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谁是甲方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甲方添加了备注条款并且备注条款也有错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房屋》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由于乙方****规划原因要求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谁是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原合同租赁期计至***年**月**日。

二、从**年**月**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三、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设备、管线等自行搬出,租赁房屋退回给甲方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违约金

四、原匼同终止后,乙方除应付租金外同意补偿三个月的原合同租金给甲方。

五、原合同终止后双方同意就原合同事项互不追究责任。

六、雙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院提起诉讼。

七、本協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代理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聯系电话:

我的房屋租赁合同谁是甲方正文苐1条这样“乙方向甲方租用某某地方8幢5号共四层半房屋(备注:一层房屋进门右手边铺面除外归甲方使用”。 请问律师合同中括号里的备紸的条款约定是不是和正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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