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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宣汉县白马乡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方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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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方元、王方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方元男,汉族65岁,住四川渻宣汉县白马乡东乡镇
被执行人:王方清,女汉族,64岁住四川省宣汉县白马乡东乡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方元、王方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苐(十一)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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