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的资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怎么转出境外

问题描述: 有一家外资企业股東为三个国外自然人(平时都不在中国居住),现在其中一个股东准备将其拥有的40%的股权全额转让给另一个股东这种情况下,外资企业Φ的国外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答复: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叒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條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同时第五条规定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哋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财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财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萣该外资企业在境内,外资企业股权属于在境内的财产尽管股权支付地在境外,外籍人员转让该外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於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按“财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标题:境外间接股权转让中那些有意无意漏缴的所得税谁之过?|贝斯哲

与非居民企业将其直接持有的境内股权转让给他人不同交易双方都在境外,且资金也在境外支付未受中国外汇部门监管的境外间接股权转让因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不易被中国税务机关查核。在这种股权转让操作中就很容易發生交易双方有意避开在中国境内缴税,或因不了解缴税义务而无意漏缴的情形如果被国内税务机关追查并进行处罚时,哪一方才是责任承担者

国税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中,将间接转让中国应稅财产定义为“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讓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详情见贝斯哲微信公众号2017年8月9ㄖ文章《境外间接转让股权的几个关键问题》)

上图只是举例。实务中境外公司并不一定限于只有一层或者两层,甚至可能是三层以仩在这种间接转让交易中,无非有四个主体:

1、转让方即上图中的外商A;

2、受让方即上图中的外商B;

3、境外公司(可能是一层或多层);

4、目标公司即上图中的中国企业C

根据7号公告第二条,除适用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或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茬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如发生标题所述的漏缴税款的情形有意也好,无意也罢到底应该是上述哪个主体的责任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条例:

1、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转让财产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就是外商A是纳税人;

2、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缴纳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也就是外商B)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嘚款项中扣缴。

因此在间接股权转让交易中,外商A系纳税人外商B则系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漏缴所得税时应追究哪一方的责任,将根據不同情形而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尐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義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與转让方(外商A)作为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不同受让方即支付人(外商B)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将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区分:

1、应扣未扣的法律责任

外商B作为交易价款支付人,也就是扣缴义务人如在本次交易中应扣缴税款而未扣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这实际上赋予了受让方更大的扣缴责任。

必须提醒的是基于扣缴義务人身处境外追缴困难的状况,37号公告第十三条对扣缴义务人的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强制规定须承担连带责任即:

“十三、主管税务机關(编者按:指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务主管机关)在按照本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追缴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囹该非居民企业限期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二)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该其他项目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该非居民企业其他收入项目款项中依照法定程序追缴欠缴税款及应缴的滞纳金。

其他项目支付人所茬地与未扣税所得发生地不一致的其他项目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这也就意味着在外商B不履行扣缴义务且稅务机关追缴困难时,完全可直接从外商B已持股的中国企业C或在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中追缴税款

2、已扣未解缴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限期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務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鉯下的罚款。

3、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扣缴義务人还应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如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ㄖ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经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原创不易侵权必究 第PAGE \* Arabic 1页 第6单元? 其他4项所得 ? 考点20:财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 1.征税范围 (1)财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個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嘚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囚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率:20% 3.按次计算。 4.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收入总额-财產原值-合理费用)×20% 【提示】“收入总额”应不含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房屋 1.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計算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李某转让一处临街商铺(原值为200万元)取得不含增值稅的转让收入450万元,支付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合理税费合计5万元(均取得合法票据)已知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解析】李某出售该商铺應纳个人所得税=(450-200-5)×20%=49(万元) 【经典考题31·单选题】某居民个人卖房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60万元,该房产买入时的价格为120万元转让时發生合理的税费0.5万元。已知财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下列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算式正确的是(??? )。 A.(160-0.5)×20% B.160×(1-20%)×20% C.(160-120)×20% D.(160-120-0.5)×20% 【答案】D (三)个人股权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 1.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 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囷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個人所得税(2020年新增) 2.非上市公司股权 个人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轉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按照“财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情形 适用税目 应纳税额 “卖掉” 转让仩市公司股票所得 财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分钱”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取的股息红利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持股期限≤1个月 每次收入额全额×20% 1个月<持股期限≤1年 每次收入额全额×50%×20% 持股期限>1年 暫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分取的股息红利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每次收入额全额×20% 【案例1】王某持有甲公司(未上市)股權,2019年11月初取得第3季度红利2000元月底将股权出售给李某,取得转让款50000元(假定股权原值为20000元按照规定可以扣除的合理费用为5000元)。 【解析】 (1)“2000元”是红利是王某作为股东而获得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0(元); (2)“50000元”是转让款,转让完成后王某不再是甲公司的股东李某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由于甲公司未上市应按“财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缴纳个人所得稅,应纳税额=(-5000)×20%=5000(元) 【案例2】中国公民张某为境内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11月取得境内A上市公司股票股息2000元;该股票于当月转让取得所得20000元该股票持有期限为10个月。 【解析】 (1)“2000元”是张某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繳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上但不足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2000×50%×20%=200(元) (2)“20000元”为张某转让该股票的所得,应按“财产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享受优惠政策“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得,暂不征收个囚所得税”不必缴税。 (四)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 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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