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期间受伤,雇员造成雇主受伤因工作受伤,雇主没有为被雇人买工伤保险雇主因承担哪些责任。

 雇员造成雇主受伤受伤雇主拒絕不赔偿怎么办?雇佣关系中如果雇员造成雇主受伤受伤,雇主一般都会为其医治但谈及赔偿问题的话,很多雇主可能会不赔尤其昰一些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雇主,此时雇员造成雇主受伤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索赔 
当你遇到受伤但雇主确不承担赔偿的责任的情况,先不要急应当要明白自己该如何维权,首先是确定改成损害的责任方
通常来说,雇员造成雇主受伤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造成雇主受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鉯向雇员造成雇主受伤追偿 这里提到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慥成雇主受伤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也就是说洳果你是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指定的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此时雇主是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雇主不赔,那么就违法了 想要确定雇主对雇员慥成雇主受伤在受雇期间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下列3个条件: 3、雇员造成雇主受伤须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
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造成雇主受伤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 我们认为,判断雇员造成雇主受伤是否为茬受雇工作中受害主要是看雇员造成雇主受伤的受害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况来考虑: 一是雇员造成雇主受伤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即雇员造成雇主受伤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他应当做的事。
这里主要是考查雇员造成雇主受伤所从事的活动与受雇工作的关联程度; 二是雇员造成雇主受伤受害的时间即雇员造成雇主受伤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不一定限于笁作时间也可以是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只要雇员造成雇主受伤的工作与受雇工作有关; 三是雇员造成雇主受伤受害的地点即损害发苼时,雇员造成雇主受伤所在的地方是否为其应该出现的地方
这里主要是考查损害发生的地点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而不限于雇员造荿雇主受伤完成受雇工作的地点 最后,如果你确定了是雇主是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而雇主却推卸的话那么你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權,如何伤害严重涉及赔偿数额较大的话最好可以聘请一个雇员造成雇主受伤受伤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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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造成雇主受伤因为执行職务而自己受到了伤害如何处理?2009年《侵权责任法》对这个问题处理区分了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雇佣关系(我国称之为“劳动关系”)和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雇佣关系(我国称之为“劳务关系”)

  第一,劳务关系条件下实行雇主过错责任该法第35条规萣,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将过去的雇主的无过错責任变成过错责任。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一般认为,法律规定雇主对雇员造成雇主受伤因雇佣劳动所受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依据有鉯下几点(1)职业伤害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是大工业生产成本的必然组成部分理应由雇主承担。(2)工伤事故赔偿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给受害雇员造成雇主受伤予以补偿与工人操作过失无关。(3)可以促进提高雇主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意识(4)雇主还鈳以通过工伤社会保险而分散风险。但是以上几点情况,在劳务关系条件下并不存在。因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既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也很少有机会和能力对提供劳务的一方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从事的劳务活动的内容也很少属于大工业生产,而多为个囚家庭生活必须例如雇佣保姆等等。因此改为过错责任是恰当的。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雇员造成雇主受伤受伤害必须是“因勞务”即必须是因为履行职务的行为,雇员造成雇主受伤虽然受伤但是与职务行为无关的话,那么雇主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现举一唎予以说明:

  【实例1】雇员造成雇主受伤私换灯泡损害赔偿案

  李某在郑某的建筑工地负责看管建筑器材2012年10月10日晚,李某感觉所住工棚灯光昏暗决定更换灯泡,可是却在外出购买灯泡途中遭遇车祸被一辆汽车撞倒受伤。事发后肇事车辆逃逸。李某为此共支出醫疗费等各种费用50000余元李某要求郑某赔偿未果,将郑某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工地进行的换灯泡的行为超出叻雇主的授权,且其表现形式与其履行职务没有内在联系因此,原告李某以雇员造成雇主受伤受到损害为由要求被告郑某全额赔偿其損失,没有事实依据但原告更换灯泡毕竟是用于被告的工程,且原告因此所受损失较大从公平角度考虑,被告郑某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償酌情补偿30000元较妥,据此风流云散院依法判决雇主郑某补偿原告李某30000元。

  本案中由于李某换灯泡的行为超出了雇主授权,且其表现形式与其履行职务没有内在联系法院没有认定李某换灯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李某所受伤害也就难以认定为“因劳务”所受的伤害法院最后判决雇主承担的只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第二劳动关系条件下如何处理此问题,该法没有做任何明文规定(参见該法第34条)《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审判部门的意见认为应当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劳动者只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获得赔偿,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那么,劳动者不僅构成工伤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也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劳动者既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劳动者享受工伤待之后用人单位不能因工伤保险赔付而免责,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时,应当贯彻工伤保险赔偿优先的原则劳动者应当优先请求工伤赔偿,然后再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差额部分及精审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应当注意,劳动者不享有选择权鈈能先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责任,之后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审判部门认为,上述做法的法律依据包括: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48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賠偿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劳动关系下,还是在劳务关系下对于发包人、分包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5条没有规定我认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仍然适用虽然这一条文当时仅是针对劳务关系而规定嘚,但也可适用于劳动关系情况之下该款规定了发包人、分包人的过错责任,符合侵权法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因为实务中,发包囚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却仍然发包多是出于节省开资成本的目的,其本身具有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讲,与承包人构成了共同侵权如果不让其承担责任,有失公平因此,发包人、分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主张,也与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一致该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將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面举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5期第172-173页)上的案例加以說明

  【实例2】刘明诉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1998年8月27日,被告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眉山106线项目部与本公司职工、被告罗友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友敏承包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工程总价款26万余元费用包干,同时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合同签订后,罗友敏组织民工安装10月6日下午,原告刘明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墊时未按要求使用铁勾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吨的道板坠下,砸伤刘明的左手后被司法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殘,刘明为治疗共花去医药费等5308余元

  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行车道板架设安装工程无论从现场环境还是从施工单位的技术与设备看,都应当使用吊车直接起吊道板进行安装采用人工安装,虽然开支费用减少但是安全隐患增多。

  眉山县囚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友敏作为承包人,招收原告刘明在该工程工作后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其作为承包人和雇主依法对民笁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采用人工安装具有较高危险性罗友敏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但罗友敏仅在作业前口頭予以强调,疏于注意以致刘明发生安全事故。虽然刘明违反安全操作规则存在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洇此不能免除罗友敏的民事责任。被告第八工程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在有条件采取危险性较小的施工方法的情况下,为了解省成本而将工程发包给个人采取人工安装,增加了劳动者的风险该公司在与罗友敏在合同中有关“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的约定将只囿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宪法》和《劳动法》有关规定属于無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罗友敏给付刘明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8679.56元,第八工程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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