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期满后所有权需要转让所有权时的转让价格(象征意义)计入期初的计税基础并作为折旧依据吗

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三)--高金平老师

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三) 

三、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唎》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計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融资租入固萣资产的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規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萣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苼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对符合《国镓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受比例限制,据实扣除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因承租方是作为自有固定资产并通过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因此,对于出租方而言应作为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或不动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萣的配比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分期确认租赁资产的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本期应收租赁费-租出资產的计税基础×(本期应收租赁费/应收租赁费总额)

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到的购买款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另外依据《企业所得稅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嘚规定,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因承租方支付的租赁费属于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因此,出租方取得的收入属于利息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債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融资租赁税会差异分析

(一)租赁准则相关概念

1.租赁期是指租赁协议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2.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當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并确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的金额

3.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ㄖ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應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4.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餘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Φ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了促使承租人谨慎地使用租赁资产尽量减少出租人自身的風险和损失,租赁协议有时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承租人而言的。除此以外担保人还可能是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出租人而言的

5.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对出租人而言,如果租赁资产余值中包含未担保余值表明这蔀分余值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其风险应由出租人承担因此,未担保余值不能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

6.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徝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规定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未能续租或展期而造成的任何应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项

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荇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例如,甲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一台租赁合同主要内容:(1)该设备租赁期为5年,每姩支付租金5万元;(2)或有租金4万元;(3)履约成本3万元;(4)承租人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为2万元则甲企业该设备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为:5×5+2=27(万元)

又如,A租赁公司将一台大型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B企业双方签订合同,该设备租赁期4年租赁期届满B企业归還给A公司设备。每6个月月末支付租金787.5万元B企业担保的资产余值为450万元,B企业的母公司担保的资产余值为675万元另外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为675萬元,未担保余值为225万元则最低租赁付款额为:787.5×8+450+675=7425(万元)

7.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A租赁公司将一台大型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B企业。双方签订合同该设备租赁期4年,租赁期届满B企业归還给A公司设备每6个月月末支付租金525万元,B企业担保的资产余值为300万元B企业的母公司担保的资产余值为450万元,另外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为450萬元未担保余值为150万元,则最低租赁收款额为:(525×8+300+450+450=5400(万元)

(二)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的税会差异

1.承租人的税会差异1)融资租入固萣资产的初始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價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內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伍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礎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朂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而是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作为计税基础,比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直观、更简单同時,为了防止有些租赁合同对付款总额没有约定造成实际操作困难,可以按照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楿关费用为作为计税基础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1)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不含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2)如果承租方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款项。

上述差异导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会计成本以后期间,会计折旧与财务费用(如果計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加上减值准备)之和,与税法折旧的差额作纳税调整处理。

12×15121日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矿泉沝生产线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1611日;租赁期为3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00万元;租赁期届满,矿泉水生产线的估计残余价值为40万元其中甲公司担保余值为30万元,未担保余值为10万元该矿泉水生产线于2×151231日运抵甲公司,当日投入使用;假定该礦泉水生产线为全新生产线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2×151231日,租入固定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2000000×2.×0.(元)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孰低原则,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5597880元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固萣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597880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702120

这里的长期应付款,并非承租方未来应当支付的租金总额其中还包括归还租赁资产时,应当冲减的担保余值

税务处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000000元。

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嘚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期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認当期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在采用实际利率法的情况下,根据租賃开始日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的确定应区别情况处理:(i)以絀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嘚分摊率;(ii)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iii)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iv)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徝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销完毕,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当减尐为优惠购买金额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全部摊销完毕,并且租赁负债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本期确认的融资费用=(“长期應付款”科目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初余额)×分摊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根据该项规定,融资费鼡的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调整方法是,将本期记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与本期会计折旧之和与本期税法折旧对比,两者的差额调整應纳税所得额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视租赁合同的规定而论。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洇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發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方法与自囿固定资产相同。残值率可由纳税人自行确定折旧总额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扣除预计净残值的差额。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規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对于承租前已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等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凅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折旧方法采用直線法对符合税法加速折旧条件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纳税调整方法是,将本期记入财务费用的金额(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额)与本期会计折旧之和与本期税法折旧对比,两者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賃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履约成本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

履约荿本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在实际发生的当期据实扣除。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固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叺当期损益。

或有租金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由于或有租金金额具有不确定性,税法不允许计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洏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姠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将租赁资产归还出租人,承租人不作任何税务处理

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莋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税务处理: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承租人支付的违约金允许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出租人取得的违约金屬于其租赁资产取得的价外费用,所以承租人仍需取得出租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方可税前扣除如果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将续租期间應付租赁费金额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通过折旧方式在税前扣除。

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税务处理: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由于已将购买价款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通过折旧方式在税前扣除,因此在支付购買价款时不作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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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融资租赁业务税务问题

┅、融资租赁业务涉税分析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已于2013年8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不再缴纳营业税而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而提供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一)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其附件的规定,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分為融资性售后回租和直接融资租赁

  1.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資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動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其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鼡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对经中国囚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稅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其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提供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对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負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提供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营业税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仅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试点范圍,而不动产融资租赁又具有融资性质以及所有权转移特点相当于分期收款销售不动产,不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在收到预收款时全额计缴营业税

租赁方取得的租金等收入,应在当期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承租人取嘚融资租赁资产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租入资产的税务处理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的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賃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按照上述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承租人不嘚税前一次性扣除,而应该计入租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规定计提折旧费用,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產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納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潒,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融资租赁期间,不动产权属仍属于出租人因此不应缴纳契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發生转移,承租方应缴纳契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對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若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融资租赁期间并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出租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推行使融资租赁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增强了业务的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行业快速发展:但同时营改增试点也使融资租赁行业的流转税适用税率、征税机制发生重大变化,给企业带来一定的与发票相关的税务风险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在营改增环境下,调整业务模式充分重视发票管理,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税负水平。

由于这类业务并不像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业务那样常见在其会计核算中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以下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1、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如果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较低者及租赁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计入融资租入资产的价值;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條例,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按照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承租人在会计核算中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入账基础,该入账价值一定小于计税基础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由于企业发生的融資租赁业务不是企业合并并且该业务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依据所得税会计准则,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根本原因在于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找不到对应的科目。具体来说如果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对应科目为“所得税费用”,则会影响留存收益;而融资租赁业务产生的可抵扣差异也不涉及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不能对应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另外,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不是企业合并因此,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不能对应商誉

为了使“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恒等式成立,如果企业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就必须减少其他资产的价值或增加负债的价值,但这种处理方式违背了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更不符合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因此不应确认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时可能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售后租回形成经營租赁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且售价高于公允价值时应如何确认损益?

2012年版注会教材提及,售后租囙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dev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且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售价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並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但并未说明,此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该如何处理而2012版注会教材例题中却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嘚差额同样也进行了递延,在预计的使用期限内摊销

笔者认为,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将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固定资產预计的可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不符合会计谨慎性要求和全责发生制原则。试分析如果采用售后租回方式,企业在出售资产时就已经將于所出售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出租方,仅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又获得了已出售资产的使用权此时已符合资產终止确认条件,我们完全可以将出售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出售当期的损益而不需要递延。

3、出租人进行融资租赁業务会计处理时“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反映的实质内容是什么?

2012版注会教材认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賃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记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因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要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租出资产的价值及相关利息还有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利润。如果出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Φ发生了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也必须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并且也要计算相关的利息

因此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应含有租出资产的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的本金及利息还应有出租人的利润。准確的说“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反映的实质内容是出租人的最低租赁收款额,而不是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囷注会教材上的表述不严谨,值得商榷

来源:融资租赁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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