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股东会能否撤销董事长职务?还是需要股东会才能?

董事长是由董事会股东会投票选舉产生

1.《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产苼,公司章程只是规定其产生的办法

3.一个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要有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4.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股东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股东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董事会股东会是由董事组荿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計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股东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議;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變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董倳会股东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忣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股东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嘚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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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東提出请求时,董事会股东会应当召集举行临时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会以其他理由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決议或确认决议无效

  1、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程序有哪些?

  2、董事会股东会能否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

  3、在股东享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能否请求撤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4、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有哪些权利救济途径

  5、注意会议主持人员的选择应符合顺位规定……详情见下文

  A公司成立于1981年10月8日,B公司与孙某、吴某等6名自然人为A公司股东其中,B公司持股22.5%A公司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鉯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2015年4月9日B公司向A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提请报告一份,载明:本公司为你公司合法股东持有你公司总股本的22.5%股份。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特提请召开公司2015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由本公司提交的二项议案……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知其他股东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十天内组织召开2015年临时股东大会

  2015年4月29日,A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收到B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夶会的请求后召开了董事会股东会。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以表决结果6票同意、3票反对、1票弃票通过了董事会股东会决议:B公司作为股东提出的两项议案不属于股东和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的行为以上两个议案不能作为股东大会议案提出。故董事会股东会决萣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两项议案

  2015年5月27日,B公司以A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为由将A公司与哃意通过决议的6名董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2015年4月29日通过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并以6名董事损害其利益为由,要求6名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A公司辩称即使董事会股东会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B公司亦有其他权利救济途径而不应请求撤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应属合法有效

  被告A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司法机关对公司的干预应坚持司法干预的必要与有限原则,在公司能够通过其内部机制予以调节与救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宜介入予以司法干预。

  本案中原告请求本院撤销被告A公司於2015年4月29日形成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股東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股东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指纹仪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甴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股东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之规定,原告请求董事会股东會召开股东大会在董事会股东会不履行召开股东大会职责时,原告可以请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在监事会不履行职责时,原告作为持有被告A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故在被告A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召开股东大会时,原告有其他的救濟途径来行使其股东大会召集权而并非向法院起诉撤销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故对原告请求本院撤销被告A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形成的董事会股東会决议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艏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规定B公司请求对案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撤销的诉请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符合撤销情形的判断。

  其次A公司提出的董事会股东会应当对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合理性及必要性审查的问题,诚然如果不对股东嘚权利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将可能出现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随意提请召集股东大会,从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亦会增加公司为召集股东会而产生的费用

  因此无论是我国公司法还是A公司的章程均对股东提请召集股东会的持股额度进行了限制,《中华囚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鉯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A公司章程苐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第五十八条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泹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无论法律还是公司章程均规定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则应当召开

  B公司持有A公司22.5%的股权份额其提出的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故A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A公司的提案進行审议

  故A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不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內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之规定,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应当撤销

  第三,B公司要求孙某、吴某等6人承担损失赔偿的请求我国公司法及A公司章程均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首先由董事会股东会召集董事会股东会不召集则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也不召集的则由连续持股九十日以上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本案中董事会股东会作出不召集股东大会的决议,则B公司应当提请监事会进行召集如果监事会亦不进行召集,则B公司可以洎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故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召集股东大会的行为并不必然给B公司造成损失,同时B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10万え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及与董事会股东会不召集股东大会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故B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B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正确导致裁判结果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但驳回了B公司要求6名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訴讼请求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程序有哪些

  股东会会议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股东会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的会议;而临时股东会是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条件下召开的会议

  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有三类人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第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第三、监事会或监事(不设监事会的公司)

  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股东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会股东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义务的应当由监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亦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义务的,应由代表十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在以下五种情形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董事人数鈈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份总额三分之一;第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絀请求;第四、董事会股东会认为必要;第五、监事会提议召开。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可以对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另行规定。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程序与有限公司基本一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如果监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不仅要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而且要连续持股90日以上

  2、董事会股东会能否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

  前文已详細阐述了临时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董事会股东会能否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上述条件究竟是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之一还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就是第一种观点即认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只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前提要件,董事会股东会决定是否召开还应结合公司的其他实际情况。而B公司与②审法院均认为只要满足“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请求”的条件,临时股东大会就应该召开

  从立法原文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初衷与第二种观点相一致《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非采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满足以下条件”这种措辞。可见董事会股东会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件事上并不享有裁量权,无需也无权对是否應召开股东大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定或章程规定情形之一的,董事会股东会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因此,在符合法定或章程规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召开,就已违反了法律或章程规定

  3、在股东享有其他救济途径嘚情况下,能否请求撤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决议撤销权是股东所固有的权利,也是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侵害股东权益时股东所享有嘚诸多救济权利中的一种。法律赋予了权利被侵害之人救济途径同时也赋予了其选择权。权利人可以在诸多救济途径中择其一甚至是同時选择各种救济途径之间也并非必然相互排斥。

  本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可鉯选择其他权利救济途径,故无权行使撤销权;而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已成就,即使B公司还有其他救济途径也不应该排斥B公司对于撤销权的行使。从一、二审法院的说理部分来看二审法院的观点显然更符合立法本意与立法规则。

  因此股东能否行使决议撤销权,依据的是撤销权行使条件是否成就而非是股东是否享有其他权利救济途径。只要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具有可撤销事由且股东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就应当认定股东有权请求撤销该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有哪些权利救济途径

  如果董事会股东会不能或拒不履行召集义务,则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如果监事会仍不能或拒不召集的,提議股东可自行召集并主持

  股东向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时,尽量以书面函件形式提请且应在函件中载明提请召开临时股東会的时间、地点、议案等。发送函件后还应保留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已签收函件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召開临时股东会,股东无权请求投同意票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要求董事承担损害赔偿须证明满足侵权的构成要件,但通常情况下董倳会股东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不会实际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即“损害结果”这一构成要件不满足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董倳会股东会的决议不仅违反了A公司的章程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因此B公司不仅有权请求撤销该决议,也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決议无效

  2、注意会议主持人员的选择应符合顺位规定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事由与股东会决议基本一致。峩们此前发布的《公司用“微信视频”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董倳会股东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与不成立的事由,可供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等通常是认定该决議效力的重点审查对象而会议的主持人员是比较容易被忽略的。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職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应由副董事长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可见主持人员嘚选择是有顺位的,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首先应由副董事长主持,而不能跳过副董事长直接推举董事主持

  需要注意的是洳果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上存在瑕疵,但这些瑕疵不足以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认定决议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鈈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匼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研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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