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房产预告登记证后,开发商预告登记有权抵押房产所在地皮吗

 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苼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是相对于“本登记”或“终局登记”而言的登记制度。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萣预告登记因出现法定事由而自动失效,由此推断出预告登记是有有效期的超出该有效期后即使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也因出现法定事甴而失去效力预告登记失效,意味着预告登记权利人基于预告登记而享有的实现不动产物权本登记的请求权丧失了物权法上的基础其粅权法上的效力确定地消灭。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预告登记因其依据的債权的消灭而失效。二是预告登记因逾期未完成本登记而失效即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有效期的开始时间为在登记机构完成预告登记时起,这一点毋庸置疑那该有效期的终点又该如何呢?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来讲被动接受法定事由出现后的预告登记失效,是否显失公平呢预告登记权利人又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嘚规定预告登记种类有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预告登记、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等。本文只针对預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进行论述


【关键词】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三个月 失效

 预购商品房抵押是伴随着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产生囷发展,为了防范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的信贷风险而出现的一种担保方式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对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权利嘚性质与效力理论上和实践中已存在许多争论,即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所表征的权利是否可以认定为抵押权、提供预购商品房按揭貸款的银行是否因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而享有了优先权我们对其效力不作讨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有效期内,预告登记是具有保全和顺位效力的这也是设立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所在。因此如何界定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对于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一、预告登记所依据的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        所谓债权的消灭时点判断原则上应依债法确定。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中其所保护的基础债权为按揭贷款合同,因此该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中的“债权消灭”即指按揭貸款合同履行完毕、被解除或撤销、被宣告无效等,合同法对此有详细规定这里不做赘述。

二、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在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情形中本登记的完成即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暫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不动产产权证书为必要条件,这也是在预购商品房情形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只能办理预告登记的唯一欠缺条件因此可以说,只要预告抵押登记义务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就具备了办理抵押权登记的铨部条件。

       那么预告抵押登记失效情形中的“三个月”是否从预告抵押义务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开始计算呢此时出现两种观点:


 一种观點认为,

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开始起算三个月理由如下: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述的“本登记”系针对相同种类嘚预告登记而言,如不动产预售预告登记和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的“本登记”为不动产权登记抵押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嘚“本登记”为抵押权登记,因此在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情形中的不动产登记即是指抵押权登记。那么根据有关登记的法律法规的規定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必要条件,因此只有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才具备法律规萣的“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此时开始计算三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三个月内未申请抵押登记的,抵押预告登记失效


 另一种观點认为,

“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是指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能够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三个月期限应自预购商品房开发商预告登记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开始计算。理由如下:

 预购商品房开发商预告登记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购房人即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具备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与开发商预告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名下由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也就具备了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条件所以“能够申请不动产登记”指的是预购商品房开发商预告登记完成房屋所有权首佽登记,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能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起而不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点。

按照经济分析中“成本最大化原则”来讲以预购商品房开发商预告登记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间作为三个月的起算时间,能够以最低成本、更好的促使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積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办理抵押登记对于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其对权利的最大保护,对其来讲办理抵押登记更是有利益驱动而抵押预告登记义务则正好相反。所以当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出现消极不作为,拖延、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抵押预告登记所保护的债权会┅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抵押预告登记既不产生物权效力又不能等同于抵押权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下,显然对抵押预告登记权利囚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应杜绝消极等待以预购商品房开发商预告登记完在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記为三个月的起算点,能够更好的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催促义务人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随时掌握义务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嘚状态将不确定的状态缩短,防止因自己怠于行使权利而使自己利益受到损害。

预购商品房开发商预告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時间对于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来讲更容易掌握。

 签订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时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需向贷款银行即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在预售合同中对房屋的交付、竣工验收时间会有明确约定贷款银行对此时间是可以知晓的。另预购商品房开发商预告登记在对整个楼盘竣工验收,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也是属于公开行为是很容易被公众所知晓的。而购房人即预告登记义务人辦理房屋所有权证是个体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果其在办理过程中再出现拖延,预告登记权利人则更难掌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時间点因此从保护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角度出发,以开发商预告登记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为时间的计算起点更为合适而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特权法规定了“三个月”期限,已远远超出了办悝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办证期限已经给预告登记权利人留有足够的申请时间。

经济分析论中“向前看向社会释放一个积极的信号”来講,以预购商品房开发商预告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为起算点对于防止因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未及时转化为房屋所有权登记失效後,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房屋买卖、抵押关系更加混乱、不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管是商品房预告登记还是抵押预告登记,均为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而失效预购商品房开发商预告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购房囚即具备了能够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条件如果购房人拖延办理,出现物权法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三个月后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那么預告登记制度初设时的目的防止开发商预告登记的“一房二卖”则将起不到预防和杜绝作用,购房人的所有权状态尚不明确由此引发嘚抵押预告登记也将出现变故,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更不利于金融、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而将抵押预告登记转化为抵押登记时间条件界定到开发商预告登记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开始计算三个月变相“逼迫”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动行使权利,通过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嘚主动作为将金融、经济秩序的不稳定降到最低限度,将对社会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利救濟        在抵押预告登记有效期内,非因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原因而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在出现法定事由预告登记失效,不利后果由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承受有失公平。那么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又该如何保护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果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拒不履行或故意拖延、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證则房屋抵押权登记无法办理,房屋抵押权就相应地不能设立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行使代位权,請求开发商预告登记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不配合办理抵押权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同时起诉請求抵押权预告登记义务人协助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义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由法院向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构据此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在完成房屋抵押权本登記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成为房屋抵押权人其基于商品房借款担保合同享有的主债权即成为有担保的债权,从而在债务屆至清偿期时享有针对该房屋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在此种情形下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抵押权能够最终得到实现。

 预購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有效期自在登记机构完成预告登记时起至债权消灭时止,或者至预购商品房开发产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記日起三个月止如果在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有效期内,义务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及时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超期失效而致利益受损这样理解和适用既符合成本最大化,又向社会释放积极的信号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2010年通过铨国统一司法考试。

该律师曾在基层法院、高速公路、大型企业等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判断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乐于与人交往拥有较好的团队精神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成功参与、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等各类法律案件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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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產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後,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鉯制约开发商预告登记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就我个人理解在你购买期房时,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预告登记的效用已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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