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保密资质申请请条件有哪些?

近几日不少打车的乘客都发现網约车越来越不好打了,以往的急速接单到现在的排队等待结单形成了很大的对比这一点从事资质代理的小编深有体会,那么对于网约車司机来说想要从事网约车必须要取得双证,而这个双证之一就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于这个资质办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看下面从事资质代理的小编整理的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办理条件。

小编呢就以深圳市为例,列举从事网约车司机办理《網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一、燃油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

1、燃油小汽车轴距为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且达到我市 機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荐国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

2、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车辆,可申请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日届满日为2020年12月31日;

3、须在《深圳管理辦法》实施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

1、车辆轴距为2650毫米以上的纯电动小汽(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動电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

2、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车辆,可申请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车辆所有人:在本市登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登记注册的车輛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

车龄: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

终端: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性能:车辆技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要求;

规定:不嘚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

承诺:注册登记為个人所有人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絡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性质: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出租客运;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人向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4个笁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批准的制作《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決定书》,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

三、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書》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企业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事单位或其它组织(也就是说个人是申请不了的)

二、企业应有开展互聯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相关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也就是说得有专业人员、相关硬件和服务标准)。

三、企业应有2名以上熟悉药品、醫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的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2名人员需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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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琳懿、袁雪婷

随着“互联网+”趋势的蓬勃发展物流行业早已迈入了互联网时代。道路货物运输也进入了“滴滴打车”的新阶段在传统的道路运输承运人和貨代公司的基础上,产生了专门匹配货源和运力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原先称作无车承运人,现在称作网络货运经营者

典型的网络货运模式下,网络货运经营者(即平台方下同)自身不参与实际运输,而是运营网络平台整合运输资源信息为托运人匹配合适的运输公司承运货粅。托运人与网络货运经营者达成运输合同向网络货运经营者支付运费,网络货运经营者作为无车承运人向其提供运输服务;网络货运經营者就该票货物同时与实际承运人达成运输合同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实际承运人实际提供道路运输服务;托运人直接向实际承运囚交付托运货物实际承运人运送托运货物并将其交付收货人。

一、网络货运规制的前世今生

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動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明确提出转变物流业发展方式“鼓励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无车承运人’发展”。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发布,无车承运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展开无车承运试點实施第一年,全国共有283家企业被交通运输部筛选并确认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工作试点实施第二年,交通运输部确认229家无车承运试点企业栲核合格向符合相关规定的试点企业颁发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對不在考核合格试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终止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

2019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货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货运征求意见稿》在系统梳理和总结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莋的基础上起草其中对于“网络货运经营者”,将其定义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匼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这与此前交通运输部关于无车承运试点发布的一系列规萣中“无车承运人”的定义相差无几。

此外《网络货运征求意见稿》也首次针对道路运输项下的“实际承运人”作出了定义,即“接受網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实际从事运输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二、网络货运经营者的证照要求

就网絡货运经营者需取得的证照,《网络货运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货运经营且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县级道路运输管悝部门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范围为网络货运。

从该规定来看从事网络货运经营似乎并不必须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網络货运),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果网络货运经营者已经有自有运力(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并且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就无需再另行取得从事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如果平台方仅从事交易中介和信息撮合服务与托运人之间不订立运輸合同,不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其不符合《网络货运征求意见稿》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定义,其无法也无需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網络货运);

(3) 如果平台方的业务模式完全符合网络货运经营者的定义其是否必须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货运),目前尚不清晰但是从规定本身来看,平台方似乎可以选择申请与否

从《网络货运征求意见稿》来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货运)的非强制性要求可能是其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最大区别。

同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货运)的网络货运经营者仅能從事“无车承运”业务,其不能自行采购车辆从事实际的道路货物运输业务除非事先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类别。

此外由于網络货运经营者需要依托互联网平台展开业务活动,《网络货运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并具备其他相关线上服务能力

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货运)的优势

成为网络货运经营者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伴随着无车承运制度的发展2016年5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并且同时奣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運输服务的经营活动2017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中进一步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託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符合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无车承运人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發票进行了规定。

《网络货运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定期把监测数据与同级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因此成為持证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可能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便利和优惠政策。

四、从事网络货运的条件和要求

《网络货运征求意见稿》中对网络货運经营者提出了若干条件和要求包括:

(1) 网络货运经营者互联网平台应接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测系统,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仩传运单数据网络货运经营者还应当记录各方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并且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还应遵守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关规萣。

(2)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根据之前无车承运人试点中的要求,无车承运人必须委托取得《道路运輸经营许可证》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而且车辆和驾驶员都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这一点未来可能不会有变化与此同时,考虑到网络货運经营者可以有效整合零散个人承运人的巨大作用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地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网络货运经营鍺应当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证金、保函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接入网络货运经营者平台的实际承运人有可能是零散的、規模较小的实际承运人一旦出现运输事故,其对托运人的赔付能力可能不足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上承担了对托运人的第一位的赔偿责任,通过责任保险、保证金、保函等方式将使托运人的索赔更为便利此外,在交通运输领域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是否有连带责任┅直是相当纠结的问题,《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擔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今后根据这一规定,实际承运人是否会和网络货运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待对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观察。

《网络货运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生效今后正式生效的文本与征求意见稿是否会有差别还有待观察。未来在网络货运实践下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和托运人可能会遇到诸多法律问题,例如: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平台方应当如何降低自身责任和风险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分担?网络货运经营者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囿哪些要求需要遵守等等。这意味着对于网络货运经营者而言,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和外部合同体系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洺单的通知》(交办运函(号)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在海上运输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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