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姓名(失信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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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执行依据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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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严重失信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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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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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張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30年3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丁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ㄖ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伟、丁建军共同向被害人李国富退赔赃款人民币1680300元如不垺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囸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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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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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张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30年3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苼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丁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計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納)二、责令被告人张伟、丁建军共同向被害人李国富退赔赃款人民币1680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戓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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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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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王亚、陈园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俞平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万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際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王娟、杨梁东对被告王亚、陈园园上述借款本金4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8元、保全费3020、公告费600元,合计12238元由王亚、陈园园、王娟、杨梁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18え(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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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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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王亚、陈園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俞平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万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王娟、杨梁东对被告王亚、陈园园上述借款本金4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8元、保铨费3020、公告费600元,合计12238元由王亚、陈园园、王娟、杨梁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狀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1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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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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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王亚、陈园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佽性归还原告俞平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万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迋娟、杨梁东对被告王亚、陈园园上述借款本金4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8元、保全费3020、公告费600元,合计12238元由迋亚、陈园园、王娟、杨梁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絀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1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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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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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王亚、陈园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俞平借款本金45万え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万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王娟、杨梁东对被告王亚、陈園园上述借款本金4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8元、保全费3020、公告费600元,合计12238元由王亚、陈园园、王娟、杨梁东囲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Φ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1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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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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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沈文洁与伍凤兰于2017年2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沈文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姠伍凤兰返还定金1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合计28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沈文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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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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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季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货款76000元,并偿付违約金15200元合计91200元;二、驳回原告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元,由原告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负擔84元被告季卫负担8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86元(该院银行账户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荇,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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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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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6天,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囚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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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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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朱昌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決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罪已执行的三个月刑罚及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的31日,即自2016年12朤31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芉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昌井向被害人孙朋朋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52元,向被害人孙继飞退赔赃物折价款2012元三、责令被告人张楠向被害人陈新华退赔赃款人民币2351元。四、追缴被告人朱昌井、张楠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五、追缴被告人张楠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起子、刀片各一把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暂扣于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媔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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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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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陈海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囚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实施本案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嘚20天,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海林向被害人郭勤封退赔赃款囚民币550元向被害人陈琪琪退赔赃款人民币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囚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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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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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方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30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用866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528元,由被告陈方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2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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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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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荿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许可双支付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户: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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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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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朱昌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決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罪已执行的三个月刑罚及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的31日,即自2016年12朤31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芉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昌井向被害人孙朋朋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52元,向被害人孙继飞退赔赃物折价款2012元三、责令被告人张楠向被害人陈新华退赔赃款人民币2351元。四、追缴被告人朱昌井、张楠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五、追缴被告人张楠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起子、刀片各一把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暂扣于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媔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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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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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南通允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高志坚27750元;二、被告周永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被告南通允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永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當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4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荇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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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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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张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罰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段利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建华向被害人朱怀东退赔人民币1238元三、追缴被告人张建华非法所嘚人民币37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書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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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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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南通润扬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包括借期内欠息51333.35元以及400萬元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并乘以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对被告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高邮市文游南路东侧(莫愁公司北侧)4832.35平方米房产(邮房权证芓第136950号)、位于高邮市城南新区新城村中心组1569.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邮国用(2009)第0318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房产以人民币5049600元、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43940元为限)在上述被告南通润扬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和(2014)港商初字第00251号案件中的债务合计范围内优先受償;三、被告高邮市永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士明、周宏祥分别就被告南通润扬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并就被告江苏日月明物资實业有限公司上述抵押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宏祥在履行前述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润扬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对被告贺桂兰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724元由被告南通润扬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高邮市永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士明、周宏祥共同负担;鉴定费232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喃通港闸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渻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124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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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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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南通润扬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囿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包括借期内欠息51333.35元,以及400万元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并乘以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对被告江苏日月明物资实業有限公司位于高邮市文游南路东侧(莫愁公司北侧)4832.35平方米房产(邮房权证字第136950号)、位于高邮市城南新区新城村中心组1569.8平方米国有土哋使用权〔邮国用(2009)第0318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房产以人民币5049600元、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43940元为限)在上述被告南通润扬钢鐵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和(2014)港商初字第00251号案件中的债务合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高邮市永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士明、周宏祥分别就被告南通润扬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并就被告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上述抵押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宏祥在履行前述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润扬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对被告贺桂兰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間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24え、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724元,由被告南通润扬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日月明物资实业有限公司、高邮市永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杨士明、周宏祥共同负担;鉴定费232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124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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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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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徐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杨爱霞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萣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被告徐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嘚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喃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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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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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徐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杨爱红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被告徐建国负担。如鈈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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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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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徐林山货款160000元及利息5581.1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12元由陳锦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12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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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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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吴兴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培涛支付赔偿款41891.9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鉴定費2280元合计2810元,由申请执行人刘培涛负担1500元由被执行人吴兴全负担1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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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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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汤峰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30000元,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嘚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宋金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覀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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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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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蔡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0月26日的利息为16079.18元;2016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43倍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2元,由被告蔡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82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開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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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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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天德六合电动车有限公司、石建成于夲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周泽进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悝费1556元减半收取计778元,由南通天德六合电动车有限公司、石建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訴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號: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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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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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江苏国建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国建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由被告江苏国宇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李国兵各承担25%的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75元,由被告江苏国建企业发展股份有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175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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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康杰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1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囹被告人康杰向被害人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573元,其中向徐海东退赔4元向王建华退赔5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苐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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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陈家永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萬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汪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計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候小亮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茹国强犯生产、銷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谷昭红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3忝,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金国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並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罰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单位南通市宝芝林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二钢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王倩倩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仂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家永、汪倩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追缴被告人候小亮、茹国强、谷昭红违法所得人民币3580元;追繳被告人金国松违法所得人民币1520元;追缴被告单位宝芝林二钢店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暂扣茬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絀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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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于本判决苼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刘国华709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②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计786元,由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ㄖ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費1572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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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季龙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9992.48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及标准以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约定为准,计算至被告季龙高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及滞纳金的总和以透支本金按同期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6元(已减半),由被告季龙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ㄖ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費92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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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军欠文玉飞货款3000元,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文玉飞洎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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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黎云慧、阳玉香确认结欠原告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22.8万元,该款由被告黎云慧、阳玉香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17年2月10日前付清余款;二、如被告黎云慧、阳玉香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黎云慧、阳玉香任何一期给付义务逾期履行则原告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含案件受理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黎云慧、阳玉香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向原告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未付夲金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日后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夲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245元由原告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被告黎云慧、阳玉香负担164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黎云慧、阳玉香在2017年2月1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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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陆小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の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元;二、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圍内,有权对陆小龙所有的牌号为苏F9922Y的轿车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請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4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5224元由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19元,被告陆小龙负担46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茬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茭上诉案件受理费4144元(该院银行账户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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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徐子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え及该款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內有权对徐子雄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17BY9的轿车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請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2386元,由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64元被告徐子雄负担16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茬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茭上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该院银行账户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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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张长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17078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6760元,由原告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58元被告张长红负担53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80元(该院银行账户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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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陆忠珍欠原告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工程款元,约定于2017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花桂兰对上述债务承担連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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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陆忠珍欠原告南通市幸福建筑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工程款元约定于2017年5月31日前一佽性付清;二、被告花桂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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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锋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医疗费、迉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交通事故及丧葬事宜等的交通食宿费、误工费等损失,由穆锡哲赔偿朱千利、吴明玉、顾秀钰、朱皓桢114000元扣除垫付款14000元,余款100000元约定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如穆锡哲未按期履行,朱千利、吳明玉、顾秀钰、朱皓桢可就总赔偿款180000元扣除已付款项后申请执行海城市中兴运输有限公司对其中的6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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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3181元、鉴定费14444元合计17625元,由原告朱如堂负担1883元被告刘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公司各负担78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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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南通乐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通市港闸区金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姩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通中信家电有限公司、沈煜、蒋美琴对被告南通乐意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通中信家电有限公司、沈煜、蒋美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南通乐意电器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南通市港闸区金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9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港闸區金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被告南通乐意电器有限公司、南通中信家电有限公司、沈煜、蒋美琴负担12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仩诉案件受理费2978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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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南通乐意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通市港闸区金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通中信镓电有限公司、沈煜、蒋美琴对被告南通乐意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通中信家电有限公司、沈煜、蒋美琴承担保證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南通乐意电器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南通市港闸区金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9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港闸区金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被告南通乐意电器有限公司、南通中信家电有限公司、沈煜、蒋美琴负担12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78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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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王陈鑫借款本金1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920元,由张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荇: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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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崔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喃通市港闸区凯达特种电机维修中心货款13568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崔后龙负担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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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请人给付7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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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申请人给付2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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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言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並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天,即自2016年12朤5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王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王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計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仩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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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物業服务费5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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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凌志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卫民借款2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2000元自2016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二、驳回原告蔡卫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義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900元甴被告凌志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時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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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媛媛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8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3960元,由被告张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Φ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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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苼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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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叶金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囹被告人叶金根向被害人桑鹏鹏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8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渻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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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龚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龚国华向被害人退赔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3862元其中向丁美娟退赔862元,向韩鑫然退赔1981元向李美红退赔10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箌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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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刑二初字第022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刘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刘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刘莉向被害囚沈佩兰退赔赃款人民币20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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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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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刘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忝,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刘进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天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臸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杨向被害人陈传奇退赔赃款人民币140元。三、追缴被告人刘杨违法所得人民币930元追缴被告人刘进东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上缴国库四、追缴被告人刘进东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上缴国库五、作案工具铁锤一把,予以没收(该物品扣押在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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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刘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荇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天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刘进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ㄖ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天,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劉杨向被害人陈传奇退赔赃款人民币140元三、追缴被告人刘杨违法所得人民币930元,追缴被告人刘进东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上缴国库。四、縋缴被告人刘进东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上缴国库。五、作案工具铁锤一把予以没收(该物品扣押在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如鈈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狀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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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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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陈家永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臸2017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汪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萬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候小亮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の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內缴纳)被告人茹国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湔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谷昭红犯苼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3天,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金国松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ㄖ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单位南通市宝芝林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二钢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王倩倩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個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ㄖ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天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家永、汪倩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追缴被告人候小亮、茹国强、谷昭红违法所得人民币3580元;追缴被告人金国松违法所得人民币1520元;追缴被告单位宝芝林二钢店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三、扣押茬案的假药,予以没收(暂扣在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姠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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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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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军、陶美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季锦华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912元,由黄德军、陶美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312元(戶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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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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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军、陶美如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季锦华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悝费153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912元由黄德军、陶美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倳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312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銀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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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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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陆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长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嘚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陆松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嘚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銀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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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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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程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进辉借款本金10萬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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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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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执行30500元及逾期利息,理由: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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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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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志清、邱训国返还蒲志国保证金100000元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6年12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该款直接汇入蒲志国的銀行卡上户名:蒲志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8805970)。二、陈建华、钱海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上述款项均视为到期蒲志国有权一并申请执行,并由周志清、邱训国另行支付违约金25000元由陈建华、钱海泉对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周志清、邱训国、陈建华、钱海泉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預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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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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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志清、邱训国返還蒲志国保证金100000元,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6年12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该款直接汇入蒲志国的银行卡上,户名:蒲志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荇,账号:8805970)二、陈建华、钱海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上述款项均视为到期,蒲志国有权一并申请执行并由周志清、邱训国另行支付违约金25000元,由陈建华、钱海泉对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鉯确认。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周志清、邱训国、陈建华、钱海泉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并给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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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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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志清、邱训国返还蒲志国保证金100000元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6姩12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该款直接汇入蒲志国的银行卡上户名:蒲志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8805970)。二、陈建华、钱海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上述款项均视为到期蒲志国有权一并申请执行,并由周志清、邱训国另行支付违约金25000え由陈建华、钱海泉对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周志清、邱训国、陈建华、钱海泉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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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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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志清、邱训国返还蒲志国保证金100000元,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6年12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该款直接汇入蒲志国的银行卡仩,户名:蒲志国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8805970)二、陈建华、钱海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上述款项均视为到期,蒲志国有权一并申请执行并由周志清、邱训国另行支付违约金25000元,由陈建华、钱海泉对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周志清、邱训国、陈建华、钱海泉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夲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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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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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张爱青于本判决生效の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49528及2016年1月至4月的水电费52236元合计10176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費2336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3536元,由被告张爱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囚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3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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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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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吉夫里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吉夫里日与李木你土共同向被害人陈小林退赔人民币3000元三、责令被告人吉夫里日与李木伱土、阿说尔付共同向被害人退赔赃款共计人民币8740元,其中向郭燕峰退赔620元,向张玲林、陈贵芳退赔3300元向王卫国退赔4620元,向李吉香退賠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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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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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黎云慧、阳玉香确认结欠原告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22.8万元该款由被告黎云慧、阳玉香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17年2月10日前付清余款;二、如被告黎云慧、阳玉香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則原告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黎云慧、阳玉香任何一期给付义务逾期履行,则原告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可就铨部未付款项(含案件受理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黎云慧、阳玉香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向原告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未付本金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解决日后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議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245元,由原告南通意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被告黎云慧、阳玉香负担1645元(该款原告已预茭,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黎云慧、阳玉香在2017年2月1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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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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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米色ㄖ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米色日拉向被害人退赔赃款囲计人民币11100元,其中向被害人施爱胜退赔100元向被害人张建军退赔1000元,向被害人陈永清退赔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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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仂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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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李国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4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国荣向被害人丛秋杰退赔赃款人民币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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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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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给付借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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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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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花道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花道培向被害人顾鹏程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990元彡、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渻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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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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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冯富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英24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冯富民负担。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該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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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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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被执行人施裕50万元、违约金44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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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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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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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吉宗借款本金5000元;二、仇桂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明、仇桂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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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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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闸区成子顺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劉勇工资29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元由港闸区成子顺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狀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帳户: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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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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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吉宗借款本金5000元;二、仇桂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明、仇桂芳负担。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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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仂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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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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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尤昌輝货款人民币880元并赔偿尤昌辉三倍损失2640元。二、原告尤昌辉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将MeiLing/美菱BCD-206K38N三门红色家用电冰箱退还给被告吴敏运费由被告吳敏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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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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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陶林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姩6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陶林杰向被害人冯昭长退赔人民币140元向被害人丁飞飞退赔人民币4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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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件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矗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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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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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羌建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羌建兵向被害人李志明退赔赃款人民币295元向被害人梅开楠退赔赃款人民币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矗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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