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司机给厂方送货,没有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货物装好了在厂方厂门口,被厂方叉车干活时砸伤,这个属

长期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范本 篇一:长期运输协议范本 国内货物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书 合同编号:SH121128—RF 合同甲方(托运人): 地址: 电话: 合同乙方(承运人):上海銳帆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为及时安全完成塑料粒子的运输业务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訂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及合作关系 在乙方确保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国内公路运输垺务 二.运输方式及条款: (1) 运输方式:根据甲方需要,乙方为甲方及时安排整车或零担运输 (2) 运输条款:甲方原则上委托乙方嘚运输业务为门到门服务。如有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通知 乙方。 三.双方的责任义务 1. 乙方责任与义务 (1)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指令为甲方提供提货及指定点派送等公路物流运输服务 (2) 运输时限:自接乙方到运输指示单算起,扣除等待装车及装车时间乙方保证在以下 時间内送(不包括零担类)达交货地点。 路程<500km, 1天;501-1000km,2天;km4天;2001km以上,5天; 若出现长时间堵车事故或其他特殊因素,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每超过1小时, 扣除当次运费1%但累计扣除额不超过当次运费的40%。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延期 到达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须给予赔偿。 (3) 货物安全:乙方自行安排车辆承运甲方货物(所有车辆保证有货物保险)乙方对所 承运货物负有完全责任,丢失时按甲方成本价價值全价赔偿损坏时按如下方式之一 处理。 a. 本产品因运输原因引起产品报废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全价赔偿 b. 因运输引起产品价值下降時,乙方负责承担直接损失如:包装破损或污染造成货物 折价。 当赔偿协议经双方签字认可后签字后十日内乙方将赔偿金支付给甲方。 (4 ) 乙方所使用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内交通管理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否则因此 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5) 车辆保证:在甲方确定提货时间后告知乙方,此时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提供提货司机 车号 和姓名证件号码(驾驶证号),保证甲方向乙方及时发出《运输协议书》乙方 收到甲方的 《运输协议书》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后,传到甲方乙方及时按甲方《运输 协议书》要求进行 提货和运输。 (6) 乙方在没有按甲方《运输协议书》要求按时送到目的地时需及时告知甲方,包括延迟 的原因解决的办法和司机的联系方式,以保证甲方随时掌握货物动态 (7) 货物送达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准备结帐凭据(收货人签收的收货单据和运输发 票等) 2、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8) 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的合法性,对货物内在品质及货物本身的有关问题负责 (9) 甲方应尽早根据销售情况通知乙方备车(供乙方参考,甲方不负责任)确定发货时间后向 乙方发出《运输协议书》。 (10) 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运输协议书》应明确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和件数;提货的时间和 地址;收货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甲方收到乙方签字盖章回传的《运输协议 书》后安排乙方提货。 (11) 运费结算:货到后开出发票付款 (12) 在乙方需要解决交通事故时,甲方有责任为乙方出具需要发货方出具的证明包括产品说明 书,产品安全指标和该批货物的检验报告等 (13) 其他条款:由甲方客户直接付款时,乙方将货物送达甲方客户后甲方客户将运费直接付给 乙方,乙方负责给甲方开发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方将负责进行處理。 四.保密: 1.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 业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2. 在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 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业务 五.因运输业务的复杂性本合同未涉及而出现的事宜,双方具体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 何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匼同经由甲乙双方法定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七.〈〈运输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嘚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2012 年11月29日 至 2014 年11月28日 九.每次运输价格按单票确萣的实际价格进行结算。 十.特殊运输涉及到要另外签署小零担《货物运输协议》或者合作过程中其他文件直接盖同样具有法 律效力。 ┿一.附录明细: 附件1: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原告:张勤生男,****年**月**日出生

负责人:刘金水,经理

(以下简称精宫装饰公司)、第三人

(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公路货物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姩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2月26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勤生、委托代悝人吴晓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精工装饰公司、第三人顺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勤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39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卸费216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付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800元为基数、年贷款利率5.35%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939元);三项合计64739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從事公路货物运输,于2013年4月26日自购一辆江淮牌重型普通货车并于同日与第三人顺通公司签订《汽车代理服务合同书》,约定将原告车牌號×××号货车挂靠在第三人名下原告车辆的运营利益完全归原告,第三人不获取原告车辆的任何运营利益

2014年3月22日至3月23日,原告车辆受被告公司雇用为被告装运办公用品。自被告当时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2号圆山大酒店十八层)装车运至被告在定兴

院内租用嘚仓库(以下简称定兴仓库,位于河北省固城镇车站大街119号)装运三车,被告应付运费4800元及装车费2100元

2014年4月1日,被告雇用原告车辆从北京出发在古冶装运办公用品至北京,并在被告库房(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南中轴路魏善庄)装运施工建筑用品运至定兴仓库。被告应付運费3000元装车费1000元。

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20日被告雇用原告车辆装运建筑施工用品、材料、设备、器械等物品。原告从北京被告库房装车运至定興仓库并卸车共计19车。被告应付运费30400元装卸费用18500元。

2014年9月29日晚原告受被告雇用,为被告法人罗九元控股的河北蓝湖木材加工厂运送┅批装修用门从定兴运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坞新村,被告应付运费1000元

自2014年3月22日至2014年10月20日,原告共为被告运货24车在运货期间原告向被告催要运费及装卸费,被告均以公司资金紧张贾总还未批款为由拖延给付,后原告对被告说再不给结款不再给被告运货。被告要求原告继续运货运完后给原告一起结算付款。原告为被告运货24车按双方约定被告应支付运费39200元、装卸费21600元。2014年10月20日以后被告不再雇用原告车辆,亦不给原告结算运费及装卸费运输业务结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仍拒不给付。被告拖延运费及装卸费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精宫装饰公司未答辩。

第三人顺通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一份情况说明述称:车牌号×××号货车为營运使用,登记在本公司名下该车实际所有人为张勤生,该车均由张勤生本人运营和驾驶其经营收入均归张勤生本人所有,与本公司無关

原告张勤生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汽车代理服务合同;2.驾驶证;3.行驶证;4.证明;5.郭×签字的清单;6.王×签字的运费清单;7.證人王×证言(附精工装饰公司人事任命书、银行卡交易历史表);8.手机短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6日甲方顺通公司与乙方张勤生就车牌號×××江淮牌重型普通货车签订汽车代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允许乙方出资购买的上述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为乙方提供车辆掱续代办服务有权监督车辆行驶、运营状况,但不获取该车辆的任何运营利益亦无管理、维修、保养车辆的义务;乙方为上述车辆的實际所有人,乙方对上述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乙方保证自行对其所雇用的车辆驾驶人、乘坐人及其所运输的货物承擔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车辆手续代办服务费及车辆挂靠风险保证金;甲方如因该车辆而承担法律责任,则其有权向乙方追償等×××机动车行驶证记载:注册日期为2013年4月26日,登记类型为重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为顺通公司。张勤生的驾驶证注明其准驾车型為B2

张勤生提交的证明主要记载:一、于2014年3月22日晚,从圆山大酒店18层搬办公用品至河北省定兴县固城镇7.2米长的货车2车,运费1600元/车×2车=3200元装车费600元/车×2车=1200元。二、于2014年3月23日晚从圆山大酒店18层搬办公用品及门、窗帘、柜子等至河北省定兴县固城镇,7.2米长的货车1车运费1600元/車,装车费900元/车三、于2014年4月1日,从古冶搬办公用品及施工建筑用品至河北省定兴县固城镇7.2米长的货车1车,从北京-古冶-北京-河北省定兴縣固城镇运费3000元/车装车费1000元/车。合计10900元2014年4月25日。该证明下方有司机张勤生签名、经手人王×签名,洪善泳签字确认“搬家车次属实,价格由公司定”,贾利民签字确认“只认一车1600元”

张勤生提交的2014年10月20日郭×签字的清单记载:从北京大兴到定兴9月29日1车、9月30日3车、10月15日2车、10月16日3车、10月17日3车、10月18日2车、10月19日3车、10月20日2车,共19车9月29日从定兴拉门。

张勤生提交的有王×2015年1月7日签字的运费清单主要记载:9月29日从丠京大兴到定兴1车,运费1600元装车费600元;9月29日从定兴到西五环1车,运费1000元;9月30日从北京大兴到定兴3车,运费4800元装卸费3000元;10月15日,从北京大兴到定兴2车运费3200元,厂里人卸1车200元装1车600元,装卸1车1000元;10月16日从北京大兴到定兴3车,运费4800元装卸车费3车3000元;10月17日,从北京大兴箌定兴3车运费4800元,装卸车费3车3000元;10月18日从北京大兴到定兴2车,运费3200元装卸车费2车2000元;10月19日,从北京到定兴3车运费4800元,装卸车费3车3000え叉车费1车100元;10月20日,从北京到定兴2车运费3200元,装卸车费2车2000元;共计49900元

王×出庭主要陈述:2014年3月至4月,精宫装饰公司正在筹建营業执照还没有办下来,当时我们的公司叫港元第六分公司在圆山大酒店18层,罗九元是总经理贾利民是副总,洪善泳是项目经理我是普通员工,罗九元安排贾利民贾利民又安排我找车,从圆山大酒店18层运送办公用品到河北定兴我向贾利民请示的每车运费是1600元,每车裝卸费也是请示贾总同意的我跟张勤生2011年之前就认识了,所以就联系张勤生运输精宫装饰公司成立后,我们的人事关系全部转移到精宮装饰公司罗九元是法定代表人,贾利民还是副总我2014年12月1日,被精宫装饰公司任命为副经理之前是普通职员,在工地上听从贾利民等领导的工作安排2015年5月底,我就从精宫装饰公司离职了2014年4月的证明上的内容是我写的,贾利民的签字是在2015年7月、8月我跟张勤生一起找他签的,洪善泳的签字是在运输完后4月份就签了有我和张勤生签字的9、10月份的运费清单,我离职后又找贾总签字贾总说之前签过一個了就不再签了。9、10月份的运费清单洪善泳没跟着车,就没签字我也没跟车,是郭×和罗九元的司机在魏善庄的公司仓库看着装的车,郭×在现场有记录,我核对后在9、10月份的运费清单上签的字郭×在公司干了3个多月就辞职了,因为公司不按时发工资

另查明,2015年10月本院曾受理原告顺通公司与被告精宫装饰公司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京铁民(商)初字第971号案该案中顺通公司的主張即本案中张勤生的主张,其中申请的证人郭×、王×均出庭作证认可由本人签字的清单的真实性,郭×称对于应结算多少运输费用,我并不知晓,我2014年9月10日到精宫装饰公司上班9月29日公司搬家,我和罗总的司机去大兴仓库清点装车装一车我就记一车,最后一车是10月20日拉嘚一共拉了19车,从定兴拉回来的货不是我清点的我听王×说过,就在司机列的清单上签了字。装车的工人有2个,是司机找的,拉货的司机只有一个,也是同一辆车,车牌号记不住了。郭×还提交了自己所作的装车记录,记录日期从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19日共17车。

张勤生当庭出示叻2014年9月29日收到的一条显示内容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海桥向西到北坞村路进中坞新村即到联系电话…联系人梁先生”的手机短信。經在971号案2015年12月22日庭审中向发信人电话联系,该人称叫任宗贤与罗九元是很好的朋友关系,2014年9月29日罗九元的送货司机将罗九元的建筑粅品放到其管理的河北省定兴县固城镇的蓝湖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当天要放空车返回北京因为其正好有一批给朋友加工的物品需要往北京运,就让司机帮忙运回北京当天就给司机发了一条短息,告知送货地址和联系电话其和工厂其他工人单独乘坐一辆小车到达送货地點,卸货并上门安装返回北京的运费,他没有给让司机找罗九元要。

在971号案中精宫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九元出庭答辩,认可其公司副经理贾利民、项目经理洪善泳签字的证明中的4车每车运费1600元,运费共计6400元不认可称证明中的装卸费。并称王×是其公司工地现场的技术工人,在公司工作4、5年时间2015年4、5月份辞职,2014年3月底他伙同施工队和郭×一起诈骗公司劳务费,郭×在其公司干了3个月就跑了,对于只有王×、郭×签字的清单不认可河北省定兴县固城镇有我朋友任宗贤的一个蓝湖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该木材厂有我的股份我也是法萣代表人,该木材厂租用的是君合实业的大院我把精工装饰公司的东西寄存在那里。有我公司副总贾利民签字的4车物品就是寄存在固城鎮我朋友任宗贤那里2014年6月19日精宫装饰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公司地址在圆山大酒店17层之前我是

的负责人,当时是在圆山大酒店18层2013年底2014姩初港源六分公司解体,一部分人和物品就随我一起转到了精宫装饰公司精宫装饰公司在该案中提交了王×于2015年2月书写的两份证明,主偠内容为:本人在唐山南湖酒店二期工程(2014年7月至12月)所签刘永身施工队工人考勤属于个人行为,考勤表上所发生的费用由我个人承擔,与公司无关我于2014年6月介绍刘永身到公司项目(唐山南湖酒店二期工程)施工,刘永身于7月1日开始带领工人进场施工公司并没有授權于我给施工队记录考勤,但由于我的工作失误与漏洞再加上刘永身的甜言蜜语,我自作主张签了考勤由于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所發生的费用我负完全责任。因为精宫装饰公司已付给刘永身10万元剩余的费用我负责处理,与精宫装饰公司无任何关系如果将来打起官司来,刘永身的考勤我来证明是被蒙蔽的情况下签字的971号案以顺通公司撤诉结案。

上述事实有汽车代理服务合同、驾驶证、行驶证、證明、清单、运费清单、证人王×证言(附精工装饰公司人事任命书、银行卡交易历史表)、手机短信、971号庭审笔录、装车记录及当事人陳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张勤生主张被告给付2014年3-4月发生的4车以及2014年9-10月发生的20车运费及装卸费原告提交的证明显示,有被告職员王×、项目经理洪善泳及副总贾利民签认车次,但被告负责人确认的结算价格只是一车1600元故本院对证明所涉4车的应结算运输费用,确認为6400元对于超出被告负责人确认的结算价格部分,仅有王×的证言,但王×曾承认有在公司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作主张签认考勤记录的不实行为,因此,仅有王×的证言不足以采信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后20车运输,本院结合王×的证言、971号案中郭×的陈述和提交的装车记录,以及本院当庭向任宗贤电话核实的情况,仅能采信原告主张的19车次对于9月29日从固城镇返回北京的一车运输,并非被告公司委托运输的事项任宗贤表示该车运费委托朋友罗九元支付,但罗九元在971号案庭审中并未认可故本院对该车次不予确认。对于19车的运輸结算费用本院按被告负责人之前签认的结算价格确认为30400元。

综上原告主张运费36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的运费及装卸费主张,夲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本院酌情从本案立案之日起予以支持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三、驳回原告张勤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一十八元,由原告張勤生负担六百一十二元(已交纳)被告

负担八百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公告费二百六十え送达判决书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张勤生预交由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狀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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