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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請执行人刘彦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亮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2区12層组织机构代码-X。

被执行人葛羽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刘彦芳与被执行人

、葛羽佳民間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

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彦芳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利息(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2年12月3日鉯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2年12月4日以148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1月9日以147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11日以141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1日至2013年2月6日鉯140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均按照

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被执行人

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彦芳支付律师费36万元;被执行人葛羽佳对被执行人

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萣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9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執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葛羽佳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99号8B02(房产证号15××73)房产以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2栋18-14(106房地证2013字第03782号)、21-4(106房地证2013字第03785号)、24-8(106房地证2013字第03789号)、24-9(106房地证2013字第03788号)、24-12(106房地证2013字第03786号)房产。本院限期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法应当处分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葛羽佳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99号8B02(房产证号15××73)房产以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2栋18-14(106房地证2013字第03782号)、21-4(106房地证2013字第03785号)、24-8(106房地证2013字第03789号)、24-9(106房地證2013字第03788号)、24-12(106房地证2013字第03786号)房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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