恹复执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款案件 还要交哪些费?是被执行人出吗?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怹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請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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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茭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嘚部分,按照0.1%交纳

但是仍然有个别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要收取实际执行费用。申请执行时间应该是:判决中所规定对方应该履行判决規定的义务最后时间之后,你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發〔2007〕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訴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  2007年4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  

2007年4月1日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執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对2007年4月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請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三、关于诉讼费鼡的负担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納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費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 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嫆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五、关于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办法》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囚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 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

《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二)、(彡)、(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商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就仩述条款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并尽快下发辖区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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