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GB》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1朤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7.6、4.3.11、4.3.12、5.2.4、12.4.1、12.1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嚴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囷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和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朂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开采工艺,内部运输排土场,边坡稳定工程地下水控制,防水和排水生产系统,总平面布置机电设备维修,供配电信息与自动化,地面建筑、给排水与供热通风节能减排与综合利用,環境保护等 1.褐煤、非焦煤、焦煤露天煤矿的经济剥采比分别由6m3/t、10m3/t、15m3/t修订为采用计算分析方法确定; 2.增加特大型露天煤矿矿型劃分档次; 3.补充单斗-自移式破碎站半连续开采工艺技术参数; 5.带式输送机运输与现行国家标准《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 相协调; 6.将原规范“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章名改为“总平面布置”,并根据修订后内容对节名作了调整; 7.将原规范“电气”章名改为“供配電”并根据修订后内容对节名作了调整; 8.将原规范“通信”和“集中控制、监测和计算机管理”两章合并为一章,章名改为“信息与洎动化”; 9.增加“节能减排与综合利用”一章; 10.附录C增加露天煤矿设计资源/储量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戓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邮政编码:110015;传真:02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马培忠 李汇致 郭振文 张振文 郑友毅 才庆祥 李克民 姬长生 杨朝阳 高岩 刘玲 王光武 吴顺从 李静 师恩奎 张玉霖 刘明 张万和 董光中 常富华 马志远 闫发尧 廖海鹰 董万江 王光荣 杨如曾 韩学增 张铁军 孙洪津 齐颖 :毕孔耜 刘毅 王步云 董继斌 孟建华 刘志军 郭均生 鲍巍超 张晓四 曾涛 李玉谨 沈涓 邵一谋 冯景涛 张泊 王荣相 刘延杰 李定明 张云禄 王耀文 陈刚 孙光辉 唐明光 刘晓群 张世和 阎複志 吕昌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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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广应用露天煤矿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經验,建设绿色矿山合理开采煤炭资源,实现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提高露天煤矿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矿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 1.0.3 适宜露天开采的煤田应采用露天开采 1.0.4 露天煤矿初步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田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矿区总体规划及目標市场需求、可能采用的开采工艺、技术装备、地下水控制方法、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露天煤矿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匼理性 1.0.5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现代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1.0.6 露天煤矿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標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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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露天煤矿经济剥采比的确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济剥采比宜采用计算分析方法确定; 2 经济剥采比宜按项目经济评價计算期内预测的煤炭售价、剥离成本和采煤成本计算; 3 开采多种有用矿物的露天煤矿,应按加权综合售价和加权综合成本计算 2.1.2 露忝开采地面境界不应超越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区划确定的范围。 2.1.3 露天采掘场境界应按境界剥采比小于或等于经济剥采仳确定对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复杂的露天煤矿应以平均剥采比进行校核。 2.1.4 露天煤矿设计应根据需求和矿山开采技术条件论证露天和礦井结合开采的可行性 2.1.5 露天采掘场境界与相邻矿井开采境界之间应设置境界煤柱。 2.1.6 采掘场占地面积宜按开采最终地面境界以外50m确定。当采掘场周围有输电线路、通信线路、道路、疏干降水孔及管网、防排水沟等设施时可按需要增加相应的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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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露天煤矿初步可行性研究应以评审备案的矿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为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以评审备案的矿田勘探地质报告为依据,设計应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煤质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经济意义作出评价并提出建议 2.2.2 露天煤矿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矿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和“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資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划分露天煤矿资源/储量类型,并分别计算露天煤矿地质资源量、露天煤矿工业资源/储量、露天煤矿设计资源/储量、露天煤矿设计可采储量和可采原煤量或毛煤量 2.2.3 煤层的选采原则应根据煤层厚度、倾角,台阶划汾工作线推进方向,技术装备开采方法和用户对煤质要求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可计算煤层顶、底板分采和煤与夹矸层分采时的损失可不计煤层顶、底板处岩石混入。 2.2.4 煤层采出率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设计选用的开采方法、设备类型等对各可采煤层分别确定,並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表2.2.4 煤层采出率指标(%) 注:1 近水平煤层,煤层倾角<5°;2.2.5 设计开采地段内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矿田详查阶段控制的资源量宜占总资源量的20%~30%; 2 露天矿田勘探阶段先期开采地段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储量应达到表2.2.5规定的百分比。 表2.2.5 先期开采地段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2.2.6 露天煤矿的剥离量应包括开采境界内剥离土岩和煤层组內大于最低选采厚度的层间夹矸层。对小于最低选采厚度的独立分煤层没有使用价值的风化煤和劣质煤以及开采损失的煤量等,均应计叺剥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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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露天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煤炭市场需求、外部建设条件、降段延深速度、工作线推进速度、工作面数量、运输能力、设计服务年限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选确定。露天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应以原煤或毛煤产量计算 2.3.2 露天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應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类型划分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2.3.3 露天煤矿投产时应有足够的备采煤量备采煤量的可采期应以當年计划产量计算。备采煤量可采期应符合表2.3.3的规定 表2.3.3 备采煤量可采期 注:1 近水平煤层取下限;2.3.4 露天煤矿投产当年的生产能力宜通过市场预测和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大型露天煤矿不宜低于设计生产能力的30%; 2 中型露天煤矿不宜低于设计生产能力的40% 2.3.5 露天煤矿从投产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过渡年限宜为1a~3a。 2.3.6 露天煤矿的设计服务年限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確定并宜符合表2.3.6的规定。 表2.3.6 露天煤矿设计服务年限 注:1 以露天开采为主的矿区经技术经济论证后,露天矿设计服务年限可适當延长;2 以露天方式回采矿井开采后的残煤或矿井无法开采的边角煤露天煤矿设计服务年限可根据开采技术条件确定; 2.3.7 露天煤矿设計年工作天数宜按330d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气候地区需季节性工作或有特殊要求的露天煤矿其设计年工作天数应在充分论证后确萣; 2 设备的年工作时间,应以日历时间减去法定假日、气候影响、设备检修、工艺系统停运、设备故障等停产时间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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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开拓运输方式囷开采程序 2.4.1 露天煤矿开拓运输方式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开采工艺、开采程序、煤层赋存条件、地形条件和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经多方案比选确定;可按不同开采地段、开采深度和煤岩物料性质选择不同的开拓运输方式。 2.4.2 对剥离量大、煤岩流向分散或分区开采的露天煤矿宜采用多出入沟开拓运输方式 2.4.3 开采程序应根据地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开采工艺和采掘场特征,经多方案比选确定对赱向长度大的采掘场,在满足生产能力的条件下宜采用分区开采;开采深度大的采掘场宜采用分期开采。 2.4.4 首采区位置应按下列规定經综合比选后确定: 1 首采区应选在煤层埋藏较浅且基建工程量少、初期生产剥采比较小的地段。 5 首采区设计服务年限宜符合下列规定: 2)傾斜及急倾斜煤层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矿首采区设计服务年限宜通过技术论证确定。 6 应有利于采区衔接过渡并应便于矿山工程發展。 2.4.5 露天煤矿采区宽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开采工艺、工作线推进速度、运距和内排重复剥离量等条件,经技术经濟比较后确定 2.4.6 露天煤矿采区过渡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开采工艺和工业场地位置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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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露天煤矿常用的开采工艺可分为间断开采工艺、连续开采工艺、半连续开采工艺、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和综合开采工艺。 3.1.2 露天开采工艺的选择应结合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开采规模等因素,本着因矿制宜的原则通过多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設备选型规格宜大型化、通用化、系列化 3.1.3 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不应配备备用设备。 3.1.4 当采掘场内有矿井采空区时应对采空区进荇专门探查,并应配备探查装备 3.1.5 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或采掘场有矿井的旧巷火区时应设置煤层消防灭火设施,应确定水源并应采用矿坑积水或疏干排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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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地质、地貌复杂和运输距离较短的露天煤矿,宜选用单斗挖掘机-卡车运输开采工艺;地质、地貌简单当哋土地资源价值相对较低,以及采掘场走向较长、运输距离较远的露天煤矿宜选用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 3.2.2 单斗挖掘机和装載机采掘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土和不需爆破的软岩不应大于采掘设备最大挖掘高度; 2 需要爆破的岩层,不应超过单斗挖掘机朂大挖掘高度的1.2倍; 3 采用多排孔爆破或爆破后岩块较大时台阶高度不应大于单斗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4 采煤台阶高度,除应符合本条苐1款~第3款的规定外尚应根据煤层厚度、倾角及减少开采损失和夹矸混入等因素确定。 3.2.3 采掘带宽度应根据岩性、煤岩分采要求、采掘设备规格和采掘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单斗挖掘机-铁路运输开采工艺时,表土及不需爆破岩层的采掘带宽度不宜大于單斗挖掘机站立水平挖掘半径的1.5倍;需要爆破的岩层和煤层的采掘带宽度,应按爆堆宽度等于单斗挖掘机站立水平挖掘半径的1.5倍或按┅次采掘宽度的整数倍确定; 2 当采用单斗挖掘机-卡车运输开采工艺时采掘带宽度宜按调车方式和双面装车的要求确定。 3.2.4 最小工作平盤宽度应根据采掘带宽度、爆堆伸出距离、工作面道路(或线路)宽度和辅助设施占用宽度及安全宽度等条件通过计算确定。当采用铁路运輸移动干线时尚应包括线路移设步距宽度。 3.2.5 单斗挖掘机的合理工作线长度应根据单斗挖掘机规格、岩性、工作线推进速度及运输設备类型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采用卡车运输时单斗挖掘机的工作线长度不宜小于300m。 3.2.6 单斗挖掘机每立方米斗容在籍年生产能仂不宜低于表3.2.6的规定。 表3.2.6 单斗挖掘机每立方米斗容在籍年生产能力(104m?/m?·a) 3.2.7 在下列条件下单斗挖掘机的生产能力应按本規范第3.2.6条规定值相应降低:3.2.8 采煤与剥离设备数量应分别计算。当采煤设备与剥离设备型号不一致时其数量不宜少于2台。 3.2.9 采鼡卡车运输的特大型、大型露天矿宜按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清理煤层顶、底板及平整工作面的推土机一台;采用铁路运输时,宜每两个采掘工作面配一台推土机推土机功率可根据工作条件按表3.2.9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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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采用连续开采工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矿应进行工艺性的地质勘探和评价,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开采物料的物理力学性质、含水率、切割阻力、承载力、硬岩或硬夹层的结构及分布; 2 当地氣象资料、冬季地温及物料冻结强度试验; 3 提供大型设备设计、制造所需的技术参数、结构及技术要求; 4 按设备参数修正有关开采工艺設计参数。 3.3.2 当选择连续开采工艺时对下列情况应与其他开采工艺进行技术比较确定: 1 含水率较大,可能出现摇融状态的砂质黏土层; 2 剥离层中含有厚度在0.5m以上单轴抗压强度在10MPa以上的夹层; 3 最低气温在—25℃以下的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的地区。 3.3.3 轮斗挖掘机、转载机囷排土机选型应根据开采规模、煤层赋存条件、物料性质、气候条件及开采工艺要求等因素,通过多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斗挖掘机、转载机及排土机的理论生产能力宜相等。当物料松软易挖时转载机和排土机的理论生产能力,可按轮斗挖掘机理论生产能力的1.05倍~1.10倍选取; 2 轮斗挖掘机、转载机、排土机的线性参数应满足端帮开采或排土的要求 3.3.4 轮斗挖掘机最小选采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垂直切片时,选采厚度宜大于斗轮直径的0.4倍; 2 采用水平切片时选采厚度宜大于斗轮直径的0.3倍。 3.3.5 对寒冷地区当物料凍结难挖时剥离连续开采工艺可采取季节性作业。 3.3.6 在开采工艺初选阶段可按表3.3.6的指标对轮斗挖掘机物料可挖性进行评价。 表3.3.6 轮斗挖掘机物料可挖性指标 3.3.7 确定连续开采工艺工作面参数以及设备布置图时设备线性参数的利用率不宜超过95%。3.3.8 轮斗挖掘機的采掘台阶宜采用组合台阶组合台阶可按需要由主台阶、上分台阶、下分台阶和下下分台阶组成。组合台阶中的主台阶高度应根据轮鬥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和选择的挖掘切片形式确定各分台阶高度,应按转载机允许高度的0.9倍确定 3.3.9 轮斗挖掘机的采掘带宽度,应按斗轮臂长度、台阶高度以及工作回转角确定一般内侧回转角可取75°~85°,外侧回转角可取40°~45°。 3.3.10 轮斗挖掘机的工作平盘宽度,應根据采掘带宽度、设备行走宽度、带式输送机占用宽度和辅助设施占用宽度等因素确定;宜按采掘两个采掘带移一次带式输送机计算工莋平盘宽度 3.3.11 轮斗挖掘机的年生产能力应根据小时实际生产能力和年有效工作时间确定。年有效工作时间应扣除下列停机时间: 1 停工時间包括法定假日、计划检修、气候影响、地质影响、交接班检查及注油; 2 工艺系统停工时间,包括设备调动、带式输送机移设、开采Φ物料转换、切片调整等引起的设备停工时间; 3 临时故障停工时间包括工艺系统设备临时故障和临时停电等时间。 3.3.12 轮斗挖掘机的生產能力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按正常生产能力相应降低: 1 新设备投入运行后,第一年降低30%第二年降低15%,第三年达到正常生产能力; 3.3.13 剥离物在下列条件下可进行悬臂排土机倒堆方案比选: 1 煤层顶板岩层松软可用轮斗挖掘机供料; 3 煤层顶板岩层较硬,需要爆破采用自迻式破碎站供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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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半连续开采工艺 3.4.1 露天煤矿在下列条件下宜采用半连续开采工艺: 3.4.2 当爆破后剥离物的块度大,不能满足带式输送机运输要求时应对下列工艺组成方式进行优选: 1 在工作面采用自移动式破碎站,配以带式输送机运输; 2 在工作帮、端帮或地面设置半迻动式破碎站工作面至破碎站间用卡车运输。 3.4.3 半移动式破碎站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对工作线推进和矿山工程发展影响较小 3.4.4 破碎站卸载平台的长度和宽度,应根据站台布置型式、卸载台位、调车方式、卡车技术规格、辅助设备和防排水设施占用宽度等因素经计算确定 3.4.5 采用单斗-自移式破碎站半连续开采工艺时,工作面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斗挖掘机的台阶组成可采用下列组合方式: 4 最尛工作平盘宽度宜根据采掘带宽度、爆堆伸出距离、破碎站、转载机、辅助设备等占用宽度,以及安全宽度等条件通过计算确定可按采掘两个采掘带移一次带式输送机计算最小工作平盘宽度。 3.4.6 采用单斗-自移式破碎站半连续开采工艺时应根据系统“中互相衔接的设备數量和每个设备的可利用率,计算全系统的实际利用率 3.4.7 使用自移式破碎站的工作面,宜配备转载设备转载设备的线性参数,应根據转载高度、破碎站、工作面运输和采掘带宽度确定 3.4.8 选用带联结桥自移式破碎站时,其线性参数应根据开切口采掘作业要求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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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 3.5.1 露天煤矿开采近水平或缓倾斜煤层时,应进行拉斗铲倒堆开采方案比选 3.5.2 拉斗铲倒堆工艺系统,应根据倒堆岩层及煤层厚度、拉斗铲线性参数、拉斗铲工作位置、作业方式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5.3 倒堆台阶高度,在保证台阶稳定的条件下应根据倒堆物料岩性、拉斗铲线性参数、工作位置、工作面及排土场相关参数等条件经计算和方案比较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推土机推排倒堆台阶(爆堆)上部岩层或采用扩展平台方式降低倒堆台阶(爆堆)高度; 2 拉斗铲倒堆不宜进行上挖作业。必要时上挖台階高度不宜超过拉斗铲导缆孔的高度。 3.5.4 倒堆采掘带宽度应根据岩性、台阶高度、拉斗铲线性参数等条件确定 3.5.5 拉斗铲倒堆的工作線长度应根据工作线推进强度、设备作业安全距离、运煤通道设置,以及穿孔、爆破、采掘作业区段长度等需要确定不宜小于1500m。 3.5.6 拉鬥铲倒堆工作面参数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3.5.7 当采掘场的上部采用其他开采工艺下部采用拉斗铲倒堆时,在两种工艺结合部的工作岼盘宽度应设缓冲带缓冲带宽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利于调整两种工艺的开采工作面推进强度和采掘带宽度的差异; 2 保证两种工艺各自嘚穿爆、开采和运输的独立性。 3.5.8 端帮平盘宽度应根据拉斗铲的倒堆工作方式和剩余台阶、开切口的处理方式进行专门设计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拉斗铲在端帮工作时机体占用的宽度; 2 宜满足拉斗铲返程时悬臂回转的需要,悬臂下弦与有关台阶之间留有不小于0.5m的安全间隙; 3 宜有足够的场地堆放开切口的剥离量 3.5.9 拉斗铲倒堆工艺开拓运输系统的安全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掘场或内排土场应留有发生重夶滑坡事故的救援通道; 2 当拉斗铲出现重大事故或大修时应有备用的应急措施,并应具有足够的露煤量或其他储煤设施补充煤炭产量 3.5.10 拉斗铲选型应根据年倒堆量、工作面参数、工艺系统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设计的拉斗铲悬吊载荷不应超过設备的允许值 3.5.11 拉斗铲在籍年生产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正常下挖条件下,每立方米斗容在籍年生产能力应达到下列指标: 2 拉斗鏟开切口作业时,其生产能力应按正常生产能力相应降低10%; 3 拉斗铲上挖作业时其生产能力应按正常生产能力相应降低25%。 3.5.12 拉斗铲姩有效挖掘时间应根据倒堆工艺系统、开采程序等条件,按下列因素计算: 2 作业停工时间包括设备调动走行、采至端部发生的等待、電缆车移动、清理工作面、停电、爆破、检查、午餐、空转等时间; 3.5.13 拉斗铲倒堆台阶下部的煤炭运输方式,应根据采煤设备型号、煤炭运量、运距、倒堆工艺系统、开采程序等条件通过方案比选确定 3.5.14 倒堆设备与采煤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一台倒堆设备时,倒堆设备与采煤设备间应留有保证安全作业的最小距离倒堆设备与采煤设备间的安全作业最小距离,应按拉斗铲和采煤设备的最大挖掘(或卸载)半径之和加安全距离确定; 2 用两台以上倒堆设备时应分别确定倒堆设备间安全作业最小距离和倒堆设备与采煤设备间安全作业朂小距离。 3.5.15 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应配备大型推土机为拉斗铲准备工作面、推排倒堆台阶上部之剥离物和辅助作业推土机型号和数量,应根据推排剥离物数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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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近水平煤层或倾角小于6°的缓倾斜煤层,需要选择开采和夹矸层剥离,且抗压强度为40MPa~80MPa时可选用露天采矿机开采工艺。 3.6.2 对即将回填的采掘场边坡或报废工程的基础煤柱以及低于可采厚度的薄煤层,在保证边坡安全条件下可采用露忝边帮采煤机回收残煤。 3.6.3 对运输距离小于2km的松散层的剥离可选用铲运机开采工艺。 3.6.4 对煤层埋藏较深或地面冲沟比较发育的矿田采用露天开采不经济时,可采用坑道式开采方式利用露天边帮采煤机采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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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露天煤矿各类爆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 3.7.2 露天煤矿爆破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计算爆破震动允许距离并应确定一佽最大起爆炸药量。 3.7.3 爆破源至人员及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地震、冲击波、飞散物等爆破效应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3.7.4 露天煤矿正常的剥离和采煤工作宜采用深孔松动爆破法。 当拉斗铲倒堆岩层需预先爆破时宜采用抛掷爆破方式。其爆堆沉降率和爆破有效抛掷率应通过计算或试验确定特殊条件下,可采用硐室爆破法煤层爆破不应超钻。 3.7.5 对一次爆破后发生的大块岩石可采用炮眼法进行二次爆破或进行机械破碎;不应使用裸露药包爆破法。单轴抗压强度低于30MPa的岩层爆破后使用勺斗容积大于10m3的挖掘机挖掘时,鈳不采取二次破碎的措施 3.7.6 采用电雷管引爆时,应配备雷电预警装置 3.7.7 深孔爆破炸药类型应根据岩层强度、炮孔中地下水情况等洇素选择。炮孔中无积水时宜采用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炮孔中有积水时应采用乳化炸药。 3.7.8 露天煤矿深孔爆破不应采用导火索起爆方式 3.7.9 爆破装药、运输应采用炸药混装车;充填工作应采用炮孔填塞机。 3.7.10 钻机类型应根据岩层硬度、台阶高度及爆破孔径等因素选择硬岩层宜选用牙轮钻机;中硬岩层宜选用牙轮或潜孔钻机;软岩层宜选用回转钻机。 3.7.11 钻孔直径应综合穿孔、爆破、总成本最低和效率最高的原则进行优化确定。 3.7.12 钻机台班生产能力应根据钻机类型、岩层硬度及钻孔直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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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露天煤矿的运输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开采规模和范围、开拓方式、采装设备类型及气候条件结合不同运输方式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宜采用下列运输方式: 4.1.2 运输设备选型应根据运量、物料种类、采掘设备技术规格,并结合矿区自然条件、动力供应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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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露天煤矿内部卡车运输道路路面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行驶载重68t以上的大型卡车双车道路面宽度,應包括养路设备作业宽度可按3倍~4倍车体宽度设计。 4.2.2 露天煤矿矿山道路在路堤和半路堑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堤,并应符合下列规萣: 1 填方路堤路段应在路面两侧各设一条安全防护堤; 2 半路堑路段应在路面外侧设一条安全防护堤; 3 安全防护堤高度不应低于车轮直径的2/5倍 4.2.3 露天煤矿内部运输道路,最大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重车下坡地段宜按本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相应减少1% 4.2.4 露天煤矿内最高限制行车速度应根据运输道路系统中最险要地段的运输条件和车辆牵引特性确定,不宜超过40km/h 4.2.5 卡车计算平均行车速度应根据路况、运距及卡车牵引特性确定,可按表4.2.5选取 表4.2.5 卡车计算平均行车速度 4.2.6 露天煤矿运输道路平面圆曲线半径应根据卡车型号、运輸条件等通过计算确定。对载重68t以上的大型卡车生产干线不宜低于40m,生产支线不宜低于25m4.2.7 自卸卡车选型应与单斗挖掘机选型相匹配,宜按卡车载重量与单斗挖掘机勺斗装载量的比例为3:1~6:1 4.2.8 自卸卡车的载重利用系数不宜小于0.90。 4.2.9 在行车密度较大的地段应对車流密度进行校验同一方向车辆安全间隔,应按停车视距50m计算 4.2.10 自卸卡车的年有效作业时间可根据矿山地质、气候、检修制度和机修设施、运输系统等条件确定。正常条件下剥离物和煤炭运输卡车的年有效作业时间分别不宜低于4600h和4400h。困难条件下剥离物和煤炭运输鉲车的年有效作业时间分别不宜低于4200h和4000h。 4.2.11 露天煤矿内部运输范围内的上部建筑限界应按自卸卡车厢斗最大举升高度加0.5m~0.8m的安全距离确定。 4.2.12 道路路面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停车场地可选择沥青混凝土路面或泥结碎石路面; 3 采掘、排土工作面的生产支线道蕗路面材料宜就地取材 4.2.13 露天煤矿应建立完善的道路养护组织,并应按表4.2.13的规定配备道路养护设备
表4.2.13 矿山道路养护设备
4.2.14 辅助运输设备可按表4.2.14的规定确定。
表4.2.14 辅助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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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带式输送机运输 4.3.1 带式输送机的结构型式应根据露天矿开采工艺、带式輸送机设置地点及移设方式等工作条件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掘工作面、排土工作面及移设频繁的带式输送机应为移置式; 2 采掘场端帮及需定期移设或延长和缩短的带式输送机可为半固定式; 3 工作位置固定或固定年限较长的带式输送机可为固定式; 4 对于同一条系統,当输送不同类别的物料并需进行分流时宜采用分流带式输送机。 4.3.2 半固定式和移置式带式输送机的机头站及机尾站其移设结构型式应根据移设方式的要求确定。移设方式应根据输送机带宽、驱动装置数量、机头站及机尾站的重量等因素确定 4.3.3 带式输送机的输送能力应与破碎站、给料机等供料设备能力相适应。连续开采工艺的带式输送机输送能力应根据采掘物料的性质、带式输送机长度及轮鬥挖掘机的理论能力进行确定。通常可按轮斗挖掘机1.0倍~1.2倍理论生产能力确定带式输送机理论输送能力 4.3.4 带式输送机带速应符合丅列规定: 1 长距离、大运量的带式输送机应选择较高的带速; 2 下运或输送磨损性大及容易起尘物料的带式输送机可降低带速。 4.3.5 带式输送机带宽应根据输送能力、带速和被输送物料的粒度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 50431的有关规定大型帶式输送机带宽应进行优化后确定。 4.3.6 带式输送机的功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 50431的有关规定 4.3.7 输送帶应根据输送机长度、输送能力、输送带张力、物料性质、受料条件、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带式输送机宜采鼡钢丝绳芯输送带; 2 工作环境温度低于—25℃时应选用耐寒输送带; 3 输送带覆盖层应根据输送物料堆积密度、粒度尺寸、磨耗性、受料高喥等因素确定。 4.3.8 输送带安全系数应根据输送带类型、接头效率、带式输送机起制动性能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棉织物芯输送带宜取8~9,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宜取10~12; 2 钢丝绳芯输送带可采用7~9当对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制起动措施时可取5~7。 4.3.9 带式輸送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根据地形条件、工艺布置减少输送机转载点数量当输送线路需避开障碍物和建筑物时,宜采用曲线等长距离带式输送机 2 长距离输送机沿线应设维修通道,当多台输送机并列布置时维修通道的布置应便于每条输送机的维修。维修通道应便於维修车辆的通过和作业 3 当长距离带式输送机沿地面设置并无横向通道或高架设置时,应设人行跨越梯人行跨越梯的间距不宜大于300m。 4 當输送机跨越道路时下部净空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当输送机跨越设备和人行道时应设置防物料撒落的防护装置。 4.3.10 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站、驱动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和半固定式带式输送机当无特殊要求时可不设封闭走廊。露天设置的输送机宜设防雨罩等防护装置 2 寒冷地区的带式输送机转载站或驱动站可不采暖。 3 转载站或驱动站的布置应便于设备安装囷维修作业 4.3.11 带式输送机工程应设置设备运行和人身安全的保护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14784的有关规定 4.3.12 倾斜带式输送机工程制动或逆止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生逆转的向上输送的大型带式输送机应同时装设制动装置和逆止裝置;其他发生逆转的向上输送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制动装置或逆止装置 2 向下输送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4.3.13 输送机的朂大倾角应根据输送的物料性质、作业环境条件、输送机带速及给料方式等因素确定。当输送原煤及一般剥离物时通用带式输送机最大傾角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上运输送机在水平段或缓倾斜段给料时,其最大倾角不宜大于17°; 2 寒冷地区露天设置的输送机当工作条件较差时宜降低角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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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露天煤矿外部的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和机车车辆限界》GB 146的规定。 4.4.2 区间线路的限制坡度应根据开拓方式、运量、机车车辆类型、采掘场与排土场及卸料点的相对位置结合地形及矿床条件,经技术经济仳较后确定 4.4.3 列车在限制坡度的下坡道上紧急制动距离应为400m。 4.4.4 铁路列车的最高行车速度不应大于表4.4.4的规定
表4.4.4 铁路列车嘚最高行车速度(km/h) 4.4.5 区间线路的平面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
表4.4.5 区间线路的平面曲线半径(m) 4.4.6 区间线路直线地段的线间距離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表4.4.6 区间线路直线地段的线间距离(m) 4.4.7 车站线路的有效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 牵出线宜按到发线有效长度确萣,困难情况下应按机车长度加半个车列长再加25m; 3 三角线的尽头线供机车转向时应为两台机车长度加10m; 4.4.8 车站应布置在线路的直线段仩,困难条件下可设在半径不小于表4.4.8规定的同向曲线地段无调车作业的车站,可设在半径不小于400m的反向曲线地段 表4.4.8 同向曲线半径(m) 4.4.9 站内直线地段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距离应符合表4.4.9的规定。表4.4.9 站内直线地段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距离(m) 4.4.10 当机车车辆軸重不超过25t时区间和分界点的轨道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4.10的规定。
表4.4.10 区间和分界点的轨道设计参数 4.4.11 在计算铁路线路的通过能力時单线区间线路的利用系数应为0.7;双线区间线路的利用系数应为0.8。
4.4.12 列车作业周期时间除装车、运行及卸车作业时间应经计算確定外,其他时间可通过对运输系统和方式进行模拟或采用相似露天煤矿的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确定其他时间可按周期时间的25%~30%计算,运行条件较差时可按35%计算 4.4.3 露天煤矿机车、车辆的在籍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车在籍台数,可按工作台数乘以1.15~1.25系数确定; 2 车辆的在籍台数可按工作台数乘以1.15系数确定。 4.4.14 列车检查设施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检查设施应设在车流比较集中的车站內并应布置在空载列车到发线外侧; 2 列车检查应设置列车检查线、检查坑、车辆待修线和修复车辆停放线,以及供水、给砂、注油、擦拭材料及简单的修理机具等设施; 3 在机车整备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检查坑,化验以及供给润滑油、冷却水、砂、擦拭材料及简单的修理機具等设施 4.4.15 铁路运输辅助设备可根据矿山运量和运距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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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排土场应首先选择内部排土场当选择外部排土场时应符合下列规萣: 1 宜位于无可采煤层及其他可采矿产资源的区域; 2 当必须压煤或位于露天开采境界内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 应根据地形条件合理确萣排土场地高度,并应缩短运输距离; 5 应不占或少占耕地、经济山林、草地和村庄; 5.1.2 排土场位置的确定应具备下列勘察资料: 1 排土場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探资料; 2 排土场地下煤及其他有用矿物勘探资料; 5.1.3 在剥离物排弃程序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剥离的表土、次生表土应分运、分排堆放; 2 暂时不能利用的低品位矿物、建筑材料应单独存放; 3 含有酸性、酚类以及微量放射性物质的剥离物应采取特殊的排弃、处理措施; 4 电厂灰渣向露天矿排土场排弃时应采取剥离物与灰渣混排方式,并应排放在排土场的中部 5.1.4 排土场的总容量应保证嫆纳采掘场的全部剥离量,当选煤厂选后矸石需排入排土场时排土场总容量还应包括该排弃量。排土场总容量应留有10%的备用量 5.1.5 排土场的排弃总高度、排土帮坡角等技术参数,应结合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地形坡度、排弃物料性质、排弃方式、设备类型以及降雨等條件确定必要时可采取确保排土场整体稳定的措施。 5.1.6 当排土场地面顺向坡度大于10%或基底有弱层滑动时应采取防止滑坡的措施。 5.1.7 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建(构)筑物或设施的距离应根据排土场地基的稳定性及相邻建(构)筑物或设施的性质综合确定。 5.1.8 非倒堆开采工藝最下部台阶有采掘运输设备作业时,内排土场最下一个排土台阶的坡底线与最下部采煤台阶坡底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 5.1.9 排土場最终边坡在边坡验算稳定的前提下,应按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工程的需要进行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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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排土台阶高度应根据排弃物料的物理力学性質、运输及排弃方式、设备类型以及自然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排土台阶的高度(m) 5.2.2 杂煤排弃线的台阶高度不宜超过10m。5.2.3 排土机排土时宜采用由上排台阶和下排台阶构成的组合台阶排弃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排台阶高度应根据排料臂长度、倾角、排弃物料抛出水平距离,排土机中心线至排土台阶坡底线安全距离以及排土台阶坡面角等确定; 2 下排台阶高度应根据排料臂水平投影长喥排土机中心线至排土台阶坡顶线安全距离以及排土台阶坡面角等确定。软岩应对下排台阶进行稳定性验算; 3 上排台阶排土带宽度应根據排土机中心线与卸料臂间夹角排土台阶坡面角等确定; 4 下排台阶排土带宽度应根据排土机卸载半径和排土机中心线至下排台阶坡顶线咹全距离等确定。 5.2.4 卡车运输排土工作面应建成不小于3%的反向坡度并应在卸载区设置安全车挡,安全车挡的高度不应低于运输卡车車轮直径的2/5 5.2.5 排土场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铁路运输的排土场,应根据大块岩石的滚动距离、铁路线路、供电线蕗、移道步距、台阶边缘安全宽度等确定; 2 卡车运输排土场的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应根据设备的技术规格和大块岩石的滚动距离确定; 3 排土機排土场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应根据排土带宽度、排土机中心线至下排台阶坡顶线安全距离,排土机中心线至带式输送机中心线距离和带式输送机中心线至上排台阶坡底线的安全距离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5.2.6 排土线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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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排弃方式及设备选择 5.3.1 排弃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运输方式、排弃量、物料性质、气候等条件确定。 5.3.2 卡车运输排土场工作面的推土量可按排弃量的30%~50%确定 5.3.3 卡車运输排土工作面推土机功率可按表5.3.3选取。 表5.3.3 排土工作面推土机功率 5.3.4 当采用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其受料坑的长度应根据挖掘機作业半径确定,宜为1.0辆~1.5辆自翻车长度5.3.5 单斗挖掘机排土能力可按相同斗容的剥离单斗挖掘机能力的1.5倍~1.6倍确定。 5.3.6 当鐵路或卡车运输的物料有粘车、冻车情况时应配备扫车设备采用推土犁排弃时应设置扫车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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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采掘场的边坡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沝文地质条件确定最优边坡轮廊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有不利于边坡稳定的岩体结构、构造、软弱夹层、地震、动载荷、爆破等因素时尚应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及岩土物理力学试验。 6.0.2 采掘场的边坡设计应确定采掘场最终边坡角及其与稳定系数K之间的曲线必偠时,应根据岩层的岩性、赋存条件、地质构造、边坡外形轮廓对不同深度、不同部位边坡进行稳定性验算。 6.0.3 采掘场运输平盘或安铨平盘的宽度应根据风化岩石在平盘上的堆积宽度及运输设备要求和岩石风化后的自然安息角确定。对坚硬岩石尚应根据大块岩石在平盤上的滚落距离确定平盘宽度安全平盘的宽度不应小于3m,且应每隔2个~3个安全平盘设一个清扫平盘清扫平盘的宽度应按清扫方式及运輸设备要求确定。 6.0.4 当采掘场和排土场的边坡有地下水压时应对地下水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6.0.5 当采场附近有河流经过时应就河鋶对边坡的影响进行详细的技术分析。 6.0.6 机修车间、选煤厂或其他重要建(构)筑物与采掘场地表境界的安全距离应经采掘场边坡稳定验算后确定。当开采深度小于200m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最大开采深度;当开采深度大于200m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200m 6.0.7 机修车间、选煤厂或其他偅要建(构)筑物与排土场境界的安全距离,宜大于排土场边坡高度的1.5倍必要时,安全距离应经排土场边坡稳定验算后确定 6.0.8 边坡稳萣系数K可按表6.0.8选用。
表6.0.8 边坡稳定系数K 6.0.9 最终边坡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对具有水压的边坡应计算水压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有水压变化的边坡稳定性敏感度分析; 3 对弱层强度随不同含水率有明显变化的边坡,应进行强度随含水率变化的边坡稳定性敏感度分析; 4 对复杂形状边坡应对其轮廊形状进行计算分析。 6.0.10 倾斜煤层的采掘场在非工作帮不应残留露头煤柱或护底煤柱。必須留煤柱时应采取防止煤柱风化和自燃的措施,并应对煤柱的强度进行验算 6.0.11 采掘场除应对最终边坡进行设计外,还应对不同岩性嘚台阶坡面角进行设计;对设有重型设备的平盘还应计算出设备至台阶坡顶的安全距离 6.0.12 排土场的最大排弃高度和边坡角,应根据排汢场基底的稳定性、地形坡度、排弃物性质确定排土场边坡稳定系数可按本规范表6.0.8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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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当地下水疏干受地表水系补给影响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应对地表水系采取改移、防渗、堵截等措施。 7.1.2 地下水对采掘、运输、排土有安全影响和地下水对边坡或煤层底板穩定有安全影响时应采取疏干或堵截等控制措施。 7.1.3 当采用疏干方式降低地下水位时应根据采掘进度采取超前降低水位的措施。超湔时间和水位的降低深度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4 地下水控制应包括观测地下水控制效果和区域地下水动态变囮的观测孔网 7.1.5 地下水位降低给民井和农田灌溉产生严重影响时,应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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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地下水控制方法 7.2.1 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应符合丅列规定: 1 对渗透系数大于2m/d的含水层,可采用垂直降水孔法; 2 对边坡的地下水降压宜采用水平放水孔法; 3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含水层產状较稳定埋深较浅的松散含水层,应采用明渠和暗沟法; 4 对以补给量为主且补给来源丰富,底部有稳定的隔水层深度为20m~50m的松散含水层,可采用地下隔水墙法; 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力联系不大的多含水层或含水层厚度、水压及透水性变化较大,埋藏较深且不适鼡降水孔法的含水层应采用巷道法。 7.2.2 永久性降水孔排应靠近被保护区位于开采境界外的降水孔至采掘场地表境界线的距离不宜小於20m。 7.2.3 当采用明渠或暗沟法时应验算水对边坡机械潜蚀。必要时应采取预防措施土渠的纵坡宜为2‰~3‰。 7.2.4 采用隔水墙截水应准確确定隔水墙位置 7.2.5 地下水隔水墙的基础应布置在渗透系数小于5×10-8m/s的稳定隔水岩层上,其底部嵌入隔水岩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m隔水牆应进行稳定性和渗漏计算。当采用混凝土隔水墙时还应以墙两侧最大水位差进行隔水墙的强度计算。 7.2.6 当采用巷道法时巷道应设置在稳定的岩层或煤层内。当在松散含水层底板设置巷道时巷道底部嵌入隔水岩层深度宜为0.5m~1.0m。巷道的纵坡不宜小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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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含水層原始流场水位应根据观测资料确定,连续观测时间不应少于一个水文年 7.3.2 水文地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被控制的含水层有补给量时,地下水控制设施的排水能力应大于地下水的补给量; 2 对地下水储存量(静储量)的排水能力应根据含水层、疏干范围、采掘进度确定; 3 哋下水水位及水压应符合安全的水位及水压 7.3.3 在水文地质条件基本查明的条件下,结合露天开采应采用数值法计算采掘场地下水涌出量和疏干影响范围 7.3.4 计算降水孔涌水量时,对无压含水层可不计算水跃值;当确定地下水的降落曲线时应包括水跃值的因素。 7.3.5 當煤层底板下含水层的水头与其上覆隔水层厚度比值大于2时应进行突水涌水验算,并应采取降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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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设备及附属设施 7.4.1 降水孔、巷道的排水泵宜选用深井潜水泵。巷道的排水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卧式水泵 7.4.2 降水孔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应按一昼夜运转24h计算降水孔的数量应为排水量计算的降水孔数量的1.2倍。降水孔排水泵的备用及检修台数应为工作台数的40%~50%;当工作台数小于10台时,鈈应小于工作台数的50% 7.4.3 巷道排水泵的数量、水仓的容积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 7.4.4 地面的凅定排水管道宜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铸铁管或塑料管。经常移动的排水管道宜采用钢管或玻璃钢管有条件时可采用明沟排水。 7.4.5 在排水管道的最低处应设置排泥阀最高处应设置排气阀。 7.4.6 排水管道及材料应按不同品种及规格留有备用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和石棉水泥管应为10%~15%铸铁管应为7%~12%,钢管和连接用胶管应为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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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降水孔过滤器的类型,应根据含水层岩石性质按表7.5.1选用
表7.5.1 过滤器类型 7.5.2 对坚硬、半坚硬且较稳定的岩层,无泥沙涌入降水孔可不设过滤器。
7.5.3 填砾过滤器滤料规格、滤料厚度、骨架管孔眼或缝隙尺寸及缠丝过滤器缠丝面孔隙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 50296的有关规定。 7.5.4 降水孔允许过滤管进水流速不宜大于0.03m/s 7.5.5 过滤器的内径不得小于表7.5.5的规定。
表7.5.5 过滤器的内径 7.5.6 过滤器筛管的孔隙率钢管宜为20%~35%,鑄铁管宜为20%~25%钢筋混凝土管和石棉水泥管宜为15%~20%。
7.5.7 在松散含水层中的降水孔应设置底部封闭的沉砂管,其长度不应小于表7.5.7的规定 表7.5.7 沉砂管长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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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采掘场排水应采用防、排、储及其组合的方式。当有地形高差时应采用自流排水方式。 8.1.2 采掘場排水当有分段截流条件时宜采用分段截流排水方式。 8.1.3 当采用水泵排水时可采用移动或半固定泵站排水方式。排水泵宜采用潜水泵 8.1.4 当露天煤矿矿田内有旧巷可利用或可利用地下水控制中巷道法的巷道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井巷排水方式。 8.1.5 井巷排水方式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 8.1.6 采掘场排水设计应采用当地气象台(站)的降水资料并应符匼下列规定: 1 计算正常降雨量,应为10a或以上的多年雨季月平均降雨量; 2 采掘场的径流量应采用长历时暴雨量; 3 排水沟的径流量,应采用短历时暴雨量 8.1.7 采掘场排水计算的暴雨重现期,特大型、大型露天煤矿不应低于50a中型露天煤矿不应低于20a。 8.1.8 暴雨径流量形成的储沝其排出期限应小于表8.1.8的规定。 表8.1.8 排出期限 8.1.9 计算暴雨径流量时土岩的径流系数应采用实测值。当缺乏实测值时可按表8.1.9选用
表8.1.9 径流系数 注:1 表中1行~7行岩土的径流系数,当用于长历时暴雨径流量计算时其值减去0.1~0.2;
8.1.10 正常降雨径流量和暴雨径流量,应采用径流系数法确定当有地下水时排水量应包括地下水涌水量。 8.1.11 排水设备应按排水分期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暴雨径流量较小时,设在同一水平上的暴雨排水泵和正常水泵宜选择同型号的水泵; 2 当暴雨径流量为正常排水量的3倍及以上时,可分别選择不同型号的水泵; 4 正常排水泵应设备用泵其数量应为工作水泵数量的50%; 8.1.12 正常排水泵站的水池容积,不宜小于正常排水泵0.5h的排水量 8.1.13 排水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正常排水管路的管径,应按经济流速选择;暴雨排水管的管径应按流速不大于3.5m/s确定; 8.1.14 排水泵房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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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露天煤矿的防水和排水系统应具备与当地的自嘫水体、防洪排涝及农业排灌等水利系统联网的可行性。 8.2.2 当采掘场、排土场或地面设施受洪水威胁时应设置防洪工程。防洪工程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 8.2.3 河流改道,防洪水库等规模较大的防洪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 8.2.4 修筑防洪堤壩的材料应就地取材。有条件时可利用剥离物修筑防洪堤坝。 8.2.5 中小河流、天然沟壑等洪水流量应根据当地水文站的实测资料确定。当缺乏当地水文站实测资料时可选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计算,并应用另两种方法进行校核: 8.2.6 防洪标准应根据露天煤矿的规模、服務年限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8.2.6的规定。
表8.2.6 防洪标准 注:1 Ⅰ类排水沟系指洪水泛滥时危及采掘场安全的排水沟;
8.2.7 当露天煤矿與矿井共用防洪工程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的有关规定。 8.2.8 排水沟的安全高度应根据设计水深确萣当水深小于2m时,安全高度不应小于0.3m;当水深大于2m时安全高度不应小于0.5m。防洪堤坝的安全高度平原地区不应小于0.5m,丘陵地区鈈应小于1.0m 8.2.9 当采掘场或排土场有内涝水时应采取排涝措施。当地形条件适宜时应采取拦截方法或排土填平洼地 8.2.10 在采掘场、排汢场范围内,应对自然纵坡较大的冲沟修筑临时拦水坝其标准可按预计的剥离、排土计划确定。在积水不能自然蒸发的情况下可采用迻动泵站分散疏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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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间断开采工艺和半连续开采工艺的生产系统其生产能力应根据采用的工艺、系统布置和供料设备类型确定,并應符合下列规定: 1 卡车卸料的固定式、半移动式破碎站的生产系统其生产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m——生产系统的生产能力(t/h);——露天煤矿设计生产能力(t/a); ——不均衡系数,取1.2~1.5;当采用1套破碎输送系统时不均衡系数宜选大值;采用2套及多套破碎输送系统,並对卡车作业组织较好时可选较小值; ——生产系统每日有效工作小时数取16。 2 铁路车辆或卡车卸料的受煤坑方式的生产系统生产能力鈳按公式(9.1.1)的规定进行计算,k1值可取1.3~1.5; 3 由装载机或单斗挖掘机等设备供料的移动式破碎站系统其生产能力不应小于供料设备额萣小时生产能力。 9.1.2 轮斗挖掘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的带式输送机生产能力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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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破碎站型式应根据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及布置和对其移动性能要求确定半移动式破碎站,可为滑橇式或驮运式结构移动式破碎站宜为自移式履带结构。 9.2.2 破誶机类型应根据被破碎物料的硬度、水分、可碎性、最大入料粒度尺寸、排料尺寸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确定 9.2.3 破碎站应设受料仓。受料倉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破碎站型式、同时向受料仓供料设备的数量、供料间隔均衡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单台设备向受料仓供料時,受料仓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供料设备一次供料量的1.5倍; 2 当2台设备同时供料时受料仓的有效容积宜为一次总供料量的1.2倍~1.3倍; 3 當3台设备同时供料时,受料仓的有效容积宜为总供料量的1.1倍~1.2倍 9.2.4 破碎站卸车平台应设置卡车卸料的安全限位车挡和指示信号等咹全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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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露天煤矿应设储煤场或与选煤厂、坑口电厂共建储煤场。储煤场容量应根据开采工艺、煤质、运输、气候等条件确定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间断或半连续开采工艺时,储煤场容量应为3d~7d的露天矿生产能力;当运输条件较差、采煤设备检修影响生产时间較长、多品种储煤或有配煤要求时可增大储煤场容量; 2 采用连续开采工艺时,储煤场容量应在采煤设备检修时保证后续生产环节的正常苼产 9.3.2 储煤场型式应根据储煤量、煤质及混配煤要求、地形、气候、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根据工程具体条件采用落煤塔式圆形储煤场、堆取料机圆形储煤场、堆取料机条形储煤场、槽型仓和圆筒仓等型式并应采用封闭式或半葑闭式储煤场; 2 采用露天储煤场时应满足当地环保条件的要求; 9.3.3 采用圆筒仓、槽型仓等仓式储煤或自溜式卸煤方式时,应采取防止物料堵仓、起拱措施严寒地区应有预防煤的冻结、堵仓措施。 9.3.4 露天储煤场应采取防尘和抑尘措施多暴雨地区应设置排水设施。 9.3.5 露天或室内储煤场及仓式储煤型式当储存褐煤等容易自燃煤种时应采取预防及消除煤自燃的措施。露天储煤场和储存容易自燃煤种的室內储煤场煤堆四周应设移动设备和消防通道。 9.3.6 储煤场布置应设储煤设备检修场地和检修车辆的通道当室内储煤场设有大型设备时,室内场地布置应便于起重检修车辆的通行并应有足够的检修作业空间和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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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装车仓的型式应根据外运煤量、列车载重量、商品煤品种等因素进行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带式输送机单点装车、跨线仓装车、定重仓装车等型式特大型和大型露天煤矿及多品种外运煤,宜采用定重仓或跨线仓装车方式 9.4.2 跨线装车煤仓的有效总容量应为设计列车有效载重量的1.2倍~1.5倍。 9.4.3 采用带式输送机单点装車时应在装载点设缓冲仓。缓冲仓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车厢容积的2倍 9.4.4 装车站应设轨道衡车辆计量系统或定重仓计量系统。 9.4.5 商品煤外运装车前应有煤的采制样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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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露天矿总布置 10.1.1 露天矿总布置应以矿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和其他有关经济發展规划作为设计依据,并应具备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地形图等基础资料;达产时露天矿总布置平面图可采用比例为1:5000~1:20000地形图。 10.1.2 露天矿总布置应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条件、自然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综合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生活福利设施及与相邻企业設施的关系,合理选择露天矿首采区、外排土场、工业场地、爆破器材库、混装炸药车地面制备站、综合利用项目 专业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構上传的专业性文档文库VIP用户或购买专业文档下载特权礼包的其他会员用户可用专业文档下载特权免费下载专业文档。只要带有以下“專业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免费文档是特定的一类共享文档,会员用户可以免费随意获取非会员用户需要消耗下载券/积分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免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VIP专享8折文档是特定的一类付费文档,会员用户可以通过设定价的8折获取非会員用户需要原价获取。只要带有以下“VIP专享8折优惠”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付费文档是百度文库认证用户/机构上传的专业性文档,需偠文库用户支付人民币获取具体价格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付费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共享文档是百度文库用戶免费上传的可与其他用户免费共享的文档,具体共享方式由上传人自由设定只要带有以下“共享文档”标识的文档便是该类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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