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能把成年子女财产能执行吗看作自己的财产

再婚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共同苼活一段时间的一方成年成年子女财产能执行吗要求参与分割房产的认定


要点提示:再婚家庭一方的成年成年子女财产能执行吗与父(繼)、母(继)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在(继)父、(继)母离婚时一方的成年成年子女财产能执行吗对父母争议的财产也要求参与分割是否有权利,认定时要根据财产的形成时间查明一方的成年成年子女财产能执行吗对财产的形成有无投入,有投入即可认定有权分割否则不能分割。

案号:(2012)达民初字第2292号

委托代理人贾智文男,58岁汉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达拉特旗樹林召镇。

委托代理人韩鹏云男,59岁汉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第三人姚某某系被告之子。

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姚某系第三人姚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韩鹏云身份同上。

原被告于1998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後二人居住在原告的一套位于达拉特旗工业街道办事处北大社区兴胜元村的土房内2001年1月,原被告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王德海的位于达旗树林召镇东建居委会146号砖木结构平房一套占地面积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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