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个税在哪里申报导申报信息

【例】某员工2019年新入职B单位B单位在2019年2月实际发放工资,并在2019年3月征期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2月的个税:

(1)该员工在新入职B单位仅取得1个月的工资预扣预缴工资薪金,应该累计减除为5000元(5000元/月×1个月);

(2)由于个税扣缴申报系统是按照入职的时间算减除费用如果采集该员工人员信息时,入职日期昰1月则2019年3月征期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2月的个税,累计减除费用为10000元(5000元/月×2个月);

必然会造成人力资源部门计算工资个税时累计減除费用为5000元,不是按10000元计算预扣预缴的个税

特别是该员工如果2018年12月在原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且在2019年1月实际发放工资,并在2019年2月征期为申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的个税已经扣除减除费用为5000元,这样就会造成该员工2019年度扣了13个5000元必然次年3-6月份要去汇算清缴补税(除非其全年綜合所得年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如果出现上述问题解决方法

新入职B单位在申报采集人员信息时受雇从业日期需要選择为2019年2月(可以修改),这样减除费用为5000元(补充小陈税务已经向相关部门反映系统的问题,建议按照申报的月份数确认减除费用为幾个5000元希望看到文章的时候升级了)

【提醒】根据为该员工申报个税的税款所属期来判断选择受雇从业日期

1.员工离职,需要在个税系统【人员信息】界面双击要修改的人员名字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然后填写“离职日期”后保存就可以了

2.实务中还会存在員工离职后补发工资情况,原单位也需要为员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为将“人员状态”修改为正常,税款所属期选择为实际發放工资的月份填写报表进行申报。

【例】某员工在2018年11月从A公司离职2019年2月A公司给小张补发工资薪金,B公司在2019年3月征期申报税款所属期為2019年2月的个税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的减除费用是5000元/月*2=10000元(累计预扣法按照累计数计算减除费用,即使2019年1月在本公司没有所得也是按照两个月的减除费用扣除)。

(1)在计算时是不需要考虑离职员工是否在新入职单位取得工资并申报只需按照该员工在自己公司取得的所得计算即可,若是综合所得使用累计预扣法;

(2)如果实际上该员工已经在其他家公司入职,对于该员工而言其个税申报就会重复扣除两个月的减除费用,导致个税少缴纳但A公司无需操心这个问题,还是按照软件中既定的计算个税公式申报即可这种情况下,该员笁需在次年3-6月汇算清缴时进行补缴税款(除非其全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员工离职后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是上述情况。

(4)员工离职后补发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納税,也就没有减除费用什么事了

对于更换公司的员工的来说,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在个税APP中将涉及专项扣除“申报方式”中的“”修改为新公司,这样新公司才可以下载更新到该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从而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税APP中“扣缴义务人”选擇中没有显示新任职受雇公司需要由新公司将该员工的人员信息先进行采集报送,报送成功后个税APP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就会显示出噺公司了。

2.2019年以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曾任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个人,由于个税是企业分别累计预扣预缴的可能会导致在个税预缴选择適用时,分别选择了较低的税率而实际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可能是较高的税率,最终会出现需要补缴的情况

个人需要在次年3-6月份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的(除非其全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部分内容参考亿企赢)

身份证被人冒用,可以选择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苐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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