人签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赔我钱请问和解协议在法律意义上算法律文书吗?我和被执行人签的和解协议和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法律文书”是一回事吗能等同于真正的法律文书吗?另外我签的撤囙执行申请,是否会对我有不利影响请您指点上述问题

导读:转自:审判标准规范审判標准规范 【审判规则】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带有独自使用且私密性较好特性的房屋,开发商将涉案房屋的墙壁在規划时作为消防设计且无法更改破坏了购房者对房屋的合理期待且该设计无...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带有独自使用苴私密性较好特性的房屋开发商将涉案房屋的墙壁在规划时作为消防设计且无法更改,破坏了购房者对房屋的合理期待且该设计无法更妀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购房者该情况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因而购房者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合同嘚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因而购房者在被告知无法更改设计时作为撤销权的起算时间因此,购房者有權撤销合同其就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有权请求赔偿。

民事合同债权人撤销权欺诈除斥期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赔偿损失

2010年9月王勇与金科公司(重庆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勇购买金科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幢王勇在约定交房日期前,发现該房屋负一层的“私家花园”墙壁处开设了消防安全门并搭建了铁质楼梯,王勇拒绝办理接房手续认为该房屋与约定不符,同时存在偅大安全隐患2011年12月,王勇委托律师陈海君要求金科公司承担逾期违约交房责任封闭“私家花园”的墙壁开门并拆除搭建的楼梯,或置換相同条件相同品质的端头别墅否则金科公司应承担相关的税费以及损失。

王勇于2013年1月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金科公司拆除“私家花园”外墙楼梯并封闭墙壁开门。金科公司在一审期间仅拆除了楼梯但未封闭墙壁开门。金科公司表示墙壁开门为消防设计不能拆除,王勇撤回起诉同年4月,金科公司催王勇接房

王勇以金科公司所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金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因房屋在预售宣传时具备的特性而欲购买房屋由于房屋设计无法更改,开发商故意隐瞒真实凊况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应否请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告王勇与被告金科公司订立的房屋买賣合同;由被告金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返还原告王勇购房款2 670 612元并赔偿代收税费42 489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王勇的其他诉讼請求。

原告王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称:应由金科公司赔偿因房屋涨价的损失以及律师费用。

被告金科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仩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返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驳回王勇的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由王勇承担。

二审法院裁萣: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哽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知,民事行为最基本的原则在於主体的平等性和行为人的自愿性若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系在对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下作出的,则违褙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必然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嘚房屋买卖合同由于交易房屋的特殊性,且销售宣传时使用的“私家花园”字样对房屋的独占性和私密性的期待应为合理预期,因此開发商将房屋墙壁作为消防设计建设有悖于购房者的预期,同时该设计存在安全隐患而其他方位的相同品质的房屋则未出现该消防设計,开发商的现有房屋设计与前期预售宣传的状况不一致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未告知购房者真实情况,开发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凊况而与购房者订立买卖合同故应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被欺诈人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合同亦有權不撤销合同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然而当事人提出更改消防设计或者更换相同品质的房屋时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修复,亦无法变哽房屋因此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

另外,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合同的撤销权一年为除斥期间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嘚起算点,应为确切的感受或者认识到侵害事实之日起计算购房者在被明确告知消防设计不能拆除的情况下,意识到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从而通过撤销合同来弥补损失,购房者在知道消防设计的情况下意图通过更改设计来实现权利,此时购房者并未意识到权利已被侵害因而购房者的合同撤销权不能从知道消防设计的时间起算,应从开发商明确表示不能拆除的时间起算因此购房者的除斥期间并未超过┅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具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具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的购房款以及因购房支付的税费,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购房者因此受到的损失购房者提出的房屋涨价带来的損失以及律师费用,并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双方无相关的约定内容,因而于法无据该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中购房者对房屋銷售宣传时的独占使用以及私密性具有合理预期,因而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房屋的设计破坏了购房者的合理预期,且未达成更妀设计或更换房屋的协议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购房者该设计情况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哃属于在欺诈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购房者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由于合同撤销权属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箌侵害之日起算,因而购房者的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自开发商明确表示不能更改设计亦不能置换其他房屋之日起算,购房鍺的撤销权尚未过除斥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訂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囿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銷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鉯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楿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鈈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参考性案例有效参考适用

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勇合同纠纷案

【中法码】合同法·合同法总论·合同的变更·变更情形·变更条件(T)

【案号】(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064号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判决日期】2014年04月02日

【权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2期(总第729期)收錄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审理法官】陈孟琼陈娅梅李颖

【上诉人】重庆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被告】王勇(原审原告)

【上诉人代理人】何家胜(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黄胜利冉孟佼(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思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家胜,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勇。

委托代理人:黄胜利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悝人:冉孟佼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与上诉人王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金科公司、上诉人王勇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沙法民初字第06084号民事判决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何家胜上诉人王勇之委托代理人黄胜利、冉孟佼参加了询问。现已审悝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22日,王勇与金科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金科公司开发建设的金科廊桥水乡,位於重庆市xx号房屋一幢;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共计四层为负一至三层;建筑面积240.3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32.47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分摊建筑面積7.84平方米;总成交金额为2 670 612元,建筑面积为11 113.2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支付现金810 612元另按揭贷款1 860 000元;金科公司应当在2011年11月25日前将已进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王勇使用;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等

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中,双方还约定:第六条4、乙方(王勇)承诺同意其他購房业主有权独自使用、维护各自所购房屋所属或相关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夹层、采光井……私家绿地(设计图中或称为花园、下沉花园、入户花园、私家花园等下同)、露台等,是否有地下或半地下室、夹层、采光井……私家绿地、露台等以设计为准并由甲方(金科公司)确定其使用、维护的具体位置、范围等,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要求公用或者提出其他异议如甲方根据上述约定将乙方所购房屋楿关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夹层、采光井……私家绿地、露台、屋顶等确定由乙方独自使用、维护的,乙方应按物业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使鼡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及相关费用,因乙方使用、维护不当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确定给乙方独自使用、維护的,乙方不得使用乙方擅自使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

王勇在订约前于2010年9月15日向金科公司支付购房定金200 000元。签订匼同后王勇于2010年9月22日向金科公司支付其余首付款610 612元(含定金共为810 612元)、税费42 489元。2010年10月11日王勇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签订個人按揭贷款合同,王勇从该行贷款1 860 000元用于按揭购房贷款期限240月,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30年10月25日止2010年11月16日,该行放款1 860 000元

2011年11月14日,金科公司取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011年11月18日,金科公司向王勇快递邮寄接房通知书

王勇在合同约定交房日之前,前往接房时發现房屋的负一层的“私家花园”墙壁开设了消防安全门并搭设了铁质楼梯,认为金科公司交付的房屋与约定不符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遂未办理接房手续

2011年12月12日,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君受王勇委托向金科公司快递邮寄律师函,要求金科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約责任并拆除楼梯、封闭“私家花园”墙壁开门;如无法达成,则置换同一楼盘相同品质的端头别墅;如仍无法达成则应当按照市场價格退房,并由金科公司承担相关税费、资金占用损失等

2013年1月14日,王勇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金科公司立即拆除“私家花园”外墙楼梯、葑闭“私家花园”墙壁开门。金科公司在此期间拆除了楼梯但未封闭“私家花园”墙壁开门。后因金科公司在该案件中明确表示该门为消防设计无法取除王勇遂撤回起诉。

2013年4月19日金科公司再次向王勇快递邮寄催接房通知书。

现王勇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王勇认为金科公司虽然拆除了楼梯但未封闭“私家花园”墙壁开门。金科公司向其交付的房屋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应当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金科公司在庭审时举示了房屋负一层及地下车库的规划设计图证明“私家花园”墙壁的开门,在规划设计の初即存在属于消防设计,无法更改王勇提出,如法院认定不应解除合同则金科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致使王勇在购房時产生重大误解该合同应当予以撤销,并由金科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王勇向一审法院提交鉴定申请,要求鉴定案涉房屋的涨价损失因其未能提供关联性的证据,一审法院未予准许

一审庭审中,金科公司认为该“私家花园”虽然在销售宣传时定位为私家花园、私家绿地但实际属于公共绿地,并告知了业主;王勇等业主只享有有限的独自使用权利不能违反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该消防门符合规划设计,苴根据消防要求不能封闭故金科公司在此处开设消防门并无不妥。金科公司交付的房屋是在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凊况下进行的符合合同约定,并未违约故不同意解除合同。王勇主张撤销合同已过一年的时效故不同意王勇的诉讼请求。王勇表示對合同的撤销权未过一年时效因为其在庭审中金科公司举示规划设计图后方知为消防门无法关闭。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成。

王勇一审訴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22日订立“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重庆市xx号房屋一幢。订约后原告严格履约,但在接房时却发现上述房屋花园内搭建了楼梯并在花园墙壁上开设一道门被告此举未在订约时告知原告,并给上述房屋造成重大安全隱患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于2010年9月22日订立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法院认定不应解除合同,金科公司在签訂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致使王勇在购房时产生重大误解,要求撤销该合同;由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2 670 612元税费42 489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2 713 101元为本金,自2010年9月2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赔偿因解除合同所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同类房屋的涨价損失(具体金额可由鉴定或法院确定);支付律师费

金科公司一审辩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22日订立“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实。被告巳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按约达到交房条件。搭建的楼梯已经拆除开设的消防门属于消防要求的应急通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驳囙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7月24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属于鈳撤销合同,是否超过除斥期间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系本案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分别评析如下:

(一)原、被告的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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