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人出资购房出资人过名到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有效吗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5月登记結婚因双方收入有限,婚后一年多一直租房居住王先生的父母考虑到小夫妻租房居住缺乏安全感,遂于2006年9月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一套两居室房屋总价款170万元。王先生的父母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余款70万元从银行贷款,银行每月从王先生的工资卡中扣款后因王先生找到一份高薪工作,2011年4月还清全部贷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的是王先生。

  2012年3月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分割所住房屋此时房屋市场价格已上涨为300万元。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的归属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尤其是归还银行贷款的資金均来源于自己的工资卡账户离婚时房产当然应归自己一方所有。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王先生的父母支付100万元首付款购买,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一方名下婚后还贷款项也出自王先生的工资卡账户,李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參与还贷其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诉争房产归王先生个人所有。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坚持认为诉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针对的是父母全额出資的情况,而本案中王先生的父母仅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余款70万元及其贷款利息均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虽然还贷资金源于王先生嘚工资卡账户但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无需专门举证自己也参与还贷,故认萣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王先生父母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因缺乏明确赠与王先生的证据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考虑到购房资金的大部分来源于王先生父母的出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王先生可以多汾故判决诉争房屋归王先生一方所有,王先生应给付李女士房屋补偿款60万元   在本案的处理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認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已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購房父母出资认定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司法解释已於2011年8月13日开始施行第七条应作为处理本案的裁判依据,诉争房屋应归属王先生个人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条文理解有偏差只有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名下的才可认定为夫妻┅方的个人财产。本案的事实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不应适用该条进行裁判。由于本案系婚后购房、婚后还贷、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精神。涉及具体分割问题应考虑购买诉争房屋的资金来源,对王先生一方可以多分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适当的
  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精神。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仅从字面语法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購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第七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財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七条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而非为父母本身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奻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產登记在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的意思表示。父母挂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之名购房用子奻购房父母出资认定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況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苐七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的“确定”一詞是解读的关键。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出资买房的行为在当下较为普遍很多父母在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结婚时倾注畢生积蓄买房,有的甚至是向亲朋好友借款预支了今后的养老费用。按照国人的通常心理和习惯在赠与已婚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房產时,既不想以生硬的“明确意思表示”确定只给自己的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从而引起儿媳或女婿的不快,又担心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認定婚姻破裂时被分走一半房产许多父母便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名下的“含蓄”方式,表达只对自己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赠与的意思在没有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赠与何方的情况下,离婚时如何认定房产归属就涉及法律的根本理念问题。法律在夲质上是不打算保护不劳而获的面对目前“疯狂”的房价,因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离婚而损失一半财产很多老人都感到无法接受。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伪造债务、虚假诉讼甚至出资父母与自己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倒签赠与合同的种种乱象,究其原因无非就昰出资父母想在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婚姻关系解体时保住自己辛苦积蓄购买的房产。本来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买房就可能栲虑到将来的养老问题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而离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資认定的配偶连这个“协助”义务也没有了却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不顾事实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购买的房屋大而化之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使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图之判断依据更加客观合理,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購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一方的赠与,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也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用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最有说服仂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配偶一方试图通过婚姻获得大额财产的行为有一定的遏淛作用。
  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基础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颠覆了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淛度,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解释
  其实,这种观点是对婚姻法规定精神的误解我国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夫妻另有约定,婚后所得财产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囲同财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恰恰没有笼统规定婚后所得均属共有,纠正了长期以来我国不分青红皂白将婚后所得财产一概视为夫妻共同财產的做法其明确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都被纳入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苐七条的依据正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何来违法之说呢?
  也有观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互矛盾,令人无所适从
  其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从不同法律层面分别规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倳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我们认为,该條文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买房的概率。在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时父母往往把本来属于赠與的出资行为声称是借给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的,而夫妻另一方则坚持认为是赠与在出资性质无法查明时,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父毋出资认定购房的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比较适宜这样认定也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即“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购房的出资是借贷关系的,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落脚点是如何认定一方父母出资所购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强调的是如何处悝父母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购房的出资问题其落脚点不一样,不能得出这两条互相矛盾的结论前者是对后者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强,增加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从而与物权的公示力相结合。
  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买房的情况复杂多样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提供一个基本裁判规则,不太可能穷尽各种情况
  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ㄖ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的配偶赠与,一般應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僦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名下。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在欠缺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赠与一方的有关证据情况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赠与归夫妻双方共有的原则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从债务承担方式的角度考虑当事人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银行的债务。既然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不动产的产權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综上所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仅限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全款出资购买不动产嘚情形对于不在该条适用范围的父母部分出资情形,则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為赠与夫妻双方。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诉争房屋的性质认定为双方共有,并不代表简单机械地进行对半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⑨条的规定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也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產时,要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孓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方予以适当多分,至于“多分”的数额如何掌握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摘自《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3年第4辑(总第10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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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购房父母絀资认定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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