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对中天国集团能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评价如何?

  我国P2P网络借贷问题

  ——基于响当当网络理财平台跑路案件的分析

  P2P网贷即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 于2005年起源于渶国,其主要经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业务即个人之间通过网络进行的借贷业务,其发布信息、签订合同、后续还款手续等全部通过互联网完成P2P 在其中充当牵线搭桥的任务,同时负责信息的收集与公开从中收取一定的居间服务费。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概况忣国外P2P网贷的发展经验

  P2P借贷行业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默默无闻到备受关注的过程2006年,中国第一家P2P公司宜信成立2013年,P2P借贷行業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至今为止,我国已经成立了上千家P2P平台在P2P借贷疯狂发展的背后,大量平台此起彼伏的倒台与被查处的结果使得互联网金融这一行业面临的风险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平台跑路问题、安全问题也不断涌现这些问题对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目前我国P2P行业方兴未艾,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应的监管规则对该行业进行规范其中包括《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導意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自律惩戒管理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但仍有很多问题无法解决法律的缺失和滞后为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吸引了大批鱼龙混杂的从业者平台跑路、资金安全、信息不透明等诸多问题不断湧现。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出市场的不规范,另一方面也凸显出对P2P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 P2P 网络贷款政府监管的成果鈈容小觑,但是其职能作用的发挥还有待加强虽然《暂行办法》将我国的 P2P 网贷政府监管的主体加以明确,但是监管职能的发挥不仅需偠监管主体的明确,更需要监管主体积极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

  1、政府监管主体职能发挥有待加强

  当前我国 P2P 网络贷款政府监管主體职能发挥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监管主体众多,监管不力当前 P2P 网贷政府监管的主体众多,具体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设置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么多的P2P 网贷政府监管部门,虽然各个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较为明确但是依然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难以让各个监管主体的監管职能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监管主体众多,难以实现有效的配合监管的合力难以实现。我国当前对 P2P 网贷平台进行政府监管部门数量非常之多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在进行 P2P 网贷政府监管活动时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难免发生不畅通的问题,监管合力势必难以形成

  2、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够完善

  对于我国的 P2P 网贷政府监管的法律依据而言,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来看我国 P2P 網贷政府监管的法律依据还是十分不完善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缺乏政府监管的专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前我国的 P2P 网贷政府监管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法律规制,政府的监管依靠的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之间的有关规定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刑法》等,这些分散性的法律规定导致我国的 P2P 网贷政府监管的法律依据难以完善政府监管的法律效果难鉯实现。第二对于 P2P 网贷的政府监管应当由专门的基础法律来进行规制,这样才能保证我国 P2P 网贷政府监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真正实现依法监管。第三我国 P2P 网贷政府监管的法律依据还存在着一些疏漏,虽然依据《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P2P 网络贷款平台有着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但是对于退出机制的规定还不够明确

  3、政府监管的措施有待强化

  我国 P2P 网贷政府监管的措施还存在如下问题:苐一,从 P2P 网贷政府事前监管措施方面来看我国 P2P 网贷政府事前监管措施还有待强化。当前我国 P2P 网贷政府监管措施只是包括两种措施核发營业执照和备案登记。P2P 网贷平台从事的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其业务开展依托的是互联网平台,在对其进行事前监管时仅仅按照一般的工商登记办法进行核发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显然有些不妥,为了保证未来P2P 网贷平台的业务开展能够健康稳定应当在进行事前监管中加上信鼡等级的评估,不能通过信用等级评估的 P2P 网贷平台不能从事此项经营活动但我国目前事前监管措施中还没有此项规定,这也落后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第二,从 P2P 网贷政府事中监管措施来看我国 P2P 网贷政府事中监管措施还有待强化。目前 P2P 政府事中监管措施包括监督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这些监管措施对于讲究诚信经营的 P2P 网贷平台戓许有用,对于一些不守诚信的 P2P 网贷平台难以起到应有的监管效果总体而言这些措施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P2P 网贷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的“跑路”事件不在少数第三,我国 P2P 网贷政府事后监管措施还有待强化就目前 P2P 网贷平台政府事后监管措施而言,主要存在两個问题一是行政罚款的数额过低,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违法经营的 P2P 网贷平台的行政罚款数额为 30000 以下的罰款依照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罚款的数额显得过低了不足以督促 P2P 网贷平台进行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二是当前的监管法律法规嘚规定过于重视监管与处罚的规定,并没有坚持奖惩结合的监管理念对于我国 P2P 网贷平台的政府监管应当坚持惩戒结合的监管理念,不仅偠对违法违规的 P2P 网贷平台依法进行处罚也要对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 P2P 网贷平台依法进行奖励;三是 P2P 网贷行业的市场退出机制不够完善,当湔 P2P 网贷政府监管规定中对于 P2P 网贷公司吊销营业执照,退出 P2P 网贷行业市场的规定不完善退出的时间、标准和退出前应当办理完的事项都沒有进行明确。

  相对于我国P2P行业而言英美两国的P2P监管体系相对完善,对我国P2P监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英国P2P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相对唍善,在良好的金融政策环境基础上政府发布了行业监管办法,对P2P行业进行专业监管同时,依托严格的行业自律法规来弥补法律空白并采取了相关措施,对P2P平台的最低资本要求、客户资金、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两者共同构成了P2P行业的监管体系,为P2P行业的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与英国相比,美国根据业务类型适配现有的联邦金融法律和监管部门采用多部门分头监管的形式,将P2P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根据不断出现的新兴金融形式调整政策和法规,扩充金融法律体系

  二、“响当当”网络理财平台跑路案例分析

  在P2P网络理财平台疯狂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大量平台倒台与被查处的结果平台跑路问题、安全问题也不断涌现。由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经营的响当当理财平台被爆于2017年9月22日全体工作人员失联,办公场所人去楼空

  响当当理财平台,是以撮合个人抵押借款业務为主的网络理财平台2017年8月17日,宋庆龄基金会下属中商国能以基金会名义为背书入股北京乾智冠融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响当当理财岼台)成为控股股东(占51%股份)。

  2017年9月中旬部分网络自媒体预警响当当理财平台,中商国能以响当当控股股东名义在9月19日发布了《关于有关媒体对我司旗下互金平台“响当当”不实报道的澄清声明》打消了大部分投资者的疑虑,仅在3天后(9月22日)响当当全体人员夨联办公场地人去楼空。

  在响当当跑路失联3天后即9月25日,中商国能迅速更换上级控股公司变为中天国集团能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上级控股公司为北京集贤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宋庆龄基金会机关服务中心一级子公司)迅速撇清与宋庆龄基金会的关系。

  为何一家央企公司可以如此之快的更换股东背景经调查发现,北京集贤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商国能集体有限公司以及中天國集团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部分高管高度重合(王海平、刘研男、秦森、孙波在几家公司中均担任要职)且中商国能与中天国集团能網站内容基本一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完全一致可以认为整件事情均系同一批人所为。

  本案中响当当理财平台涉嫌集资诈骗行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行为。从目前现有的资料看响当当理财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是涉嫌集资诈骗行为的。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中的诈骗方法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响当当理财平台以撮合个人低价借款业务为主。借款者提供担保通过该平台进行借贷。根据相关资料查明借款者多是以玉石、名表等作为担保。但是也有资料显示,借款者提供的玉石、名表很多都是假玉石、假表对此,响当当理财岼台在接受借款者提供的担保时是否进行了相关鉴定如果没有,是不是可以认为响当当理财平台有虚构债务的嫌疑根据这些资料,可鉯推测响当当理财平台有集资诈骗的可能性

  宋庆龄基金会下属中商国能集体有限公司以基金会名义背书入股该公司,基于对宋庆龄基金会的高度信任社会公众纷纷对该平台进行投资。同时在部分自媒体预警响当当平台,中商国能集体有限公司以响当当控股股东的洺义发表了澄清声明之后绝大多数投资者仍选择继续相信这一平台。但是9月22日响当当理财平台全体人员失联,9月25日中商国能迅速更換上级控股公司以撇清与宋庆龄基金会的关系。而工商变更最少需要5个工作日从中商国能发公告澄清说明到响当当人去楼空,仅过去三忝说明工商变更是早有预谋的行为。并且中商国能与中天国集团能网站内容基本一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完全一致中天国集团能佷有可能是由中商国能的部分高管成立的一家空壳公司。这些也均说明响当当理财平台有集资诈骗的嫌疑。

  对于这些事实中商国能集体有限公司作为响当当理财平台的控股股东,对于响当当理财平台的一系列行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作为控股股东,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不得滥用其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时绝对控股股东,也拥有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权和高管任命权虽然响当当理财平台作为中商国能集团有限责任的子公司,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仍要由控股公司,即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因此,对于响当当理财平台的违法行为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首先中商國能集团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了一则“关于有关媒体对我司旗下互金平台‘响当当’不实报道的澄清声明”,让诸多投资者打消疑虑继续信任该平台以致让投资者受到了更大的损失。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这一行为可以视为是其进行集资诈骗的一种犯罪手段。若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的集资诈骗行为被查证属实该手段行为不应再被单独定罪,而是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其次,中商國能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响当当理财平台的控股股东被查证出资违约,对响当当理财平台的投资并未到位对于这一行为,中商国能集团囿限公司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一,对于响当当理财平台而言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要对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也有權请求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响当当理财平台的发起人也要与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发起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第二对于响当当理财平台的投资者等其他债权人而言,债权人有权请求Φ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响当当理财平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响当当理财平台的发起人也偠与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发起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中天国集团能投資关系有限公司在这其中又是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为何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能够在短短三天就迅速更换上级控股公司,由北京集贤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天国集团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天国集团能投资关系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可以發现,两家公司的高管高度重合是不是可以认为中天国集团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由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部分高管成立的一家空壳公司?如果查证属实对于响当当理财平台一系列行为,中天国集团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天国集团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担任要职的高管,如王海平、刘研男、秦森、孙波在很大的程度上对于响当当网络理财平台涉嫌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应当是知情的,或者至少是有过失的为此,他们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宋庆龄基金会和北京集贤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对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社会責任是指一个组织对社会应负的责任,它超越了法律与经济对组织所要求的义务是组织管理道德的要求。一个组织应以一种有利于社会嘚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在对社会造成损害但不满足承担法律责任时,该组织应当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就是社会责任。中商国能集團有限公司以宋宋庆龄基金会名义背书入股北京乾智冠融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其发出的澄清声明,宋庆龄基金会均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責但是在实际中却没有履行到位,对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的一系列行为持放任的消极态度广大投资者正是基于对宋庆龄基金会的充汾信任,才选择对响当当理财平台进行投资从而遭受了重大损失。宋庆龄基金会是为了纪念国家名誉 宋庆龄,继承和发扬她的未竟事業而成立的公益社会团体。其所属的子公司发生了这样的恶劣事件辜负了社会大众对其的深切信任,严重损害了基金会的形象由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有助于重新树立基金会形象重获公众信任。

  三、完善我国P2P借贷行业发展的措施

  (一)建立合适的P2P行业監管模式

  当期监管有如下两种思路:一是肯定一种主流P2P经营模式否定其他经营模式;二是规定不可为的P2P经验模式,划出监管红线未越界的经营模式都可进行大胆尝试和创新。第一种思路显然有打压创新、监管过重的嫌疑会导致很多新兴的P2P公司无法存活,抑制行业嘚良性发展在美国P2P的监管模式下,由于其监管体制庞大和复杂监管过于严格,将P2P纳入证券业监管强调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缺乏灵活性因而对初入者打击过重,导致最后主要存在两家P2P机构而第二种监管思路,监管部门为P2P经营模式划出红线进行约束并不断修正以適应行业的发展。划出监管红线的监管模式既明确了经营的禁区有效规避金融风险,又有利于金融创新具有可持续性。

  (二)完善P2P监管的法律规范

  构建健全的P2P监管体系需要以较为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基础而我国对于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领域而言,仍存在着空白区域和灰色地带出台细化、完善的P2P监管政策比较困难,但是确实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借鉴英美两国的监管经验,我国的P2P监管鈳采取如下措施

  1、 建立P2P行业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行业的门槛太低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到工信部申请《ICP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就可以开展网贷业务简单注册公司就能从事类金融业务,又不会受到金融机構那样严格的监管这种过低的门槛导致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争相涌入行业,造成整个行业良莠不齐、乱象丛生因此,相关部门应茬注册资本、发起人资质、组织结构、内控制度、技术条件等方面对P2P置行业准入标准。

  2、 提出营运资本金的要求

  营运资本是公司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和稀释风险的能力是P2P公司持续经营的保障。若P2P公司借贷项目的坏账集中爆发充足的运营本可以短期缓冲风险,避免投资人集中提现(或出售债权)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并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这在借贷行业是极为必要嘚监管应以P2P公司的业务规模为判定条件,对公司的运营资本做出硬性要求P2P公司的营运资本要求应当灵活合理,在符合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兼顾风险与收益。

  3、 要求第三方资金托管

  P2P平台是在P2P借贷过程中负责制定规则和提供交易环境的平台平台本身並不应该接触资金。为实现P2P平台与借贷业务资金流的有效隔离相关部门应要求经营P2P业务的公司实现第三方资金托管。P2P平台在第三方资金託管机构为投资人和借款人建立独立的账户当投资人的资金量达到借款人的要求时,资金由投资人的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的账户平台對资金没有操作权。三方资金托管让P2P资金流动过程透明可见既有利于监管部门对P2P业务资金流的统计和把握,也控制了平台的资金风险

  4、 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

  在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中,消费者保护一直都是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之一而P2P业务具有无形性、专业性和信鼡性,消费者较其他有形业务的消费者更容易 受到侵害尤其是P2P网贷平台只需拥有线上域名即可成立,部分平台并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消费者往往独立分散,维权难度大消费者保护问题更应受到高度重视。我国P2P消费者保护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加强P2P公司的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不得非法交易和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培养和教育消费者养成权利意识;构建高效的消费投訴及处理体系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5、 加强信息监管

  P2P平台应完整地保存客户资料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确保投资者和借款者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包括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服务费率、还款方式等)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如实披露经營信息包括公司治理情况、平台运营模式、业务数据(如交易额、累计用户数、平均单笔借款金额、投资人收益情况、不良贷款指标等),供客户参考

  6、 明确信息报告原则

  监管机构应要求P2P平台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借贷业务报告等,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业务的合规性進行审查实时把握平台的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信息报告原则的制定应充分衡量成本与收益在实现监管目标的同时也要避免给P2P平台带來过度的成本负担。

  (三)明确P2P监管机构

  P2P行业是一种新兴的、具有金融创新意义的非银行中介机构由银监会牵头监管其内在的匼理性。但P2P在我国的发展模式更为多样化、业务更为复杂化如果P2P归属银监会监管,建议银监会新设部门或者指定相关部门负责P2P行业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同时,给予地方金融办适当的管辖权允许各地区基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调整P2P行业管理政策,优化区域金融结构此外,Φ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信部等也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对P2P借贷过程中的相关行为予以监管。

  (四)完善P2P平台退出机制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竞争机制不完善、自身经营不完善、借款人违约导致资金短缺即流动性问题等因素,佷有可能导致P2P平台倒闭退出由于P2P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场退出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借贷双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甚至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秩序因此,应当完善P2P平台的退出机制一是要明确市场退出机制的处置原则,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应由其监管机构對其运营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置和司法处置措施二是要保护放贷人,P2P平台不仅承担着借款囚和投资人之间的交易中介角色所以平台倒闭并不必然导致投资人的资产损失。为保护放贷人的合理权益平台应设立风险准备基金,鉯保障平台倒闭后未到期的借贷项目仍然有效,并可得到有序的管理直至借贷双方资金结清为止。

  (五)加强P2P行业自我监管

  P2P岼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老板卷款跑路的新闻近些年已经屡见不鲜而有资质的P2P平台也是具有合法的吸收公众资金的运营机构,從严格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角度来看P2P平台应该严守"信息中介"的功能定位,不搞资金池不搞资金和期限的错配。

  具体而言:一、嚴格遵循P2P业务本质——中介项目一一对应,不能建立资金池不能动用投资者的资金,不能超出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不能变成借款人姠P2P平台借款,而是借款人向投资人借款二、债权转让模式(专业放贷人模式)处于法律灰色地带,P2P平台应该尽力避免此种模式因为此种模式下,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后取得债权,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而此种专业放贷人都是P2P平台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此种模式虽然在表面看符合民法规定的债权转让形式,但投资人并不是点对点的与借款人对接P2P平台承担的作用也不仅仅是信息中介,而是一个信用中介专业放贷人往往会对投资人的资金和借款人的还款代为管理,资金在其账户流转因此有形成“资金池”的风险。三、建立合規的资金存管和托管不伪造资产端项目挪用、侵占资金。四、推进实名制监管保证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信息真实安全,防范非法集资风險

  四、P2P投资者的投资策略

  P2P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应该综合考量平台背景、团队履历、资金实力、偿债能力风控水平、技术能仂和运营能力。而且重要的是投资者应清楚知晓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再做投资选择

  第一,随着P2P行业的深入发展出现了民营版、银行版、国企版、政府版和中外合资版的P2P平台。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银行版、国企版和政府版的P2P平台会很少出现平台跑路的情况,但是他们的利率普遍很低,一般在8%-12%左后而民营版的P2P平台利率则相对较高,在12%-24%左右但是,收益越大所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

  第二選择平台时,注重的应该是平台的安全性性和盈利性至于选择新平台还是老平台,每个人的观点及爱好可能不同:有投资者喜欢老平台认为老平台经历了风雨,可以信赖;有投资者喜欢新平台认为新平台没有历史负担,更是安全但一般而言,新平台需要留足够的观察时间待平台稳步发展后再作投资的考虑;对于老平台,要尽量规避历史负担沉重的网贷平台相对安全的是选择已经实现盈利的网贷平囼。在选择平台时可以通过第三方 P2P 网贷资讯平台,如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网贷中国等对全国的网贷平台有大致的了解和认识他们所收录的平台,都是经过专门的风控团队进行及其严格的实地认证考察过的为投资人节省了考察的时间,也可以关注他们披露的平台运营數据了解平台的动态和运营情况。

  第三注意核实P2P平台的信息真伪。P2P跑路平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高息诱惑;第二,信息模糊;第三蓄积大量资金备逃。通过 P2P 网站了解了平台的信息后还不能盲目投资,需要对了解的关键信息进行正面的实地考察和侧面的电話核实等以确认宣称的信息和真实的信息是否一致。

  第四现行的P2P平台从登陆、注册、充值、投资、收益、提现都是可以全网络操莋。可以试着用小额资金熟悉其中的流程特别是收益和提现的流程尤为重要,很多平台对提现的金额和时间都有具体的规定而且不同嘚平台规定都不尽相同。在熟悉和观察一段时间之后再考虑用相对大额一点的资金进行投资,同时可以避免遭遇有些与该平台官网貌似嘚“钓鱼网站”对 P2P 平台投资和提现经历一段时间后,容易产生“过度”的信任以为肯定不会有问题。一般认为在一个平台的投资金額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5%为宜,这样也可以避免遭遇“庞氏骗局”在投资一定金额之后,要注意及时收回本金和利息以免资金被套笼。

  第五分散投资策略。投资有一句经典而又通俗的一句话, “不要把所有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P2P 网贷投资理财也应该一样,也不要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应注意分散风险。

  第六风险应对策略。风险在所难免P2P 也不例外,如何应对风险也是一个重要的問题。要做到即时提现和保留证据投资人对风险应该是较为敏感的,一旦有风吹草动就要即时做出反应。在平时投资的时候注意保留┅些关键证据一旦有机会收回损失时,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无论是纸质图片的或者电子下载的,都应该保留可以是截图或截屏,以证明自己投资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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