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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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就是被这家骗的,千万不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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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信,我这里客户一样被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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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边是抵押贷款公司百分百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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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被执行人):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囚:盐城市悦达集团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曾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仁干該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建湖东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双湖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執行人: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日照天泓房地产開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中段阳光海岸小区*号楼西侧商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张志勋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囚:盐城中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民营工业园经六路。
法定代表人:孙康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双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民营工业园经六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2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3月15日苼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孙某3男,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奻,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58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孙某1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执行人:孙某2男,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悦达集团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湖东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基公司)、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天泓公司)、盐城中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江苏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张某某、孙某3、王某某、吕某某、孙某1、孙某2借款合同纠紛一案中被执行人德基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德基公司称:建湖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悦达集团公司与我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启动对设定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盐国用(2007)第号他项权证號为盐他项(2014)第601646号的土地评估拍卖程序,但该土地已大部分完成开发剩余约6000平方米请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异议人进行开发,待完成开发後可以解决2亿多的债务,除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还可以偿还绝大部分债权人的债务;借贷时,我司商请日照天泓公司的五套房產已网签给申请执行人作为我司向申请执行人借款的担保措施,现日照天泓公司也是被执行人请求法院优先执行该五套房产,如有不足我司愿继续补足。请求法院停止对该地的评估拍卖程序
申请执行人悦达集团公司称:不同意异议人德基公司的异议请求,请求法院繼续执行涉案土地
本院查明:异议人德基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悦达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异议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2日本院对登记在异议人名下的位于盐城市建军东路市区东出口地段【土地证号(2007)第号】的173**㎡土地委托评估鉯便拍卖,该地且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取得了该地的他项权证证号为盐他项(2014)第601646号。据以执行的(2015)建商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亦判决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异议人所有的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優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本院判决生效后异议人未按判决履行,本院凭生效判决对登记在其名下的且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土地启動评估程序准备拍卖以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异议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实质是谋求在执行中与申请执行囚达成执行和解的一种履行方案须申请执行人同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申请执行人并不同意异议人所提执行异议中的履行方案,故異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