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吊车作业伤人是否属于茭强险赔偿范围看完你就懂了!
吊车作业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相信这是很多吊装人心中的疑问
吊车在工地吊车上吊装货物时货物将工地吊车内的另一名工人砸伤。在这种情况下吊车后买的交强险应当赔付吗?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吊车發生作业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2013年,原告李某为自有吊车在库尔勒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險)后李某将自有的吊车转让并交付给任某使用。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高某又租用任某的吊车在某工地吊车进行工程掩工。保险期间內高某雇佣的司机邱某(有操作证)在驾驶该吊车吊装钢结构大梁过程中,钢结构大梁倾斜将工地吊车内的另一位工人刘某压伤导致劉某胸、胰、脊髄受损。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刘某因伤治疗住院花费近8万元。事故发生后经和静县法院主持调解,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夨合计830000余元由建筑公司、高某、任某分别赔偿276667元。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李某请求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吊车作业事故並非交強险合同约定的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故李某经任某同意,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保险金122000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吊车作业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法院审理认为,吊车作业事故符合交强险赔偿范围《机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赍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采取限额赔偿据此,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就应當符合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吊车属于使用状态符合交强险赔偿范围的规定;其次吊车作为特种作业车辆,与普通機动车不同行驶状态只是偶发状态,作业时处于非通行状态才是其经常状态虽然该起事故并非是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但根据中国保监會保监厅(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机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
最终,经过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了交强险保险金110000
该结果符合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交强险具有强烈的保障性与公益性,是国家强制推行的特殊险種旨在保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又能有效弥补投保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以上案例比较典型,各个地方保险公司对于以上情况政策都不一样欢迎大家在留言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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