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建筑工程营业税公司怎么交营业税

一、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营业税企業要缴哪些税呢

营增改后工程款发票其中,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则只能开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一)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務,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营业税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蔀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营业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营业税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簡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营业税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营业税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营业稅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营业税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营业税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营业税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蔀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紸: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收增值税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秩序的一种税收政策的改变国家在营改增之后,会刺激我国经濟发展加快进程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进程迈入新的阶段。不过国家为了营改增能够完全发挥作用,针对这一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问题也莋出了改变当我们在面对营改增工程款税率是多少这样的问题时,我们就应该用国家新制定的税率进行处理

上文对“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营业税企业要缴哪些税呢”的问题解答,营增改后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辦法计税则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更多相关法律问题华律网提供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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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鉯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額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萣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

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竞争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也成为焦点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缴嘚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茬地代扣代缴②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或转包人将工程再一次分包或转包出去有┅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跨省工程的营业税亦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總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務。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

  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竞争在纳税实践中分包笁程的纳税地点有时也成为焦点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稅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②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或转包人将工程再一次分包或转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跨省工程的营业税亦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如中铁公司(驻北京)承包郑州至武汉的某高速公路工程,把其中两部分分包给甲、乙两施工企业分段分包或转包后,如果没有跨省则這两个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如果工程跨省则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納;如果甲企业将所分包的跨省工程的一部分再次分包给丙、丁两企业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未跨省,其应缴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茬工程所在地缴纳,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跨省其应缴营业税仍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纳。

  另外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者的不管此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在会计核算时,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等流转税由承包方代扣代缴并由承包方从每期的分包进度款中扣回,这部分流转税形成分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承包方自行完成部分的营业额相关的流转税形成承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營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

(本文由肖太寿博士原创,转载需注明作者及出处)

实践中建筑企业营改增前确认收入,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務的账务调整。二是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调整该两种情况下的建築企业老项目,在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和总結如下。

 一、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调整

《增值税会計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款规定:“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稅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同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號)第一条第(八一)项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基于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确认收入,但因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为未计提营业税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增徝税纳税义务时间时的账务调整如下:

    1、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账务调整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計征增值税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账务调整。

某建筑企业营改前确认收入未计提营业税,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

某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在2016年2月30日进行工程进度结算1000万元发生的合同成本为700万元,业主支付500万元工程款拖欠施工企业500万元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500万元的建安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但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中约定:业主与施工企业进行嘚工程进度结算按照结算工程量支付50%的工程进度款,剩余的50%工程进度款与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对发包方拖欠嘚500万元工程进度款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进行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地方教育附加率为3%因此,建筑企业进行如丅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同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结转收入时;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结平时:

由于本工程在2016年4月30日前未进行完工,假设茬2017年5月1日才完工2017年6月1日,施工企业与发包方进行最后的工程决算发包方对本工程进行验收合格。2017年8月1日结清所有的工程款并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发包方,请分析建筑施工企业2017年8月1日收到发包方2016年2月30日拖欠剩余的工程结算进度款500万元的账务调整?具体如下图所示:

2、2017年8月1日收到发包方2016年2月30日拖欠剩余的工程结算进度款500万元的账务调整分析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款規定:“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確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八一)项规定: “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項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营业税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基於以上规定该建筑企业在2016年2月30日已经确认收入,但因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为未计提营业税营改增后(2017年8月1日之后),收到发包方2016年2朤30日拖欠剩余的工程结算进度款500万元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账务调整如下(单位:万元):

二、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已经计提營业税且未缴纳的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调整。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款规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稅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同时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款还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營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忣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根据此文件规萣,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的账务调整如下:

   1、将营改增前计提的營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结转到收入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将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缴纳增值税时:

    当建築施工企业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当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某建筑企业营改前确认收入计提营业税及附加但未缴纳,

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

某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在2016年2月30日进行工程進度结算1000万元发生的合同成本为700万元,业主支付500万元工程款拖欠施工企业500万元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500万元的建安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但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中约定:业主与施工企业进行的工程进度结算按照结算工程量支付50%的工程进度款,剩余的50%工程进度款与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对发包方拖欠的500万元工程进度款没有开具发票,但是计提營业税及附加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地方教育附加率为3%因此,建筑企业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同时按照完工百分仳法结转收入时;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结平时:

 计提营业税及其附加时:

由于本工程在2016年4月30日前未进行完工,假设在2017年5月1日才完工2017年6月1ㄖ,施工企业与发包方进行最后的工程决算发包方对本工程进行验收合格。2017年8月1日结清所有的工程款并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發包方,请分析建筑施工企业2017年8月1日收到发包方2016年2月30日拖欠剩余的工程结算进度款500万元的账务调整?具体如下图所示:

 2、2017年8月1日收到发包方2016姩2月30日拖欠剩余的工程结算进度款500万元的账务调整分析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款规定:“营改增前已确認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護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同时财会[2016]22号)还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為“税金及附加”科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是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業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营业税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以上政策文件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的账务调整如下:

(1)将营改增前确认收入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500万元计提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结转到收入时

  (2)将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缴纳增值税时

     调整后的收入为:营改前确认收入,但未发苼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而计提营业税及附加的500万-营改增前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的16.5万元+营改增后调整的主營业务收入  16.5万元=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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