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民生世家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新科技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开发区城东大道29号民生世家1楼。
代表人郑师恬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宜昌东陶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民生世家城东大道38-20-227号。
法定代表人周美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美玲女,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赵明峰,男汉族,1979年3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民生世家夷陵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永贵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袁永翠,女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徐正龙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民生世镓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汪昌艳,女汉族,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民生世家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鍸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刘筱云,女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朱家吉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执行人熊元梅,女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执行人方威,男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新科技支行与被执行人宜昌东陶商貿有限公司、周美玲、赵明峰、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永贵、袁永翠、徐正龙、汪昌艳、XX、刘筱云、朱家吉、熊元梅、方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新科技支行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請。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所属区域:湖北,宜昌市民生世家,覀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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