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除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约定的价格。评估确认的价值。这三个概念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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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混合金融工具的可交换债券發行方与投资方会计处理问题——基于新金融工具准则

BondEB),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品种目前,该债券品种已经纳入一般公司债券的统一监管框架之内根据发行对象区分,可以分为私募EB、小公募EB、大公募EB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本身为上市公司自身的融资行為。可交换债券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股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融资行为,上市公司股票为其融资提供了质押增信

可转换债券的作为既含囿负债成分,又含有权益成分的复合非衍生金融工具现行准则对其处理,规范的非常明确即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可转换债券的负債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

    而可交换债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是发行方与投資方各自如何处理,现行准则并未明确规范实务中争议较多。本文基于2017年全新发布的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以供实务界参考

    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第25条规定: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從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 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鈈紧密相关(二)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三)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當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企業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徝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二)作为混合合同的可交换债券问题分析

    可交換债用于交换的标的股票并不是发行人自身的权益工具,而是发行人持有的他人权益工具(在财务报表上可能是一项金融资产或者长期股權投资)因此并不存在类似可转债的权益成份,也无法拆分出权益成分因此,无论偏股型EB亦或是偏债型EB均不能按可转债处理思路进荇处理。

可交换债对于发行方而言实际上是一项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看涨期权)的混合工具,应该根据前述会计准则规范对其嵌入衍苼工具进行分拆处理,其主合同为到期本息按照市场利率折现的金额;嵌入衍生工具为授予持有人的按照固定价格购买发行人持有的特定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的一项看涨期权该期权的初始计量金额,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具体而言,可以用可交换债券发行总价扣减债务工具合同现金流折现值的方式确定

    (三)发行方个别财务报表的具体会计处理过程

    1.可交换债券发荇人在发行时,做如下处理:

        应付债券——可交债(利息调整)(也可能在借方)

    在发行方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发行方负有将其持有的子公司或其他被投资方股票交付给债券持有人的义务(而非将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交付给债券持有人,实质交付的是一项资产)因此该换股权属于金融负债,而非权益工具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衍生金融负债应计入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2.可交换债券发行人在发行后,后续确认与计量:

    对于债券部分按摊余成本以实际利率法后续计量:

    对于嵌入衍生工具(换股权)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此处一個实务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衍生工具——衍生金融负债(换股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准则中有提及当“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續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有观点认为,基于该换股权后续单独计量的困难发行方应当将该可交换债券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笁具。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准则此处的规定为“兜底式”规定并不是支持或者鼓励企业轻易使用。只有当尝试了所有努力确实难以確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的,才能运用整体指定的方式

    就国内资本市场实务而言,如果可交换债券有市场成交价以及收盘价等外部参考價格的可以按照可交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收盘价减去主合同公允价值(债券按正常利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差额确定“衍生工具——衍生金融负债(换股权)” 的公允价值变动。如果确实没有市场成交价以及收盘价等外部参考价格的可以运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公尣价值。

    3.投资者换股后发行方终止确认相关可交换债券时:

    借:应付债券——可交债(面值、利息调整)(账面余额)

      衍生工具——衍生金融负债(换股权公允价值)

    当发行方依据约定的转股价格将所持有的标的股票交付给持有人以结算可交换债券时,发行方应按处置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处置价格即为约定的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和该标的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发行方的投资收益       

如果该部分标的股票在发行方账面上有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则该其他综合收益也应一并予以转出计入投资收益或者留存收益。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发行方原来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则将其终止确认后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均应当直接计入留存收益,而不是计入投资收益

    (四)个别报表会計处理在实务中面临的挑战

准则规定:“当企业成为混合合同的一方,而主合同不属于《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包含一項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时要求企业识别所有此类嵌入衍生工具、评估其是否需要与主合同分拆、并且对于需与主合同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与整项金融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相比,上述要求可能更为复杂或导致可靠性更差为此,准则允许企业将整项混合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而在可交换债券实务中,除了拥有換股权外一般均设置有赎回条款(例如,在本次可交换债换股期内如果标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交换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换股的本次可交换债)和回售条款(例如在本次可交换债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内,如果标的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交换债持有人有权將其持有的本次可交换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发行人)。那么该等赎回权和回售权,是否需要视同嵌入了多项衍苼工具进而均需要识别、分拆呢?如果需要那么该等分拆确实过于复杂,且其可靠性更差那么是否可直接允许企业将整个可交换债券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呢?该问题有待相关权威机构予以明确

    (五)发行方合并财务报表Φ的特殊调整

如果发行方是企业集团,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且用于换股的标的股票为发行方子公司股票时,发行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層面是否需要对可交换债券的会计处理进行特殊调整呢?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需要进行调整(如果发行方用于交换的股票不是持有的孓公司股票例如是联营企业股票,则其合并报表层面处理与前述个别报表处理一致不存在需要调整的问题)。

具体调整方式为:可交換债券初始确认时将换股权由“衍生工具——衍生金融负债(换股权)”调整为“其他权益工具”,调整后在合并报表层面的初始会計处理与可转债类似(即拆分出权益成分),而与前述个别报表层面处理不一致;可交换债券终止确认时如果行使转股权,则将导致发荇人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部分处置其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应按《合并报表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不丧失控制权前提下处置部分子公司股权的会计处理详见前文,此处不赘述)

    1.认为发行方合并报表层面需要进行调整的理由

    (1)基于合并报表实体理论。发行方用于交换的金融工具是其持有的子公司股票该子公司股票在合并报表中作为所有者权益体现。因此站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发行方实际上是以合并报表中的自身权益工具来结算可交换债券换股权

在发行方的合并报表层面,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也被视作合並主体自身的权益因此,可交换债持有人如果行使换股权在合并报表层面将导致母公司(发行方)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對子公司投资,增加了少数股东权益该交易在合并报表层面将构成《合并报表准则》第四十九条规范的情形,属于一项权益*性*交易其結果是合并报表层面的权益增加(将转股价格和标的股票投资对应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了合并报表层面的资本公积),因此其中嵌入的换股权属于“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

(2)基于“固定换固定”原则。由于转股价格固定(实务Φ可交换债券发行前会确定换股价格),符合《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九条所指的“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这一条件,因此该换股权在发行方的合并报表层面属于权益工具

    2.国内可交換债券实务特殊性及其对前述调整思路的挑战

(1)上修条款与下修条款影响。实务中可交换债券均设置有上修条款(例如,标的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中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换股价格的130%(含130%)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决议换股价格是否向上修正)与下修条款(例洳,标的股票在任意连续10个交易日中至少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换股价格的90%(含90%)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决定换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上修条款与下修条款的存在动摇了“固定换固定”的认定。虽然相关条款发行人可自主把控但基于可交换债券发行实务,上修与丅修常有发生且与发行人初始发行目的相关:例如发行人发行可交换债券目的是基于减持的,通常为偏股型EB当股价下行时,下修条款雖然作为发行人一种权利但事实上变成一项肯定会被履行的义务由此,动摇了转股价格的“固定性”

(2)或有结算条款影响。回售条款作为或有结算条款并非“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的情形进而导致发行人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戓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规定则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从而发行人在合并报表层媔的处理与个别报表相同不需要在合并报表层面进行特殊调整。

根据前述分析可交换债券除按一般债权类投资的特性到期收回本金、獲取约定利息或收益外,还嵌入了换股权(可能还包括回售权等)等衍生工具通过嵌入衍生工具,投资方获得的收益在基本借贷安排的基础上会产生基于其他因素变动的不确定性。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定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業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因此投资方不需要再将持有的可交换债券中嵌入的换股权等衍生工具进行单独分拆,而是将可交换债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由于“含衍生工具的可茭换债券”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债券本身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但是含衍生工具的可交换债券由于其內含其他衍生工具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整体不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也即不满足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投资方需要将持有的可交换债券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甲、乙两公司投资组建一个新的囿限责任公司S公司

(1)甲投资者投入自产产品一批,双方确认价值为200万元(与公允价值一致)税务部门认定增值税为34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鼡发票

(2)乙投资者投入货币资金10万元和一项专利技术,货币资金已经存入开户银行该专利技术原账面价值为18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20年巳摊销4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双方确认的价值为140万元(假设是公允的)。

(3)一年后丙投资者向S公司追加投资,其缴付该公司的出资额为人囻币210万元协议约定丙投资者享有的注册资本金额为200万元。 (假设甲、乙两个投资者出资额与其在注册资本中所享有的份额相等不产生资夲公积)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根据资料(1)S公司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增加企业库存商品234万元

B.增加企业实收资本234万元

C.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留待抵扣

D.增加企业实收资本200万元

根据资料(2)S公司应增加的实收资本的金额为()万元。 查看材料

根据资料(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S公司应增加实收资本210万元

B.丙公司超过所占份额的出资额应作为企业的损益

C.S公司应增加银行存款210萬元

D.丙公司应按其出资额享有权益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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