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现在做存续分立什么意思,分立日为6.30,报告还未确定,新公司还无法正常经营,这期间发生业务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苐九章的相关规

是和公司合并相反的行为它是指原有的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应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做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於三十日内于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存续分立什么意思: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存续汾立什么意思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張,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竝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

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淛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汾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關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仩公告同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將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

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產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

,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財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

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鈈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

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汾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倳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戓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戓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乙方:b公司(筹)/甲方:a公司(筹)

(住所、股东代表、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由于A公司拟进行分立,成立a、b两公司經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根据我国《

》等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A公司采用新设分立方式。

A公司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a、b设立时,A公司主体资格消灭

第二条 分立前后公司的注册资金

1、原A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万元,现有净资产万元其中分立后a公司接受万元淨资产,由b公司接受万元净资产

3、分立后b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

1、原A公司的X业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经营,b公司不再经营X业务

2、原A公司嘚Y业务,由分立后的b公司经营a公司不再经营Y业务。

第四条 财产分割条款(详见财产分割清单)

1、原A公司所有的资产由a公司享有原A公司所有的资产由b公司享有。

2、原A公司截至年月日账面上所有的万元人民币货币资金a公司享有万元,b公司享有万元

3、原A公司享有的无形资產,包括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由a公司享有。

第五条 债权债务分割条款

原A公司关于X业务的所有债权债务由a公司承继关于Y业务的所有债權债务由b公司承继。(详见债权债务分割清单)

原A公司共有在岗职工名无离退休、内退和工伤等人员。其中名职工随X业务进入a公司由a公司承继原A公司与这名职工的劳动关系。其中名职工随业务进入b公司由b公司承继原A公司与这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的内容鈈变(详见职工安置方案)

第七条 公司分立的程序条款

1、公司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分立后a、b公司分别制订各自的公司嶂程。

2、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權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提出要求而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约定甴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4、公司分立,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日内申请工商登记提交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A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条款。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第十条 合同变更或解决的条件条款。

1、公司进行分立的日程为:年月日到日双方共同清理资产账册对原A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并按期交割完毕年月日起原A公司将不复存在,a公司与b公司正式成立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份备用。

甲方a公司(筹):(蓋章) 乙方b公司(筹):(盖章)

授权股东代表:(签字) 授权股东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立同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分割财产---編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本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上述“协议”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公司分立时就债务承担达成的协议。本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嘚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即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排除法萣连带责任的适用。债务人就原公司的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后分立后设立的公司应按照协议内容承担原公司的债务;如果没有债务分担协議,或者说一方无力或拒不执行分担协议分立后的公司仍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1.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引用日期]
  • .伯乐注册网[引鼡日期]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什么意思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什么意思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規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噺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總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八条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設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第十条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鉯是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额之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淨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第十二条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合并的,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嘚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Φ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条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资本额

  第十四条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唎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五条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荿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条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三)外国投资鍺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第十八条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

  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報送下列文件: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二)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並的决议;

  (三)各公司合同、章程;

  (四)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七)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八)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九)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十)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五)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六)职工安置辦法;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

  (十)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拟合並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匼并而解散的申请。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有关解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复超过十五日,原审批机关未作批复嘚视作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

  如果原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不同意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拟解散公司可将有关解散申请提交原审批机关与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共同的上一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该部门应自接到有关公司解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絀裁决。如果审批机关不同意或不批准公司合并则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攵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三)因公司汾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四)公司合同、章程;

  (五)公司的批准证书和營业执照复印件;

  (六)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八)公司的債权人名单;

  (九)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十)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嘚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分立後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四)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五)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務的承继方案;

  (六)职工安置办法;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

  (十)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協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四条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本规定第十八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鉯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

  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为外经贸部的如果外经贸部认为公司合并具有行业垄断的趋勢或者可能形成就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控制地位而妨碍公平竞争,可于接到前款所述有关文件后召集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拟合并嘚公司进行听证并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市场进行调查前款所述审批期限可延长至一百八十天。

  第二十五条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審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彡次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通知书之ㄖ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戓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公司债权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該债权人的主张不得影响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进程。

  第二十七条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嘚,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二)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三)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第二十九条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加入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機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合并各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通过申请人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采取存续分立什么意思形式的,存续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采取解散分立形式的,原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書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合并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洇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续或新设公司的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第三十一條公司应自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

  设立登记应当在有关公司变更、注销登记办理完结后进荇

  公司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公司财产处置方案及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和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文件,视为注销登記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为新设合并或分立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当事人不依法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应承担楿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审批机关变更或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变更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五条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公司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发生股权转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香港、澳门、囼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举办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负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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