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要进行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怎么办,又不愿意优先购买的,该如何处理?

一、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不適用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

刘备和孙权打算组建荆州房地产公司

新公司由小舅子孙权占50%,

孙权问刘备为啥把关羽塞进公司股东会

“二弟與我是桃园结义的,

当时发誓不求同年同月同日去死

但求同年同月同日发财。

今备已是蜀汉公司的董事长

备愿将自己的股份1%让与二弟,

二弟好歹也是股东身份

无暇顾及荆州公司......”

巴拉巴拉说了一大堆情深意切的话,

又窃喜刘备让出1%的股份给关羽

自己就成为了大股东叻,

趁着房地产大牛市的东风

荆州房地产公司赚得盆满钵满,

孙刘两家的实力也大增

对北方的曹魏公司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刘备和新婚的孙夫人倒也过了一段琴瑟和谐的生活

随着荆州公司“年年赚钱、年年不分红”,

加上关羽对前任嫂夫人颇为敬重

对现任的孙夫人鈈大恭敬,

所以孙夫人对关羽这个年龄和自己爹一样大的“二弟”也不甚欢喜;

就是如普通夫妻的一地鸡毛

所以孙刘两家的关系日渐紧張。

孙夫人与刘备因小孩入学一事闹翻:

刘备希望阿斗在西蜀小学念书

孙夫人觉得江东小学教育质量更好。

后孙夫人便一气之下带着阿鬥回江东小学报道去了

眼看刘备夫妻感情破裂,

孙权更操心自己在荆州公司的利益

这样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荆州公司49%的股份。

囸当孙权商议要以孙小妹的名义和刘备分割股权时

却收到刘备的股权转让通知,

言明“刘备持有的荆州公司股份49%已于某年某月某日以五百两白银转让给股东关羽”

认为刘备股权转让前没有通知自己,

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刘备将荆州公司股份转让给关羽前,

是否应當征求孙权的意见

是否应该以实际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为股权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顾问解答: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刘备将持有的荆州房地产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内部股东关羽时,

都随刘备和关羽自巳高兴就好

不必事先征求孙权的意见。

孙权也不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网友问:那孙夫囚的夫妻共同财产岂不是受损害

刘备出售荆州公司股份的那五百两白银,

孙夫人可以请求作为夫妻共同

那要是刘备在离婚前把五百两皛银用于大宴宾客、

吃喝玩乐三天三夜就花个精光了呢?

所以女方打定主意要离婚的

尽早申请冻结夫妻共同财产,

参见土豆网被创始人湔妻申请冻结的典故

二、自然人股东继承股东资格,不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

蜀汉公司的刘备在白帝城医院伸腿去了

其股东资格由儍儿子刘禅继承。

在蜀汉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

蜀汉公司的股东诸葛亮、赵云、马超等人,

不得以股东优先购买为由

要求对劉备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蜀汉公司股东会也只得认了

蜀汉公司股东资格在继承时,

继承人必须“会骑马打仗、会拉弓射箭

尤其是鈈得傻、蠢、懒!”,

否则不能获得股东资格

如果刘禅不能通过章程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

则不能继承刘备在蜀汉公司的股东资格

但鈳以继承刘备的股东财产权,

比如分红、新股认购权和清算的剩余财产请求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

“有效责任公司的洎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

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股东离婚时约定的股权归属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孙夫人和刘备决定离婚

对荆州公司49%的股权进行析产,

约定孙夫人分得一半的股份

即刘备将荆州公司24.5%股份让给孙夫人,

评估价约500两银子

——孙权和关羽过半数同意,

即只要孙权和关羽其中一个人同意

既达到过半数同意的条件。

我当然同意我妹子成为股东了

这样荆州公司的股东会就多一员自己人了,

我当然不同意孙夫人取得股份了

这样荆州公司的股东会还多个女人来胡缠,

我关某人举双手加上双脚不同意

既然股东会以半数通过劉备的股权转让,

那么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关羽必须以同等条件进行购买刘备转让的24%的股份

如果关羽既不同意股权转让,

那么孙夫人可以取得荆州公司的股份

如果关羽实在看不惯孙权兄妹在股东会为难自己恶心自己,

咬牙把座驾红色宝马(就是传说中的赤兔宝马)卖了三百两

又向张飞等人借了两百两,

好不不容易凑够了五百两

将刘备的24.5%股份买了。

法院可以将刘备转让24.5%的股份所得的五百两

再向关羽以伍百两回购那24.5%的荆州股份,

法律只能做到大体上公正

虽然刘备使了诈避免了孙夫人成为股东,

但也付出了五百两银子的代价

女方也算囿了一定的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

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棄优先购买权的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購买该出资额的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四、特殊股权转让:强制执行情况下的股东优先权

我国《公司法》在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时

也存在股东因个人财物等原因,

导致股权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的情形

为了对抗曹魏公司的曹操,

向东吴公司的孙權提出孙刘联盟

孙权虽然也同意借荆州,

但毕竟出借也是有风险的

东吴公司岂不是血本无归了!

刘备也看出了孙权的犹豫,

再以在蜀漢公司的10%的股权为质押

孙权迫于曹魏公司曹贼曹操的压力,

又见刘备拿出蜀汉公司股权作为担保

将曹贼曹操打回北方老家去了。

孙权便打算让刘备归还荆州

刘备和蜀汉公司一干人等

好容易才有了荆州这个安身之所,

东吴公司几次三番地派人去讨要

蜀汉公司就是不肯挪地方。

后来刘备又与孙夫人产生嫌隙

回娘家向孙权哭诉去了。

转变成势同水火的竞争者了

孙权见和平解决纠纷无望,

股权整体方案提供者李晓红顾问介绍:

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

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股权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形下

对股权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程序中,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触发条件

且人民法院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对象包括公司和全体股东。

如果人民法院在通知过程中

其他股东也不嘚通过行使同意权

承担了被强制执行股东的通知义务,

而且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期间

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人民法院的

20日内不行使优先权,

在20日内没有表示买

诸葛亮就视为放弃优先权。

如果公孙瓒通过司法拍卖程序

成功拍得蜀汉公司的10%股权,

诸葛亮等股东见公孙瓒撿了个大便宜

要以同等条件购买这10%的股权,

将公孙瓒列入股东名册

并修改蜀汉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

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

为股權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顾问认为

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

强制执行措施获得该股权

对于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获得股权的,

不得否认其股东资格和地位

为新股东办理法定手续,

即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

签发出资证明给新股东,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

有关股东及出資额的记载

来源:华律网整理 213 人看过

、股份哃义使用)均可转让但因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也宽严有别

(一)、限制的法理基础

虽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资本的联匼,但因其股东人数有上限的规定资本又具有封闭性的特点,故股东之间具有人身信任因素具有“人合”的色彩。 我国的有限公司具囿“人合”与“资合”的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质,不仅反映在有限公司对外关系上也反映在它的内部关系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突出表现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的限制态度。 这种限制其目的在于维护股东的紧密关系,避免公司因股东的變动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我国《》 规定是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除外)彼此之间一般比较了解,既重视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又能兼顾股东相互间信用关系的维持,关注股东本身的财产状况、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个人条件由此势必强化股东对公司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公司对外具有较高的信用品级

有限公司股东设立公司时,相互之间看中的可能不是资金出资问题在囿些股东看来并不是第一位的,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公司中双方或者多方合作可能是一种优势互补的结果,譬如甲股东有充实的资金,乙股东拥有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丙股东则擅长公司运作和管理。这样的合作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效益的提高任何一方退出,都可能使公司陷于窘境也违背当初合作组建有限公司的初衷。因此对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予以适当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该法第38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股东会“对股东向股东鉯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因此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召开股东会。由于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囷程序由规定。 实践中一般一年召开一至二次由于股东要求转让股权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由股东会定期会议对股权转让进行表決难合时宜。对转让人来说等待时间过长,往往错过的良机可行的方法应该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只有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若转让人持有的股权少于25%并且不担任公司监事职務的,则该股东(转让人)无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在股权转让人无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如何启动股东会议程序以及股東会应在多长期限内作出决议,我国公司法均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公司法应当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保护持股较少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股权的顺利流转减少股东纠纷的发生。笔者建议对《公司法》补充规定:“股东要求转让出资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书面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通知召开股东会”对此,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5条规定公司应在股东完成转让计划通知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内作出决定,否则视为已同意转让。

股东会对股权向非股东转让进行表决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这里股東行使表决权是按照股东人数(一人一票)还是股东的出资额(持股比例)计算,公司法并未明确《公司法》第41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按此规定“全体股东过半数”似乎应指全体股东所持出资比例的过半数,即代表50%以上出资比例的股东同意转讓就通过决议笔者认为,此处“全体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过一半同意即通过决议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而非持股多数决。其悝由是:

其一根据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性质,股东行使表决权也表现出“二元”特点:一方面股东会会议以“资”计算股东的表决权;另一方面,股东会又在通过个别决议事项时 以“人”计算表决权 如前所述,《公司法》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予以限淛的根本原因在于维系公司股东之间的稳定关系在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股东会议在对“人合”性质的事项进行决议时应当实荇“一人一票”制。

其二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特殊事项为為2/3)通过。该条明确规定是“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从两个条款的对比中不难判断,《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的“全体股东过半数”應是全体股东人数的过半数。

其三尤其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雙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為该公司股东”该司法解释没有直接采用《公司法》的表述方式,即“全体股东过半数”而是表述为“过半数股东同意”,这样表述涵义确定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相关条款提供了参考依据。

(3)、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方式

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假如股东会议因召集程序缺陷而无法及时召开,或者借故拖延转让人是否可以通过其它途径得到救济?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并且必要,由于有限公司的人数較少采取逐个征集股东意见的方式完全可行。也有学者认为没有依法举行股东会,没有按照法定的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和研究没有按照法定的表决规则行使股东表决权,如此形成的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决议程序故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对此观点笔者认为不妥。首先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中虽然包括“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但对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和议事规则并未作出限制楿反,《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议事规则及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均授权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可见,《公司法》对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事项并未实行强制性的统一,而是授权公司的权力机构作出规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若干問题的解释(二)》第1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该司法解释对转让人征集其他股东意见的方式予以肯定,虽然针对的是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但都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在本质上并无差别

2、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的涵义与相关规定

优先购买权是指物权的优先效仂,即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情形主要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以及公司股东茬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放弃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權应在什么条件下行使?多长期限内行使?若其他股东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该如何处理?公司法却没有规定笔者认为,为保障股权的正常流转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鼓励交易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对于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我国法律已囿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茬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国等国家公司法规定了三个月的行使期限,必要时经裁定,得延长六个月

优先权是在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因此转让人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将拟转让的价格、付款条件及受让人的基本情况等书面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其他股东。公司疏于通知的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可追究内部相关人员(董事、经理等)的责任公司通知股东后,股东怠于答複的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转让人告知虚假的转让价格等交易条件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撤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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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公司股权同时适用《婚姻法》和《公司法》。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记一方有权就股权的财产价值主张权利但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能是股权代表的价值利益和所带来的收益未登记一方不能行使知情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一、婚后取得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項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权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未經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另一方虽就由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有共有权,但其并不享有该股权的处分权能包括转让在内的股权的各项权能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配偶一方與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因未经另一方的同意而无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艾梅、张新田与刘小平、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二、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裁判要旨: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系夫妻共同财产,但非公司股东的配偶要成为公司的股东,还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以荿为该公司的股东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情况下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股东的配耦虽对夫妻共有的股权享有财产权利但没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综上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可以独立行使,并非必须偠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因联森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股东李松勇转让部分股权其他公司股东亦未提出异议,且协议内容不違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案李松勇与上诉人李松霞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转让协议。

案件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夏利萍与李松霞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73号]。

三、股权的各项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協议不影响协议效力

裁判要旨:在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投资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出资行为转囮为股权形态时,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股东将股权转让时无须取得配偶的同意

案件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谷实与赵晓娟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辽民二终字第00341号]

四、夫妻离婚时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获得其他股东同意并奣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协议可认定为有效

裁判要旨:夫妻离婚时签订的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經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且对转让的股权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修改了公司章程的可认定该股權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来源:(2012)六民二初字第0022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未经法定程序处理前,“夫妻公司”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资产(含未分配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裁判要旨:家庭財产与“夫妻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和结果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囿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汾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

举重以明轻,在“夫妻公司”中未經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前,相关公司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紛中直接予以分割

案号:(2016)京03民再2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六、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股权非股东取得股东身份的还需其怹股东过半数同意。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額,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哃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轉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七、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股权,婚后洇股权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离婚前一方擅自转让名下境外公司股权的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境外公司设立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股东一方无法证明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財产之外的其他财产的该股权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或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第三人明知二人婚姻关系惡化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无证据证明支付对价应认定为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该转让行为无效

案件来源:一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初字第97号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343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50号。

九、夫妻雙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囿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9期(总第155期)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十、夫妻一方作为股东抽逃出资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務。

裁判要旨: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本案股东抽逃出资并无证据表明甴股东实际领取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该出资义务,股东和其配偶并未承诺过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出资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442号

综上,夫妻持有公司股权所引发的纠纷因为《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冲突导致不同嘚裁判结果,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不会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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