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小额贷款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不是骗了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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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栗全亮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洪东方董事长。

申请人称2014年7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编号:2014贷字第1654號)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1600万元用于弥补经营流动资金缺口;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贷款月利率为2%;还款方式为按15日为一个结息期,按结息期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逾期不还的按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每日按贷款本金的万分之五计收;拖欠贷款利息的按拖欠天数计收罚息,罚息每日按拖欠利息的万分之五计收;等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抵押合同》(编号:2014抵字第1654-1号)约定被申请人以其位于钟山县县城××北路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钟国用(2012)第175号、第176号]为上述贷款作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被申请人应向申請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申请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被申请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嘚其他约定,申请人有权处分抵押物;等上述《贷款合同》签订当日,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履行了发放1600万元贷款的义务2015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亦依约为其提供抵押担保的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他项权登记手续(证书编号分别为:钟他项(2015)第3号、第4号)土地他項权利人登记为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贷款后未依约还本付息。截至2016年7月10日止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贷款本金1600万元、利息768万元。因此申請人向法院提出本案申请,要求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变卖该两宗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優先清偿申请人上述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审查本案期间,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申请向本院提出了异议但2016姩9月21日,被申请人撤回了该异议这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对本案担保物权的实现无实质性争议,因此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合法證据,本院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但被申请人贷款后未依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囿权处分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以实现其债权因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变卖该两宗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申请人的本案债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

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钟山县龟石北路东侧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權证号为:钟国用(2012)第175号、钟国用(2012)第176号]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員 陈   安   录

代理审判员 欧       捷

人民陪审员 钟   敬   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窦晓燕书记员窦晓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窦   晓   燕

关于作废南宁市小额贷款金通小額贷款有限公司《房屋他项权证》的公告

作者: 发表时间: 13:23: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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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小额贷款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邕房他字第395983号《房屋他項权证》

南宁市小额贷款西乡塘区火炬路15号安达公寓1008和1009号铺面

公告单位:南宁市小额贷款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南宁市小额贷款良庆區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小额贷款民中心(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B、C座3楼、4楼、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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