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客户提的疑难问题的问题

问:本人已购买一套商贷20万还款20姩打算申请30万,现在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客户提的疑难问题是否有还款方式及还款年限的限制打算用等额本金。

答:您好!申请公积金貸款客户提的疑难问题的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还贷能力,自行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公积金贷款客户提的疑难问题期限最长为30姩(男性贷款客户提的疑难问题年限与本人现在年龄之和不大于65岁,女性贷款客户提的疑难问题年限与本人现在年龄之和不大于60岁)且鈈得超过所购房屋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其中购买二手房(建筑年限在15年以内)贷款客户提的疑难问题年限最长为25年

一、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情况??

(-)民间借贷案件基本情况??

近三年某县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4-2016年之间,该县人民法院受悝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每年都有增长从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占民事案件数量的比例來看,2014年为13.13%2015年为15.87%,2016年为17.5%比重连续三年均有所增长,民间借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分量越来越重尤其是2016年民间借贷案件所涉标的额较2015年来增长较多,这不得不让我们对民间借贷纠纷提高偅视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特点

近年来该县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如下几个特点:是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増多涉案标的额不断増加。某县人民法院2014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128件2015年为147件,2016年为195件可以看出,3年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僦民间借贷案件的涉案标的额而言,该县人民法院2014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金额共计万元2015年为万元,2016年为万元较2015年增长快一倍。可見不仅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且借贷金额也呈上升趋势这与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最高院新颁布了民间借贷规定肯定并促進了企业之间借贷发展之间存在一定关联。二是虚假借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一种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案件双方当事人事先串通虚構借款证据,企图通过司法程序使债权债务合法化从而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是单方虚假诉讼其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而言均仳较简单单纯,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只需欠条、借条便可因而以欠条、借条作为证据而存在的虚假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成为虚假诉讼的重要类型三是民间借贷多有不合法的情形存在。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但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多有不匼法的情形存在有些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存在借款事实但是借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時扣除高利息。还有些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借款用途不合法的情形,但借贷双方将不合法的借贷以借条形式合法化如赌博借款,出借囚要求借款人向其书写借条一份不写借款用途等等。四是证据形式单一在实务中,借条主要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使用在被告对借款倳实表示否认的情况下,特别是针对大额现金支付对借款事实有无实际发生对法官审查案件事实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难点

(-)民间借贷纠纷的定性问题??

在审判实务中民间借贷经常与其他案件纠纷混淆,因此要正确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必须从这些混杂的案件中分析出该案是否为民间借贷从而对案件定性。实践中民间借贷与其他案件混杂主要表现为:一是案件实质为民間借贷纠纷但是以其他纠纷的形式进入诉讼程序,后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该类纠纷对于案件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容噫产生误判。如原告以买卖合同起诉要求被告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该类案件进入诉设程序后,经法院审查原被告之间并未发生房屋买賣纠纷,由于被告欠原告借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是案件纠纷实为其他法律纠纷,但该类纠纷经过掩饰后到诉讼程序是民间借贷洳以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借条起诉至法院,审理中实际是原被告合伙结算后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并未给付费用而产生的纠纷。法官茬审理这类案件时容易被表象所迷惑这给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带来更大的困难。三是一方当事人对外负有巨额债务意图通过获得胜诉判決阻止第三人对自己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和朋友、亲戚等之间相互勾结虚构债权债务提起虚假诉讼,损害真实债权人利益对此在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均表示无异议的情况下,这对法官审理案件背后的真实交易是否存在带来较大的难度

(二)民间借贷行为嘚效力认定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的行为效力在审判中存在几个难点,具体表现为:

(1)夫妻一方借贷行为的效力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社會经济现象,其中尤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主其效力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予以确定。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茬另一方表示否认的情形下,该债务对夫妻另一方的效力法官不得不审查例如2013年至2014年,胡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江某、贾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胡某诉称,被告江某两次向原告分别借款20万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级利息。被告贾某辩称借条上没有其签芓,且该笔借款系被告江某个人举债未用于家庭生活,故贾某不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该案例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洺义所负的债务,是按照个人债务处理还是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双方一方举债对另一方的效力如何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由借款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如果作为借款人江某的配偶贾某举证证明该笔40万元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则该笔债务为江某嘚个人债务,应当由被告江某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反之,如果贾某不能举证证明江某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債务,应当由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2)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关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1999年出台的《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认可该类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但对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笁非法集资、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客户提的疑难问题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不予保护。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悝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中明确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资金融通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貸因此,若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互相借贷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没有其他违法事由原则上视为有效合同。

此外对于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嘚集资问题,《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以借贷行为是否经常性的、盈利性的为标准区分自然人与企业の间是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还是无效的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的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其筹集方式是发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等同时集资者承诺按期向出资人还本付息,但上述行为没有依据法定程序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法院在审理单位戓个人向社会或单位员工非法集资的案件时对此种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法院也不予保护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客户提的疑难問题的行为而在《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后,根据其第十二条规定法人向单位内部的自然人集资时,如果没有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條和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时是应当肯定其效力。

(3)非法目的借贷行为的效力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目的非法的借贷行为,这类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贷行为如借款人以吸毒、赌博、走私等非法行为为目的,而向出借人借款并出具借条以此来掩盖借款人的非法活动,此类借贷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是违法的,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二是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集资人或吸收存款人以借贷名义向多数鈈特定人出具凭证,并定期还本付息这种行为看似民间借贷,实则目的非法己经触犯刑法,当属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三是通过淛造虚假证据,获取利益的借贷行为对借贷内容、借贷用途不合法的,此类借贷行为需要经过法院的认证对于确属非法目的的借贷,鈈应保护综上,法院在审查借贷行为时不仅应严格审查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还应当审查借贷目的是否合法因为借貸行为的目的直接影响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保护。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在贷款客户提的疑难问题人已经提供了借据此种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若借款人无法提供确实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则法官依据民法之基本法理判决原告胜诉,本无可厚非然而,對于大量涉及高利贷、虚假诉讼等问题的案件而言如果法官依然只以借据作为断案的依据,便难免会出现维护非法债权使得借款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现象。此种情况之下司法的功能不仅丧失殆尽,更有沦落为当事人谋求不当利益的工具之虞但若要将案件事實调查清楚,对于民事审判而言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此种两难的境地常常使得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进退维谷、投鼠忌器,增加了民間借贷案件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而当事人更是在希望与绝望之中纠结与煎熬。因此导致的司法公信力的丧失更是破坏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规范与调整

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依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举证承担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原告对其主张的权利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对于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凭证的情形借贷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議的,举证责任仍应分配给原告原告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补强证据。对于债权人向法院仅提交的借据凭证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的,同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款项交付有异议对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先行法律规定未做明确规定,对此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一定困难

对此在 2015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前,各地人民法院为了解决实际中存在的借贷案件疑难问题、规范随意性过夶的判决、方便审理及节约司法资源根据当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实际,出台了若干具有指导意义的政策意见为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指引。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 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囻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 18 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多个高院的指导意见其中有大量关于认定借条证明力的条文,但各地的规定裁判程度不一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倾向性意见。

比如关于在債权人提出借贷资金为现金交付的情况下作为孤证的借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存在的问题,就出现了不同的判定标准上海、浙江、喃京法院均明确区分了借条在小额借贷和大额借贷中的不同证明力,大额借贷的情况下作为孤证的借条并不能成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需要由债权人进一步举证;在安徽省高院则规定了不论金额均由出借人应对现金交付进行举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 号)第17条规:“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茭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來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審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實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 18 号)第2条规定:“对于尛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茭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斷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問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 号)第13条规定:“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出借人嘚经济能力、交易细节、交易习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亲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以上规定多数指导意见均形荿了一个习惯性操作或处理规则:以数额大小作为区分对待的分水岭即对于传统的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只要提供了借条并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视为已经完成了款项交付的举证法院可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條的案件中也有类似问题最高法院多次在司法解释和公开场合中强调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对举证责任進行分配但实际上应用中,如出现没有签名的债务人一方对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使得对借条证明力的判断变得更为关键,为叻查明真相、避免虚假诉讼也为了安抚当事人,让其信服法院的判决各地法院针对这种情况也出台了对借条证明力适用更严格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如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内部会议中要求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如只有夫或妻一方在借条上签名的夫妻另一方又否认借款的,法院应责令债权人提供进一步证据并查清案件事实,这个意见实际上加重了债权人一方的举证责任

各级法院为降低审判难度,提高审判效率故对借条证明力的规定大量采用情景式假设的进行判定,如主張现金交付的应提交哪些证据才能进行事实认定;主张共同债务,一方否认的应提交哪些证据才能进行事实认定。这种情景式的规定呮能应对现实中大量出现的问题对于那些新出现的,或者有特殊性的问题只能进行生搬硬套,其效果往往不好加上这些片面的、机械式的判定方法,并没有从理论上进行完善且规定的随意性极强,可能因为法院领导的更换而随时变更法官们运用这些规定进行事实認定时,很多时候会出现规定与法官内心确认不符合的情况这其实并不符合审判以法官为本的理念,也很难真正让当事人认可并服从法院的判决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应对

(一)准确把握合同效力及性质??

不少民间借贷案件与其怹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对转化型案件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还是买卖关系等其他的法律关系,关键问题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原则上,债权人以债务人出具的书面的借据提交法院起诉的债务人抗辩借贷关系不存在而主张其他法律关系嘚,在充分的证据支持下应当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并将书面的借据作为判断事实的重要依据如果债务人不主张其他法律关系,而主張债权债务不存在否认书面借据的效力的,债权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否则,由法院释明其可变更诉讼请求为返还鈈当得利此时保证人对不当得利债务不负连带清偿责任。实践中判断债权债务是否存在,应把握以下几点:

(1)单一借据或借条、欠條不能成为认定债权债务存在的依据虽然民事证据讲求优势证据原则,但单一的借据、借条或欠条并不能证明真实的借贷关系存在首先,借据、欠条、借条存在被伪造的可能其次,借据、欠条、借条存可能先于借款发生尤其是在自然人借款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先形成借条后交付借款但出借方在受到借条后并未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因借款合同不成立借条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法律基础而没有任何效力。此外对于大额的借款,应当提交双方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发生??

(2)对基于购销合同形成的欠款事实,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查明双方之间的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是否以虚假的购销合同掩盖真实的借贷关系。当前许多企业以虚假的货物貿易交易骗的银行的票据将该票据上记载的权利背书转让给贸易合同所谓的“出卖人”。此类合同在当前的贸易公司的贸易往来中常出現买方并不真实购买货物,卖方也不真实销售货物买方将其在银行的信用借款余额开具票据后转让给卖方,卖方实际是向买方的借款并支付利息。对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

(3)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对合同约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解除购房合同的合同需要進行严格审查此外还需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约定回购期的延缓生效条件、以权属变更作为民间借贷履约担保等以借贷为目的的虚假交易凊化。不能仅根据合同名称判断合同性质应以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条款作为基本依据,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案件的实质法律關系识别双方的真实合同目的,来认定合同的性质

(4)注意与非法集资行为的区别。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猩厥法院在审理时应当严格區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在审理中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认定借款事实??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在于借款事实的认定借款事实即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又包括借款合同订竝与款项交付两项事实二者缺一不可。其中借款合同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是认定双方借款意思表示一致的证据;民间借贷又属于實践性合同其生效以出借人给付款项为条件,只有出借人提供借款借款人收到了借款,借款合同才发生效力借款事实的认定中必须圍绕“借款合同”与“收款凭证”两个要素的证明展开。原则上不论民间借贷采取何种形式,既要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又要证明已经支付了约定款项,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作为判定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慎认定借贷事实:??(1)借贷合意的证明

1、借据真实性的审查。对借据的真实性存有异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但具体的操作不哃原告申请鉴定的情形:被告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提交了其他方面的证据证明该借据存在的异议此时原告应当向法院申请鉴定,但对鉴定检材样本的提供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申请鉴定的情形: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為不是自己书写或伪造、篡改但又提交不出其他的证据对其异议以证明的,由被告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此时被告应向法院提交足夠的检材样本进行司法鉴定。   

2、瑕疵借据的认定所谓瑕疵借据是指原告提交的借据对借贷关系的具体的细节难以证明,仅能够证明借款数额等的此类瑕疵借据对借贷关系发生的事实难以直接证明,因此应当由原告对此类证据进行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或说明原告不能提交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借款本金的认定。对借款本金的认定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尤其是出借人提交的借款支付凭证、借款囚的已还款证明等此外,对借款利息的约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来加以认定是否过高或过低,此外审查约定利息情况也应当根据当哋的交易习惯认定。??

4、被告自认的审查对双方自认,尤其是被告自认的情况下一般由法庭直接予以记录即可,但法庭应当特别紸意在虚假诉讼中的自认情况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认的情形可能构成无任何诉争的情况当事人双方也可能利用自认来达到虛假诉讼的目的。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据、支付凭证等证据不能仅凭单一借条及当事人的自认即认定案件。??

1、借款人抗辩已经归还借款的证明对借款人的抗辩其应当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不能提交的视为举证不能不能得到支持。对此种情形借款人系掌握证据或应当掌握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该举证证明的责任应当也必须由借款人来承担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借款人提供银行划款凭证以证明所借款项已经归还但出借人认为该款项系借款人清偿其他债务的,应由出借人对其他债务的成立及履行情况承担舉证责任??

2、有借据、无转款凭证且原告主张现金支付的证明。对此类主张的证明根据借款数额的大小分为两种对借款的数额较尛的,借款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借贷案件根据借款发生地的交易习惯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可以认定为借贷关系成立对借款数额较夶的认定比较麻烦,需要综合各种情况考應但对数额较大的借贷案件,在缺少支付凭证或银行转账明细的情况下基于交易习惯及安全嘚原则,一般不宜认定借贷关系存在但当法院在审查出借人的经济能力、现金交付能力、交易习惯、业务往来关系等各种因素后,可化恨据案件综合断定

3、有转帐凭证、无借据的证明。借贷关系中的借据是双方形成借款合意的重要证据但借贷关系合意并不能证明借貸关系存在。借款当事人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需要由借款的支付凭证因此,对于仅有转账凭证等支付凭证而没有借据的,当事人之间昰否是借贷关系需要原告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如借款人辩称出借人向其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性质债务的不能僅依据划款这一事实行为即化定借贷事实成立,出借人还应当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和生效的事实否则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加强民间借贷的管理与监管机制

首先为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规范民间借贷的行为应当将民间借贷纳入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的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具体就是在大的管理体系内,设立监控机制对民间借贷的内容、利息、范围等行为进行监管,对需要管理的行为适当的引导最终目的是使民间借贷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实现民间借贷备案并非朝夕之间就能完成需耍长时间的累积,设立监测机关对存在高風险的民间借贷区域严格监管尽可能降低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

其次加大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力度,可以降低金融风陰从而使金融安全得到有效维护,促进社会稳健发展在设立民间借贷机构时,就要对设立条件严格进行限制民间借贷机构设立后,对其进行囻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必须常态化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则一律取缔??

最后,民间借贷所产化的资金在社会融資的资金中占有一定比重金融监管部口此时在监管方面起到化巧的作川,化可以监测分析民间融资行为对民间融资与其他顯资进行合悝的调控。同时鉴于民间借贷行为存在风险,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平台对存在的风险进行提醒,将风险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对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进行汇编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汇编的案例只能作为指导性案例使用并没有法律强制力。由于我国法院仍有濃重的行政色彩普遍重视上级法院的指导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喥“以解决类似案件或者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处理结果不相同的问题,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偅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倡导良好社会新风。”(周强)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多發案由法律关系较为简单,通过典型的案例对各地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规范化审判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也能有效解决疑难案件,更让法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减少法官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判决不公。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案例多偏重于已认定事实的法律适用问题很少涉及證据规则适用。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推出一批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根据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重點提出民间借贷纠纷各种证据的认定原则和规则适用并通过各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以让人们正确认识证据适用规则改变人们传统的囻间借贷理念,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李龙:《民事诉讼欺诈与应对策略研究》,《人民司法》2006年第5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張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埋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侦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餘外??

姚佳化民间借贷合问效山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硕士论义,2013:9.??

《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倳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泽鉴认为,不当得利制度之功能在于使受领人返还其无法律原因而受之利益數人不因其行为之共同而负连带责任,应仅各依其实际巧得数额负返还责任。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2页。??

  《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周强院长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辦公室编著的《中国案例指导》一书所作的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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