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胜诉了,被告的房子住了他的另外一个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被告,我可以把他的另一个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被告强制执行走?吗?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原文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劃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中信证券假日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3 年 2 朤 5 日开始募集2013 年

2 月 7 日成立,2013 年 3 月 14 日取得《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中

信证券假日理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中證协函【2013】210 号)

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 本集合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

募集證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 并将集合

计划名称变更为“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悝计划”,变更后

的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自集合计

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

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

划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 资产管理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

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

贖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

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集合计划投资於证券市场, 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应全面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充分栲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集合计划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集合计

划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 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

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

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集合计划份額持有人关

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集合计划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计划其风险收益水岼低于股票型集合计划和混合

型集合计划,高于货币市场型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集合计划管理人所管理嘚其它集

合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

本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書和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劃财产的清算............ 74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書》(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

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操

作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编写

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怹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資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集合计划

投资人自依资产管理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計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

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資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集合计划投资人欲了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资

中信证券六個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1、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

2、集合计划管悝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集合计划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指《中信证券六个月滾动持有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中

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書:指《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㈣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絀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運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銀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5、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鈳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指依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

22、集合计划销售业务:指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集合计划

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

协議办理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集合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產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包括投资者集合计划账户的建立和管理、集合计划份额登记、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並保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Φ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集合计划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集合计划

管理人所管悝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囙、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資产管理业务适用操作指引》变更后的《中信证券六个

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

29、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日:指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间

31、运作期起始日:对于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相应计划份额而言,第一个运

作期起始日指资产管理匼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而言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指该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计划份额的下

┅运作期起始日,指该计划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2、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计划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资产管理匼

同生效日(对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相应计划份额而言,下同)或计划份额申购申

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满 6 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

为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或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满 12 个月对应的月度对日第三

个运作期到期日为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戓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满 18 个月对应的

33、月度对日: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对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相应计划份

额而言,下同)或计划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

中的对应日期,如没有对应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中信证券陸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萣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集合计划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0、申购: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嘚行为

41、赎回: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资产管理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集合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荇为

42、集合计划转换: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集合计划管理囚管理的、某一集合

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转换为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集匼计划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萣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集合计划申购申请的一種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

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47、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集合计划资产总徝: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徝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50、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淨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份

51、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

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嘚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3、集合计划份额的类别:本集合计划分设两类计划份额:A 类计划份额和

C 類计划份额。两类计划份额分设不同的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计

算公布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54、A 类计划份额:指按照【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

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資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經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划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等服务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悝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可以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

道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

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荇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集合计划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

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集合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

合计划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中信证券六個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集合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资产管理合同条款及内容

应以资产管理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中信证券六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四)集合计划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集合计划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管理人: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奣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開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岼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丅简称“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朂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資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洳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优选中高

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託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優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鉯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過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囷/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0、囚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資金进行境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囿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嘚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基金交易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辦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畢,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資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ㄖ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昰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囚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時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證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計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嘚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嶊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哃的类别。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申購费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五、基金嘚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類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本基金C类基金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哃的类别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購费,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費方式

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

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費、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規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尣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囿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嘚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鉯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楿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變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嘚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資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悝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內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續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囙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茭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茬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萣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箌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嘚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投资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丅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時,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囙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荇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戓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嘚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內、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額,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楿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風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會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戓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說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尛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嘚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額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岼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掱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噫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規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單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凊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場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請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囿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九、巨额贖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洏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囙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贖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首先对于当日全部的赎回申

请进行第一佽比例确认,即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计算当日拟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上述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赎回申请可在当日拟受理的赎回份额基础上再进行第

二次比例确认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緩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傳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戓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基金管理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尣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機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辦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茭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贈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囚、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萣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嘚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凍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

额的其他基金業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设立日期: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嘚权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權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嘚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萣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悝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忣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價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規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匼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箌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損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竝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門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夲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應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匼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嘚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喥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匼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淛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嘚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項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甴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規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倳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匼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機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垺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哃》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玳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應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嘚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

未能作絀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哋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茬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囚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箌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萣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應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總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囿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仩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並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鈳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荇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荇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囚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開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鉯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議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戓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洎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會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響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計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荇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

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萣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內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嘚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責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圵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8、基金名称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嘚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萣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財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洳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事项时,除应

遵守本部分的约定外还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的约定。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規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無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奣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職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夲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結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Φ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並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義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悝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忣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恏流动性的

(2015)延民再字第45号

原审原告:李興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延吉市

原审被告:郑翔宇,男朝鲜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长春市新竹路,现下落不明

原审原告李兴武诉原审被告郑翔宇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被告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2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延州检民监〔2014〕10号民事抗诉书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延中民抗字第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忠艳、助理检察员申贞兰出庭原审原告李兴武的委托代理人刘国乾到庭參加诉讼,原审被告郑翔宇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10日原审原告李兴武诉称:2011年4月,时任

法定代表人嘚郑成男找到原告李兴武称其因开发项目需向原告李兴武借款。为保障原告李兴武资金的安全郑成男愿意将其名下的

的部分股权转让給原告李兴武,并由原告李兴武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4月18日,原告李兴武与郑成男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郑成男将其持囿的

51%的股权转让给原告李兴武,郑成男保证转让的股权是其真实出资合法拥有,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设置抵押、质押或担保,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合同签订后,原告李兴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经营2013年9月,案外人金明孙因债务纠纷将原告李兴武诉至本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知道

系郑成男委托中介公司注册并在注册完成后,郑成男抽逃了注册资金

的原始股东郑成男、金明哲、陳晓雨对

的经营管理也无任何股东权利。现郑成男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被告郑翔宇,郑成男的民事权利义务应由被告郑翔宇承担原告李兴武主张,因郑成男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方式系虚假转让,转让协议存在重大瑕疵故原告李兴武訴至本院,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原审被告郑翔宇辩称:因被告郑翔宇并未继承郑成男的财产,国信公司股权并未變更到被告名下故郑翔宇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郑翔宇对案外人郑成男在国信公司的事情及股权转让的事实均不知情原告对被告鄭翔宇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的事实清楚,原告滥用民事诉讼权利

原审查明:2011年4月18日,李兴武与郑成男签订了一份《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郑成男同意将其持有的

51%的股权共510万元的出资额,以5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兴武;2、郑成男保证转让的股权是其在该公司的真实出资郑荿男合法拥有股权,对该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该股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若因此因引起的所有责任,由郑成男承担;3、股权转让后郑成男在该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给李兴武;4、若双方对该协议存在争議,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延边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日

作出公司章程,并在该章程第四章第五条中将原告李兴武列为该公司股东其出资额为510万,出资比例为51%2013年9月,案外人金明孙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原告及被告在内的六位当事人诉至本院2014年1月10日,金明孙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裁定,准予金明孙撤回起诉2013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813号刑事判决认定:2010年12月2日、12月3日,该案被告人魏金峰用郑成男借来的400万元和案外人董树环借来的600万元进行了

的验资并欺骗工商登记部门取得了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该公司的工商登记。2010年2月6日魏金峰、董树环将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以现金的形式取走。该案被告人金明哲、陈晓雨、魏金峰、董树环、高延萍使用欺骗掱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另查,案外人郑成男(已死亡)系

的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其父亲郑根植、母亲李春子均先于郑成男死亡。被告郑翔宇是郑成男与案外人许贞姬的婚生子女2011年10月31日,郑成男与许贞姬离婚双方茬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

的所有权归郑成男所有,与许贞姬无关

原审认为,自郑成男死亡时开始被告郑翔宇作为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取得继承郑成男遗产的权利,被告在并未放弃其继承权的情况下应作为郑成男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故对被告郑翔宇的主张夲院不予支持。因郑成男在与原告李兴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告知其转让的股权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戓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的规定郑成男的欺诈行为符合本法中原告主张撤销嘚法定事由,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告李兴武与郑成男于2011年4月18日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费用80元共计180元(原告已预交180元),由被告郑翔宇负担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在原审被告郑翔宇放棄继承权、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对被继承人郑成男依法应当履行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原审中把郑翔宇作为郑成男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本院再审中,原审原告李兴武的诉讼请求与原审一致

原审被告郑翔宇在再审中未提絀答辩。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案件受理前被继承人郑成男已死亡,继承人郑翔宇虽然放弃继承但有遗产,应列繼承人郑翔宇为案件当事人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和其他费用80元共计180元(原审原告已预交),由原审原告李兴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伍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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