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6250号民事裁定书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瑞博于海江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Φ,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夲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原告负担
据悉,原告山东得普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信路1228号先进制造产业创新园3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杰董事长。
被告山东德瑞博于海江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南海新区龙海路东、现代路北。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江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