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凤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豫军,河南
被告:洛阳市供销社培训中心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205号。
负责人:牛德坡该中心主任。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牛德坡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该学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高峰
原告牛凤霞与被告洛阳市供销社培训中心、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牛凤霞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供销社培训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凤霞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供销社培训中心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囿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凤霞撤回对被告洛阳市供销社培训中心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