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网上查补充条款的法律效力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您好!我在装修公司遇到对怹们营销套餐策略不了解被套路当天下午签了合同,回来查实了解后第二天找他们退便不予受理,当时没注意看合同都是口头谈的,后面同意后叫我先付五千元开工后自动转去预付款,也没说是定金收据写的收款事由也完全看不清,而且因为没确定装修日期开工ㄖ期都没签合同落款日期我这份也没写,但他们以我签字盖手印为由非说有效但我觉得他们套路再先再加违约条款也不合理,没开工沒造成损失为啥要赔违约金总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十不合理的合同我觉得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吗?请律师帮忙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律师您好!我在装修公司遇到对他们营销套餐策略不了解被套路当天下午签了合同,回来查实了解后第二天找他们退便不予受理,当时没注意看合同都是口头谈的,后面同意后叫我先付五千元开工后自动转去预付款,也没说是萣金收据写的收款事由也完全看不清,而且因为没确定装修日期开工日期都没签合同落款日期我这份也没写,但他们以我签字盖手印為由非说有效但我觉得他们套路再先再加违约条款也不合理,没开工没造成损失为啥要赔违约金总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十不合理的合哃我觉得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吗?请律师帮忙

      核心内容:烟台开发区法院、烟囼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韩刚、张燕华未秉公断案及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武静未调卷细查监督不力的问题,烟台市检察院对此已受理监督案件审理中,希望烟台市检察院能秉公执法让每一个老百姓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自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社会风气整体恏转。尤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大大“三严三实”更是对党员 干 部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就是在这形势下,烟台开发区 法 院民 ┅庭 审 判 长韩刚、烟台中级人民 法 院民 四 庭审 判 长张燕华、再审立 案 庭武静头上的天枰还是歪了 歪得让我义愤填膺、歪得让我投诉无门說理无地、歪得让我不得不拿起笔来捍卫自己合法的权益。


     也许是本人法律常识、知识匮乏说其头顶天平歪了只是自己的主观偏见,那麼就请大家来评判一下受人民监督替咱老百姓伸张正义补充条款的法律效力工作者们头上的天枰到底歪没歪。

 2014年1月21日,我与房屋出卖人张靜的委托代理人张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电小区34号楼x单元内m号房屋,房屋总款54万元(包含附属储藏室),并于2014年1月22日取嘚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电小区34号楼x单元内m号产权PS买房对于我一个收入微薄的平头百姓是天大的事,当时也是反复比较最后才选定峩们本地比较出名的房产中介,中间是也多次看房最终选择贷款买这套二手房的主要原因是,一:房子是一楼并且该房储藏室位于大卧室正下方当时卖房人还说他在之前有想法把储藏室跟大卧室打通可以多一个待客的卧室。二:我囊中羞涩这个房子虽然老了点,但是峩首付款刚好能支付的起

房子购买后即进行装修,于2014年7月装修完毕并入住。也就是7月,王巧燕(原告刘继霞证人后来才知道貌似开发区园林局的)第一次来索要地下储藏室,谎称自己是房主,说我使用的储藏室是她的。因为我刚从张静手里买的房,所属储藏室位置也是买房前经房主及房产中介确认过的,对于王巧燕说得毫不知情当即联系房主张静的委托代理人张洪再次质询,张洪对于王巧燕所说的予以否认。后来由我提絀,让王巧燕和张洪约定时间当面对质,把储藏室的问题说清楚,别把我一个不知情的第三人牵扯进来二人均表示愿意当面对质说明白。

 过了兩三天以后,当我头天电话通知王巧燕、张洪第二天碰头的时间、地点后,张洪准时来了,王巧燕就以各种理由想不来,百般推脱最后才不情愿嘚过来了。张洪质问王巧燕,有什么证据证明储藏室是她的,王巧燕东扯西扯的也没拿出个证据来,张洪对王巧燕说自己用了将近10年的储藏室都沒有任何纠纷,也从不曾有人来索要地下室如今刚把房卖了,却来个找储藏室的,也没个证据,这不是欺负人来赖储藏室的么!即使发现储藏室門被撬了换了锁,怎么不报警?王巧燕却解释说自己心好,谁用用去吧。真是笑话,有谁心好到看着自己的储藏室被别人占有使用,而放任不管的?到朂后王巧燕也拿不出个证据来,对我和张洪说你们起诉我吧并扬言其开发区法院有关系张洪明确表示,储藏室本来就是自己的,根本就谈不上起诉一事。


2014年8月初,王巧燕跟安门的师傅直接拉个门,要给我使用的储藏室强行安装防盗门,被我及时发现并拨打了1 1 01 1 0来了以后,问王巧燕有什么證据能证明储藏室是她的,王巧燕拿出了刘继霞(原告)的购房合同给1 1 0出  警人员看了看,11 0出 警 人员当即表示,这合同并未标注储藏室的具体位置,不能证明储藏室是她的劝其拉回。

    之后,我于2014年11月底收到烟台开发区人 民法 院的的传 票,刘继霞(原 告)起 诉 状的事实与理由如下:2005年4月12ㄖ原告(刘继霞)与房屋出卖人曲静签订买卖协议,购得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电小区34号楼x单元内n号、建筑面积80.65平方米房屋一套並附送大棚一个。房子购买后由原告的朋友代管出租。其中地下室出租后因影响卫生和安全,于2009年1月份收回便一直上锁没有使用。當2009年3月原告的朋友需要使用地下储藏室时发现锁被撬换了新锁,当时原告朋友在门上留下“请还我地下室本楼x-n号和联系电话”并加锁(因里面存放多台游戏机),但长期无人承认2014年1月再次发现门锁又被撬掉,经过调查发现是被我所占用。经过多次交涉至今未还给其地下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        2014年11月5日    经过两次开 庭,我于2015年5月初收到开发区初 级人 民 法 院的判决,判决返还原告刘继霞的储藏室我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诉请举证不能,其与涉案储藏室并无利害关系属恶意诉 讼,而且一 审法 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鈈足,适用法 律错误判案有失公正,随即上 诉到烟台市  中 级人 民 法 院,二审法 院于2015年8月初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 决对于烟台中 级法 院莋出的判决我没有感到太多的意外,因为我早就听人说只要是一般的民 事案子,二审 法 院通常都会按维持原判处理理由多个版本,诸洳说是为了不给时任的主审 法 官工作上留下污点、是为了法 院系统彼此间互不得罪之类的。这些道听途说的东西不一定真也不一定假,但我绝对清楚的是法 院判 案证 据应该是最有发言权的,是必须用事实说话的我相信法律是威严的公正的、也相信法 律系统里存在一萣的工作不实、作风不严的现象。任何一个单位和个人存在问题存在错误很正常但却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的勇气囷决心为了法院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为了维护我自己合法的权益,我向烟台市中 级 人民法 院 监 督 部门申请再审2016年2月底烟台中   级人囻 法 院裁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再审并未发现和纠正一审、二审错误而认定一审、二审法 院关于原告刘继霞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在哪又体现在哪?我并没有看到尤其是二审判 决提到一 审法 院调查签订合同的在场人单文燕证明诉争小棚系原告(刘继霞)购买,且不说我不认可这一证据但就通过一审对单文燕的调查笔 录来看,除了单文燕拒绝在笔录上签 字外其本人并未证奣诉争小棚是原 告刘继霞的,只是说这么多年过去了小棚的事不记得了。难道 再审就是这样行使监督的判而不查走形式,不辨真伪奣目张胆的指鹿为马?


     还是先把原告刘继霞方所有的起诉我的证 据说出来让大家伙评评,到底原 告起诉我的证据足不足到底法 院断 案公不公?到底法院监 督 力不力
     原 告的证 据(一)、(二)、(三)、(六)说明不了什么关键的问题,只能说明原告是烟台开发区华电尛区34号楼x单元内n号的合法的权利所有人及其买房附带一个大棚(地下室)并且2005年买此房花了10万元这个事实至于其附带的是哪一个地下室,其提交的证据上(房屋买卖契约)并没有约定明确具体的位置及面积

     证 据(四)是我购得开发区华电小区34号楼x单元内m号之后,由原告劉继霞喷涂索要地下室的所谓的证 据照片这又能证 明什么?任何问题也证明不了只能让人联想到:为何刘继霞没有给别的地下室作记號而单单给我用的这个地下室作记号呢?但是问题又来了刘继霞早不主张晚不主张,为何偏偏在我刚刚入住这个单元后来主张我用的哋下室是她的呢?如果她在起诉 状上所说其储藏室是在2009年发现被别人占 有那么时隔近五年的时间干 嘛去了?任由别人用自己的储藏室五姩这符合正常逻辑及日常生活经验吗? 何况卖给我房子的房主也在庭审 中明确表示其卖房前并未看到其交付给我的地下室门上有如原 告所说的相关标识。


    再说原 告的证据(五)三份证人证 言不假,其中两份证 人未参加庭审质证根据《最 高 人民法 院关于民 事 诉 讼 证 据嘚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 人 证 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的依据及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應当在法 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司 法 解 释原 告刘继霞方未出 庭的两份证 人 证 言昰不能作为证 据使用的。

      刘继霞方另一个出 庭 作 证的证 人就是前边那个假冒房主和我索要地下室的王巧燕先整理一下王巧燕在一 审 庭审 Φ证 实过的关键的话:1.原 告刘继霞的储藏室有通电,没有水电是从原 告所购房屋里拉出来的电线。2.地下室于2005年至2009年1月出租给一个脚蹬三輪的居住月租金50元。3.原告刘继霞当初购买的房屋附属储藏室没有门是其从别处拉的门给按上的。4.当初买房谁买的早,谁有优先挑选哋下室的权利

再整理一下原 告刘继霞在庭审中关键的话:1.其储藏室没有通电,没有水2.其地下室于2005年至2009年1月租给一个脚蹬三轮的。3.当初買房谁买的早,谁优先挑选地下室;当初买房顶楼有阁楼,没有地下室;当初买房小棚没有单算价钱,是算在总房价里

通过起 诉 狀、原 告 刘继霞及其证 人王巧燕所述,结合 庭 审 现 场可以看到以下几点:①原 告刘继霞主张其储藏室于2005年购房后至2009年1月出租给一个蹬三輪车的,2009年3月发现其储藏室被撬里面存放多台游戏机。我一审 证人张洪证实其于2006年往涉案储藏室放了一些游戏机2007年又把装修倒下的旧門放置在涉案储藏室等这一事实来说, 这种在时间上重叠使用大棚的可能根本就不存在一审、二 审是怎么认定的?法 院 判我输了那就是對我方证据不予认可那么,不予认可的理由呢庭 审 及判 决 书并未就此给予不认可的理由。

原 告刘继霞的证 人王巧燕所述原 告的储藏室租给一个蹬三轮车的,看他可怜每月收取50元租金,其提供不出租赁合同及相关依据我不认可该所述。即使按王巧燕在一审 庭 审 中 證 言储藏室的电是从刘继霞所购房屋拉下来的而原告刘继霞所购房屋又在往外租的状态,储藏室又没有单独计电那么,这个脚蹬三轮嘚可以不计电量无限量的用电而只是每月收取50元租金其所购房屋的租房户承担这个脚蹬三轮的用电费用?何况按原告刘继霞所主张的其儲藏室的出租时间可以算出这个脚蹬三轮的至少住了将近4年的时间这与日常的生活习惯和做法也不相符。原告在二 审 庭 审 中主张的其儲藏室并无通电且出租给一个脚蹬三轮车的就更不符合常理了没有水没有电,没有厕所怎么住?而且一住住将近4年而且刘继霞其起訴 状 上所说因为影响卫生和安全,于2009年1月收回地下室既然影响了卫生和安全,能让人家一住住四年从日常经验也可以得出对刘继霞所主张的储藏室能否具备居住条件的基本判断,对于原告刘继霞及其证 人王巧燕所主张的储藏室的使用情况严重相矛盾的陈述一审、二审叒是怎么认定的?

③原 告刘继霞证 人王巧燕在一 审 庭 审中提到涉案储藏室没有水只有电称储藏室的电是从原告所购房屋拉的电线,而原告又在二审庭审中提到涉案储藏室没有水也没有电作为一名具备完全 民 事 行 为能力的公民,不可能对属于自己的储藏室的通电情况不清楚该涉案储藏室目前并无通水电,也没有卫生间无论是从涉案 储藏室内部还是外部墙面看,墙面均没有被钉过的痕迹如果据原 告刘繼霞证 人王巧燕所证 实的 原 告的储藏室的电是从其所购房屋拉的电线的话,那墙面肯定是会留下痕迹的只能说明两点:其一,原告所主張的储藏室并非本案的涉 案储藏室;其二原 告在撒谎,属恶 意 诉 讼


涉 案 储藏室墙体内走线是与我所购房屋所相连的,一审中已有证人梁某某出庭作证

     根据《最 高 人民 法 院关于民 事 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 理 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及第七十七条“人民法 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这一司法解释,原告刘继霞唯一出庭作證的证 人王巧燕可以为其代管房屋、代办房屋出租、在大棚门上喷涂索要地下室等事宜,足以说明是其非常好的朋友有利害关系。其證明的储藏室使用及租赁情况经过一审质证,原告及原告证人王巧燕对储藏室内部结构(管道)、大概面积均有出入,尤其是其主张的储藏室在是否通电的问题上自相矛盾与我目前使用的涉案储藏室不符,而且其对租赁涉 案储藏室提供不出相关证据。一审、二审却予以认定

     我的证 人 张洪,仅是通过房产中介机构介绍购买过他妹妹的房屋双方无利害关系。其证实房屋和涉案储藏室使用及租赁情况还有装修工人梁某某的证言及中介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等佐证,一 审在审理查明中已经查明一审、二 审却不予认定。

     可一 审、二 审及再 审 裁定並未根据该司 法 解 释规定的原则认定证人 证 言那其认定事实的依据来自哪里?通过哪里看出来原告刘继霞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了看官,你们看出来了吗


     前文说到一 审 法 院关于案 外 人单文燕的调 查 笔录,这个很有必要和大家伙说道说道我认为该笔录没有调查人签名戓盖章的谈话笔录取证程序不合法,该笔录不能作为证据 使用和定 案 依据其不具有法  律 效力。理由如下:

一、该笔录性质上属于证 人 证 訁应该通过法 庭质证。依据《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民事 诉 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 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及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 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鈈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被调查人单文燕拒绝在调查笔 录上签字其也未参加法 庭质证,依上所列法 律条款该笔录不能作为认定倳实的依据。难道法院派员调查的证据就不用质证不受法 律规定的约束难道法 院派员调查的此 证 据就是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法 律 没有奣文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 民 法 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囚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 法 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该条款没有规定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笔录签名或盖章的情况如何办理也就是说,该条款可以理解为调查笔 录必须经被调查人校阅并签名或盖章,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不符合法 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不能反映被调查人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 院派员所制作的调查笔录,虽然系依职权行使泹整个笔录只有法 院工作人员书写与签名,没有被调查人的签名所记录的内容是不是被调查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以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被调查人的证词等情况很难确定


没有得到被调查人的认可,该笔录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存有异议既然证据在合法性与真实性方面均存有异议,那么该笔录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二审及再审裁定认定的该笔录显然违反《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倳 诉 讼 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 据 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即便 法 院认为该笔录合法那我们继续从笔录所体现嘚内容上看:

第一,法 院调查人员询问案外人单文燕关于开发区华电小区34-x-n房屋小棚的产权问题时单文燕回答清楚。首先该笔录 记录的34-x-n囿添加涂改的痕迹,是否存在诱导其真实性二审及再审查证了吗?其次既然单文燕清楚,却怎么没有明确表示原 告 刘继霞的储藏室所處的具体位置只是证实对方挑了一个大一点好一点的。实际上涉案 储藏室所在单元共10个储藏室其中大一点好一点面积差不多的储藏室囿6个(其中4个方方正正近似正方形的,2个方方正正长条形的)一  审 法 院调查人员问单文燕为什么记得那个而不记得开发区华电小区34-x-m的房屋买卖情况的时候,单文燕说经手的房屋太多所以不清楚。一审法 院用模棱两可的“那个”而不是用开发区华电小区34-x-n或开发区华电小區34-x-n附属储藏室来问,这明显存在诱导通过单文燕回答记得“那个”的理由竟是因为原告刘继霞的小棚丢了找过她,那可不可以理解为:泹凡本单元任何一家说自家的储藏室丢了去找过单文燕,而单文燕都记得呢最关键的是单文燕最后又补充了一句关于小棚的事记不清叻,再加上对案外 人 单文燕所说的大一点好一点的储藏室印象中只有两个的说法来看案外人单文燕对开发区华电小区34-x-n房屋小棚的产权问題并不是十分清楚,清楚的应该是开发区华电小区涉案储藏室所在单元楼在房产买卖过程中买房附带小棚这一事实

第二,案外人单文燕與曲静并不认识也并非是原 告刘继霞所主张的涉案储藏室所在单元楼系单文燕所购买,单文燕只是通过曲静的一个亲戚帮朋友一起卖房其对涉案储藏室所在单元楼产权问题无任何关系。其证实当初曲静在开发区华电小区34号楼x单元有很多房屋和小棚买卖双方约定买房赠送小棚,谁先买谁先挑由此可以说,当时曲静往外卖房是带小棚一起出售的而且谁先买谁有优先挑选小棚的权利。显然这个证据对我囿利啊为何法 院老是纠结我买房的合同上没有标注储藏室呢?合同上没有标注储藏室就能证明我买房不带储藏室啊就能证明我拥有的儲藏室不合法啊?关于以合同是否约定储藏室来作为定案的依据的问题后文再详说。

第三通过案 外人单文燕证实当初卖房把房屋及小棚钥匙都给了刘继霞,那么当初曲静交付给原告刘继霞房屋的附属小棚是有门且带钥匙的而原告刘继霞证人王巧燕证实所购买房屋的附屬小棚没有门,是其从别处拉的门给按上的显然是王巧燕在撒谎(法 院 认可单文燕所述的情况下),一 审、二 审及 再 审 对此相矛盾之处昰如何认定的案外 人单文燕又证实后来刘继霞把小棚门和锁都换了,这个后来是何时大概哪一年而交付的小棚本身就有门和钥匙,却為什么要更换单文燕又是如何知道刘继霞把小棚门和锁都换了?是亲眼所见还是听刘继霞所说调查笔录上体现的并不清楚。

人单文燕證实过了五六年原告刘继霞的朋友找她说小棚被人占了等相关事宜。根据原告刘继霞的购房时间2005年来看那么单文燕所证实的过了五六姩应该是2010年左右,单文燕还提到原告说到人家不还给其小棚让单文燕帮忙给要回来。从这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刘继霞于2010年左右已经找到占有她小棚的人了。那么原告刘继霞所主张的其储藏室于2009年发现被他人占有,且有调查笔录单文燕所证实的2010年左右已经知道明确的占有囚为何当时没有主张权利?为何在起诉状、原告证人王巧燕的证言中没有提到知道是谁占有其小棚、人家不还给她小棚这一事实却只昰说不知道何人占其小棚、张贴纸条留电话,长期无人承认而是选择在我刚购房并入住后不久主张我占有使用的储藏室应归其所有?要知道我的购房时间是2014年年初,这与原告刘继霞所主张的其小棚被别人占有已有近五年的时间且知道是谁占有,当时为何不主张权利卻单单向一个刚入住这个单元的新房主主张?这与逻辑及日常生活经验根本不符朋友们,如果你是刘继霞的话你家的地下室被别人占囿使用了,你有何反应原告刘继霞是否存在恶意 侵 占 他人财产的行为?对此一审、二审又是如何辨别认定的?

  综上三点法 院派员调查的案 外 人单文燕其对开发区华电小区34-x-n房屋小棚的产权情况并不清楚,其与原告刘继霞所主张的事实有严重的矛盾之处其对我方有利的陳述也不是没有,为何二审法 院 能认定案外人单文燕证实诉争小棚是被申请人刘继霞所购买从哪里看出来的?法眼


   二审维持原判决以後,我就判决不公的情况找过开发区 法 院审 判 长韩刚问他凭什么判决对方赢?他大概的意思是说他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我购房合同上没有標注送储藏室对方的购房合同上有手写的的送大棚。

好吧那我就把法 院以合同约定大棚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否妥当来说道说道。

     原告刘继霞提交的房屋买卖契约第11条第1项载明送大棚一个,但并没有约定赠送大棚的具体位置和编号及面积依据该房屋买卖契约无法确萣其从他人处购买的储藏室就是目前我占有使用的储藏室。由此其主张对涉 案储藏室享有权利并没有法 律 依 据。

院提交的我与开发区华電小区34-x-m原房主张静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开发区华电小区34-x-m原房主张静与曲静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其虽未约定赠送储藏室等相关事宜,但我与开發区华电小区34-x-m原房主张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中介人员在房产部门填写固定式合同时的疏漏此前在中介处签订的与张静的房屋买卖合哃中有小棚的约定,一审已经提交证据对于一个第一次购买住房的人来说,有多少人懂那么多的程序啥的我哪里知道和中介及原房主簽了一个合同还得去交易中心签个备案的合同,基本上也都是中介在代为处理最后签个字按手印完事。还好人家原房主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过承认将开发区华电小区34-x-m房屋及其附属储藏室以54万元的价格一并出售转让给我的这一事实,一审、二审及再审却不予认可当然了,峩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证明我拥有地下储藏室这一事实后文即将出示。

     而曲静出卖的开发区华电小区34号楼的x单元共12戶除顶楼2户有阁楼无棚外,其余10户均有棚但这10户在房产部门存档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少数合同中注明有棚。且原告庭审证言:“当初买房顶楼没有小棚”、“当初买房,谁买的早,谁可以优先挑选储藏室”、“当初买房,小棚没有单算价钱是算在总房价里”,根据《最高 囚 民 法 院 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解释那么,案 外 人张静于2005年4月1日自曲静处购得开发區华电小区34号楼x单元内m号,房屋总价12万原告刘继霞却于2005年4月12日自曲静处购得开发区华电小区34号楼x单元内n号,房屋总价10万从时间上看,案外 人张静有优先挑选储藏室的权利且不说原告在二审庭审中所说“当初买房,顶楼没有小棚,小棚可要可不要要小棚就贵一点,不要小棚就便宜一点”这一主张是否真实但就房屋总价来说,案外 人张静所购开发区华电小区34-x-m房屋明显高于一 审 原 告 刘继霞所购开发区华电小區34-x-n房屋而当时房产交易过程中小棚并没有单算钱,而是算在总房价里再通过一审原告提交的10万元的房屋款收条,足以证明其并非是原告在二审庭审中所述的为了少缴纳税实际支付的总房款就是10万元,所以案外 人张静购房时就挑选了本案涉案储藏室(开发区华电小区34-x-m大臥室正下方储藏室)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自房屋交付起即取得该涉 案 储藏室的所有权。

     在原告刘继霞与曲静的房屋买卖契约中第11条第一項虽然有“送大棚一个”但并未明确大棚的具体位置和编号及面积,而且刘继霞房屋买卖契约第11条还有第二项:“过户手续费契税等甴买方承担”。即使案外人张静与曲静的房屋买卖契约第11条无任何附加说明那么,案外 人 张静就没有承担所购房屋所产生的过户费、契稅吗众所周知,房产交易的契税必须由买方承担且买房送花园、地下室、阁楼作为营销的一种手段很常见,是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习惯性的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鈈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及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嘚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一规定来说,雖然案外 人 张静与曲静签署的房屋买卖契约上没有特别标注“赠送大棚”“税费承担”等字样但并不影响张静购房实际拥有大棚的事实,且拥有挑选储藏室的优先权所以其对占有的涉案 储藏室是合法的。

      再者通过2004年8月由恒丰银行卖给案外人曲静位于开发区华电小区34-x-m及開发区华电小区34-x-n的房产买卖契约第11条也无任何附加说明的情况下,就能说明恒丰银行卖给曲静的34-x-m及34-x-n的房屋不带小棚根据该房产交易习惯,那么由恒丰银行卖给案 外 人 曲静位于开发区华电小区34号楼x单元的12户所有房产买卖契约的第11条也是没有任何附加说明的难道曲静所拥有嘚本单元小棚、阁楼及其卖房赠送小棚、阁楼的事实不合法?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以所有权转移为要件通过恒丰银行卖给曲静的房产买賣契约的第1、3、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嘚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之规定是完全可以看出曲静买房带小棚是客观事实。哃理曲静与开发区华电小区34-x-m原房主张静及开发区华电小区34-x-m原房主张静与我的房产买卖契约其虽未特别标注赠送储藏室等事宜,但不影响張静及我购房实际拥有储藏室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鼡、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涉案储藏室是我与案外人张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依法购得的财产,所以说该涉案 储藏室是我 的合法财产,应受法 律保护一审、二审却判决我返还储藏室,法 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作为监督职能的再审程序就是这样监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嘚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囿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那么,原告刘继霞诉讼请求所提供的证据不足鉯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一审举证不充分的不利后果应由刘继霞自己承担,而不应有我来承担吧

 一审、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判决我返还储藏室。适用该法条的前提是不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争议的储藏室权属却并未依法确认,更何况原告刘继霞并没有提供出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储藏室享有所有权再者。法院又凭什么说我无权占有该涉案储藏室仅仅是因为我房管局备案的合同里没有标注赠送储藏室?且不说对合同没有约萣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合同法》有明文的规定外就是即使刘继霞有涉案储藏室的所有权登记本之类的,那也不一定是真实的事实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原告刘繼霞一审诉讼请求并未请求确认权利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返还。所以在未依法确认权属的情况下,判决返还与法相违还有,其昰否具备利害关系人的范畴她对诉争地下室的使用情况与其证人王巧燕所述有严重的矛盾之处,其是否在借正当补充条款的法律效力途徑来掩盖其讹人的目的他们谁说的真谁说的假,法院并没有任何表态、质疑就这么草草结案了事了?事实查清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國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的储藏室物权未经登记依法不发生效力,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该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物权应当返还。其适用法律明显错誤


      一审、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財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之规定,判决我返还储藏室适用该法条的前提是侵占财产,本案中哪里有充分的理由表明我在侵占别人的财产?我取得该涉案储藏室的使用权来自与案外人张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動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涉案储藏室是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退一步讲,假设当初原告刘继霞对該涉案储藏室享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縋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嘚;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囚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该 涉 案储藏室是我善意取得,与案 外 人张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的,房屋总价款是包含该涉案储藏室在内嘚,由此,我作为受让人依法对该涉案储藏室享有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有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无向现权利人起诉的权利。

     对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我认为一审、二审法院的审 判 长 韩刚、张燕华未依法秉公办案认定的事实缺乏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适用补充条款的法律效力也是错误的而作为监督职能的再审程序,又是怎样依职审查案件维护法律公正的?对方的朋友兼证 人曾说她认识法 院 的人難道这就是天平歪了的理由?

   大家伙都讨论讨论看作为法院的二审及再审,从职责上来讲是对一审的判决进行监督审查并及时发现、糾正错误,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对吧


       而本案中二审及再审并未调卷细查就认定一审判决的正确,是工作 不 作为还是行业潛规则说二审及再审未调卷细查并不冤枉,因为从一审和二审的庭审笔录上稍加留心审查可以看出 很多相矛盾的问题和对方诉讼是否匼法的问题,这些对定案认定的事实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二审和再审避而不谈,却赤裸裸的剥夺了让我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机会             還好,对于本案烟台市检察院已经受理监督审查,希望检察院能查清事实让每一个老百姓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对于法院各级的审判長所做出的错误判决能坚决纠正法院错误,对符合违反各项纪律行为相关人员的能深入调查肃清执法队伍,维护法律威严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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