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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杨东山 律师。

被告: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路云龙魁星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滕鲲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云龙诉被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於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路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473元由原告路云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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