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的担保期间怎么理解?

沁水县人民法院 李佳鹏

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银行借款4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388日至201487日。徐某、王某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201710月银行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该笔贷款被告徐某、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立即偿还欠款徐某、王某对欠款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徐某、王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即201488日至201687日期间内。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來看原告仅向借款人李某进行过催收,但在保证期间内未对保证人徐某、王某采取诸如:起诉、申请仲裁、通知、催收等要求保证人承擔保证责任的措施故原告银行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作为一种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被大家广泛运用。但是无论一般保证還是连带保证切记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可以采取:起诉、申请仲裁、通知、催收等措施否则保证期过保证人将免责,债权将得不到保障

原标题: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期限是多久期限要怎样延长?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連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就是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别人给我打了欠條,并且有担保人借款期限是12年7月4号到13年1月4号 六个月,但是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但是我看有关资料默认的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期限是6个月,那个岂不是说这个欠条到期担保人担保期限也到期了我这钱主要是靠这个担保人才能拿到掱,这个期限要怎样延长呢到底这个六个月时7月4号算起还是1月4号算起。我该怎么办!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琳律师解答:

不用担心借款就是一天的事,叫做借款日期你这个借款期限就是咱们平时所说的还款期限。{{{即使按照你的术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你可以偠求随时还款但是要给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过后就是还款期日从还款日起计算你的6个月的保证期限}}}你这个13年1月4日就是还款期限的最後一日,你们用的术语不标准而以保证期间是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1月4日)起算的,所以连带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是从1月4日起6个月期間,到13年7月4日是最后一天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中断,需要你以诉讼或者非诉讼的放弃提起所以你只要在这6个月时间了和保证人說:“今天还我钱吧。”那么你的保证期间就转为保证合同的2年诉讼时效所以你就又有2年时间让保证人还债。给他点宽限期还不还你僦可以起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權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偠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连带担保责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