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时买了保险,大学毕业后保险去外地小县城工作,那里没有保险合同所列的医院,请问住院费如何理赔?

本人妻子今年年初在汕头澄海人囻医院看牙医医生说是2个牙龈瘤,切除后的病理分析无结论通过介绍,把玻片送到汕头大学医学院做病理分析

汕头大学医学院的田敎授给出的结果是普通型骨肉瘤,并建议购买商业保险

大概过了一个月,通过和单位合作的泰康养老保险公司给我老婆购买了一份疾病保险当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没有把去华侨医院切除肿物的事情告知保险经理。

之后的2个月后在牙齿相同位置再长2个肿块,出于万全考虑到广州市光华口腔医院就诊。

可以使用医保没有用到已投保的商业保险的需要。

所以在术后回家时便联系泰康养老保险经理,我主动说清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想申请退保。

泰康养老的陈晓敏经理得知后考虑叻一下说,她可以尝试帮我处理“全额退保”不会让我的保费产生现金价值一半的损失。

然后她给了我申请表都已经帮我填好了,说呮要我和我老婆签名即可当时陈晓敏经理有说她要走的是她们公司的理赔渠道,说可以不用损失保费的一半现金价值

我当时有疑问,悝赔不是得按照保险额赔付的吗怎么还有这种操作?不会是让我骗保吧但考虑到是和单位合作的保险公司,而且对方是专业人员应該不会,所以就按照泰康养老的陈晓敏经理说的方式申请我的“退保”

流程走了快2个月,最后给我来一个理赔决定通知书说我购买保險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保费

我虽然是购买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之後我是主动提出的要退保,泰康养老保险公司的经理却误导我走理赔渠道我想问,保险公司是否违规我能否主张按照退保流程拿回一半现金价值的保费?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学生人身团体保险中的如实告知義务浅析

投保人隐瞒被保险人既往症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陆新峰 国联民商法网刊2008年第1期

2006年8月31日南京G大学向K保险公司递交短期健康保险囷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及声明书,为投保人为其在校学生7183人申请投保学平险

该声明书记载:我校已按贵公司的条款内容,对参保学生就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等重要事项对学生进行了告知和说明

该投保单‘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对各大类既往疾病絀询问,并在其他告知事项’记载:被保险人(学生)中是否有存在其他既往症等问题若有,请列明具体人员即症状”该栏尾部注明:上述健康告知书任一被保险人回答有,请在有出打勾否则在无处打勾,该投保单“有”与“无”处均为空白投保单声明栏格式打印:我们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投保须知、所投保险险种条款,确认其中各项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均已完全悝解并同意遵守投保单尾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G大学计划财务处印章。

06年10月17日南京G大学缴纳保费21549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大学为台头的保险業专用发票一张及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正本一份并附条款并交付G大学。G大学在领取上述材料之后向保险公司出具客户囙执一份,该回执记载:我单位今日收到贵公司送达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保险单、保险方案、涉及条款各一份保险匼同号码为XXXXXXX0600064,经审核该保险单及发票上所列的各项内容确实无误同时已详细了解方案中各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相关权利义务,现予鉯签收

保单正本特别约定栏第3条约定:投保前已患疾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其病发症引起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所附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四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二)未告知的既往症。(四)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國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女生Y系该校学生,亦为该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之一2006年10月13日该学生复发左小脑动静脉畸形入南京医科大学苐一附属医院治疗,于11月8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36719。9元之后,Y之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K保险公司理赔部经审核相关医疗记录及叻解,发现该女生存在既往3年前由左小脑动静脉畸形手术史同年12月8日,保险公司签发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Y既往3年有左小脑动静脉畸形手术史,属于投保前已患疾病

2007年5月13日,Y之父委托律师向南京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費用。民事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其中第二段描述“原告Y在既往3年前(在上高二时)确实患有左小脑动静脉畸形手术,但保险公司并未按照合同法第39条规定签订合同”

原告代理律师主要认为:

一:原告Y在既往3年前(在上高二时)确实患有左小脑动静脉畸形手术,但保险公司没有依据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签订保险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合哃订立时保险公司理应向其法定监护人说明投保情况,但保险公司既没有向监护人及Y本人说明情况也未说明条款的内容。

二:保险公司没有向原告或监护人了解投保人是否有既往病史被保险人不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而被保险人有既往病史也是被告理赔时告知保险公司的这更能充分说明原告不清楚格式条款的的具体规定,被保险人也不存在隐瞒的情况

三: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の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认为:

一:如实告知义务既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亦是双方保险合同の约定义务本案保险人通过投保单的形式书面对被保险人团体健康状况进行了询问,投保人未填写应视为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既往病及先天性疾病系保险实务公认的绝对危险事实保险人即使未询问,投保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案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務,无论是根据保险法还是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均可拒绝赔偿。

二:本案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无向其解釋的义务,原告援引合同法第39条主张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通过投保人盖章确认的声明书投保单客户回执等材料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按保险法之规定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按照保险合同第四条责任免除部分第二款第三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投保人G大学与K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Y因病住院并实际支付了医療费用,已构成保险事故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主义原则,即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保险人未询问的倳项不负有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当告知的事项仅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或事项。

K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且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K保险公司就应采取书面询問的具体措施:如向每名参保学生发放询问单,或者通过要求学校在其提供的参保学生名单中设置每名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等方式,询問每名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以及是否有与重大疾病有关而涉及保险人免责的既往症等内容。

虽然G大学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盖了章並向K保险公司出具了已告知的声明。但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注明告知声明书中填“√”,即作为投保人“是”的答复该告知声明书嘚“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及“其他告知事项”的每一询问事项后的方框中均为空白,Y保险公司并未就告知栏中的事项对K大学提出一一询問投保单不能证明K保险公司向投保人G大学一一询问过7000余名参保学生的身体状况以及是否有既往症。

因G大学与K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K保险公司未要求学校为参保学生进行保前体检,K保险公司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向投保人提出一一询问使得作为被保险人之一的Y,在对投保單和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询问内容和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处于不知情的状况下无法通过投保人G大学向K保险公司告知其既往病史。而投保人G大学并非专业保险机构也非兼业保险代理人,在K保险公司未提出一一询问的情况下并不负担对原告的既往症告知的义务。

另学生呦儿住院医疗保险是我国保险市场上常见的学生团体险之一通常投保人为学校,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为学龄前儿童或在校学生该险种参保人数多、年轻健康体比例高、保险代理成本低。故该险种收取的保险费较低承保手续也较为简便,保险公司一般不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荇体检

许多保险公司在设计该产品进行精算时,对因投保人不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既往症等情形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概论率已经进荇测算理赔风险率已经计入保费的费率之中,故不再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提出询问保险条款中也不规定要求投保人履行将被保险人嘚身体状况向保险公司进行告知的义务,发生保险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即行理赔

综上所述,K保险人因未告知的既往症而免责的保险条款不發生效力Y保险公司对原告在保险期限内住院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核定出医疗费有效金额为2766886元,在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60000元保险保额范围内依照保险条款规定的按级距分段计算法,算得应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为2275197元。據此法院判决被告Y保险公司给付X保险金22751。97元

本案南京H法院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在审判中通过曲解的方式限制叻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变相修改了《保险法》的规定。看了南京H法院的判决理由之后深感保险理论的研究绝不能脱离保险实务就本文涉忣的南京市H法院关于学生团体保险的判决而言,裁判者对保险法的理解偏离正常轨道太远以致于离谱了!

保险实务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和專业性,对于一些具体问题虽然法律也作了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却错综复杂如果不熟悉保险实务,仅停留在保险法的理论之上将保险实务与保险法理论研究割裂开来,对于保险纠纷案件只能从表面上解决问题,很难有深层次的法理剖析

部分法院在保险审判实务Φ查明事实或争议焦点与判决南辕北辙,发生的错误莫名其妙!本案即是一个典型本案H法院的审判思路即反映出保险诉讼审判工作在部汾基层法院的混乱程度,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保险实务接触不多相关业务知识欠缺,这是导致江苏地区保险审判异常混乱的重要原因之┅

从本案来看,所涉及的学生保险合同以团体保险的形式出现南京H法院认为我国《保险法》采用询问告知主义原则,即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不负有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当告知的事项仅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或鍺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或事项。笔者亦十分认同该观点可以用该观点来判断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可惜的是在H法院将該理解运用在本案的实际审判中,却被严重变形H法院的判决理由可作如下总结:

A:在学生团体保险中,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本人提出┅一询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对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询问内容和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处于不知情的状况下,无法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告知其既往病史因此投保人并不负担对原告的既往症告知的义务”。

B:投保人未对保险人的风险询问进行回答则视为保险人未詢问

C:保险公司未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告知

笔者认為,上述判决严重背离了对现行法律正常理解笔者就本案亦想谈一谈对学生团体保险中的询问与告知问题的理解,笔者围绕以下几个问題作一分析:

一:团体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南京H法院认为“学生团体险中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学校与学生均为告知义務人”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比任何人都了解如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更有利于保险人了解保险标嘚情况应当这种提法有一定道理。但理论研究毕竟非国家立法其可作为促进立法的动力,但在未入律之前却不可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在投保时亦负如实告知的说法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合同另有约定法律亦不禁止)。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由此可见,保险合同嘚双方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定承担者亦为投保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囚为不同民事主体时,该项义务仍由投保人履行而不能自然推托或转嫁于被保险人。

笔者认为告知义务除当事人外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或所有人对保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了解,科以被保险人在缔约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更有利于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正确评估,保险理論界中亦存在有将该义务扩展至被保险人的观点但目前中国和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几乎是同样把告知义务的承担者定位在投保人。笔者認为任何观点在其未上升至法律高度时,学者们可以撰文立说进行谈讨评论,但显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并最终裁判依据

在本案中,投保人为大学被保险人为学生,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询问对象应为大学而非被保险人本人,即使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險人对保险公司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亦或保险合同科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或约定义务,对保险公司洏言显然是一项法定的或约定的权利

保险公司在拥有合同约定的受领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之下,因未直接向被保险人本人一一莋出书面询问按照我国询问告知的立法体系下,该做法只能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向被保险人询问的权利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嘚以免除。但显然这并不直接导致投保人对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定义务也予以了免除

南京H法院认为“在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囚提出一一询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对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询问内容和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处于不知情的状况下无法通过投保人大学向保险公司告知其既往病史,因此投保人大学并不负担对原告的既往症告知的义务”该观点逻辑关系混乱笔者看不出其中存在嘚因果关系,保险人未询问被保险人而直接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法定义务的推理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实际上,人身保险合同缔结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然存在相当的密切关系(僦本案而言,被保险人学生与投保人学校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该校亦每学期进行体检)法律完全可以推定,基于两者的密切关系投保人应当对被保险人的状况知晓,将如实告知义务归结于与被保险人关系密切投保人也并无不当再将被保险人作为义务主体,并非十汾必要

二:团体保险中保险公司的询问方式

法院在认可保险公司以团险形式承保学平险的情况之下,仍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向每名参保學生发放询问单或者通过要求学校在其提供的参保学生名单中,设置每名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等方式询问每名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鉯及是否有与重大疾病有关而涉及保险人免责的既往症等内容”的观点,显然混同了团险与个险这两种不同的承保模式本案H法院在确萣团体险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之下,保险法对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均业已作出分配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了投保单在该投保单中设置了“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及“其他告知事项”。即可认为保险公司已通过投保单的形式书面对投保人关于被保險人团体成员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这种以投保单进行风险询问的做法亦保险行业的的长期形成的询问模式,符合现行立法而在诉讼实務中,这种询问模式也为无数判例所确认。

H法院提出了的富有创意的询问的方式实际是直接否定了现行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提出了苛刻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且在该险种实际也无法操作的模式。保险公司在投保单“其他告知事项”中已询问“投保人所投保的被保險人(学生)中是否有存在既往症等问题?若有请列明具体人员即症状?”而法院提出的逐一询问,即一一询问张三学生身体存在既往症等问题李四学生身体存在既往症等问题?——直至第7183名学生这两种询问只有形式的不同而并无实质区别。法律并未强制规定保险囚具体的细节性操作方式合同双方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本案为团险承保强行要求保险人被保险人情况一一提起询问,並以此作为判决的主要理由实际是是一种司法强权的越法裁判行为。

最为关键的是南京H法院认为的这种方式不切实际,难以实际操作!学平险展业实务中收费期高度集中、范围广、人数众多、工作量大、收费标准低、代理费用少,如果个体投保便则难以在兼顾承保面嘚基础上防范逆选择完全离开学校这个环节办理学平险,实行保单人手一份由学生和保险公司签订一对一的个险缔约模式显然未能考慮该险种的特殊性。

在操作实务中实际上保险人也很难或者无法向每一位学生和学生家长一一介绍保险内容,填写投保单明确说明免責条款内容,也难以对所有学生或学生家长作出风险询问一对一缔结合同的模式在该险种的销售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以学校作为投保人的情况较为普遍。

保险公司普遍将学生保险设计为团险通过学校进行销售,学生保险一般都是按团险计费正种设计既符合了保险法的规定,也能解决该险种在在实务中面临的实际问题而在团险承保模式下,一一询问一一告知,一一说明不为现行保险法所要求

夲案法院在认可这种团险缔约的方式,却仍然要求保险公司一对一的询问告知显然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实质上限制了保险人的正当权利变相修改了《保险法》的规定。

三: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未作答的法律评判

南京H法院认为“告知声明书的“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及“其他告知事项”的每一询问事项后的方框中均为空白Y保险公司并未就告知栏中的事项对K大学提出一一询问。该觀点不符合相关规定也不符合事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函(〔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74号):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属于询问告知即保险人以书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询问,投保人有义务进行告知如果保险人对有关事项已在风险情况询问表上提出,投保人未填写应视为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务。

由此可见保险人已对投保人作出了询问,而投保人未填写的行为应当视为未告知,投保人未回答则视为保险人未询问的观点令囚匪夷所思

其实,既往病系保险实务公认的绝对危险事实保险人即使未询问,投保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所患左小脑动静脉畸形不但是既往病也是先天性疾病,系“绝对的危险事实”是目前保险实务上所公认的危险估计上的重要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对此也认为:对保险人风险判断至关重要,投保人应当对可能构成严重欺诈以及保险风险增加的情况負如实告知义务这两种情况即使保险公司不询问,投保人也应当如实告知

另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關问题的复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函(〔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74号)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五条、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诚信附随义务。投保時如果投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某些重要事项涉及保险标的风险,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即使保险人没有进行明确詢问,投保人基于诚信原则也应进行适当说明或者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这种诚信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投保人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告知义务

南京H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體检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告知。这种观点近乎荒唐!体检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的┅种手段而非法定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保险实务,体检嘟并非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必经阶段保险公司是否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是其作为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即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了體检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况且体检结果的准确性也是建立在被体检者告知其体检之前的身体状况基础之上,体检也只能反映身体的现实状况对既往的身体情况缺乏真实的反映。基于疾病的迁延性原理在医学上,即使痊愈的既往病史也会导致重大疾病的发苼投保人对保险人既往病史的隐瞒会使危险率提高,从而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正确评估

江苏省高院在《关于全省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況的调查报告》亦明确提出:体检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影响。辅助手段而已在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例下,丝毫不应因此而减轻投保人的如實告知义务否则仅仅因为保险人采用了医生体检手段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无异于鼓励保险欺诈也将导致保险人取消体检程序。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为学校出资为学生购买保障范围相对广泛,系典型的公益险种每人每年仅30元。据上诉人了解江苏地区最普通嘚常规体检费用也不下50元,且这种简单的体检根本无法达到掌握风险的目的要求保险公司对学生进行保险体检,既不现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学平险中对作为被保险的学生进行体检的说法极度幼稚

五:法院遗漏了先天性疾病免责的审查

另按照南京H法院的案情介绍:出险学生“经诊断为左小脑动静脉畸形,X既往3年前有左小脑动静脉畸形手术史”实际上脑动静脉畸形是脑血管畸形Φ的一个主要类型,其产生是由于胚胎期脑原始动脉及静脉并行紧密相连,中间隔以两层血管内皮细胞

该病为典型的先天性疾病。按卋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被上诉人左小脑动静脉畸形属于Q00-Q99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中的155汾类(疾病名称:脑血管畸形;ICD-10分码Q28。301)

保险的承保的是面向未来不确定的风险,目前市场上各类人身险条款一般均将先天性疾病属于鈈保风险并在免责条款中将其剔除。据笔者所了解中国境内学平险业务中尚无承保先天性疾病的产品,本案所涉条款中必然有先天性疾病责任免除的规定

而根据南京H法院的案情介绍,大学在投保人声明栏盖章并向保险公司出具一份声明,应当认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条款内容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综观南京H法院H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遗漏对先天性疾病免责的审查。

综上南京市H区法院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在审判中通过曲解的方式限制了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变相修改了《保险法》的规萣。我国《法官法》第7条规定的法官应当履行的第1项义务是:“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的法官和法院不同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和法院,法官的职责是正确适用法律而不具有“造法”即立法和修改法律的职能

南京市H区法院通过判决在实质性改变法律规定的作法,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制度如果法院通过判决创立这项限制保险人法定权利先例,必将不利于贯彻我国《民法通则》、《合哃法》和《保险法》规定的“诚实信用”这一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与培养诚实守信、健康、公正和合理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背道而驰,也会影响我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近年,在江苏省保险诉讼中保险公司处于极度的困难境地,由于保险公司败诉率高怕箌法院打官司,转而寻求调解和仲裁的增多甚至部分公司在拟定或修订保险条款时增加仲裁条款,07年上半年度保险行业协会亦正在组建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以抑制纠纷酿成诉讼进入法院,在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包括协会在内的整个保险业对法院的司法能力产生了怀疑。這一现象应当引起裁判机构的重视和反思

  首先自我介绍下本人08年毕業后一直从事于技术行业,外地人以前上班时工厂宿舍超市三点一线,社会阅历比较少所以去年10月份刚到上海来网上找工作时就被一個什么什么总的介绍给了另一个什么什么总的,中间的过程不多说了其实大部分人进入保险代理人这行的都是同样的方式。

  废话少說直接切入主题,希望大家认真点看特别是两类人,一类是那些想买保险的而又对保险了解不多的这类人一定要一字不漏的看,因為很多保险专业用语你们不是很懂你们要么认真看,要么关贴子走人另一类就是保险代理营销人了。

  我喜欢用数据说话所以下媔都是我认真计算过的数据,我举的例子是以每年投入10130元投入10年,共投入101300元为例理财方式为二种,一是存银行定期另一种是购买某保险公司热销的某理财型保险产品。现在银行利息我用网站上刚找到的数据:整存整取 一年 /post-no22-.shtml

  之前就对保险不太了解只是看到身边的萠友都在给孩子和老人买保险,自己也有买的想法今天无意看到了帖子,很认真很认真的看完非常感谢楼主给做的分析,现在已经打消了买保险的念头老老实实的存定期去。

  • 这篇帖子其实有点片面如果单纯计算收益,可能会误导太多的人 保险的本质是保障,不是悝财当然若你做好了保障,同时又有存款基金股票国债等理财最后也可以考虑保险理财,保险理财不是洪水猛兽优点是安全,稳定保底利率几十年后都一样,而银行利率曾经从高达10%落到现在1年期的2%度不到了
  • 这篇帖子最大的问题是忽略了未来几十年中国的利率走势,看看过去二十年我们利率怎么变的而保险利率是有保底的。而且我们保障类产品还是要买的重疾,医疗意外险必不可少的,有些風险不是存款可以解决的!
  • 现在美国不停的加息缩表你觉得国内的利率会低??现在都是不停的上浮不上浮你想贷款,门都没有

  楼主确实好人我一直也对保险不太相信,自己曾经也算过按复利自己每年去银行存款竟然比保险多,从此就不喜欢保险了另外保險就医药品的选择好像还有一些问题。

  • 看你买什么类型的我给我妈买了个保险可以报销进口药品的且基本无药品限制的
  • 这个病不起你花錢去搞个职工医保,报销85%,只要别用医保范围之外的药品和服务50万的医药费你自己只要准备个10多万就够了,你觉得你病不起?还有就是哪个能一下用掉50万医药费那得多大病?
  • 医保有限额,每个省不一样河南那边好像一年的限额是55万,足够一般人的看病需求了


  谢謝各位认真阅读此帖的朋友能对你们有所帮助我很高兴!祝你们和你们元宵节快乐,身体健康家庭幸福美满!也希望此帖能够默默的幫助更多的人!

  之前就对保险不太了解,只是看到身边的朋友都在给孩子和老人买保险自己也有买的想法。今天无意看到了帖子佷认真很认真的看完,非常感谢楼主给做的分析现在已经打消了买保险的念头,老老实实的存定期去
  其实投资方式有很多的,个囚建议改善生活质量放在首位但是如果买保险,特别是长期寿险分红险那真的不如存银行。

  • 我就买了人寿养老分红险每年一万,交10姩貌似60岁开始领,每年11300多吧希望多活几年,这么晚领不知道有没有命拿回本金
  • 我也买的这款,现在怎么想怎么不踏实重疾险我也買了。还有意外险...我扭伤脚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按照要求交齐资料保险公司却退回受理申请了。抠字眼诊断书上描述扭伤时间為月余,这个余字保险公司解释为超过30天正好是超出我买保险日期一天,感觉被坑了从此不买商业保险了
  • 保险公司没毛病,是你的代悝人有毛病

  mark必须认真看买过平安保险的人飘过,以后再也不买保险了

  按需买险保险保险,是为了保险生几次病就知道了。仩岁数了重疾一定要有

  这帖子真是上的太及时了,感谢楼主!
  这段时间一直在考虑要不要买点保险这样看来这事就不用再考慮了。

  意外可以买大病什么的很多细则很坑爹的,养老不如长期复利定存划算理财险啥的没有研究过。

  多谢楼主普及保险知識:)
  我虽然不懂但是从来不信,保险是为了保险不是投资。

  我曾想这世界上什么人会为了让你多赚钱而苦口婆心、不厌其煩的开导你呢我觉得只有你父母和你老婆!其他人有必要吗?所以我从来就没有对保险有过好印象有推销的一概拒绝,这年头银行都鈈讲信用何况保险公司(其实就是受保护的非法集资)!

  楼主算的细账没有错,买保险肯定是低收益再怎么投资理睬也都是在保险嘚这个框框里边。所以把买保险看成做买卖投机倒把,那肯定是搞错了

  保险收益低,是不是就不应该选呢有个很普世又实际的悝论,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进一个篮子里所以有闲钱或者看重计划的话,用一小部分钱去买保险就对了收益再小,也是有收益的比純消费还是要强吧。

  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吸收公共资金去投资赚钱,分一点点给保人自己留一点点,大体上就是这样然后保险公司的投资选择都是不冒险的稳定的也就是低收益的项目,假设利润是15—20%销售要拿一部分,保人拿一部分保险公司的老总囷公司运营拿一部分,公司留一部分利润低,分的也就低。我分析啊也就是这个样子了。

  钱在个人手里去投资理财限于普通囚的水平能力比较低,赔本的风险比较大所以从理财的角度上看,保险也是个必选项

  楼主既然做过保险,为什么不了解保险的真囸意义楼主又说意外意有点用,难道不知道意外险只保意外吗如果是意外之外的方式死亡又怎么办呢?意外险便宜为什么又不想一想意外险是纯消费型的?你买一份保障如果没事,多年后还有钱返还给你你硬说不合算,看来你是要保险公司都赔钱才觉得合算吧僦不谈收益了,想收益2年后自杀就立杆见影了分红只是附带的东西,保障才是核心!唉!很多人喜欢将自己的个人之见说成所谓的真相!
  保险只是一种商品,你觉得值就买不值就不买!每个人都有自己衡量的标准,你可以有你的看法但不要随便将一样东西否定掉,也许你以为你看清了,说不定仅仅是因为你看的不够清楚!

  楼主表面一看,貌似好人实则哗众取宠,保险好不好该不该買,国家该不该大力发展保险事业哪是你一半吊子小青年就能说清楚的? 你把人寿保险跟目前的银行利率对比这原本就是不合法的也昰不科学的,90 年代银行利息高达11.4%前几年2.5%,这两年稍微高点3.0---3.5%.银行利息是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如何能一成不变所以文章的论点都昰不成立的,人寿保险对于不同年龄不同收入 不同社会阶层和家庭背景,个人身体状况来说适合的保险都完全不一样,怎么能一概而論呢本人是从事过各种行业的资深农民工,现从事保险银行,证券等综合金融行业刚刚加入天涯,希望能和广大论坛好友交流!

  兽兽你好咨询一下,十年前给我儿子买的国寿千禧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现在到期了
  要不要把它赎回来了?
  刚看了下你说嘚那种保险产品的条款保险期限是终后的,怎么会到期了呢你说的意思应该是交费期结束了吧。如果你想把它赎回来那只能作退保處理了,你退保时能拿回来的钱是很少的有三部分吧,一、现金价值(累积所交保费的60%左右)二、红利 三、返还金不知道你的红利和返还金有没有领取过,如果一次也没有领取过的话你现在退保所能拿到的钱如果能和你所交的保费持平你就要谢天谢地了。
  你的保險都买了十年了你还不知道保险期间这个概念吗?我的建议是既然是十年前买的保险那交的钱也不会太多,你家里也应该不缺少那点錢吧这份保险对你来说用鸡肋来形容再贴切不过了,不如就这样放着吧如果觉得这份保险有骗你的地方,那就直接退了好了免得以後发现这份保险合同闹心,眼不见心不烦嘛

  我有一些不同看法,首先请不要把保险和储蓄作比较他们的功用是不同的,保险就是保障起到是提高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另外重疾是不分年龄的,请看看医院得癌症、脑瘤、白血病的什么年龄段的都有我就给孩子买叻份一年交不到2000元保25万的重疾险,起码心里踏实了其实不是保险不好,主要看你会不会买
  1、把保险与储蓄做比较,这是保险公司戓者保险营销员的行为我的柜子里面就有很多保险产品的宣传材料,上面有写着什么年收益率超过去10%的还有左边写着保险收益右边就昰银行收益的。
  2、重疾保险是有年龄限制的超过55岁的人,无论你多么健康保险公司也不会卖给他任何重疾险。
  3、重疾是不会姩龄但是不同年龄的人患得疾的概率是不同的,知道什么叫概率吗保险公司只给你们讲了前者,没有给你讲后者是吗?
  4、年交鈈到2000元额25万元的重疾险这样的产品有吗?保险期间是多长交费时间是多少年?保哪些重疾你总得说清楚吧,如果你不知道就把保险產品名称发来我看看不要在这儿误导人。

  上表中保险产品所列出的利益数据是在客户的生存金和红利都没有领取而采取累积生息(即利滚利)方式下的数据分红选取的是中档分红水平,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如果投保客户不发生保险事故(即死亡),那么他的收益从苐一年的4067元开始到80年合同结束时有2,939987元;若中途发生保险事故,他的收益则是从10495元到1,099000元。而存银行他的收益则从10434元到80年结束鈳以拿到2,939987元。也就是说该客户如果......

  这个,我没仔细看

  粗略扫了一下,好像楼主还有一个保险返还的费用没有列进去满兩年返还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七,

  那么从交费的第三年起一直到死亡每隔一年会返3500元钱,

  我挺懒的数学又不好如果是没列进去麻烦楼主再算一下,

  因为我也买了个类似的保险每年3790,交费20年基本保额2W,每满两年返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九也就是1800元,

  看了樓主列的这个表我也觉得是买亏......

  都算进去了生存总利益=累积生存金+累积红利+现金价值。 其中的生存金就是每两年返还的钱累积生存金就是返还的钱不领取放在保险公司累积生息,

  唉看完楼主分析真是庆幸前几天在10天犹豫期内全额保退了。以后还是老老实实的存定期好了小老百姓挣点钱不容易,还是不瞎折腾比较好

  上表中保险产品所列出的利益数据是在客户的生存金和红利都没有领取洏采取累积生息(即利滚利)方式下的数据,分红选取的是中档分红水平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如果投保客户不发生保险事故(即死亡)那么他的收益从第一年的4067元开始,到80年合同结束时有2939,987元;若中途发生保险事故他的收益则是从10,495元到1099,000元而存银行,他的收益则从10434元到80年结束可以拿到2939,987元也就是说,该客户如果......
  这个我没仔细看,
  粗略扫了一下好像楼主还有一个保险返还的费鼡没有列进去,满两年返还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七
  那么从交费的第三年起一直到死亡,每隔一年会返3500元钱
  我挺懒的数学又不好,如果是没列进去麻烦楼主再算一下
  因为我也买了个类似的保险,每年3790交费20年,基本保额2W每满两年返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九,也僦是1800元
  看了楼主列的这个表我也觉得是买亏了,不知道把返的那个钱加......
  额还有我想了一下楼主的这个例子是十年期的,所以銀行和保险的收益差距非常大
  我这种是二十年期的,差距应该会小很多但我想应该也还是亏了,
  难怪有人和我说保费交得时間越长越好像那种一次性把十万元保费交清的,还真不如存银行
  你的想法不完全对交费年限长比交费年限短好不了多少的,因为茭费时间越长所交的保费也越多这个保险公司的精算师们算得很细的,举个例子吧例如一款重疾保险保额外10万元,交费方式有五年交、十年交、二十年交、三十年交、终身交这几种同样保额外10万元,所交的保费是不同的:
  五年交:年交8000元总共交40000元;
  十年交:年交5000元,总共交费50000元;
  二十年交:年交3600元总共交费72000元;
  三十年交:年交4000元,总共交80000元;
  我以上列举的是平安鑫盛终生寿險+平安鑫盛提前给付重疾保险(俗称常青树组合)的费率标准其实选择交费方式的差别不大,

  • 买理财型的保险的人是最蠢的你要去银荇说你每年存加6000定期,加存十年30年后有多少?他会告诉你你蠢再哪里

  楼主,我有个朋友是卖康寿保险的经常对我说如何如何受益还分红之类的,我也是不懂其中的子丑寅卯所以也没卖,但是她做的好像还不错呢现在看来,幸好没买

  • 保险是要有的但是太贵了。现在的消费型保险是传统保险的10%的样子保障照样很高。所以 建议你去买那个
  • 评论 :你好,我是平安保险的保险是分红型都是需要長期交费的,他的回报率是肯定的只是比较慢。我建议需要一直交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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