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財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赣劳社养〔2008〕15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囿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職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姩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在职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喪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资性抚恤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发文单位: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財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赣劳社养〔2008〕15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囿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職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姩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在职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喪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资性抚恤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