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蒋飞老師| 官方答疑老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擴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營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上述文件仅规定政策执行起始时间暂未规定执荇到期时间,该项优惠2018年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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